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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法与财务基础知识分析报告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整体意志,非个人意志简单相加)

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利益导向性)和规性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被法律规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任何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公民、法人、国家、外国人和组织)、容(权利义务)和客体(物:

稀缺性、非物质财富、行为、人身)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由法律规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情况。

法律事实两大类:

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绝对事件eg.地震、台风、社会现象—相对事件eg.战争爆发、政策变更)和法律行为(合法和行为、积极和消极行为、表示和非表示行为、单方和多方行为、要式和非要式行为、自主和代理行为)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我国法的形式:

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和常委会)、自治法规(民族自治人大)、特别行政区法>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法院审理案件仅有参照作用)、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

1.按法的创制形式和发布形式: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按法的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3.按法的容:

实体法(eg.民法、刑法)和程序法(eg.诉讼法)

4.按法的空间、时间或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和特别法

5.按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和国法

6.公法和私法

五、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七个主要法律部门:

1.宪法和宪法相关法律部门

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

3.行政法法律部门

4.经济法法律部门

5.社会法法律部门

6.刑法法律部门

7.诉讼和非诉讼法律部门

六、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调整对象为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则关系。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和解决途径

途径:

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平等主体间:

仲裁和民事诉讼(或裁或审)

不平等主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般可直接诉讼、但对具体行为的争议,先复议后诉讼)

二、仲裁

仲裁是指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的特征:

1.双方自愿协商

2.双方自愿选择仲裁机构

3.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不能仲裁的纠纷: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的纠纷

2.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的仲裁

仲裁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机构: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之间无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

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其中经济法律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应书面订立,口头达成的无效。

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的,可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可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法院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而一方要求法院的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驳回起诉(仲裁协议无效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仲裁裁决:

3名仲裁员(设首席仲裁员——第3名,前两名由双方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主任指定)或1名仲裁员(双方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主任指定)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按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由首席仲裁员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少数意见记入笔录)仲裁不公开进行(仲裁庭开庭不对社会公开,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

三、民事诉讼

五类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

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3人以上单数,简易程序审理的由审判员一人审理)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

一经判决即发生效力

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直接中级法院管辖:

确认发明专利、海关案件、国务院省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诉讼、重大复杂案件)

2.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3.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或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

运输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或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

被告住所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海陆空事故:

被告住所或事故发生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4.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向其中一个起诉,向两个以上起诉的,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延付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20年)

诉讼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因不可杭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停止计算

诉讼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的,而使已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从中断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判决:

不服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上级法院上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仲裁与诉讼的对比

事项

仲裁

诉讼

是否级别管辖

是否地域管辖

是否公开

是否两审终审

一裁终局

两审终审

强制执行机构

法院

法院

四、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围: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照,行政拘留等处罚;限制人身自由,查、冻、扣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及其他决定不服的(机关人事管理关系—申诉、民事纠纷调解—仲裁或诉讼不适用)

行政复议的时效: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60日,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的、法律规定停止的除外。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自受理之日起6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五、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死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死法活动

以下不受理: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一审,中级法院:

发明专利、海关案件、国务院,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重大复杂案件的一审

2.地域管辖:

被告所在地管辖原则,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起诉和受理:

在收到行政复议书之日起15日或复议期满日15日起诉;直接起诉的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3个月起诉;不可抗力耽误的,自障碍消除后10日可申请延长期限;接到起诉,法院7日决定受理与否。

审理与判决: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3人以上单数);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不服判决的,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收到上诉后2个月终审判决。

第三节法律责任

行为、法律责任、法律制裁三者中,行为是首要因素,它是法律责任和律法制裁的原因和前提。

一、的构成要素

主体:

实施了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客体的人。

(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构成主体)

客体:

法律所保护的而为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的客观方面:

行为具有性、有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和危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1.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3年)、拘役(1-6个月,最高1年)、有期徒刑(6个月-15年,最高20年)、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驱除出境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一、订立的原则:

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订立主体:

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除外),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扣押劳动者证件的对用人单位处以500-2000的罚款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不建立的2000元-2万元罚款)

三、订立的形式:

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订立书面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可口头订立合同,但不得约定试用期,终止用工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报酬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1.用工之日起1个月,经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订立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支付拉动报酬。

2.用人单位1个月-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劳动者每月2倍工资(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合同前一日),并补订合同,劳动者不订立的,单位书面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满一年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劳动者每月2倍工资(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并视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应立即补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立即生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三、劳动合同主要容

(一)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住址、居民或其他有效证件

3.劳动合同期限

①固定期限合同

②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条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企改制重新订立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合同(劳动法实施后计算)且劳动者无下列情形的:

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胜任工作等

注: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原有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单位工作年限

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工作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标准工时制(每天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

累计工作年限

年假天数

不享受年假情形

请病假

其他

1-10年(不含)

5天

2个月以上(含)

享寒暑假,其休假多于年假的、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不扣工资

10-20年(不含)

10天

3个月以上(含)

20年以上

15天

4个月(含)

6.劳动报酬—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时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休息日的200%;法定节假日的300%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付加班费,责令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1.试用期

①试用期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3年的,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的,不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期限,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②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③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服务期

劳动者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过错的,劳动者可不支付违约金)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相关容;如果因不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工作岗位,属用人单位自主权,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变更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

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经济性裁员):

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主体

类型

具体期限

经济补偿

劳动者

提前通知

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

合同期提前30日书面通知

随时通知

用人单位过错

无需事先告知

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的手段强迫

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

 

主体

类型

具体期限

经济补偿

单位

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月工资(无过失辞退)

1.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3.客观重大变化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随时通知

劳动者过错(非能力问题)

经济性裁员

6个月重新招工,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裁减人员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危害作业者未离岗健康检查或诊断、医疗期

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为丧劳或部分丧劳

3.患病或因工负伤在医疗期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的

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合同的,支付2倍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合同期满/开始享受养老保险的/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死亡/单位破产或被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经济补偿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1年的按1年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补偿基数按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按最低工资算,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市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按3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2008年1月1日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每满1年支付1个月标准,不满1年的,不区分是否满6个月,均按1年标准支付,2008年1月1日后,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单位提出并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劳动者符合随时解除和不需要事先通知解除合同条件/单位提前30日书面解除或额外支付1月工资解除的/单位裁员/除单位维持或提高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期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合同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因任务完成终止的/单位破产、吊销执照、撤销、解散而终止合同的

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

500-2000元罚款、已解除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经济补偿:

单位付(法定)/违约金:

劳动者付(约定)/赔偿金:

劳动者或单位付

六、集体合同与劳动派遣

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的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为主要容的书面协议。

在县级以下区域,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区域性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生效

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是劳务派遣最显著的特征

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违反派遣规定的,1000-5000元罚款,给被派遣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连带赔偿)

七、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调解可由当事人申请,可书面或口头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15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劳动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人员应为单数。

5日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45日裁决完毕,案情复杂的可延长不超过15日。

当事人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15日提起诉讼(非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1年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因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提出。

案件审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分别提出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有关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上年度职工平均工作等事项按照“劳动履行地”规定执行

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种类与基本原则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建立的,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建立基金,使个人在年老(退休)、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资源来源社会化/管理社会化)

(二)社会保险的种类

1.基本养老保险

2.基本医疗保险

3.工伤保险

4.失业保险

5.生育保险

(三)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原则

1.社会围“广覆盖”

2.国家基本保险“保基本”和“可持续”

3.社会保险体系“多层次”

二、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含义

基本养老保险是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年老丧失劳动力的老年人予以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围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组成、来源和计算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个人缴费

1.用人单位缴费

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

2.个人缴费

个人养老账户月存储额=本人月缴费工资×8%

新招职工(毕业生)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工资基数,从第2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3倍的,按3倍作为缴费基数

(五)养老保险享受条件与待遇

1.养老保险享受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50,女干部55;特别工作的,减低5年;丧劳的男50,女45)且缴费满15年

2.养老保险待遇

正常死亡:

每月支付养老金

未熬到退休挂了:

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未熬到退休废了:

伤残津贴

三、基本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含义

医疗保险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医疗保险覆盖围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新兴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制度

(三、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和结算

1.单位缴费

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2.个人账户部分

①个人缴费部分:

一般为职工工资收入的2%

②单位缴费部分:

用人单位所缴医疗保险划入个人账户,一般比例为30%

3.起付线:

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低于起付线,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或自付)

起付线与封顶线之间个人账户支付或自付10%,其余医保支付

封顶线:

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封顶线上可通过单位补充医疗或参加商业保险解决)

4.医疗期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10年的为9个月,10-15年的为12个月,15年-20年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如医疗期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延续至医疗期满。

医疗期满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四、工伤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交通住宿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装配费/停工留薪(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伤残待遇

生活护理费(上年度平均工资50%、40%、30%三个档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7个月工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60%-90%,六级到一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3.遗属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金属抚恤金:

配偶(本人生前月工资的40%),其他金属(3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年度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前两项遗属待遇,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失业保险

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享受条件:

单位及本人缴纳失业金满1年并进行失业登记(可领失业金及享基本医疗)

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

领12个月(累计计算)

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

领18个月(累计计算)

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

领24个月(累计计算)

六、生育保险

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本人不交(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

带薪假期

七/八、社会保险征缴及社保管理运营

用人单位自成立30日凭营业执照、单位印章办理社保登记,社保机构15日审核(变更、注销相同)

不办理社保登记:

用人单位1倍-3倍罚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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