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模拟题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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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模拟题4
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模拟题4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
B.乙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乙不能假释
C.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丙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七个月犯有抢劫罪,理应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九年。
丙服刑六年时,因有悔罪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D.丁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丁能够假释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假释的适用条件。
A项还考查累犯。
《刑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一般累犯的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甲在假释期满前再犯新罪,不符合一般累犯的期限规定,不构成累犯,此项准确。
B项:
第81条第2款: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在此规定之列,能够假释,此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当选。
C项:
第81条第1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能够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核准,能够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此项准确。
D项:
丁不存有《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所以能够假释,此项准确。
2.根据我国关于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B.外国收养人应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C.前项证明材料须经该外国人所在国的外交机关或该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
D.前项证明材料须经中国驻该外国使馆认证
【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A选项,根据《收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理应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A项准确。
BCD选项,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条第2款第(七)项规定: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理应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理应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理应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可知,BC项准确。
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的证明文件经中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而非只有使馆才能认证,D项错误。
本题的准确答案为D。
3.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
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准确的?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理应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答案】D
【解析】《票据法》第12条规定: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甲拾得本票,没有取得票据权利的合法依据,所以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法》第11条规定:
“因税收、继承、赠与能够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乙不知情,也不具有故意或过失,无偿取得该本票,由该规定可知,乙享有的权利不得优于甲,即甲乙均不享有票据权利,银行可拒绝支付,D项表述准确。
二、多项选择题
4.根据《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选项应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
A.独创性数据汇编
B.动植物新品种
C.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D.疾病的诊断方法包含本题的试卷
【答案】AC
【解析】AC选项,《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如下:
(1)版权及相关权利:
包括《伯尔尼公约》保护的版权、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计算机程序和电影艺术作品出租权;
(2)商标;(3)地理标志;(4)工业品外观设计;(5)专利;(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7)未披露信息。
由此可知,A、C选项属于上述范围。
AC选项准确。
BD选项,根据《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第27条第3款:
“成员还能够将下列各项排除于可获专利之外:
(a)诊治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及外科手术方法;(b)除微生物之外的动、植物,以及生产动、植物的主要是生物的方法;生产动、植物的非生物方法及微生物方法除外……”之规定可知,B、D选项是被排除可获专利之外的。
BD选项错误。
5.甲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乙厂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时,未即时通知乙厂,也未制作物品清单,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
该强制拆除行为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2002年12月,乙厂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4月乙厂的企业法人登记被注销。
2003年1月乙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甲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和物品损失。
下列哪些说法不准确?
A.乙厂具有原告资格
B.乙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两年
C.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D.因甲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只存有程序违法,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答案】BCD
【解析】A选项,甲县人民政府强行拆除行为造成乙房屋内物品被毁损,乙厂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虽然乙厂在起诉之前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企业法人资格尚未被注销,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乙厂具有原告资格,A选项准确。
B选项,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赔偿要求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的,赔偿请求时效不能依据“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来确定,B错误。
CD选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甲县人民政府的强行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行为,并不会因被拆除房屋为违建建筑而免除赔偿责任,所以乙厂能够要求赔偿其屋内物品的损失。
CD选项说法错误。
6.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凡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环境污染的,均应免责
B.第三者责任造成污染损失的,排污单位免责
C.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责任引起,排污单位也要承担责任
D.排污单位积极采取减排措施,虽减少了污染损失,仍不能够免责
【答案】A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环境法律责任的免责事由。
根据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三:
一是有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即时采取合理措施;二是受害者自我致害;三是第三者过错。
可见,不可抗力免责,还需要行为人即时采取了合理措施,故A选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B项是第三人的责任,属于免责事由,B准确。
C项中受害者自身自身原因导致环境责任,属于环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C项错误。
D项中虽采取合理措施,但这不是免责事由,故仍应承担责任,D准确。
7.甲国人亨利持假护照入境乙国,并以政治避难为名进入丙国驻乙国的使馆。
甲乙丙三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此外彼此间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准确的?
A.亨利当前位于乙国领土上,其身份为非法入境者
B.亨利当前位于丙国领土内,丙国有权对其提供庇护
C.丙国有义务将亨利引渡给甲国
D.丙国使馆有义务将亨利交由乙国依法处理
【答案】AD
【解析】国家领土是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它包括:
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领空。
使馆是拟制领土,在国际法中,并不将使馆看作是派遣国的领土,它还是驻在国的领土,A准确,B错误。
引渡有“无条约无义务的原则”,所以丙国没有引渡义务,C错误。
亨利当前位于乙国领土上,其身份为非法入境者,丙国使馆有义务将亨利交由乙国依法处理,D准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8.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
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
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
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
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
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
黎明丽声称:
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
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有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张成功承认:
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有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
黎明丽承认:
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
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
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有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有过失。
关于法院宣判时理应向双方当事人告知的内容,下列选项准确的是?
A.上诉权利
B.上诉期限
C.上诉法院
D.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答案】ABCD
【解析】选项A、B、C准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选项D准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9.2010年1月,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预售商品房认购书》。
《认购书》约定,公司为高某预留所选房号,双方于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认购书》还约定,认购人于签订认购书时缴纳“保证金”一万元,该款于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自动转为合同定金,如认购人接到公司通知后七日内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款不予退还。
同年2月,高某接到公司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立即前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当场缴纳了首期购房款80万元。
同年5月,高某接到公司通知:
房屋预售合同解除。
经了解,该套房屋已经被公司以更高价格出售给第三人。
双方发生争议。
公司还主张,公司在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该合同尚未报区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故不受法律保护。
对此,下列判断准确的是:
A.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该合同未经登记备案不受法律保护
B.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人的法定义务,但不是合同的生效条件,该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C.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未登记备案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D.商品房预售合同无需登记备案,当事人在房屋交付时办理产权登记即可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商品房预售合同。
A、B、D项考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条件。
《合同法》第44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理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2款规定:
“商品房预售人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由此可知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人的义务,且登记备案不是该合同的生效要件,该合同已生效应受法律保护。
ACD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准确。
10.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能够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
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实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
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乙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
现甲乙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见不一。
对于乙对房屋的装修费用,若甲乙达不成协商一致,应如何处理?
A.由乙无条件拆除,费用由乙自理
B.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无须支付费用
C.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理应支付全部装修费用
D.若装修物能够拆除则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价后归甲所有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附合。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八十八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能够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能够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理应负赔偿责任。
所以,A、B、C项错误,D项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