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项鉴定材料及装订要求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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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主要报告写法及规范5

(一)最终研究成果简介5

(二)研究总报告5

(三)教育决策参考6

封面(三号、加粗、居中)

 

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结项鉴定材料

课题申请号

立项编号

课题名称

课题类别

所属学科

课题负责人

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目录(即装订顺序)

目录

1.课题立项通知书……………………………………………………()

2.课题申报•评审书…………………………………………………()

3.课题开题报告………………………………………………………()

4.课题年度检查表……………………………………………………()

5.结项鉴定申请•审批书……………………………………………()

6.最终成果简介………………………………………………………()

7.研究总报告…………………………………………………………()

8.专著…………………………………………………………………()

9.公开发表的论文……………………………………………………()

10.工具软件、视频目录………………………………………………()

11.成果影响材料………………………………………………………()

12.教育决策参考………………………………………………………()

13.课题变更表…………………………………………………………()

主要报告写法及规范

(一)最终研究成果简介

主要内容与要求提示:

1.“最终成果简介”是结项的必需材料,供介绍、宣传、推广成果使用。

2.“最终成果简介”内容包括:

该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略写);

研究成果的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或对策建议(详写);

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略写);

社会影响和效益(略写)。

3.简介内容由课题负责人撰写;

文章内容要层次清楚、观点明晰、用语准确、文风朴实,要有实质性内容,并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不得简单排列篇章目录;

3000字左右。

另附页。

4.文章结尾处应注明课题名称、立项编号、课题负责人、课题组主要成员、最终成果名称、是否出版,如出版,应注明出版社和出版时间,并由课题负责人签字。

(二)研究总报告

1.“研究总报告”是结项的必需材料。

是描述一项课题研究的进展和结果的文件,一般应提供系统的或按工作进程的充分信息,可以包括正反两方面的结果和经验,以便有关人员和读者判断和评价。

2.“研究总报告”内容包括:

(1)标题

(2)序言

(3)摘要(不超过500字)

(4)内容结构图

(5)正文

第一,研究问题:

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假设、核心概念

第二,研究背景和文献综述:

理论基础、相关研究成果

第三,研究程序:

研究设计、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技术路线

第四,研究发现或结论

第五,分析和讨论

第六,建议(一是针对已有研究的缺陷,提出需要改进的事项;

二是根据研究结论获得的启示)

(6)参考文献

(7)附录(致谢、插图列表、表格列表等)

3.不少于2万字,另附页。

4.文章结尾处应注明课题名称、立项编号、课题负责人、课题组主要成员

(三)教育决策参考

1.“教育决策参考”为重点招标课题、重点课题结项必需材料。

是致力于服务党和政府决策的内部参阅刊物。

主要围绕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重点反映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理论研究成果,为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建言献策、贡献才智。

2.要求:

(1)围绕某一重要领域或重要问题长期跟踪调查,持续进行研究,积累较为深厚,并已经取得有分量、有深度的研究成果。

(2)题目要具有针对性、前瞻性、战略性,真正能够反映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战略问题和理论问题,反映教育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紧迫问题和值得重视的潜在问题,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

(3)内容要体现出较高的实践价值和理论含量。

分析问题要言之有物、持之有据,充分运用新数据、新案例;

所提建议要务实管用、科学可行,注重建设性,富有启发性,既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措施,也要讲清其中蕴含的价值理念。

(4)观点明确,逻辑缜密,结构合理,文风朴实,语言精炼。

(5)正文字数在4000字左右。

3.写法

(1)题目:

对研究项目的题目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力求能够凝炼概括某个方面的重要成果。

(2)本期要点:

简要概括课题研究的价值及主要成果(200字左右)。

(3)正文:

主要包括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对策及建议等方面的内容。

(4)链接:

介绍国外相关领域的最新研究发现及国内外政策法规制度。

2000字以内。

参《教育决策参考》样稿(附件)。

附件:

《教育决策参考》样稿

课题名称:

我国学习权法律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对策

立项编号:

课题类别:

学科分类:

课题负责人:

主要成员:

【本期要点】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

自1978年颁布《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以来,我国的教育立法从关注学生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条件的保障到重视学生的学习权利实质。

本期刊登的课题研究成果,分析了我国当前学习权法律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学生学习权的保障与救济手段等对策建议。

一、我国学习权法律保障制度的发展状况

学习权是学习自由权和以受教育权为核心的学习条件保障权构成的统一体。

学习自由权包括选择学习内容与学习方式的权利、自由支配学习时间的权利、想象和创造的权利、质疑和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发展个人兴趣及特长的权利等。

学习条件保障权包括获得学习机会的权利、获取学习资源和信息的权利、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以及获得救济的权利。

从权利性质上看,学习权可分为主动学习权和被协助的学习权两种,其中被协助的学习权就是受教育权。

主动的学习权提倡学习者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学习的内容和方式,强调学习者自身的主动性,具有自由权的性质;

学习权的实现需要社会各种力量的协助,要求国家及社会各种力量积极作为,具有社会权的性质。

1.我国学习权法律保障制度的发展阶段

1978年以来,我国学习权法律保障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年至1985年)为复原与萌芽期;

第二阶段(1986年至1995年)为探索与拓展期;

第三阶段(1996年至2005年)为巩固与发展期;

第四阶段(2006年至今)为全面繁荣期。

1978年,我国颁布了《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这是较早涉及学习权的部门规章,对学生入学、转学、退学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较严格的控制性规定。

此后的教育立法,特别是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以及2005年修订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学习权法律保障制度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

2.我国学习权法律保障制度取得的进步

从1986年《义务教育法》充分保障学生的学习机会权开始,通过一系列相关立法,我国学生的学习条件保障权逐步实现,相应的保障机制趋于完善。

第一,学生的学习机会权得到全面保障。

继1986年《义务教育法》对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行规定后,1995年的《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残疾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及部分从业人员提供学习的条件和便利。

”1996年《小学管理规程》更是强化了不能让适龄儿童辍学的规定。

1998年《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规定,“流入地人民政府应为流动儿童少年创造条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也可入民办学校、全日制公办中小学附属教学班(组)以及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简易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这使流动儿童的入学也有了保障。

2002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再一次对未成年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进行了规定。

第二,学生获取学习资源的渠道更为畅通,获取信息更加便利。

《教育法》明确学生享用学校教育资源的权利。

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校外设施,诸如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5年《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1996年《小学管理规程》也为校内外活动机构开展有益的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活动做了相关规定。

第三,学生发展个人兴趣和特长的权利受到重视。

国家提倡开展多样活动,发展学生兴趣和特长。

相关立法要求遵循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少年儿童的特点,寓教育性、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于活动之中,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在重视和提高普及性教育活动的同时,对有特长的少年儿童加强训练,使其健康发展。

第四,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1995年《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保障教学条件、教育教学方法的公平。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设重点和非重点班,以保证相对的公平,流动儿童不容被歧视。

1998年《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规定,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维护就学流动儿童少年的正当权益,在奖励、评优、申请加入少先队、共青团、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不得歧视。

第五,学生权利救济制度趋于进步,申诉制度逐步建立,诉讼制度开始适用于教育领域。

1995年《教育法》对学生的权利救济方法给予明确规定,指出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在学习自由权方面。

首先,学生思考、想象和创造的权利逐渐得到法律法规的认可。

多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促进了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思考、创新能力的发展。

其次,学生选择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的权利有所发展。

如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二、我国学习权法律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我国学习权法律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综观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学习权的规定发现,学生学习权正在受到教育法的关注,学习权的许多子权利也已得到保障。

但就学习权的整体而言,还有很多方面比较薄弱,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选择自由权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

在教育实践中,还存在侵害学生学习权、违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现象,在教育的标准、质量和条件上没有实现真正的平等。

第一,学生自由支配学习时间、质疑与发表意见的权利未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部分地区或学校单纯追求升学率,随意剥夺学生学习内容,学生教育机会均等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证。

第二,学生思考、想象和创新的权利、发展个人兴趣和特长的权利还有待加强。

我国现有专门保障学生个人兴趣和特长的立法力度还不够,目前仅停留在1995年《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上。

第三,关于学习条件保障权的规定过于陈旧。

1995年的《教育法》、1996年的《小学管理规程》以及1998的《高等教育法》,均为上世纪90年代所颁行,条文款目过于陈旧。

随着社会的发展,面对新出现的问题,在网络成为社会的资料信息中心的背景下,教育法律法规应根据新时期学生学习发展的需要,提供更为全面丰富的学习条件保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四,权利救济法律规定不足,不利于学习权益保障及纠纷的解决。

学生学习权的真正实现必须依靠法律救济,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学生与学校、行政机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使学生的合法权益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在高等教育领域,目前学生申诉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校内申诉,第二阶段为不服学校复查决定而向有关行政部门提起的再申诉。

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过于看重对学生处分的救济,而对学生学习条件保障、资助、奖励以及其他与学习事务密切相关的不满、争议或纠纷欠缺必要的救济制度。

而中小学校由于欠缺相关立法,虽也存在校内申诉与再申诉两个阶段,但校内申诉并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且没有相关时效规定,这些法律规定的不足以及对学生法律地位、学习与学生法律关系等问题的看法存在的差异,导致中小学生的学习权法律救济存在明显不足。

2.我国学习权法律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学习权的法律保障,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学生观的体现。

学生观是对学生的基本认识和根本态度,直接影响教育活动的目的、方式和效果。

受我国传统“师道尊严”思想的影响,在学校教育中,长期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

改革开放之初的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教育法制管理体系都呈现出对稳定秩序的偏好,对个体权利与自由的忽视。

学生往往被赋予强烈的政治人色彩,其所应有的本质属性却被淡化。

因此,学生的学习自由权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

随着学生观变化,学生主体地位提高,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也相应发生变化。

无论是在学习条件保障权方面,还是在学习自由权保障方面,我国教育法律法规都呈现出尊重学生权利主体地位,完善学生学习权保障体制的趋势。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法制化进程的加快,现代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不断增强,传统观念在教育领域受到严重冲击。

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学生权利意识的变化,不断完善我国学习权保障制度,改进学校学生管理模式,使学校管理者依法治校、科学管理。

三、完善我国学习权法律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1.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我国现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一方面,要通过完善立法填补教育法上存在的空白。

如学生质疑与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等。

另一方面,对现有学习权法律制度进行修订,以充实、完善那些尚显薄弱的学习权保障制度。

如学生对学习内容、方式和时间的选择支配权,思考、想象和创造权利,发展个性、个人兴趣和特长等方面的权利。

以往颁布的法律法规条文过于笼统和抽象,重复性条款过多,对各方的职责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缺少具体的法律责任追究条款,法律责任不够刚性,应当适时修订和扩充,构筑全面有力的学生学习权法律保障制度体系。

2.强化学生学习权的保障与救济手段

我国教育法在学生权利救济的规定中,只是规定学生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诉或诉讼,但除了高等教育阶段产生了较为规范的学生申诉制度以外,基础教育阶段还没有规范系统的学生申诉制度,也缺乏学生提出异议的具体程序和细则。

因此需要相关的立法来明确权利救济制度,完善权利救济过程,细化权利救济细则,尤其是校内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3.强化依法治教意识,提高依法治校水平

继续加强依法管理的理念。

法治社会,一切行为都应以法律为准绳,教育教学管理也不例外。

保障学生学习权不仅要求国家机关、学校和社会组织有所作为,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的学习,致力于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同时也需要国家机关、学校和社会组织有所不为,对学生的学习活动的干预应当有一个合理的限度。

尤其是教育者,需要认清自己的定位,有所为,有所不为,积极塑造人,依法帮助学习者,为学生的学习和成长提供全面的服务。

【链接】受教育权的国际标准

✧教育的受益权

目前,主要国际文件将个人的教育受益权规定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五个层次。

每个层次上的受教育权内容既有共同点,如都要求国家提供的各级各类教育具备可获得性、可进入性、可接受性和可适应性的特征以满足个人进入学校接受教育的需要,也有各自的特殊内容。

关于初等教育,国际人权文件规定它必须是普遍的、义务性且免费的,应确保所有儿童的基本学习需要被满足,并且考虑到儿童所在社区的文化、需求与机会。

“义务”和“免费”成为该权利的核心内容。

中等教育是为人的终身学习及人格发展巩固基础的重要阶段,主要国际文件规定其应“普遍设立”、“对一切人开放”和“逐渐做到免费”。

技术与职业教育既与受教育权有关,也与劳动权有关,因而受到国际人权法的特别关注。

根据规定,技术与职业教育是人人应享有和接受的权利,在各个教育阶段均予提供,但以中等教育阶段最为重要。

对于高等教育,主要国际文件的规定与中等教育有很多相似性,如它们都应以多样的形式提供、逐步做到免费等,但最大的不同在于高等教育不能普遍获得,而必须根据能力平等获得。

为此,《21世纪高等教育世界宣言:

视角与行动》第3条专门规定,高等学校的入学应以“优异的分数、能力、努力程度以及在入学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坚持和热爱”为基础,并可在“对所获技能正确评估的基础上于人生中的任何时期发生”。

对那些没有接受或完成初等教育的人以及所有未满足基本学习需要的人,主要国际文件赋予其接受基础教育的权利,并强调这一权利的享有不因年龄而受到限制,适用于儿童、青年和成人,也包括老年人。

因此它构成了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内在组成部分,而其最终达到的目标则是“创造一个能够保证社会公平和大众福利的学习型社会”。

✧教育的自由权

教育的自由权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选择教育的自由,二是建立教育机构的自由。

选择教育的自由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确保其子女所受的宗教和道德教育与其自身的信仰一致的自由,以及由此带来的选择非公立学校的自由。

在儿童受教育的过程中,选择教育的自由,原则上由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行使,但在“儿童最大利益”与“参与”等儿童权利保障原则的支配下,也应当尊重儿童自身的选择。

在父母的选择自由与儿童的最大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应当以儿童利益为优先。

建立教育机构的自由最早未在《世界人权宣言》中予以规定,但因其

与选择自由具有密切的联系,故而在其后的公约中得到补充确认。

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每个人,包括非本国国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设立和管理各种类型教育机构的自由,但这些学校需要符合前述的教育目的,并且满足政府制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标准。

国家则有义务在不歧视、机会平等及所有人有效参与社会的原则下监督该项自由,确保该项自由的行使不会对某些社会群体的教育机会产生极端不利的后果。

✧不歧视

受教育权的“不歧视”主要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在享有和行使受教育权的过程中,人人不能因公约列举的歧视理由而受到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

第二,“不歧视”原则并不禁止教育中的一切差别对待,而主要要看其行为的目的或效果。

如果基于合理的理由对受教育者进行区分,而实践中也未产生“否认或妨碍任何人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受教育权”的效果,这样的区分不构成歧视。

教育中的“不歧视”不只包括形式上的平等对待,如教育机会的平等,还包括事实上的平等,也就是教育的标准、质量和条件的平等。

特别是对于那些事实上受到歧视的弱势群体,国际人权文件允许各国对他们采取一些暂时性的特别优惠措施以促进其受教育权的平等,并明确指出这样的区分和特惠并不构成对另外一些人的歧视,但要求这些措施必须在达成所追求的目标之后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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