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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施工规范

目录

 

1.目录…………………………………………………………1

2.基础…………………………………………………………3

3.钢筋…………………………………………………………7

4.水泥砂浆粉刷………………………………………………14

5.水泥砂浆……………………………………………………19

6.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21

7.砌红砖………………………………………………………29

8.木门…………………………………………………………32

9.塑钢门………………………………………………………36

10.铝门扇及门樘………………………………………………40

11.铝窗…………………………………………………………44

12.玻璃…………………………………………………………49

13.油漆…………………………………………………………53

14.铺地砖………………………………………………………61

15.瓷砖…………………………………………………………65

16.浴厕附属配件………………………………………………69

17.钢构造………………………………………………………73

18.金属屋顶板及墙面板………………………………………96

19.石膏板天花板………………………………………………100

20.雨水排水……………………………………………………102

21.排水管沟……………………………………………………107

22.空调机器设备按装施工……………………………………113

23.空调配管工程………………………………………………117

24.空调保温工程………………………………………………123

25.空调风管工程………………………………………………127

26.内装工程……………………………………………………132

27.控制工程……………………………………………………133

28.测试、调整及平衡…………………………………………135

 

基础

1.通则

1.1本章概要

说明基础开挖及回填之材料、设备、施工及检验等相关规定。

1.2工作范围

1.2.1基础工程工作系依契约、设计图说及工程司之指示,为桥梁、挡土墙、护坡、建筑物、箱涵、钢筋混凝土排水沟等构造物基础之开挖及回填工作。

1.2.2基础开挖工作包括开挖、移除、运弃及处理自然或人造之障碍物体、不论其地质性质或情况如何,均应按设计图说所示及工程司指示之尺度完成基础开挖工作。

1.2.3基础回填工作系依本节施工之一切开挖处所,凡未为永久构造物所占据,而形成之空间之回填。

基础应回填至自然地表面或设计图说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高程。

1.2.4除契约文件另有规定者外,基础工程工作包括为达成基础开挖与基础回填之施工目的而设置之安全防护措施,开挖地区之抽水,掘出材料之处理,行人与车辆之警告标志及警示灯等安全设施,以及对邻近建筑物之保护措施等。

1.3相关准则

1.3.1内政部

(1)营建废弃土处理方案

1.3.2环境保护署

(1)空气污染防治法

(2)空气污染法施行细则

(3)噪音管制法

(4)噪音管制法施行细则

(5)水污染防治法

(6)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细则

(7)废弃物清理法

1.3.3美国材料试验协会(ASTM)

(1)ASTMD2487依工程用途之土壤分类试验法

1.3.4美国道路及运输官员协会(AASHTO)

(1)AASHTOT180以10磅夯锤,落距18吋,决定土壤含水量与密度关系试验法

(2)AASHTOT191用砂锥法测定

1.4资料送审

1.4.1质量管理计划书

1.4.2施工计划

1.4.3施工制造图

1.4.4厂商资料

1.4.5材料应提送样品[2份][  ]。

2.产品

(空白)

3.施工

3.1准备工作

3.1.1需符合「施工测量」之规定进行测量构造物基础之位置。

3.1.2施工前承包商应会同工程司量测原地面清除及掘除后之地面高程,以作为施工结算数量之依据。

3.2施工方法

3.2.1基础开挖工作

(1)开挖基础时,不论其土质如何,应按设计图说所示尺度或工程司之指示办理。

开挖持应配合其它有关工程之施工,依序办理。

(2)基础坑内挖出之土石,除另有指定弃置地点及预备用于回填或其它填方,应依工程司之指示堆放外,其余均由承包商觅妥适当地点弃置。

(3)桥梁、挡土墙、护坡、建筑物、箱涵等基础,挖至设计图说所示之高程后,非经工程司检验认为合格,不得继续进行有关之次项工作。

(4)设计图说所示之基础位置,尺度及高程,工程司得视地质情况,变更其尺度及深度高程,承包商不得异议。

(5)基础底部,除有特别规定外,应按设计图说挖成水平或作台阶,如因地形限制,局部须挖成斜面时,其倾斜角度不得大于[20°][  ]以免基角滑动。

开挖时并应尽量避免扰动邻近土壤,基础底面所有松动杂物应清除洁净,并以机械或人工夯压,务使其坚实均匀。

(6)岩石或其它原有之坚固基础,其表面应按设计图说或工程司之指示,挖掘成水平或台阶形,并清除一切浮松杂物。

表面如有裂缝空隙,应先清除洁净,然后灌入水泥砂浆或混凝土,不另给价。

(7)开挖式基础,其开挖边坡应保持适当斜度,土质松软或含水量甚大时,得设罝板桩,或用适当之支撑予以加固,以防坍塌,不另给价。

基础表面之清除工作,应延至浇置基脚混凝土前施行之。

(8)基础开挖后,如发现有不适用材料时,需符合「不适用材料」之规定办理。

(9)在已有之构造物附近进行基础开挖时,应慎重从事,勿使原有构造物基脚发生松动甚至崩坍危及交通安全,承包商应负全责。

(10)础坑内遇有出水情形,如积水过深,影响挖基工作进行时应遵照工程司之指示,建造挡水坝、围堰或设置抽水设备。

(11)置基脚前,应将积水抽干为原则,如有地下涌水无法抽干时,工程司得视实际情形同意承包商在基底先行灌捣一层适当厚度之水中混凝土。

(12)堰所用之支撑,应尽量避免埋存于所浇置之混凝土中。

(13)基脚内部施行抽水时,应设法防止流水通过甫经浇置之混凝土,以免新鲜混凝土受流水冲蚀而影响其强度。

如果流水在基脚混凝土周围流动,无法使其停止时,则应设法使模板紧密,并将模板下部之周围予以封塞,然后在围堰与模板之间进行抽水工作。

(14)础挖方数量,应按设计图说所示开挖线计算,或经工程司指示之开挖数量,如设计图说未绘注挖坡线时,概以距离构造物基础边线外50cm之垂直面所包围之体积计算,超过此范围部份之开挖不予计量及计价。

(15)未经工程司指示而将基底高程超挖时,不予计价外,承包商应将超挖部分以工程司认可之适当材料回填,并按规定予以滚压或夯实。

如超挖部分为岩层,应以混凝土回填之,上述增加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16)挖基础如必须使用炸药开炸时,应先征得工程司之同意后,报请治安机关核准,并依照爆炸管理规则及法令之规定办理。

3.2.2基础回填

(1)基础回填应依照本规范施工之一切开挖处所,凡未为永久构造物所占据而形成之空间之回填。

基础回填应依照本规范或契约之规定办理。

(2)在基础施工完成后,将模板、支撑、垃圾及其它杂物清除,且基础混凝土周围,至少应在浇置混凝土[7天][  ]后,并经工程司检验认可后方可回填。

回填时应配合其相关工程之施工,依序办理。

(3)除了另有规定外,应以工程司认可之适当材料回填,回填至原地面高程或设计图说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高程,回填料不得含有机物,木材及其它杂物。

(4)回填区内有积水或流水现象,应先处理妥善后,方可回填。

(5)进行回填工作时,不得损害构造物,应注意勿使回填材料对构造物产生楔塞作用(WedgingAction)。

回填外缘及接坡面可修筑成阶梯或锯齿式以防构成楔塞作用。

(6)基础回填应分层填筑,每层松方厚度不得超过[20cm][  ]。

除设计图说或契约另有许可外,应使用机械夯实,若空间足够小型压路机施工时,则其每层松方厚度经工程司同意后可增加至[25cm][  ]。

每层压实度应达到以[AASHTOT180]试验求得最大干密度之[90%][  ]以上。

(7)如构造物两侧均需回填时,应同时进行,并使两侧回填高度尽量保持相同,以平衡两侧所受之土压力。

基础回填数量应按设计图说或工程司所示之回填线与设计图说所示开挖线所包围之体积扣除为永久构造物所占体积后所得数量计算。

 

4.计量与计价

4.1计量

4.1.1基础开挖数量及基础回填数量均以立方公尺为单位,在其原有位置计量,此项数量系指设计图说所示之开挖计价线及回填计价线,或经工程司指示之开挖数量及回填数量。

如有弃土则按契约规定或设计图说办理。

4.1.2契约或详细价目表若无规定,则所有挖方材料之种类不予分类计量。

4.1.3计量方式

(1)若设计图说未标示开挖回填计价线时,一般以构造物基础外缘外50cm处之垂直面开挖回填线计量。

但如于坚实硬盘内开挖,则应依工程司指示办理开挖及回填之计量。

(2)基础开挖计价体积之计算

底边以基础底部平面为准,顶面以原地面或其它开挖项目完成后之地面为准,超出计价线范围外之挖方费用及回填费用已包括于「基础开挖」及「基础回填」单价内,不予计量。

4.2计价

4.2.1基础开挖及基础回填按设计图标示开挖回填计价线之基础开挖数量及基础回填数量分别计价。

4.2.2基础开挖及基础回填之单价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机具、设备、动力、运输及其它为完成工作所需之费用在内。

 

钢筋

1.通则

1.1本章概要

说明钢筋之材料、设备、裁切、弯曲、排扎、组立、续接及检验等相关规定。

1.2相关准则

1.2.1越南国家标准(VN)

(1)VN钢筋混凝土用钢筋

(2)VN钢筋混凝土用钢筋检验法

(3)VN金属材料拉伸试验法

(4)VN金属材料拉伸试验试片

(5)VN热轧直棒钢与卷状棒钢之形状、尺度、重量及其许可差

1.3资料送审

1.3.1施工制造图

除非设计图内已示明,应将钢筋之加工、组立及续接等施工制造图送请工程司核可。

1.3.2厂商资料

(1)钢筋制造厂之合格证明

(2)钢筋厂产品说明书

1.4运送、储存及处理

1.4.1运送

运送至工地之钢筋应以工程司核可之捆扎方法装运,并以标签标示厂名、直径、强度、长度等。

1.4.2储存

钢筋应妥为储存,不得沾染油脂、污泥、油漆或其它有碍本工程之质量及功能之有害物、发生损害裹握力之锈蚀、弯曲或扭曲等情事。

2.产品

2.1材料

2.1.1钢筋

(1)竹节钢筋︰须符合VN钢筋混凝土用钢筋之规定,焊接用钢筋应采用SD42W。

(2)光面钢筋:

合VN热轧直棒钢与卷状棒钢之形状、尺度、重量及其许可差之规定。

2.1.2钢筋直径在9mm以上者均应使用竹节钢筋,8mm以下者得使用光面钢筋。

2.1.3钢筋如由业主供给者,承包商于领料时,如发现单位重量与标准规格不符,应立即书面报告工程司,以决定取舍并作为结算数量之依据。

2.1.4钢筋如由承包商自购者,应为符合规定之新品,并应购买长料以减少不必要之接头。

2.1.5承包商应先自行办理完成钢筋辐射线检验,经工程司核准始可使用。

若钢筋为国内生产者,钢筋制造厂应领有原子能委员会所发之「钢铁业辐射侦检作业合格证明书」。

进口钢筋应提出辐射线检验报告。

2.2续接器

2.2.1钢筋续接器材质

钢筋续接器之材质应符合[ASTMA576][JISC3445][JISG4051S45C][  ]之规定,或工程司核可之同级品。

2.2.2钢筋续接器试验

(1)钢筋续接器应根据[ACICODE318-1995版][  ]有关规定办理,并经工程司之认可,交由工程司核准之有CNLA认证之实验机构做抗拉及抗压强度试验。

试验结果其抗拉及抗压强度至少应达到钢筋规定强度之[1.25倍][  ]。

(2)续接之母材钢筋试验按[VN][  ]金属材料拉伸试验法及[VN][  ]金属材料拉伸试验试片规定办理。

母材钢筋之车牙需小心从事,牙刀需经常保持锐利,以保证车牙续接之效果良好。

(3)续接器依不同型式,分别以下列规定办理取样。

A.静耐力性能试验

各号数续接器至少取样[2个][  ],每满[  ]个取样[1个][  ]。

B.高应力反复耐力性能试验

取样试验应取所用最大钢筋号数。

续接器总数量未满[1000个][  ]时,取样[1组][  ]或由承包商提出最近3年内实验机构办理之试验报告,其结果符合规定者。

续接器总数量[1000个][  ]以上时,每满[1000个][  ]取样[1组][  ]。

(4)续接器试体必须是以工地实际采用之相同材质及施工方法制成,各项试验变形量之检测长度为自续接器两端向外各20mm或钢筋直径之1/2,取大者。

(5)静耐力性能试验:

按[VN][  ]之规定办理,其载重系施加拉力至母材钢筋降伏强度之[95%][  ],再解压至降伏强度之[2%][  ]后再施加拉力直至断裂为止。

其性能需符合下列标准:

A.拉力强度:

达到母材钢筋降伏强度之[125%以上][  ]。

B.轴向劲度:

施力至钢筋降伏强度之[70%][  ]时,轴向劲度在钢筋弹性模数值以上。

施力至钢筋降伏强度之[95%][  ]时,轴向劲度在钢筋弹性模数值之[90%][  ]以上。

C.残留滑移量:

施力至钢筋降伏强度之[95%][  ],再解压至降伏强度之[2%][  ]时之残留滑移量在[0.3mm][  ]以下。

(6)高应力反复耐力性能试验

A.单向拉力反复试验:

以母材钢筋降伏强度之[2%][  ]为下限,以母材钢筋降伏强度之[95%][  ]为上限,进行反复拉力载重[30回][  ]。

第[30回][  ]加载时之最大变形量之点与原点联机之斜率,应超过第1回加载时斜率之[85%][  ]以上。

B.拉压反复试验:

先施加拉力至母材钢筋降伏强度之[95%][  ],然后再反向加载至压应力达降伏强度之[50%][  ],如此反复加载共[20回][  ]。

后再施加拉力至降伏应变之[2倍][  ]处,并以钢筋降伏强度[50%][  ]之压应力为下限,进行反复载重共[4回][  ]。

[第20回][  ]载重时之最大变形量之点与原点联机之斜率,应超过第1回载重时斜率之[85%][  ]以上,且滑移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第10回反复载重后之残留滑移量不得大于[0.2mm][  ](变位),亦不得大于[1/1,000][  ](应变)。

b.第20回反复载重后再4回反复载重后之残留滑移量不得大于[0.3mm][  ](变位),亦不得大于降伏应变之[50%][  ]。

(7)经高应力反复耐力性能试验不合格者,应视该批产品(包括续接器及钢筋螺纹)为不合格品,承包商应即运离工地;重新运抵工地之产品,工程司应予以抽样复验。

(8)经静耐力性能试验,其中1个不合格时应再取样2个复验,其中若有1个仍不合格者,应视该批产品(包括续接器及钢筋螺纹)为不合格品,承包商应即运离工地;重新运抵工地之产品,工程司应依抽样数量予以抽样,再予以送验。

(9)试验或复验所需之时间,承包商应予以考虑,不得因而延误工期。

3.施工

3.1施工方法

3.1.1钢筋加工

(1)加工前应将钢筋表面之浮锈、油脂、污泥、油漆及其它有害物质完全清除干净。

(2)钢筋如有必要以不同尺度者替换时,应事先取得工程司之核可。

替换时,其总断面积应等于或大于原设计总断面积。

(3)所有钢筋应在常温下弯曲,非经工程司准许不得加热为之。

如经工程司准许使用热弯时,应加热适宜,不得损及材质及强度,加热后之钢筋应在常温状态下自然冷却,不得使用冷水骤冷。

(4)钢筋有一部分已埋入混凝土中者,其外露部分除经工程司准许者外,不得再行弯曲,如准再行弯曲时,应以不损伤混凝土之方法施工。

3.1.2钢筋排扎及组立

(1)钢筋于排扎及组立之前,应将其表面附着之灰尘、污泥、浮锈、油脂、油漆及其它有害物质去除干净,然后应照设计图及施工制造图所示位置正确排扎及组立,务使钢筋排列整齐并固定不动。

所有钢筋交叉点及相迭处应以[黑铁丝][  ]结扎牢固,以免浇置混凝土时移动变位。

[结扎用铁丝以采用黑铁丝为原则]。

(2)除场置桩或地下连续壁之钢筋笼及其它经工程司准许之处外,钢筋结扎不得以焊接为之。

如钢筋交叉点之间距小于20cm,且确能保证钢筋无移动变位之虞时,经征得工程司之同意后,可间隔结扎。

3.1.3钢筋续接

接头之位置应依设计图说或工程司之指示设于应力较小之处,并应错开,不得集中在同一断面上,原则上,钢筋接头相邻两根不得在同一断面上,应相距[25D以上][依设计图说规定]。

钢筋之续接,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搭接

A.除设计图说上注明或经工程司核可者外,钢筋不得任意搭接。

B.钢筋之搭接长度应依钢筋直径,混凝土之质量及钢筋应力之种类而定,除设计图明示者外,均应以ACI或其它适当标准规定为准。

C.如因搭接将使钢筋净距不能符合规定时,经征得工程司之同意后,得使用焊接或钢筋续接器,使钢筋在同轴方向对接。

(2)焊接

A.焊接应符合美国焊接工程协会AWSD1.4之规定。

承包商应于施工前,由进场之钢筋中截取样品,在与施工时相同之条件下焊接作成实样,应交由工程司核准之有CNLA认证之实验机构做抗拉强度及弯曲试验。

试验结果其拉力至少应达到钢筋规定降伏强度之1.25倍。

B.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将施工完成之焊接部位截取试样做上述试验。

C.从事焊接工作(包括点焊)之焊接工应具有合格执照。

(3)续接器施工要求

A.所有接合钢筋应配合续接器之使用,其长度应先考虑接头各部尺度后始可切断,务使两者能密接。

B.续接器与钢筋车牙,车牙长度不得小于[40mm][依设计图说所示]

C.续接器之套筒或筋牙均需有一套牙规,用以检核锥形角度、牙距、牙长、牙深,若外观经工程司用目视确认不合格,均不得使用,应予更换。

D.续接器应使用车牙专用机器,螺纹之切削需使用水溶性切削剂不得使用油性切削剂加工或干式切削。

E.车牙其续接端需切平整且无弯曲现象,端面以砂轮机磨平,避免使溶剂黏着于钢筋车牙以外之竹节钢筋面上,降低混凝土之裹握力。

钢筋车制完成后一端需立刻与续接器密接,另一端螺纹部份应以保护套保护之,以防碰损及锈蚀。

F.续接器于加工完成后需以保护盖及止水封环密封,以防止灰尘、油污、混凝土或浆液之渗入。

G.每一接合处必须净洁、干燥,排列于正确位置,接合处之紧密度均应予检视,检查不合格时应予更换。

H.相邻钢筋之续接至少须互相错开[60cm][  ]。

I.钢筋之加工不得采用剪断或熔断法,须以锯床或砂轮切割以保持最终之平整。

J.续接器应予锁紧。

3.1.4钢筋保护层

(1)钢筋保护层厚度,即最外层钢筋外面与混凝土表面间之净距离,应按设计图说之规定办理,如设计图说未规定时,以下表为准:

说   明

梁(顶底及两侧)㎜

基脚

桥墩

隧道

厚度等于或小于225㎜

厚度大于225㎜

不接触雨水之构造物

钢筋19∮以下

15

18

15

*40

40

40

钢筋22∮以上

20

20

20

*40

40

40

受有风雨侵蚀之构造物

钢筋16∮以下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钢筋19∮以上

45

50

50

50

50

50

50

50

经常与水或土壤接触之构造物

65

65

65

75

65

75

75

混凝土直接浇置于土壤或岩层或表面受有腐蚀性液体

50

75

75

75

75

75

75

75

与海水接触之构造物

75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受有水流冲刷之构造物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注:

1.*混凝土格栅钢筋保护层之最小厚度为15㎜

2.若钢筋防火保护层厚度之规定则须采用较大之值

3.厂制预铸混凝土及预力混凝土之钢筋钢材保护层另详建筑技术规则(CBC)或有关之

设计图

(2)为正确保持钢筋保护层厚度,应以工程司核可之水泥砂浆、金属制品、塑料制品或其它经核可之材料将钢筋垫隔或固定于正确之位置。

若构造物完成后混凝土将暴露于室外,则上述支垫距混凝土表面15mm范围内必须为抗腐蚀或经防腐处理之材料。

垫隔水泥砂浆块之强度至少须等于所浇置混凝土之强度。

(3)构造物为将来扩建而延伸在外之钢筋,应以混凝土或其它适当之覆盖物保护,以防锈蚀,其保护方法应事先征得工程司之同意。

3.2检验

3.2.1除契约另有规定外,各项材料及施工之检验项目如下表:

名称

检验项目

依据之标准

规范之要求

频     率

钢筋

物理性质

VN

依设计之要求

[各尺度每批各一次]

[提出检验试验报告,不需抽检]

[每25吨1次]

[  ]

化学性质

VN

依设计之要求

[一次]

[提出检验试验报告,不需抽检]

[  ]

3.2.2续接器续接后之抗拉、抗压强度,外观检查系视其续接部位之形状是否合于规定,对接之钢筋中心轴是否一致。

经检验结果判定不合格之续接部位,除不影响强度者得以工程司核可之方法予以适当之修正或改善外,应切断重新续接。

3.2.3若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应即停止施工更换材料或改善施工方法,俟再经试验确认合格后,始可继续施工。

3.2.4钢筋排扎组立完成后,应经工程司查验合格后方可浇置混凝土。

但按规定须报请当地工务机关查验,经工程司核可后,应由承包商负责随时前往申请办理。

3.3许可差

3.3.1[钢筋加工及排置之许可差依设计图所示。

]

3.3.2[钢筋加工及排置之许可差如下:

]

(1)钢筋加工之许可差如下:

剪切长度:

±25mm。

梁内弯起钢筋高度:

+0,-12mm。

肋筋、横箍、螺旋筋之总尺度:

±12mm。

其它弯转:

±25mm。

(2)钢筋排置之许可差如下:

混凝土保护层:

±6mm。

钢筋最小间距:

-6mm。

板或梁之顶层钢筋。

构材深度等于或小于20cm者:

±6mm。

构材深度大于20cm而不超过60cm者:

±12mm。

构材深度大于60cm者:

±25mm。

梁、柱内钢筋之横向位置:

±6mm。

构材内钢筋之纵向位置:

±50mm。

(3)为避免与其它钢筋、导管或埋设物之互相干扰,钢筋在必要时可予移动,若钢筋移动位置超过其直径或上述许可差时,则钢筋之变更排置应报请工程司认可。

4.计量与计价

4.1计量

4.1.1钢筋及施工应分别按契约详细价目表内所列不同抗拉强度之钢筋,根据设计图或工程司核准之施工制造图计算所得之实作数量,以[公吨][公斤][  ]计量。

除另有规定外﹐钢筋之单位重量以[VN][设计图说][施工规范][  ]之标准计算之。

4.1.2搭接处所需钢筋已包括在钢筋总数量内,除设计图说另有注明外,一般构造物内钢筋长度超过[14m][  ]时,允许有一次搭接,搭接处所需钢筋,依工程司核准之数量计算。

损耗量不列入计量数量内,损耗量已包括在单价内。

替换钢筋所增加之数量,不列入计量数量内。

4.1.3钢筋续接器依不同直径,经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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