职工守则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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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守则修改版
职工守则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医务员工行为规范录用录用原则录用程序聘用、终止与解聘试用期与见习期人事调动院内调动院外调动薪酬工资所得税年终考核、薪酬调整福利社会保险医疗福利假期病假事假婚假生育假丧假探亲假劳动纪律考勤调休旷工违纪处理奖励培训培训原则培训类型及申请手续
第一章员工行为规范
_、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四、爱院如家,热爱本职工作,积极维护医院的禾隘和荣誉,严格保守医院的医疗、科研、财务、薪资、病人隐私等机密。
五、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工作场所公共卫生和安全。
六、刻苦钻研、虚心好学、严谨求实、奋发进取,以救死扶你弘扬人道为己任,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月艮从组织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八、在工作时间内应做到仪表端庄,语言文明,举止大方。
九、同事之间要团结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对待兄弟科室、兄弟医院要谦虚谨慎、互帮互学,不应骄傲自大,贬低别人。
十、阻止一切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损害医院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录用
第一条录用原则
医院对应聘者一视同仁,按招聘条件择优录用。
二、医院录用员工应符合任用职位的学历、专业资格和经历、个人素质及健康体能条件等要求。
第二条录用程序
一、医院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须增加人员应事先提出申请,经院领导核准,由主管人事领导负责组织招聘、审核等事宜。
二、应聘者须在医院指定单位或部门接受体格检查。
三、应聘者在报到前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四、新进员工要与医院签订用工合同,并实行试用制。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方可转为聘用职工。
第三条合同变更、终止与解除
一、医院实行聘用合同制和劳动合同制,具体实施按医院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员工在报到日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经员工与医院法定代表人签署后生效。
三、医院和员工任何一方欲变更合同内容,须按合同变更程序合法变更合同内容。
四、《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但终止方应提前三十天告知另一方。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
续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按规定程序续订。
五、受聘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聘用或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本单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2、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工作严重失职,给单位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因公或因私出国(境),在规定期满后未经单位批准而逾期不归超过十五天的;
6、在病假期,从事有收益的经营、劳务活动的。
六、聘用合同一经终止、解除或不再续订,由办公室予以办理解除用工关系。
第四条试用期
一、本单位聘用新进人员(不包括初次安置的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按聘用合同期限长短而确定。
二、员工在试用期经考核合格,胜任本职工作,工资按县上政策执行。
三、新进员工在试用期旷工,或品行不良,或隐瞒以下情节的:
如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吸毒、因其他问题被原单位开除者等,或体格检查经医院认定不适合者,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解除合同。
第三章人事调动
第一条院内调动
一、医院由于工作上的需要,可调动员工的职务或工作岗位,必须经院委讨论公示。
二、员工接到政工科调动通知书后,须在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内办妥移交手续,前往新科室报到。
三、被调动的原岗位在接任者未到职前,其工作由原部门负责人指定适当人员代理。
第二条院外调动
一、员工因故调离本单位,应提前30天提交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办公室审核,报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因外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由借调人员本人及借调单位提出申请,经院长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薪酬
第一条工资
一、医院实行月薪制,每月25日通过员工在银行的个人帐户发放当月工资。
二、员工工资含政府规定的各类津贴、物价补贴、书报费等。
三、员工对工资月薪结算有疑问时,可直接向院财务科询问。
第二条绩效工资医院根据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是否发放劳务费、劳务费分配方式和绩效工资水平。
第三条所得税员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金由医院代算代扣。
第四条年终考核、薪酬调整
一、每年年底医院对员工进行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效率、工作绩效、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
二、考核结果分:
优秀、合格、不合格。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医院对于连续两个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员工进行工资调整。
第五章福利
第一条社会保险
一、医院和员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由医院在每人月工资中代扣。
二、外借人员,其社会保险金统筹费用由本人或借用单位支付,其中个人部分仍由个人支付。
第二条医疗福利
按照《阿瓦提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第六章假期
一、凡请事假、婚假、哺乳假、丧假、特殊护理假、探亲假等各类假期的员工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医务科、护理部同意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办公室备案。
二、如因特殊情况,事前未能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亲友或同事处理。
三、请假期满后应到医务科、护理部及相关部门销假。
因故续假者须于假期期满前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续假。
第一条病假
1、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的,凭本院住院证、病假证明到保健科按程序办理,急诊住院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2、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一经查明,按旷工处理。
3、工作人员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按全额工资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天数扣除。
4、工作人员病假1-3个月的,病假期间的工资按全额工资的90%发放,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天数扣除。
5、工作人员病假4-6个月的,病假期间的工资按全额工资的80%发放,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天数扣除。
6、工作人员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间的工资按全额工资的70%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天数扣除,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免发。
7、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8、病假按年累计计算。
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合并计算。
9、病假以0.5天为基数计算。
10、病假计算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11、工伤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条事假
1、工作人员处理私事应主要利用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如须占用工
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科室审批,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
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事假1-3天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院长审批。
2、工作人员事假在7天以内(包括7天)的,事假期间的工资按90%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天数扣除。
3、工作人员事假在8天至1个月以内的,事假期间的工资按全额工资的80%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天数扣除。
4、工作人员事假在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事假期间的工资按全额工资的70%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天数扣除。
5、工作人员事假在3个月以上的,事假期间的工资按全额工资的60%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天数扣除,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免发,不参加年度考核。
6、事假计算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7、事假天数以0.5天为基数计算。
第三条婚假
法定结婚年龄:
男22岁,女20岁(少数民族男20岁,女18岁);法定晚婚年龄:
男25岁,女23岁(少数民族男23岁,女21岁)。
1、法定婚假3天,晚婚一年增加3天,最多不超过15天。
2、二次结婚者,婚假为三天,以后再次结婚无婚假。
3、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段使用;婚假期间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天扣除。
第四条计生假
1、产假:
顺产98天,产前15天,共113天。
剖宫产增加15天。
多胞胎者,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次生产者顺产98天,剖宫产113天,做绝育手术者再增加15天。
2、人流假: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人流假15天(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人流假42天;享受计生假的女职工在休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全额发放。
(非法妊娠、超生、超孕的女职工不享受计生假,按计生政策处罚。
)
3、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期不满一年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值夜班和延长工作时间,哺乳期女职工每天有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4、计生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段使用;计生假期间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天扣除。
第五条特殊护理假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因重伤、癌症、病危住院需陪护者,经院方批准,可享受县内7天、地区15天、自治区20天、内地30天特殊护理假。
一年只能享受一次,假期包括往返路程。
护理假期
间按天扣绩效工资。
第六条丧假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去世,可享受七天假期,兄弟姐妹可享受三天假期,丧假期间按日扣发绩效工资。
第七条探亲假按县上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劳动纪律
第一条考勤一、各部门应有明确的考勤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科主任负责督促检查。
考勤员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上报办公室。
科室负责人如弄虚作假,扣当月操心费。
二、员工必须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等。
工作中应服从安排,立足本职,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上早操迟到一次扣10元,不到扣20元,科室隐瞒不报扣当事人20元。
四、工作擅离职守,中途脱岗一次扣50元,超过30分钟按旷工论处。
第二条调休
一、员工调休需提前一天向科室负责人提出,取得同意安排好工作后,方可调休。
二、如因特殊情况,事前未能办理请假手续者,应于上班前半小时内与科室负责人取得联系,说明原因,待上班后补办调休手续。
第三条旷工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请假到期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又无正当理由者;
(2)无故缺勤或谎报请假理由并经查实者。
(3)脱岗超过30分钟者。
二、旷工期间,一天扣发5天工资,待岗一个月;二天扣发15天工资,待岗
2个月;三天待岗3个月。
第八章违纪处理
第一条违反制度条例处罚规定
1、工作时间喝酒,带酒味上班处理病人,一经发现罚款500元,酗酒闹事造成重大损失者由当事人全部承担,年底考核为不合格。
2、科主任、护士长在聘期内工作不努力、不求上进或犯有原则性问题,一律解聘。
3、科主任、护士长只查病人不查病历、不查检查项目或本科医生不按时完成病历达3份以上者,发现一次罚科主任500元,罚当事人300元;死亡病历不讨论一次罚500元,3次免职;不坚持原则,不敢管理,当老好人,一次罚主任、护士长200元,三次免职。
4、每月将三级病历质控情况汇总,纳入院级考核体系予以公示,并与科室年终考核、评优挂钩。
5、检查中出现乙级病案处罚200元、丙级病案处罚500元,多次出现不合格病历同时参照医院管理规定相关内容严肃处理。
6、丢失病历一份罚责任人1000元,同时要补写完整病历。
若发生医疗纠纷,造成经济赔偿个人应承担的比例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其它责任按纠纷的处理决定执行。
7、涂改、伪造、隐匿、擅自销毁病案者根据情节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者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由此引发的保险赔付,由责任人个人承担。
8、因病案保管不善或有意泄露病人隐私、截留他人病案,未经批准复制他人病案或其中资料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予以经济处罚,引起民事纠纷者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未质控而复印的病历,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包括主管医生、病案管理人员)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处罚责任人所在科室科主任当月50%的绩效工资;本院职工未按规定私自复印的,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当月全部绩效工资,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按50%比例给予赔偿。
9、借阅使用病案逾期不还,每份每拖一天罚款10元。
10、对病历检查评为院内优秀并展出的,通报表扬,一等奖300
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
11、医疗差错的处理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未认真执行《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院相关的诊疗操作规章制度和医院制定的《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管理制定,与病人发生医疗纠纷,给医院造成不利影响,且其医疗行为经医院医疗事故专家组或司法机构鉴定认定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根据情节严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一般差错
1)扣责任人50元(主动上报且没有造成严重者后果可免于处罚)
2)科内通报批评,给予告诫。
(1)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未给病人及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2)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内的扣罚责任人3个月10%的工资;科室承担总费用的10%。
(3)经济损失在1万元--10万元以内的个人承担总费用的10%;所在科室承担总费用20%
(4)在院周会会上通报案例。
(5)对发生严重差错的科室和个人限期提出整改措施。
12、医疗事故的处罚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不认真执行医疗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因玩忽职守、渎职等原因造成医疗事故者医院将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实行责任追究制,依据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委员会、自治区医学会、法院判决书等对责任人和责任科室做出相应处理,可分别受到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凡涉及条例的按条例要求处理。
我院医疗事故的处罚分别为:
(一)、四级医疗事故
(1)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扣发绩效工资6个月。
(3)低聘职称6个月,工资自然下浮。
(4)扣责任科室主任岗位津贴2个月。
(5)责任人承担医疗事故赔偿经济处罚比例的30%。
(二)、三级医疗事故
(1)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暂停执业活动1个月待岗学习,扣发绩效工资1年。
(3)低聘职称1年,工资自然下浮。
(4)扣责任科室主任岗位津贴3个月。
(5)责任人承担医疗事故赔偿的经济处罚比例的30%。
(三)、二级医疗事故
(1)行政给予记大过处分。
(2)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年内发生活费、待岗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