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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新驿站管理办法

 

中国创新驿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加速我国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规范中国创新驿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国创新驿站,是指在国家及地方各级科技行政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集成、利用科技中介服务资源,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以国家政策和内部标准化质量管理体系为指引的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暨中小企业创新支持系统。

第三条中国创新驿站是中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技术交易服务联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点任务是:

(一)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及研发能力与企业技术需求的对接:

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集成全国创新服务优质资源,组织开展对科技计划成果的筛选、中试、孵化、集成、市场化开发、投融资等服务,解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瓶颈问题,实现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及研发能力与企业需求的有效对接;

(二)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以国家政策和内部标准化质量管理体系为引导,以规范流程开展始于挖掘企业需求的、高端、标准化技术转移服务,通过全系统协同合作以及与欧盟企业创新网络(EEN)等国际创新服务组织网络的密切合作,集成全球资源为企业的创新需求提供解决方案,使中国中小企业广泛分享和利用包括我国公共科技资源在内的全球科技资源,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三)建立和完善新型技术转移服务体系:

战略性整合和集成科技服务资源,依托行业协会、高新区、特色产业基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孵化器、生产力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成果转化基地等现有机构嵌入独立核算的中国创新驿站工作部门,以中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为支撑开展网络协作,广泛联系各行业领域专家及技术经纪人队伍,形成全国技术转移与创新服务合作的全新格局,进一步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四)提升我国技术转移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运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中的绩效考评和能力建设,实现网络内相关知识、经验和技能的迅速推广应用,形成能力持续提高的学习型组织,培养技术转移高端服务人才和品牌技术转移机构。

通过示范引导,在较大程度上提升我国技术转移服务业的公共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第四条中国创新驿站遵循“政府主导、共建共享,集成资源、发挥优势,规范管理、示范引导,合理布局、循序渐进”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中国创新驿站运行和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尊重社会道德。

第六条国家及地方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中国创新驿站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七条中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理事会是最高领导机构,由国家及地方科技行政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创新驿站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对中国创新驿站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经费和条件支持。

平台理事会设秘书处,是执行机构,由国家及地方科技行政部门、平台建设单位等的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平台理事会的决定,统筹和协调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协同服务。

秘书处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国创新驿站建设、运行和管理。

中国创新驿站站点是依托平台按照中国创新驿站有关的运行规则和工作流程开展技术转移及相关服务的工作单位,组成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工作网络。

第八条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国创新驿站建设、运行和管理,主要工作包括:

(一)标准化体系建设与完善;

(二)内部工作系统建设和管理;

(三)站点选拔以及对各级站点进行协调、监督、管理和考核;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

(五)统筹管理宣传、推广工作,为中国创新驿站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组织与国外相关机构开展交流、合作;

(七)承担秘书处指定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九条中国创新驿站专家委员会是研究咨询机构,由创新理论专家、科技研究领域专家、技术转移服务领域专家和部分站点的负责人组成,在秘书处指导下开展分析、研究工作,为中国创新驿站发展提供战略咨询支持。

第三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十条中国创新驿站的主要功能是集成大学、研究机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各类组织及公共信息资源,挖掘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技术经纪和商务服务,实现跨机构、跨区域的技术转移接力合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其业务范围是:

(一)对技术需求、项目信息的调研、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提供技术交易有关政策法规、人才、机构、技术需求、技术项目、活动等信息服务;

(三)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四)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五)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六)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相关服务;

(七)提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等方面培训;

(八)技术创新的方向和重点领域分析等;

(九)创新引导与创新活动评价与评估;

(十)开展跨区域乃至国际技术转移交流与合作;

(十一)其它有关促进创新和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四章站点选拔与管理

第十一条中国创新驿站站点分为国家、区域、基层三级站点。

国务院科技行政部门相关机构负责组建国家站点。

区域站点和基层站点按照行政区域设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一家区域站点,区域站点下设若干基层站点。

区域站点、基层站点之间可以开展广泛的合作,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二条办公室负责各级站点的管理工作,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选拔出综合服务能力强、业绩显著、模式明确的中国创新驿站区域站点和基层站点,使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并培养其成为国家技术转移的骨干力量。

第十三条申报中国创新驿站区域站点、基层站点的依托机构,应以促进技术转移为主要服务内容。

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和条件,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一支专业、稳定、高素质的工作团队;拥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独立的网站;拥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

依托机构的负责人应对站点工作提供全面支持,从人员、资金、办公条件等方面保证站点的运行;并指派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担任站点负责人。

第十四条申报中国创新驿站区域站点、基层站点,由候选站点的依托机构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部门,由其择优推荐给办公室。

第十五条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评审意见和现场调研结果评定“中国创新驿站区域站点、基层站点”并予公示。

公示结束后,办公室与有关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及相关年度的任务书,中国创新驿站理事会为机构授予“中国创新驿站区域站点、基层站点”资格。

被评定中国创新驿站区域站点、基层站点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六条中国创新驿站站点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开展业务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各级站点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中国创新驿站平稳、规范和科学运营。

第十七条各站点应积极组织实施由办公室制定的中国创新驿站宣传、推广计划,并在日常业务活动中通过各种渠道展示中国创新驿站的形象,努力打造和维护中国创新驿站品牌。

第十八条作为中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创新驿站各站点在服务客户的同时,还应为平台提供各类信息发布、维护、管理等支持,为平台各类用户提供技术交易相关服务,积极支撑平台的平稳发展。

第十九条作为中国技术交易服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的核心工作队伍,中国创新驿站各站点应积极建设和管理区域技术转移及服务联盟,并通过组织内部培训、交流活动等提升联盟成员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能力。

第二十条中国创新驿站各站点有权对其他站点或工作人员违反中国创新驿站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向办公室投诉。

第二十一条为保障中国创新驿站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管理,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相关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经济法规,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为实现中国创新驿站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站点在不违背中国创新驿站宗旨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形成赢利模式并不断发展壮大。

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财政、税收、人才等方面为中国创新驿站站点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地方科技行政部门负责中国创新驿站区域管理、协调与推进,统筹本地区科技成果资源,为站点开展业务提供必要支撑。

第二十五条办公室将定期对各站点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是各站点为平台、联盟、中国创新驿站提供的资源,利用网络工作系统和相关工具参与本地、跨地区、跨部门技术转移服务活动等所取得的实效,以及总体协同工作精神等。

第二十六条办公室将对为中国创新驿站做出突出贡献的站点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站点,办公室将责成其整改,并检查整改效果。

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站点,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站点资格。

第二十七条因人为过失导致中国创新驿站资源、安全受到危害,由办公室追究有关机构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内部工作系统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平台电子物理网络系统内部建设中国创新驿站内部工作系统,以现代信息化技术为手段,以促进信息顺畅流动、合理利用以及为中国创新驿站提供有力支撑为目标。

办公室负责内部工作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对站点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九条内部工作系统主要包括信息发布、信息检索、主题组、内部管理等功能模块。

各级站点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指定专人(注:

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的驿站工作人员)运行、维护平台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中国创新驿站内部工作系统,包括定期审核、发布、维护、更新各种相关信息等。

第六章能力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培育技术转移机构和专业人才,不断提升我国技术转移过程中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是中国创新驿站的重要职能之一。

中国创新驿站鼓励所有相关机构及工作人员对中国创新驿站的长期发展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中国创新驿站能力建设管理主要包括能力提升管理和能力扩散管理,通过组织各种培训和交流活动,实现中国创新驿站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一)各站点应定期组织开展培训与交流活动,促进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能力提升,包括各站点组织内部培训、参加办公室和其它站点组织的各类培训等。

(二)在鼓励各站点提升能力的同时,办公室也鼓励和要求各站点随时总结成功案例,并以交流、培训等形式开展能力扩散和经验传播,以促进中国创新驿站整体服务能力的提高。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中国创新驿站各站点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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