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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22

 

南山区水政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水资源、河道、水土保持、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等水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三、负责处理上级交办和信访投诉的水事案件。

四、组织调解辖区范围内发生的水事纠纷。

五、负责辖区水政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水政执法责任制。

六、承办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南山区水政监察人员工作守则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基本理念,热情服务,公平、公开、公正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敢于同水事违法行为做斗争,坚决维护宪法和水法律法规的尊严。

三、严格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水务执法工作,不能越权执法和乱作为。

四、熟练掌握水务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必要的水务专业知识,对辖区范围内发生的水事违法案件能做到及时查处、准确执法。

五、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礼貌待人,树立水政监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六、爱护装备和器材,做到正确使用和妥善保养。

七、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问题发生。

 

南山区水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把住本大队执法人员的入口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人员资格,是指局机关在水政执法人员上岗前或执法人员任期届满后对其进行的资格审查和考试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组织人事部门招录或调入,具有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身份;

(二)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考核;

(三)有一定水利专业知识;

(四)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四条水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经过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

第五条水政执法人员由局领导班子研究任免,担任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的任免需征得深圳市水政监察支队的审核同意。

第六条水政执法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三年。

水政执法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连任。

考核不合格或因故调离工作的,任期自动中止,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免除任命,收回执法证件和标志。

 

南山区水务行政执法队伍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水务行政执法(以下简称“水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本大队水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习培训要注重方式方法,讲究实效,坚持抓好五个结合:

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辅导讲课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理论辅导和现场观摩相结合,选送培养和定期轮训相结合,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相结合。

第三条水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市法制部门统一组织的上岗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

第四条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制订所属人员学习培训的年度计划和月计划,并监督落实。

第五条水政执法队伍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基本知识和涉及水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

(三)水政执法工作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文件;

(四)水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技能的基本常识;

(五)体能和队容风纪训练;

(六)其它与水政执法相关的业务知识。

第六条水政执法人员培训的方式为举办培训班、学校进修、现场观摩、外出考察等;学习方式为集体学习、自学等。

第七条水政执法大队每年组织集中培训不少于1期、学时不少于3天;每月组织集体学习不少于2次、学时不少于8小时;个人自学每周不少于5小时。

第八条严格考勤,每季度公布一次学习培训考勤情况。

第九条水政监察大队每年组织一次水政执法人员业务考试,考试可采取闭卷或开卷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水政执法队伍培训学习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南山区水务行政执法装备配备使用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水务行政执法(以下简称“水政执法”)装备的配备和使用管理,使本大队装备器材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备用状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装备,是指为保障本大队水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应当具备的交通、通讯、取证、办公等方面的设备和器材等。

第三条本大队应根据本级承担的执法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向局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及时提出配备执法装备的申请。

第四条水政执法必须配备的装备包括:

(一)交通工具:

汽车(每五人配备一辆)等;

(二)通讯器材:

移动电话和对讲机等;

(三)调查、取证工具:

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望远镜等(每两人配备一组);

(四)办公设备:

电话、传真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

第五条水政执法装备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和使用制度,由专人使用和管理,不准外借。

第六条建立水政执法装备维修保养制度,按照不同品种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保养,确保装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交通工具的维修保养应列入主管部门维修计划。

第七条本大队应根据设备和器材使用年限及运行状况,及时向局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提出设备、器材更新计划。

第八条对使用不当或保养不善致使设备损坏的,应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赔偿经济损失。

 

南山区水务行政执法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为强化服务意识,树立本大队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服务承诺制,是指本大队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设置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服务承诺内容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履行工作职责,坚持依法行政;

(二)开展水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无偿提供水法规咨询,努力提高全社会水法制观念;

(三)实行执法公示和政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严格遵守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吃、拿、卡、要”;

(五)恪尽职守,廉洁高效,热情服务,文明礼貌;

(六)着装整洁,持证、挂牌上岗。

第四条本大队工作人员应使用文明用语,杜绝服务忌语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

第五条认真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制度,对群众的咨询和信访、投诉,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第六条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有关单位和服务对象的投诉、监督,及时做好调查并给予答复。

第七条违反服务承诺制度的,一经调查核实,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

附件:

《南山区水务行政执法文明用语、服务忌语》

 

南山区水务行政执法文明用语、服务忌语

(一)文明用语

1、您好请坐请喝水请稍等很抱歉,让您久等了

2、请问您有什么事需要我们服务(帮助)

3、您的事不在我这儿办,我带您去某某科(办)办理

4、我们是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工作人员,现依法对您单位进行执法检查,请予配合

5、这是我的执法证,请您过目

6、如果我们的执法有不妥的地方,请您给予监督

7、您反映的情况,我们会尽快答复

8、这是我们的职责,谢谢您的合作

9、您的意见很好,我们一定改进

10、谢谢对不起没关系再见请走好

(二)服务忌语

1、我们是水政执法的,叫老板来,快点!

2、这是怎么回事,你们搞什么名堂!

老实点!

3、你们违法了,还想狡辩!

胆子不小啊!

4、少啰嗦,错了还强词夺理!

5、你们跟我们讲狠,我们走着瞧!

看谁狠!

6、这事我说了算,找谁都没用!

7、有意见找领导,找我没用!

8、听我的,还是听你的!

9、政策在墙上挂着,自己去看!

10、我就是这态度,有本事你告去!

 

南山区水务行政执法公示制

第一条为加强水务行政执法(以下简称“水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局机关将水政执法的范围、职责、权限、时限、程序、结果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局机关应将水法律、法规和重要规章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等进行公示。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

(二)执法事项;

(三)执法依据;

(四)执法标准;

(五)执法程序;

(六)办理期限;

(七)执法岗位、人员职责;

(八)违约责任;

(九)监督电话;

(十)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需新公示的内容,办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四条水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示栏、公示牌;墙壁、橱窗、宣传牌、电子显示屏等;

(二)公示手册、公示卡片;

(三)媒体公示;

(四)其他方式。

第五条水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局机关向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报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本大队公布的主要职责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编制部门批准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当事人对未经公示的水政执法行为有权提出质疑,水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质疑、咨询应负责、耐心、细致地给予解答。

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改进。

 

南山区水务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为加强水务行政执法(以下简称“水政执法”)责任,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责任制,是指局机关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水政执法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责任制的形式,落实到本大队和每一个执法岗位,使法律、法规和规章得以贯彻实施的制度。

它是水政执法公示制度、水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水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总称。

第三条本大队受局机关的委托从事水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水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第二责任人,本大队负责人是第三责任人。

第五条执法人员必须具备《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和《水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经过岗位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领取水务执法证件,方可上岗。

第六条本大队工作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区政府《三定》方案中批准的职责范围进行确定,并合理设置执法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执法人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岗位职责,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七条本大队对水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宣传职责。

每年本大队应组织对所属执法人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

第八条局机关或本大队应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权限、时限、程序等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

将执法的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时限等告知当事人。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理由,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条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程序、管辖、期限、回避等规定,依法收集、调取证据。

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合法、公正、适当。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或导致作出错误决定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执法队伍及其人员执法违法、构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按照《南山区水务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大队要层层分解目标任务,签订执法目标责任状,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目标实现。

第十四条本大队执法工作的主要目标为:

(一)辖区内不发生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水事秩序和边界秩序良好;

(二)水政执法案卷评查达90分以上。

(三)不发生因执法引起的当事人死亡、轻微伤以上伤害事件;

(四)不发生因执法引起的执法人员死亡、轻微伤以上伤害事件;

(五)不发生复议、诉讼(但明显系复议、诉讼机关错误的除外,由局机关负责人讨论认定);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南山区水务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

及奖惩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务行政执法(以下简称“水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议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注重工作实绩,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任免、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考核内容分为德(思想修养、职业道德)、能(行政执法水平、业务技术水平以及管理才能)、勤(工作态度、出勤情况)、绩(执法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四个方面。

第四条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等三个等次。

第五条被考核人当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评定为不称职:

(一)殴打、体罚、虐待当事人或因重大执法过错造成当事人轻伤以上的;

(二)因执法工作中出现重大过错,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因执法过错引发群体上访的;

(四)因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条对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年度考核或单项评比中被评为优秀的;

(二)在宣传贯彻水务法律法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维护正常水事秩序中表现突出的;

(四)及时有效调处水事纠纷成绩显着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表彰的。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机关按规定给予警告或其他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仪表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将执法证件转借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警告和行政处分的。

第七条年终考核为不称职的执法人员,由局机关收回其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年终考核为不称职的执法协管员,由局机关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解聘或不再续聘。

 

南山区水务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水务行政执法(以下简称“水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本大队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下列水政执法案件认定为错案:

(一)经市、区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消、变更水政执法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经行政复议决定撤消、变更水政执法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四)市、区人民政府在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五)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认定有错误的;

(六)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执法检查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

(三)不按法定程序、方法实施执法检查的;

(四)不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实施执法检查的;

(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执法检查职责的;

(六)为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的;

(七)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

(八)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四条在水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故意或过失执法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规定区分责任并确定责任人:

(一)承办人、勘验人、记录人执法违法的,分别由承办人、勘验人、记录人承担责任;

(二)审核人、审批人、听证主持人更改或授意更改事实、证据及承办人的意见造成执法违法的,分别由审核人、审批人、听证主持人承担责任;

(三)审核人、审批人未纠正承办人的执法违法行为,造成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四)水政执法负责人指使或授意承办人执法违法的,由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承办人提出异议该负责人仍坚持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五)对应当提请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不提请研究,并造成执法违法的,由承办人或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六)集体研究决定造成执法违法的,由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如违反法律规定或歪曲事实,导致决定错误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执法人员主观故意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屡次发生错案和执法过错的;

(三)发生错案和执法过错后拒不改正,伪造、涂改、隐瞒、销毁证据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造成错案发生的。

第六条执法人员执法违法行为需经局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纪检机构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局机关行政首长作出决定。

第七条对执法违法的本大队及执法人员的追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按下列方式予以处理,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赔偿损失;

(四)取消被评选先进资格;

(五)暂停行政执法活动,离岗学习;

(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七)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八)行政处分;

(九)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追错案件须经立案、调查,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处理决定等程序。

在办理追错案件时,办案人员有权进行下列活动:

(一)调阅有关案卷材料;

(二)询问执法责任人;

(三)询问受害人、知情人;

(四)收集证据。

第十条对执法违法的本大队或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需由局机关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大队或责任人。

本大队或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局机关或区政府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受理机关应在30日内按有关规定审查并作出书面答复,确有错误的,应予改正。

 

南山区水务行政执法大案要案

请示报告和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水务行政执法(以下简称“水政执法”)监督,规范大案、要案执法程序,保证大案、要案及时、稳妥、有效的查处,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大案、要案是指以下水事违法案件:

(一)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

(二)违反水法规行为依法拟处公民5,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罚款的,或者吊销水行政许可证的;

(三)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群体性抗法事件的;

(四)水事违法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且影响恶劣的。

第三条对大案、要案,本大队应当及时了解案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局机关和市水政监察支队请示、报告。

第四条请示、报告大案、要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案、要案请示、报告表;

(二)案件来源材料(包括举报、自查、移送等);

(三)经初查获取的违法事实及其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特别紧急的大案、要案,应以电话请示报告,随后补报相关材料。

第五条局机关和市水政监察支队接到大案、要案请示报告材料后,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被指定立案查处的大案、要案的,本大队应及时汇报大案、要案查处进展情况。

第七条大案、要案结案后10日内,本大队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向市水政监察支队备案。

大案、要案备案材料除包括一般案件备案材料外,应附大案、要案请示、报告表及相关材料。

备案的材料应规范、真实、可靠。

第八条对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和备案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南山区水务行政执法程序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水务行政执法(以下简称“水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本大队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规范程序,是指对本大队执法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守的顺序、方式、步骤、时间等要求。

第三条?

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第四条?

执法人员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其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第五条?

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必须遵守以下程序: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并遵守下列程序:

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告知陈述申辩权力—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救济权利—送达—执行—备案。

(二)一般程序: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本大队应当立案查处:

1、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

3、属于本局机关管辖的;

4、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程序为: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权利告知—(听证)—处罚—送达—(复议、诉讼)—执行—结案。

(三)听证程序:

局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本局应当组织听证。

程序为:

告知—申请—确定主持人和听证员—通知—召开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案件材料应及时归档。

第七条?

执法人员不遵守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依照《南山区水务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规定追究其责任。

南山区水务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水务行政执法(以下简称“水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提高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水行政执法的一般程序。

第三条?

本大队在以下执法活动中,对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受理登记:

(一)接到单位或个人有关水政违法行为的控告、举报;

(二)接待群众来访;

(三)在日常执法和水政监察巡查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

(四)区人民政府、市水政监察支队或其他部门交办或移交的案件。

本局科室报案,必须提交书面报案材料。

第四条?

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当立案:

(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

(三)属于本局机关管辖的;

(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第五条?

立案经批准后,由本大队指派二人以上水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第六条?

对于经过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由原受理的执法人员通知举报人、控告人和移送、交办机关部门,并告知原因。

应当由市水务局管辖的要提出书面报告。

第七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必须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八条?

《调查报告》经大队负责人审查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核。

第九条?

审核必须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尊重客观事实,认真分析案情,防止主观臆断。

第十条?

审核内容包括:

(一)对立案条件、调查取证程序进行审核,看有无违反办案程序的情况;

(二)对全案的事实和证据加以审核。

鉴别证据,判明真伪,剔除矛盾,使案件事实更清楚、证据更具证明力;

(三)对案件性质及处理依据进行审核。

判断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第十一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局机关应当组织集体讨论。

第十二条?

凡符合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案件,应及时呈报市水务局备案。

 

南山区水务行政执法法律文书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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