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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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251100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x
通讯地址:
x
邮政编码:
251100
营业执照注册号:
x
买受人:
【负责人】国籍:
中国
【身份证】
出生日期: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251100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中国
【身份证】x
出生日期:
x,性别:
x
通讯地址:
x
邮政编码:
251100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坐落于齐心大街北、向阳路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齐国用(2013)第32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651.0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
住宅,土地使用年限自2012年09月16日至2082年09月16日止。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地名核准名称】为:
齐都花园11号住宅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371425201300012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鲁(齐)建(施)2013-11-279。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齐河县房产管理中心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房注字第房注字第2013028号号。
第三条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
混合结构,建筑层数为:
7层,其中地上7层,地下0层。
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主体完工。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11【幢】第2层单元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地址为准。
房号的变化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
该商品房的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
4、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齐河精华房地产测绘中心有限公司,其预测建筑面积共127.99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12.41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5.58平方米。
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3.0米,有1个阳台,其中1个阳台为封闭式,0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1。
1、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x,抵押登记部门为:
x,抵押登记日期为:
x。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x,抵押登记部门为:
x,抵押登记日期为:
x。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房屋权利状况
1、该商品房没有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2、该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本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
4、x;
5、x;
6、x。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买受人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不低于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
x。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第六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x元,金额为(人民币)x(大写)。
附属建筑物x,建筑面积x平方米,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x元,金额为(人民币)x(大写)。
总金额(人民币)x(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6701元,建筑面积127.99平方米,金额为(人民币)捌拾伍万柒仟陆佰陆拾元零玖角整(大写)。
附属建筑物车库36号,建筑面积28.29平方米,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6480元,金额为(人民币)壹拾捌万叁仟叁佰壹拾玖圆贰角整(大写)。
总金额(人民币)壹佰零肆万零玖百捌拾元零壹角整(大写)。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x整(大写)。
4、按照x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x整(大写)。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x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
2、分期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2014年10月30日前分2期支付部全部房价款,首期房价款金额(人民币)940980.1元(大写:
玖拾肆万零玖佰捌拾元零壹角元整),应当于2014.10.24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
【公积金贷款】。
买受人首期支付全部房价款的x%,其余价款向【x】借款支付。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造成不能贷款的,x。
4、其他方式:
X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该日期应当与第
(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0.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0.5(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x。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交接手续
第九条交付时间和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10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3、4项所
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买受人交清全部购房款;
4、在交房前30日内将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及各项开口费的回单或凭证交付出卖人,方可办理;
5、x;
6、x;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表》。
第十条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
(一)城市基础设施
1、上水、下水:
2014年10月31日达到入户使用条件;
2、供电:
2014年10月31日达到入户使用条件;
3、供暖:
2014年10月31日达到入户使用条件;
4、燃气:
2014年10月31日达到入户使用条件;
5、电话通信: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宽带网络: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使用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100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100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100元的违约金。
(2)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x%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x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
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数额为x;
(3)x。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及附图中载明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公共绿地:
31%;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按规划施工;
3、物业管理用房:
300㎡;
4、医院:
x;
5、幼儿园:
x日前竣工;
6、学校:
x日前竣工;
7、会所:
x日前竣工;
8、购物中心:
x日前竣工;
9、x;
10、x。
以上设施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竣工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3)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x%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x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
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数额为x;
(2)每逾期一项,出卖人按日支付x元违约金于买受人;
(3)双方协商处理。
公共服务设施与其他配套设施,没有明确约定交付使用时间的,其竣工时间不迟于本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时间。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交接手续
(一)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15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
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接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交接手续办理地点。
双方进行房屋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二)查验房屋
1、买受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
2、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3、查验该商品房时,买受人对以下除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外的房
屋质量缺陷提出异议的,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30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完成后再行
交付。
因质量缺陷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予以赔偿。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
(2)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3)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4)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5)管道堵塞;
(6)洁具开裂、漏水;
(7)灯具、电器开关失灵;
(8)防盗及对讲系统失灵;
(9)x;
(10)x;
(11)x;
(12)x。
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买受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的,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30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处理。
修复后或经多次维修仍存在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x。
(三)查验该商品房后,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无异议,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买受人在接到通知15日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逾期视为买受人已接受交房;
并委托出卖人代为管理,由买受人交付房屋管理费,按每天0.1元/㎡收取至实际接受。
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九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
(2)和(3)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小于第八条第1
(1)项中的期限),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八条第1
(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的第1
(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0.5(该比率应当不小于本条第1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x。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其委托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
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2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x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2、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100%
预测建筑面积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双方自行约定:
x;
x。
按套(单元)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该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x。
第六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商品房质量的约定
(一)主体结构
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合格。
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二)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交付的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应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如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
(1)方式处理:
(可多选)
(1)及时更换、重作、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x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x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4)x;
(5)x。
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第十五条住宅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具体内容见附件七。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与赔偿责任:
1、因人为破坏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不当使用,或者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对房屋结构、水电气管线、防水层、保温层、粉刷层及部品零件造成的损害;
3、第三人因不当使用、装修房屋,对本商品房造成的损害。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书30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通知保修责任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 第七章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第十六条房屋登记
(一)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签订该合同后,应当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二)预告登记
1、双方同意共同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预告登记手续。
双方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自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预告登记手续。
如果出卖人未按照双方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2、有关预告登记的具体约定如下:
房屋预告登记,抵押费用由买受人支付;
x。
(三)转移登记
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提交房屋登记申请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90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
(2)x。
3、如因买受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四)关于房屋登记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