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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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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管辖规定

  篇一:

管辖异议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XX〕5号)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第八十二条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二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XX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XX〕17号)

  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五条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第六条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第七条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条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九条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第十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0XX年12月20日京高法发[20XX]526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已于20XX年12月14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会议(总第248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与市高院立案庭联系。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程序,充分发挥立案审判职能作用,明确合议庭、承办法官、书记员的职责,保证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公正、高效的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高、中级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包括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案件。

  第二条当事人以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条款)或其他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情形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不应以管辖权异议审理。

  第三条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第四条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0日,审理期限自立案次日起开始计算,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除外。

  二、立案审查阶段

  第五条立案庭在收到案件后,立案人员应当对下级法院移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条件进行立案审查。

  第六条上诉案件应当有上诉状,上诉状应当合法送达被上诉人。

上诉案件没有上诉状或上诉状没有合法送达被上诉人,案件不予立案,一律退回下级法院。

  第七条上诉人的诉讼手续应当完整、齐备,诉讼手续不完备的,案件不予立案,一律退回下级法院。

  上诉人为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篇二: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如何确定管辖权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如何确定管辖权

  一、基本案情

  20XX年原告L市某建筑设计院(以下称“设计院”)与L市下属某县的一家单位(以下称“某单位”)就其单位办公楼工程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某单位委托设计院对其单位办公楼工程进行设计。

后因某单位拖欠设计费,设计院多次催讨无果,20XX年便以其经营地L市某区为合同履行地向L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区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某单位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L市某县,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某县法院管辖。

  二、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来说,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原被告双方对被告住所地问题都不会有争议,争议的焦点通常在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所以如何确定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管辖权实质上是一个如何确定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尽管从法律到司法解释,已经就“合同履行地”有一些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关于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至今尚无针对性的明文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有这样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

在合同履行地没有有明确的约定情形下,以设计项目的建设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种观点,按照特征履行地的规则来确定合同履行地,以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这实际上是将建(:

委托合同管辖规定)设工程设计合同等同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处理。

  笔者持第二种观点。

根据《合同法》第269条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

  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合同法》第287条规定:

“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可见,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属建设工程合同,均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但是二者又有所不同,施工合同的承揽作业地是工地,但设计工作大多数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设计合同的加工承揽地应当为设计单位所在地。

根据特征履行地的规则并不难判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8月8日《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1989]法经[函]字第22号)、198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承揽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以承揽人(即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义务人交付的既不是货币,也不是不动产,而是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属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标的”。

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设计单位所在地。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以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本案中,应当以设计院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三、法院审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书,认为:

原告设计院与被告某单位未明确约定设计合同的履行地,对管辖亦未进行书面约定;虽然设计项目的建设地点在被告辖区,但因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在原告经营地履行,原告经营地位于区法院辖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属于区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因此裁定:

驳回被告某单位提出的管辖异议。

  篇三:

担保合同管辖权主合同

  篇一:

借款合同的管辖与执行网络

  借款合同的管辖与执行

  本文系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张东志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整理。

  一、诉讼管辖的审查原则

  

(一)形式审查原则

  管辖属于形式审查事项,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起诉证据审查管辖异议成立与否,不应因实体审理而改变管辖。

  人民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程序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书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诉讼材料、询问当事人以及开庭审理等方式进行,不能认定“未合法传唤案件当事人到庭”属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程序违法情形。

  级别管辖异议程序的审查并不同于案件的实体审理,只要根据各方当事人所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判断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的目的即可,无需对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事实作出认定。

  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包括当事人在异议审查过程中的自认。

  

(二)管辖恒定原则

  《民诉意见》34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35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反诉,应视为其接受该法院管辖。

不因反诉改变案件级别管辖,亦是司法实践中管辖恒定原则的一般体现。

因为,当事人完全可以不提起反诉,而根据诉讼标的额及对管辖利益的考虑,向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在当事人没有另行起诉,而是通过反诉主张相关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由受诉法院将之与本诉合并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二、协议管辖

  

(一)约定不明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采取扩大解释的原则

  1.法律规定

  民诉意见24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判例

  协议管辖条款可以仅对地域管辖作出约定,而对级别管辖不作约定,待争议发生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额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协议管辖条款中对级别管辖没有进行约定,不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

  “依法向双方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协议选择管辖的约定是明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4)307号《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复函》规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

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

  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一致约定提交甲乙双方的户籍所在地,即晋城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均在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双方户籍所在地”共同指向的是山西省晋城市,而非晋城市区,不能以此推论出选择管辖不明确的情形。

即使当事人协议选择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只要原告选择其中之一起诉,则该管辖协议就是可以执行的。

  约定的地域管辖即使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也应认为明确有效。

  “可选择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因上述合同约定了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7号)第七条的规定,该争议解决方式中关于仲裁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但其中关于诉讼管辖条款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约定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故经常居住地有法院管辖权。

  “起诉方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从该条的条文含义看,该条明确约定了发生争议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该《钢筋购销合同》各方当事人均不是一方,无论是合同的买方、卖方或者担保方均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无论哪一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均需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该条所规定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应当理解为选择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而本案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不应理解为选择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

至于存在两个原告需要进一步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问题,因两个原告已经共同选择了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各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的情形,本案应按协议约定以及两个原告的选择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双方当事人于20XX年4月7日所签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在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提供的格式合同基础上签订的,该合同第十五条内容是: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该条款约定了管辖的法院且排除了借款人即清远公司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即内蒙古银行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否则格式条款无效。

该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

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在贷款人已向借款人作了合同条款说明情况下,应视为贷款人已履行了提请注意义务。

故上诉人以该合同第十五条违反了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规定应为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二)协议管辖是否及于第三人

  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握的原则主要是两个法律关系是否构成主从关系或者构成主从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限于转包人向发包人主张的权利范围内,其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具有代位性质,应受发包人和转包人协议的约束。

若只起诉转包人,不受协议管辖约束。

篇二:

保证担保合同

  1

  保证担保合同

  甲方(债权人)身份证号:

  乙方(保证人)身份证号:

  为确保(以下简称借款人)与甲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乙方自愿为借款人依主合同应向甲方承担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提供的担保。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就保证担保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被保证的主债权

  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主合同对借款人所享有的借款债权包括:

  1、本金:

人民币,

  2、按主合同约定利率(月)产生的利息;

  3、其他主合同项下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乙方对借款合同的内容全部知悉,乙方在此基础上自愿提供无限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第二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主合同项下借款展期的,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展期合同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三条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若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起债务,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若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首先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各保证人之间的担保不分先后,均各自独立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变更

  借款人和甲方就主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或通知乙方,乙方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依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及担保范围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转让

  1、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需取得乙方同意,乙方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

  2、甲方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的,无需取得乙方同意,但应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其他约定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债权全部或者部分未受清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主合同借款本金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第八条不可抗力

  保证期间,乙方或借款人如遇不可抗力情形,则甲方于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依主合同约定转为到期的债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本合同担保之债务为借款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全部债务。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对本合同的履行、解释或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各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

  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合同分数

  本合一式份,甲方

  甲方(债权人):

  乙方(保证人):

篇三:

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

  编号:

_________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电话:

________传真:

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

_________账号:

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名称:

_________住所:

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

_________账号:

_________传真:

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贷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名称:

_________住所:

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传真:

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

  甲方受乙方的委托,愿意为乙、丙双方所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

  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

丙方经审查,确认并同意甲方作为乙方的还款保证人。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名)按下列条款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金额及期限

  一、根据主合同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条的有关规定,乙方(为进行_________项目)在_________期内向丙方借用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大写)本金,相应的利息为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大写)。

甲方愿意就此本金加利息的_________%向丙方提供担保,保证金额总额为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整。

  二、甲方提供保证的具体期限和数额为:

_________。

  第二条保证责任

  一、甲方保证乙方能够按照主合同的规定就甲方保证金额内的款项到期向丙偿还。

  

(一)乙方在主合同到期时未能偿还上述款项,丙方必须首先要求乙方偿还,只有当乙方不能偿还,直至丙方对乙方的财产申请并实施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时,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代为清偿,甲方则应在保证金额的范围内和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不足的部分代乙方向丙方予以清偿。

  

(二)乙方在主合同到期时未能偿还上述款项,且确实无力清偿或无法清偿时,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代为偿还,甲方则应在保证金额的范围内和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代为偿还。

  二、在甲方保证期内,超出甲方保证金额与保证期限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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