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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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涉水工程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

(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二○一二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1.0.1为促进水资源综合利用,加强水运资源保护和管理,保障航道权益和航道安全畅通,提高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以下简称“通航论证报告”)的编写质量,统一报告编写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通航或规划通航的内河航道、沿海航道上新建、改建、扩建下列涉水工程通航论证报告的编制:

(1)跨、过河(海)工程,包括桥梁、架空管道(渡槽、输送带)、隧道等工程;

(2)枢纽工程,包括拦河闸坝、水利枢纽、航运枢纽、水电站等工程;

(3)临河(海)工程,包括码头、滑道、大型抽(排)水站、栈桥、修造船设施(含船坞)、锚地、筑岛等工程;

(4)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工程。

1.0.3通航论证报告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上报审批之前编制完成,按事权报相应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见附件C)审查。

1.0.4通航论证报告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0.5承接通航论证报告编制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1.0.5.1承接下列涉水工程通航论证报告编制的单位应具备工程设计水运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咨询港口河海工程甲级资质;

(1)跨越西江航运干线(南宁至梧州界首)的桥梁工程;

(2)跨越规划通航3000吨级以上海轮沿海航道的桥梁工程;

(3)在内河规划为Ⅰ级~Ⅲ级航道上的枢纽工程;

(4)1万吨级及以上沿海码头工程;

(5)LNG码头工程及其它危险品码头工程。

1.0.5.2承接除1.0.5.1规定以外,下列的涉水工程通航论证报告编制的单位应具备工程设计水运行业乙级资质或工程咨询港口河海工程乙级以上资质;

(1)跨越沿海规划通航500吨级以上、3000吨级以下海轮航道的桥梁工程;

(2)在内河规划Ⅴ级以上航道上的涉水工程;

(3)沿海规划通航3000吨级以上、10000吨级以下海轮航道的涉水工程。

1.0.5.3承担除1.0.5.1和1.0.5.2规定以外的涉水工程通航论证报告编制的单位,应具备工程设计水运行业乙级或工程咨询港口河海工程丙级以上资质。

1.0.6涉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单位,不得承担本工程的通航论证报告编制的任务。

1.0.7承担涉水工程通航论证报告专题研究的单位应持有相应的资质。

1.0.8涉水工程通航论证报告应根据初步完成的工程可行性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所确定的工程选址方案、工程布置方案、工程规模以及有关技术参数进行编制。

工程研究可行性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根据通航论证报告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应进行修改完善。

1.0.9通航论证报告通过审查后,涉水工程在工程设计建设过程中有重大变更的、改变工程通航安全条件的,应对通航论证报告应进行修编,并报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

第二章基本规定

2.0.1通航论证报告组成应符合本规定相应章节内容和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专题研究报告(需要的工程)。

2.0.2通航论证报告章节的内容应按以下规定编制:

2.0.2.1桥梁通航论证报告应按第三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架空管道(渡槽、输送带)、隧道等过河(海)工程通航论证报告参考第三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其中架空管道(渡槽、输送带)通航论证报告可适当简化编制内容。

2.0.2.2枢纽工程通航论证报告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2.0.2.3码头工程通航论证报告应按第五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滑道、抽(排)水站、栈桥、修造船设施(含船坞)、锚地、筑岛以及治理河道、引水灌溉等工程通航论证报告参考第五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其通航论证报告可适当简化编制内容。

2.0.3涉水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编制相应的专题研究报告。

2.0.3.1跨越洲滩易变河段、海床变化复杂的桥梁、渡槽,应开展河床或海床演变专题研究。

2.0.3.2涉水工程建设对河床或海床变化、水沙条件有较大影响的,应开展河床或海床局部冲淤专题研究。

2.0.3.3拟建工程区域通航环境复杂的、涉水工程建筑物之间距离不满足通航标准要求的,应开展工程布置通航试验(物理试验研究和船舶航行模拟试验)专题研究。

2.0.3.4枢纽工程应开展工程总体布置物理模型研究、船舶航行模拟试验研究和船闸灌泄水力学试验研究。

2.0.4专题研究报告须经通航论证报告编制单位认可,开展2.0.3.3条和2.0.3.4专题试验研究应经涉水工程通航论证报告审查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2.0.5涉水工程通航论证报告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2.0.5.1通航论证报告的编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符合相关规划以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0.5.2通航论证报告应对涉水工程选址、通航技术尺度、平面布置方案、通航安全保障等方面提出明确的意见。

2.0.5.3通航论证报告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应翔实、可靠、齐全。

2.0.5.4通航论证报告应采用统一的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高程及坐标系统,并满足相关保密规定。

2.0.6通航论证报告的附图除符合相应章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承担河段、海域水上水下地形图测绘的单位应具有测绘资质;

(2)河段、海域水上水下地形图应符合现行的《水运工程测量规范》的图式和其它规定的要求,标明时间及测图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基准面、中央子午线数值等;

(3)河道、海域水下地形图应标明测量工作水位、测量日期,并按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潮位)或设计低水位(潮位)进行成图,地形图中高程点、水深点等数据应清晰;

(4)附图应加盖单位公章,签署单位负责人(或部门技术负责人)、测绘人(或设计人)的姓名。

2.0.7通航论证报告的编写格式应符合附录A的有关规定。

通航论证报告应按本规定分章、节编写。

根据涉水工程的实际情况,无内容的章、节应列出该章、节的序号和名称,并应注明本章、节无内容。

 

第三章桥梁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

1概述

概述应从整体上概括本通航论证报告编制的基本情况,包括“任务背景”、“报告编制依据”、“研究过程”、“主要研究结论”等内容。

1.1任务背景,应说明桥梁工程建设背景、工程建设方案、桥梁与通航技术标准等内容。

1.1.1桥梁工程建设背景应包括桥梁建设任务和路网的关系。

1.1.2工程建设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桥梁建设地点和桥位方案;

(2)桥梁建设所处河段或海域情况;

(3)推荐和比选桥位方案(包括的具体地理位置、接线位置、桥轴线走向、与相邻涉水建筑物的位置关系等)。

1.1.3桥梁与通航技术标准,应包括桥梁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采用的通航标准;推荐和比选方案的桥梁结构型式、桥轴线、桥跨布置。

1.2报告编制依据,应包括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规划和相关技术资料等内容。

内容应包括:

1.2.1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列出依据法规名称、颁布时间、颁布部门。

1.2.2规范性文件应列出文件名称、文号、发文单位、发文日期。

其中重要文件应全文附后,作为论证报告的附件。

1.2.3技术标准应列出论证研究所依据的国家现行标准的名称和编号。

1.2.4相关规划应包括规划批准文件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

1.2.5相关技术资料应列出依据资料全名、编制单位和日期。

1.3研究过程,应简述研究的技术路线,开展的主要专题研究及报告编制过程的主要事件。

1.4主要研究结论,应包括下列内容:

1.4.1桥位选址符合性结论;

1.4.2设计通航代表船型;

1.4.3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

1.4.4各桥型桥跨布置方案、通航建设方案和通航净空尺度;

1.4.5通航安全主要保障措施(应包含桥墩防撞要求)。

2工程河段(海域)通航环境

工程通航环境应包括“自然条件”、“与通航有关的设施”、“通航条件”、“通航安全状况”、“其他”等内容。

2.1自然条件,应说明桥位气象、水文、泥沙、河势或海岸地貌、工程地质、地震等基本情况。

2.1.1气象应说明工程区域的气候特征及气象观测情况,包括气温、风、降水、雾、雷暴和其他灾害性天气等,有关资料应说明来源及统计年限。

(1)气温应包括下列内容:

历年极端最高、最低气温;年平均气温;年平均最高、最低气温。

(2)风应包括下列内容:

按蒲氏风级列出年各方向不同风级出现的频率,并绘制风玫瑰图;常风向、次常风向及年出现频率;强风向、次强风向及年出现频率;6级、7级及8级以上大风年平均天数;风向的季节变化及过程;受台风影响海域的桥梁还应说明台风年发生频率、过境线路。

(3)降水应包括下列内容:

降水特征值,包括年平均、最大、最小降水量和日最大降水量等,必要时提供最长连续降水过程的时间及降水量;降水量的季节分布。

(4)雾应包括下列内容:

年平均大雾日及近年实际出现的天数;大雾的季节分布;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天数。

(5)雷暴应说明年平均雷暴天数及季节分布等。

(6)其他灾害性天气对船舶通航的影响及最长影响天数,如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灾害性大风和寒潮等。

2.1.2水文应说明桥位河段(海域)的水文应包括水位(潮位)、径流(潮流)、波浪、冰凌等内容:

(1)水位(潮位)应包括与工程河段有关的基本水文(水位、验潮站)站的分布和资料年限;基面的相互关系;实测统计资料;水位(潮位)特征值等;

(2)径流(潮流)应包括统计基本水文站(验潮站)、潮流测点、测流断面实测统计资料;径流(潮流)特征值。

(3)波浪应包括测波点的位置、水深、观测方法、使用资料年限、实测统计资料、波浪特征值。

2.1.3泥沙应包括泥沙来源、含沙量、底质特征、泥沙运动特征等。

2.1.4河势或海岸地貌应包括以内容:

(1)内河桥梁的河道概况应说明桥位所处河流的地理位置、所在水系和流域概况、桥位河道特征、滩险分布、航槽位置等;

(2)沿海桥梁的海域概况应说明桥位所处海域的地理位置、海域特征、碍航礁石与浅区分布、航道位置等。

2.1.5工程地质应包括地质构造、岩土层分布特征、不良地质现象、工程地质问题、工程地质评价等。

2.1.6地震应说明工程区域地震基本烈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论。

2.2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已建在建的桥梁、渡槽、隧道、水下管线、架空电缆等过河(海)建筑物情况及与通航有关的技术参数;

(2)已建在建的枢纽工程及与通航有关的技术参数、通航建筑物参数;

(3)已建在建的码头、锚地、取排水口、作业区等临河(海)建筑物情况及与通航有关的技术参数;

(4)已建在建的航道整治建筑物情况及主要技术参数。

2.3通航条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枯、中、洪水期航道维护尺度、航标配布情况等;

(2)水位(潮位)、水流(流速、流向、流态)、波浪等情况;

(3)现有的水下碍航物情况,包括碍航礁石、沉船、涉水建筑物等;

(4)船舶航路及附近特殊区域设置、航行规定、船舶实测航迹线等;

(5)船舶船型、流量现状统计分析。

2.4通航安全状况,应包括助导航设施、应急设施、通信设备等安全设施配备情况;交通事故统计以及事故原因和时空分布特征分析等。

2.5其他,应说明除上述因素外,与桥梁通航有关的其他环境因素情况。

3相关规划

相关规划应包括桥位河段或海域航道现状与发展规划、港口现状与发展规划、水运现状与发展规划、过江或过海管道现状与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等内容。

3.1航道现状与发展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航道现状,包括航道等级、维护主尺度和运行状况等;

(2)航道规划,包括航道规划等级、航道建设规划方案。

3.2港口现状与发展规划,指桥梁相邻港口的现状与发展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港口码头泊位数、等级、岸线长度、锚地布置使用现状,以及港口客货运量、货种、流量及流向现状;

(2)港口码头泊位数、等级、岸线长度、锚地布置使用规划,以及港口客货运量、货种、流量及流向发展预测;

3.3水运现状与发展预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现有船型及营运组织方式和分析发展船型及营运组织方式,以及过往船舶流量分析等;

(2)近年来桥位河段或海域航运基本情况,预测日平均船舶流量和日最大船舶流量;

3.4过江(海)建筑物现状与规划,应包括桥区附近规划的桥梁、隧道和管线等。

3.5其他相关规划,应包括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桥区水域或海域功能区划、河道或海域整治、围垦规划等。

4河床(海床)演变分析

河床(海床)演变分析应包括桥位河段(海域)“历史演变分析”、“近期演变分析”、“演变趋势预测”和“河床、海床稳定性分析”等内容。

4.1历史演变分析,应包括桥位河段或海域河势、海岸动力地貌发生的历史演变及原因。

4.2近期演变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4.2.1桥位河段或海域岸线、深泓、洲滩、航槽等近期演变情况,并对演变过程、特点和规律进行分析和归纳;

4.2.2拟选桥位局部河段河床或海域海床演变情况。

4.3演变趋势预测,应根据上述演变分析,并结合模型试验成果,分析预测桥位河段(海域)演变趋势及对航道的影响。

4.4河床(海床)稳定性分析,应根据演变分析和试验研究,提出河床、海床稳定性的结论意见。

5工程选址符合性分析

工程选址符合性分析应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对“桥位选址的原则性要求”、“桥位方案比选情况”、“桥位方案符合性分析”和“桥位方案综合评价及比选意见”等内容。

5.1桥位选址的原则性要求,应根据技术标准规范,针对工程环境提出桥梁选址的原则性要求。

5.2桥位方案比选情况,应介绍桥梁前期研究阶段桥位比选情况。

5.3桥位方案符合性分析,应从航道要求、与通航有关设施、通航安全状况等方面对桥位方案进行符合性分析,提出明确的推荐意见。

5.3.1根据航道要求分析各桥位方案与相关标准规范的符合性。

5.3.2结合相关试验研究结果,论证桥位、桥轴线与水流夹角、滩槽变化、航道整治工程等相关标准的符合性。

5.3.3各桥位方案对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适应性分析。

5.3.4各桥位方案对相关规划与涉水设施的影响分析

5.4桥位方案综合评价及比选意见,应综合各方面分析结果,对各桥位方案进行对比和评价,提出推荐桥位方案意见(在满足通航安全条件下,可推荐多个桥位方案)。

6通航净空尺度及平面布置方案论证

通航净空尺度及平面布置方案论证包括“通航代表船型、船队论证”、“设计通航水位分析”、“通航净空尺度核算”、“军事、船舶工业等相关行业的通航要求”、“桥跨及通航孔、桥墩布置方案论证”和“论证结论”等内容。

6.1通航代表船型、船队论证,应根据航道、港口等发展规划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过闸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进一步论证明确设计代表船型、船队及其主要尺度和空载吃水线水面以上高度。

6.2设计通航水位分析,应包括资料采用(系列)、计算方法、过程及计算成果,并与相邻已建、在建桥梁设计通航水位进行复核。

6.3通航净空尺度核算,应包括通航孔净空尺度的净高、净宽和侧高。

6.3.1通航净空高度应根据桥梁河段或海域航道规划、港口规划、船型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综合论证,并与相邻已建、在建桥梁实际通航净空高度进行比较复核。

6.3.2通航净空宽度应根据设计通航代表船型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考虑水流(潮流)与桥轴线法线的夹角、不同水位(潮位)船舶航线、通航安全要求、多线通航需求等因素,论证提出通航孔最小通航净空宽度,并综合论证提出桥梁通航净空宽度的取值。

论证内容包括计算方法、过程及计算成果。

6.4军事、船舶工业等相关行业的通航要求,编制通航论证报告应预先征求军事、船舶工业等相关行业的意见,如对通航净空尺度有特殊要求应进行适应性分析。

6.5桥跨及通航孔、桥墩布置方案论证,应根据本桥区通航条件,按照有关标准规划、结合模型试验,论证桥跨及通航孔、桥墩布置方案(含桥墩位置、埋置高程、承台设置)应满足通航安全要求的符合性。

6.6论证结论,应根据通航净空尺度及桥跨布置方案论证的结论,提出推荐方案(在满足通航安全条件下,可推荐多个方案)及优化意见。

7通航安全影响分析

通航安全影响分析应包括建桥“对航道条件的影响分析”、“对交通组织的影响分析”、“对有关通航设施的影响分析”、“对安全监管的影响分析”和“桥区水域船舶航行安全风险分析”等内容。

7.1建桥对航道条件的影响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7.1.1对桥区航道水流条件影响分析;

7.1.2对航道通航影响分析;

7.1.3对桥区航道冲淤变化分析;

7.1.4对航道维护、助导航设施等影响分析。

7.2建桥对水路交通组织的影响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7.2.1对桥区水域与通航相关环境要素、船舶航路设置、习惯航路或定线制航路的影响分析;

7.2.2对桥区水域船舶交通流、航道通过能力、船舶航行能力、通航秩序的影响分析;

7.2.3对船舶通过桥区水域驾驶操作影响分析。

7.3建桥对有关通航设施的影响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7.3.1对桥位河段或海域内已有及规划的枢纽船闸、码头、锚地、航道整治建筑物等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影响分析;

7.3.2对通航安全监管设施设备的影响分析;

7.4建桥对安全监管的影响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7.4.1对现有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符合性分析;

7.4.2对现有监管能力影响分析;

7.4.3对应急能力要求分析;

7.5桥区水域船舶航行安全风险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7.5.1建桥对船舶航行安全潜在的风险进行风险源识别与分析;

7.5.2确定风险指标;

7.5.3对各风险因素及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程度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

8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应根据上述分析研究的成果,对桥梁通航安全提出保障措施。

包括“桥区航路规划及航道布置”、“桥墩防撞要求”、“航道建设与维护要求”、“通航安全及应急保障设施和措施”、和“对桥梁施工组织的要求”等内容。

8.1桥区航路规划及航道布置,应根据有关通航管理规定、航道维护要求、桥跨布置方案、交通流时空分布特征等,论证提出改善通航安全的桥区航路规划、航道布置的意见。

8.2桥墩防撞要求,应根据设计代表船型船队和需要考虑通航的船舶,以及桥区水域水流条件,研究提出桥墩防撞及防撞设施原则要求。

8.3航道建设与维护要求,应按桥区航道与现行主航道、规划主航道平顺连接,满足航道通航、桥梁安全的要求,研究提出需要提前或同步实施的航道整治工程、助航标志设置措施,并提出对工程建设方案的原则意见,以及航道维护的保障设施和措施。

8.4通航安全及应急保障设施和措施,应根据相关规范、管理规定、通航安全风险控制要求及安全监管实际需要等,研究提出通航安全风险缓解措施,桥梁及桥区水域施工期、营运期桥梁需要配备的导助航设施及应急保障设施设备和措施。

8.5对桥梁施工组织的要求,应研究桥梁工程施工组织与桥区航道布置及通航安全的适应性,提出原则要求。

9结论和建议

9.1结论,应对论证报告进行总结,且应包括以下内容:

9.1.1桥位选址符合性结论;

9.1.2设计通航代表船型;

9.1.3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

9.1.4桥型方案、桥跨布置方案、通航建设方案和通航净空尺度;

9.1.5通航安全主要保障措施(应含桥墩防撞要求)。

9.2问题和建议,应根据论证研究情况,提出桥梁建设对通航安全影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下阶段需要重点解决和继续深化研究的问题提出建议。

10主要技术参数表

桥梁通航论证报告主要技术参数表格式详见附录B。

11附图

11.1附图内容(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拟建桥梁地理位置示意图;

(2)区域通航环境示意图;

(3)桥梁平面布置图(包含河段水上水下地形,航道平面布置,枯、中洪水期船舶航迹线);

(4)桥梁结构立面布置图;

(5)通航孔桥墩局部地形扩大图;

(6)涉水工程河道、海域多年代表性年份河床或海床演变分析比较图;

(7)原型实测或模型试验实测流速、流向图;

(8)建议桥梁桥区航道整治工程方案布置图;

(9)其他必要图纸。

11.2主要附图的基本要求:

11.2.1通航环境示意图

通航环境示意图应包含桥轴线上、下游(内、外海)各3-5公里内新建、在建、规划的跨、过河(海)建筑物(含桥梁、渡槽、栈桥、隧道、管道工程)、枢纽、临河建筑物(含码头、滑道、抽(排)水站、修造船设施、水文站、渡口)和河(海)中筑岛、锚地、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等,图纸比例1:

5000-1:

10000。

11.2.3桥梁平面布置图

(1)桥梁平面布置图应绘制在近3年内按照现行的《水运工程测量规范》要求进行测量的河段、海域水上水下地形内。

(2)桥梁平面布置图应包含桥轴线、桥墩位置、现状航道线及规划航道线。

(3)根据河道或海域具体情况和航道规划通航等级,内河航道图比例为1:

500~1:

1000,海航道图比例为1:

2000~1:

5000;

(4)桥梁平面布置图长度不小于桥轴线上、下游(内、外海)各500米,若在船舶顺流航行5分钟加一个代表船型(船队长)、逆流航行3分钟加一个代表船型(船队长)的范围内有桥梁、渡槽、栈桥、码头、渡口、枢纽等建筑物和弯道的,桥梁平面布置图长度应包含这些建筑物和弯道。

11.2.4流速、流向图和船舶航线观测要求

要求原型测绘中、洪水期(或大潮涨落潮时)流速、流向和船舶航线。

特殊困难的,流速、流向可通过模型试验实测,船舶航线可通过现场调查描绘。

12专题研究报告

第四章枢纽及船闸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

1概述

概述应从整体上概括本通航论证报告编制的基本情况,包括“任务背景”、“报告编制依据”、“主要研究结论”等内容。

1.1任务背景,应说明枢纽工程建设背景及其过船设施(即船闸、升船机,以下简称“船闸”)建设方案等内容。

1.1.1枢纽工程建设背景应包括枢纽建设任务、功能、规模、推荐的坝址方案、工程建设期。

1.1.2船闸建设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船闸建设地点和总体布置;

(2)船闸建设推荐方案、技术等级、有效尺度、设计代表船型船队、通过能力、建设期等技术特性。

1.2报告编制依据,应包括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规划和相关技术资料等内容。

内容应包括:

1.2.1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列出依据法规名称、颁布时间、颁布部门。

1.2.2规范性文件应列出文件名称、文号、发文单位、发文日期。

其中重要文件应全文附后,作为论证报告的附件。

1.2.3技术标准应列出论证研究所依据的国家现行标准的名称和编号。

1.2.4相关规划应包括规划批准文件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

1.2.5相关技术资料应列出依据资料全名、编制单位和日期。

1.3研究过程,应简述研究的技术路线,开展的专题及报告编制过程的主要事件。

1.4主要研究结论,应包括下列内容:

1.4.1枢纽坝址、船闸闸址选址结论意见;

1.4.2枢纽工程、船闸工程布置结论意见;

1.4.3船闸建设规模、船闸有效尺度、设计通过能力及主要部位高程;

1.4.4上下游引航道、靠船墩、口门区、连接段布置及主要尺度、高程;

1.4.5船闸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及相应流量。

通航净空高度;

1.4.6船舶待过闸锚地布置;

1.4.7助航标标志设置;

1.4.8通航安全主要保障措施等。

2工程河段通航环境

工程所在河段通航环境应包括“自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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