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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

单位(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方式:

                              

个人(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现住地: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乙方符合甲方录用标准(工作技能、健康状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和试用期

1、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终止日期     年   月   日。

2、本合同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

试用期满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录用:

                        

                         。

3、在试用期,不论乙方是否达到上述要求,只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其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提供虚假身份证明、学历、学位、技术资格等各种文书、资料、证明;

(2)隐瞒病历;(3)隐瞒与其它仍存续或未终止未解除的劳动关系;(4)不能完成工作、不能达成工作目标、不能达成试用期绩效评估80分以上;(5)有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6)患精神病或其它病症(包括新发病症和原有病症发作);(7)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出勤;(8)拒绝完成主管交办的其它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权在试用期限届满之前提前结束试用期正式聘用乙方。

在这种情况下,试用期届满之日以甲方通知乙方正式聘用之日为准。

4、试用期限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作,工作内容为          ,工作地点为          。

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生产经营的变化及乙方的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同时乙方的工资等待遇也可做相应调整,乙方同意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及待遇调整,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及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无权获得相应补偿金。

3、乙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乙方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工作时间制度

乙方所在的岗位执行以下第种工时制度:

(备注:

实行第2、3种工时制须依法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1、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3、不定时工作制度。

(二)加班安排

1、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安排乙方加班。

2、乙方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应当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的申请,说明加班的理由和时间,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后,方视为加班,享受加班待遇。

加班时间,以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

乙方未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未经甲方相关负责人的批准,乙方擅自滞留在甲方办公场所的,不属于加班,乙方也无权主张加班待遇和劳动法上的其他权利。

(三)休息休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等有薪假期;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限和相应待遇。

2、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且每周保证一天休息的,在周六、周日上班的不视为加班,甲方可以安排其他时间为乙方每周休息日,乙方对此表示认可。

(四)事假

1、乙方工作期间如遇特殊情况要请事假的,乙方须提前写假条,由乙方的上级主管审查后签字批准后方可生效,甲方批准后按实际请假天数扣乙方工资。

2、乙方请事假未经甲方批准或乙方未请假擅自离岗的,按乙方旷工处理。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甲方有权予以除名。

第四条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

(一)工资支付基本条件

乙方可得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试用期内只领取基本工资,试用期满正式录用后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享受相应的效益工资。

奖金、津贴、补贴按照甲方制定的分配制度执行。

(二)工资计算方式

工资标准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1、实行计时工资。

试用期月基本工资为元(税前);试用期满正式录用后的月基本工资为元(税前),效益工资部分根据甲方经营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

2、实行计件工资制。

计件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人民币元。

未约定的,按照甲方现有规定的计件定额和计件单价执行。

3、双方另行约定工资按照年薪元或其他形式支付。

(三)工资调整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技术水平、熟练程度、贡献大小以及生产经营的变化适时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

乙方同意实行变岗变薪制度,即乙方的劳动报酬随工作地点、工种、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的变化而改变,按照甲方的薪酬制度相应调整,无需另行协商。

(四)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双方约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为:

(不得低于月基本工资标准)。

(五)工资支付

1、甲方以人民币的形式每月日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发放乙方上月/本月/下月工资。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为:

2、甲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保障乙方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备注:

应当于协议达成后三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社会保险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有关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甲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列举具体项目和数额)。

属于乙方个人负担的部分,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五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范、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2、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已经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对乙方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3、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各级相关部门以及甲方制定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二)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穿戴和使用。

(三)技能、安全培训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岗位操作规程、技能和安全等培训。

第六条规章制度

(一)规章制度之制定和遵守

1、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包括但不限于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考勤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制度)。

2、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甲方已将上述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交付一套给乙方。

乙方在签约时已经熟悉并接受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生产、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3、甲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乙方违反规章和劳动纪律,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给与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追究其他责任。

4、甲方因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而对其罚款的金额由甲方依据规章制度确定。

并可根据乙方的情节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降低乙方的工资级别。

(二)违反规章制度的责任(备注:

这部分可以从简,转入规章制度中详细规定即可)

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法律、法规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指累计次以上)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3)有违法乱纪行为的;(4)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2、由于乙方违法行为或不良社会行为而给甲方形象造成巨大伤害的,甲方可根据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乙方予以相应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有权在乙方应得报酬中直接依法扣除。

4、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甲方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全面履行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协商变更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条件,或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非变更事项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并相应调整乙方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协商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乙方任意解除

1、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满后,乙方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签订保密协议的,其通知期另行约定。

2、甲方接到前述通知后,可以要求乙方在通知期内继续上班,也可以缩短通知期限免除乙方上班义务并随时要求乙方办理离职手续。

此种情况仍为乙方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解释为甲方解除合同。

(3)乙方有理解除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甲方即时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其他兼职关系(包括各种全日制、非全日制、提成制、代理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含缓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拒不服从甲方岗位调整及工作安排的;

8、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的;

9、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10、应聘时以及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提供虚假证件、虚假陈述或者提供不完整、不真实的资料或者证明文件的;

11、违反本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12、生活作风不端正,受到治安处罚,对用人单位形象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严重扰乱甲方生产、工作秩序的,受到甲方处分的;

13、法律、法规、甲方企业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甲方提前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甲方企业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限制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经济补偿金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涉及经济补偿金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合同期满终止与顺延

1、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均有权选择是否续订合同。

乙方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向甲方书面确认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意向,截止合同期满之日,仍无书面明确告知甲方续订劳动合同意向的,视为乙方不同意以原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2、本劳动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双方未能另行签订新的书面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乙方继续为甲方工作而甲方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双方同意按照原合同约定条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或者甲方指定的期限(二者冲突时以甲方指定期限为准)。

第九条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

(一)商业秘密的范畴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设计资料、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报价资料、客户资料、合同、内部文件、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2、本合同为甲方内部文件,乙方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离职时必须退回甲方,如有泄露按本合同泄露商业秘密的规定处理。

(二)先前保密义务

乙方保证在受聘于甲方之前不存在任何保密协议或类似协议约定的商业秘密使用限制及就业岗位限制,如乙方的保证与事实不符,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因此给甲方及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甲方的所有费用支出。

(三)保密义务

1、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不得自营或与甲方以外的人再行合作进行与甲方的业务相同或者相类似或者相竞争的业务,否则视为乙方严重侵害甲方商业秘密并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乙方因此获得的所有利益和收入归甲方所有,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甲方的商业秘密,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各项费用支出)。

(四)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应承担__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10条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

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禁止期限为     年。

甲方在竞业禁止期内每月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元。

如乙方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将支付违约金为        元。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涉及诉讼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一)先前协议

双方在此之前签订的所有劳动合同(包括专门针对培训、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购房等个别事项签订的协议),凡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应以本合同为准。

没有冲突的部分,在其有效期内仍维持其效力。

(二)合同附件

1、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甲方在企业内公开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均属合同的主要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应严格遵守。

(三)联系方式

1、乙方变更通信联系地点的,应在七日内以书面告知甲方,否则有关通知和文件以乙方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信联系地点为准,甲方给予乙方的挂号或者特快专递邮件付邮10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因乙方通信地址不明造成无法联系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2、除前述方式外,甲方还有权选择以登报发表公告、通知、声明,或者向乙方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或通知。

3、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时,授权合同首部的“紧急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调解、代为签署和收取相关文书、代为领取款项和财物的权限,无需另行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四)其他

1、

2、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未尽事宜

合同未尽事宜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若没有相关规定,可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涂改或冒签无效。

(三)合同文本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需鉴证本案的,多备一份副本报送甲方所在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备案。

甲方:

(盖章)乙方:

(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20年月日20年月日

附:

1、乙方身份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复印件,如驾驶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

2、甲方交付给乙方保管或使用的材料、用具、设备清单。

(备注:

相应的价值可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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