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中国科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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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推荐》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推荐]》

第一篇: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推荐]中国科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和科研生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科研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院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查究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备安全科研生产条件,确保资金投入,强化和落实各部门、各层级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应根据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管理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分送和废弃物处置全过程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部门职责第八条单位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1.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监督落实。

2.组织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岗位技术培训和考核,报院安全主管部门审核后颁发证书。

3.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其废弃物的处置。

对采购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的用途进行审核。

第九条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应当对本单位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采取定期督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检查。

1.定期督查。

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例行检查周期和节点,拟定检查方案,组织专家组,开展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2.日常巡查。

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巡视检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立刻消除或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3.对涉密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检查,应遵守国家及院有关保密规定。

4.被检查部门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章科研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基本职责第十条科研部门(实验室、部、中心及课题组等)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本部门安全制度落实,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演练。

课题组长对本课题组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落实相关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操作规程。

科研部门应具备安全科研生产条件,保证资金投入,确定至少1名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安全防护技能,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作业人员应熟悉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及时清理作业场所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处理过期、失效和无标识的危险化学品,积极配合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有权了解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有权向安全管理责任部门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科研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不得违规使用国家有限制性使用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其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四条不得向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未经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批准,不得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擅自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十五条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应有供应单位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包装物、容器应保持完整性,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更换。

第十六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选择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第十七条单位内部运输、搬运或装卸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库房,配备专人管理,管理人员须持证上岗,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剧毒化学品储存应在专用库房内单独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技术防范设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制度。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对危险化学品仓库设施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第二十条单位应真实记录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和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流向,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丢失或者被盗。

发生丢失或者被盗,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院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剧毒化学品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和院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科研部门应当检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科研部门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应当对使用、放置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严禁在不符合安全科研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

第二十三条科研部门应当根据当天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等因素,严格控制领用量。

剩余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其易燃、易爆等危险特性退回库房。

第二十四条科研部门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昼夜连续作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安排人员值守,向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科研部门对具有较高危险性的实验,应进行安全评价,配备安全保护设备设施。

安全评价小组可由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和科研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对于特别危险的实验,应由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科研部门对评价中提出的问题应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管理责任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单位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对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处置。

第二十七条科研项目完成、中止或机构解散,科研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及相关设备设施。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品种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院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报告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救援和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责任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的科研部门或单位,院安全主管部门视情节通报全院或报院安全保卫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三十二条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调查处理,向院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单位从事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法律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属于特种设备的危险化学品容器,安全管理按照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单位根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单位园区内,有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复旦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全院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学校和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国科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院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等相关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等八大类物品。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院、实验室两级管理体制。

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院安全小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用危险化学品采购供应管理等工作;各实验室在本单位领导下负责具体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实行凭证采购制度,要通过正常渠道,向正规合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购买。

剧毒物品、有毒气体的购买,使用人必须填报申购单,提交申请报告,导师签字,经院系负责人审核同意,履行完申购手续后,由化学试剂仓库购买。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1、剧毒化学品(见环保部网站

///info/gw/gg/xx03/w0xx0302543889587541.doc剧毒化学品目录)

(1)剧毒化学品的领用必须由使用人提出书面报告(一式三份),导师签

字后交院系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备案。

(2)实验室实验用剧毒化学品,必须详细写明其用途和最低用量。

(3)必须由实验室领用人和专管员两人持院负责人批准签名的领用报告到

化学试剂仓库领取,并妥善保管,严防发生意外事故。

(4)实验结束后,应将剩余化学试剂由领用人和专管员两人共同送到化学

试剂仓库,登记代存,以备再用。

再用时,领取手续同第二条。

存时应保持标签完好,粘贴牢固。

(5)使用剧毒化学试剂必须遵照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实验过程中的残渣,

废液不得随便倾倒、排放,必须确保人身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6)剧毒化学试剂的领用严格执行“双人验收,双人双锁,双人帐册”的

管理措施。

(7)准确记录实验用剧毒化学试剂的用量,明确原库存量、领用量、新库

存量和放置位置。

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1)根据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的规定,领用

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由负责人和专管员签署《承诺书》,保证领取的

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仅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需要,有专人负责保管,确保不从事非法活动和不会从本实验室流入非法渠道,对社会造成危害,其所有相关责任由本实验室负责。

(2)领取

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填写《

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领取申请单》,由实验室负责人、专管员和领用人签字后到化学药品库领取。

(3)没有使用完的

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交由专管员放入专管化学品储藏柜中上锁储藏。

附录:

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1)搬运气体钢瓶时必须轻放,气体钢瓶必须时刻牢固固定,防止撞击造成气体泄露事故。

(2)严禁气体钢瓶放置在烈日或高温下,不得沾污油脂,以免发生爆炸。

(3)严禁氢、氧等能触发化学反应的的气体放在一起使用。

(4)气体钢瓶使用须安装专用减压器。

不得私自拆装钢瓶阀门,发生故障,及时报有关部门检修。

(5)实验室内一律不准使用液化气。

有特殊需要的,须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使用液化气需要对使用人进行安全教育、督促和检查,确保用气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废物处理应遵循下列规定:

1、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和排放危险化学品废物。

2、废弃试剂空瓶由学院接收,集中后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3、各实验室负责分类收集化学固、液废物,存放于无渗漏的容器内并贴上标签,再委托废物仓库保管和处理(放射性物品、爆炸物除外),定点存放,由专人妥善保管,集中后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第七条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造成事故的单位主管领导和事故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自xx年5月1日起生效。

第三篇: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同时结合集团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发电企业。

第二章辨识、评估与备案

第四条发电企业应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和使用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五条发电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和分级,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分级方法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评估应形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1第六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安全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电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使用工艺或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

2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八条发电企业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后,取得正式安全评估报告,汇总整理重大危险源相关文件、资料,按要求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

第九条发电企业向地方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后,应于15日之内,向分(子)公司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

分(子)公司应在发电企业重大危险源备案后15日内,向集团公司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

(一)发电企业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表(见附件);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可提交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地方主管部门出具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

(四)重大危险源相关制度、规程;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发电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重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的,应及时更新档案,在向地方主管部门重新登记备案之后,按照第九条向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已登记备案的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发电企业应当向地方主管部门

3申请核销,并在收到地方主管部门同意重大危险源核销的证明文书后15日内,报分(子)公司核销。

分(子)公司应在确认核销情况属实后15日内,报集团公司核销。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十三条发电企业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发电企业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和维护工作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责任和要求应明确纳入部门职责和岗位责任标准。

第十五条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有关标准制度,或在相关标准制度中体现重大危险源有关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执行。

(一)重大危险源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标准;

(二)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运行、检修规程;运行管理、设备管理、技术监督等标准制度;设备清册及系统图等;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管理、监督检查、防火管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制度;

(四)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发电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

4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及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责任部门、责任人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发电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发电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进行定期专业培训,并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发电企业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十八条发电企业必须确保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的安全

5生产投入,优先落实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修理费、材料费、生产型固定资产投资和教育培训费用等。

每年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障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计划,明确专项费用,确保相关措施执行到位。

第十九条发电企业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应满足自动化控制要求,相关系统和设备应具备紧急停运功能。

(三)对重大危险源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四)重大危险源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第二十条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建立台帐、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分(子)公司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发

6电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发电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分(子)公司应建立所属企业重大危险源档案,档案包括所属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基本信息、安全评估报告、登记备案记录、标准规程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应急演练记录,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和问题整改记录等。

第四章隐患排查和综合治理

第二十三条发电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有关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发电企业应结合企业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机制,每半年集中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发现的各类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重大隐患应及时上报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重大危险源应作为春秋检、安全性评价和各类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

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发现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的重大隐患,应由分(子)公司进行督办,明确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期限、资金和相关预案。

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的,应结合星级企业考评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检查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发电企业应当立即整改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十七条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和维护工作进行外包的,应严格审查外包单位相关资质。

在外包项目安全管理协议当中,应明确外包单位日常管理、隐患排查、风险预控等工作职责和要求。

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应立即要求外包单位消除隐患,必要时可中止外包合同执行。

8第二十八条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重大危险源与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设施、水源保护区、交通枢纽干线、农田畜牧、河流湖泊等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

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上述规定、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存在不可控风险的,应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对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实施搬迁或改造。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鼓励发电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降低重大危险源风险,以及减少重大危险源数量。

支持采用安全、成熟的技术和产品,替代原有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发电企业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悬挂应急撤离路线,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三十二条发电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地方主管部门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备案。

第三十三条发电企业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

9及人员。

外来人员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前必须进行风险告知。

第三十四条发电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针对重大危险源的特性配备便携式气体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第三十五条发电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计划。

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应采取实战演练方式,应详细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脚本,事故监测、人员疏散、医疗救护、信息发布等均应纳入演练内容,必要时应请地方政府、消防部门、医疗机构、周边企业和居民协同开展应急演练。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结束后,发电企业应对应急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三十六条发电企业应与地方政府建立重大危险源应急联动机制,按照地方政府要求开展日常应急管理工作,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预案相衔接。

发生重大危险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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