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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志者事竟成

有志者事竟成,破釜沉舟,富贵贫贱没有根。

苦心人天不负,卧薪尝胆,帝王将相本无种。

  无冥冥之志者,无昭昭之明。

无昏昏之事者,无赫赫之功。

  机遇垂青于有准备的头脑;幸运尝赐给勇敢的追求者。

  奇迹永远出现在没人想到的地方;成功总是发生在对不可能的挑战。

  审毫厘之小计,遗天下之大数。

  神仙本是凡人做,只怕凡人心不坚。

  把握时机,一着争来千古业;学会放弃,小不忍则乱大谋。

  海天一色指引名人去路;波涛汹涌唤醒久醉英雄。

  善中有恶恶中有善,处事不能太认真。

  教子成才的道路上不存在“偏听则暗,兼听则明”的问题,而是“多听则乱、越听越糊涂”。

  江山全靠文人捧,一介才子一座楼。

  个人的能力相差无几,要善于利用环境中的“舆马、舟楫”之类的“物”,只有“善假于物”才能胜人一筹,才能成大事。

  任何一种能力都是训练出来的。

  人生的路本来就是从不会中走出来的。

  教子道,贵在早。

空白纸,画得好。

  一岁养,快快长。

二岁教,大必孝。

  三至四,学前期。

教算术,学识字。

  五上学,不可迟。

习教化,习礼仪。

  六独立,学自理。

三看大,七看老。

  幼一年,值十年。

勿延晚,宁超前。

  一日计,在于晨。

一年计,在于春。

  一生计,在于童。

误童年,误一生。

  世间事,皆可待。

儿教育,万勿等。

  天才者,神童始。

神童者,早教致。

  早开发,早发现。

早培养,要远

假化肥坑农害农方城县16户农民索赔无门

中广网    08-04-2509: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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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假化肥影响 农民今年口粮无望

 

中广网郑州4月25日消息(记者辛如记)农村购物索要发票意识淡薄,一向不索要发票的16户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独树镇黄庄村农民眼下懵了,因为购买使用了假化肥,眼看着170亩小麦绝收在即,手中没有发票却无法索赔。

 

 

受灾小麦

   昨天上午,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独树镇黄庄村落庄自然村,村民铁建民一筹莫展,再有2个月就到了麦收季节,他家的16亩小麦却如同韭菜一般,株高只有10厘米,到现在还没有打包,绝收已成定局。

而相邻土地上正常生长的小麦,株高都在80厘米左右,早已抽穗,正处在养花期。

 

 

受灾小麦与正常小麦对比图

   与铁建民家小麦长势一样的,还有许学清、田国军等15户农民,去年秋天种麦时,他们均施了“俄罗阿康”牌复合肥。

他们称,这些复合肥均是从同一经销商处购买的,而施了这种化肥的油菜和菀豆,长势同样受到很大影响。

 

 

受灾小麦与正常小麦对比图

  据以往生产小麦标准计算,一亩小麦大约收800到900斤,每斤小麦0.78元,每亩小麦农民可以收入600元左右,170亩小麦农户损失就超过了10万多元,对于辛辛苦苦忙碌16户农户来讲,这就是他们家庭大部分的收入来源。

“我家一共种了22亩小麦,16亩施了这种肥后绝收,今年的口粮都成了问题”,铁建民说。

   假复合肥作崇

  16户受害农民称,所用化肥是2007年9月他们在独树镇个体化肥经销商杜振的销售点上购买的,名叫“俄罗阿康”牌复合肥,一共购买了84袋。

 

 

南阳市土壤肥料监测化验中心检验报告

  铁建民介绍,发现小麦长势出现问题后,2008年4月6日,16户农民兑钱,由沈清林、许学清、田国军、徐献克、曹茂永五位农民将去年剩下的复合肥送到了“南阳市土壤肥料化验检测中心”,化验结果显示这批化肥不符合样品标志,为假、劣产品。

随后他们又咨询了农业专家,专家称“小麦长势与所用化肥有直接关系,并且据化验数据结果来看,该化肥不但影响小麦生长,而且毒害小麦根须,造成小麦生长受挫、不结麦粒的直接原因”。

  铁建民说,化验结果出来后,他们拿着化验单直接去找杜振协商,杜振最初称“找经销代理商拉回化肥,给你们弥补损失”,3天后大家再去找他,杜就不认账了,称“自己从来没有经销过这种化肥”,并且放言“我家表舅在市工商局当领导,你们想怎么告就怎么告吧……”。

几位受害农户称,这种复合肥每袋重50公斤,现钱购买为120元一袋,欠账为125元一袋。

事发时许学清还欠着杜振570元化肥钱,但杜称“所欠化肥款不是同一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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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淮阳假冒“史丹利”烧苗事件谁之过?

中国化肥网 2012-6-128:

57:

41 来源:

本网论坛 【大中小】

  2012年4月20日部分媒体刊登了《淮阳6村300亩麦苗枯死,村民称因施“史丹利”复合肥》的报道主要内容为:

淮阳县临蔡镇孟堂村、马寺村等6个村的许多村民种植的300余亩小麦出现不同程度的麦苗枯黄甚至枯死的现象村民称出现麦苗枯死现象的地块都施用了“河南史丹利肥业有限公司”(简称“河南史丹利”)进村推销的复合肥。

  4月23日,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史丹利化肥)在媒体针对上述传闻刊登澄清如下说明: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一家集高塔复合肥及其它新型复合肥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大型现代化复合肥企业下辖史丹利化肥吉林有限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史丹利化肥(平原)有限公司(山东德州市)、史丹利化肥贵港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史丹利化肥宁陵有限公司(河南商丘市)、史丹利化肥遂平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市)、史丹利化肥当阳有限公司(湖北宜昌市)和临沂史丹利化肥销售有限公司7个生产型和销售型全资子公司。

  截至目前除前述企业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具有直接或间接投资关系的“史丹利”名号的化肥企业或机构。

“史丹利”作为公司独家使用的名号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需征得公司同意才可使用此名号或包含此名号的名称。

  “河南史丹利肥业有限公司”系在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注册设立的一家公司该公司住所为淮阳县白楼工业开发区。

该公司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企业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具有授权经营、区域代理、品牌许可、售后服务等特定联系。

公司严格把控产品质量,截至目前暂无因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作物枯黄的现象。

  记者联系了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吴经理,他表示,目前当地政府部门正在处理此事,还没有结果。

  专家评析:

  案件性质:

本案是一起因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而使消费者受损的民事案件。

  本案焦点:

  1.河南史丹利公司是否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从本案叙述的案情来看,由于本案没有叙述史丹利化肥及河南史丹利公司成立注册登记的时间,也没有讲明史丹利化肥“史丹利”驰名商标的具体认定时间。

因此,只能通过假设情况来分析,若史丹利化肥“史丹利”驰名商标的认定时间早于河南史丹利公司注册登记的时间,那么河南史丹利公司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若史丹利化肥“史丹利”驰名商标的认定时间晚于河南史丹利公司注册登记的时间,那么河南史丹利公司就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按照商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史丹利化肥公司认为河南史丹利公司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河南史丹利公司的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2.史丹利化肥公司应当如何维权。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处理。

由此可见,从本案叙述的发生在河南省的案情来分析,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投诉,请求处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因此,若史丹利化肥公司企业名称注册登记的时间早于河南史丹利公司,那么史丹利化肥公司也可以河南史丹利公司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本案给农民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结合本案叙述的案情分析,本案农民由于购买施用了“河南史丹利肥业有限公司”进村推销的复合肥,导致种植的300余亩小麦出现不同程度的麦苗枯黄甚至枯死的现象发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案农民可以向推销此批复合肥的商家或生产企业主张权利,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史丹利化肥公司已经登报发表声明,说明其与河南史丹利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关系,事实若本案所述,那么史丹利化肥公司对因使用本案复合肥而给农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就案说法:

  保护好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现实中,有很多不法企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假冒或仿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实质上就是一种“傍名牌”的行为,往往给“被傍”的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

因此,企业要时刻注意保护好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

  一旦发现他人将与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或者他人将与本企业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要及时主张权利。

根据相关规定,对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承办;对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河南淮阳假冒“史丹利”烧苗事件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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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来源:

本网论坛 【大中小】

  2012年4月20日部分媒体刊登了《淮阳6村300亩麦苗枯死,村民称因施“史丹利”复合肥》的报道主要内容为:

淮阳县临蔡镇孟堂村、马寺村等6个村的许多村民种植的300余亩小麦出现不同程度的麦苗枯黄甚至枯死的现象村民称出现麦苗枯死现象的地块都施用了“河南史丹利肥业有限公司”(简称“河南史丹利”)进村推销的复合肥。

  4月23日,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史丹利化肥)在媒体针对上述传闻刊登澄清如下说明: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一家集高塔复合肥及其它新型复合肥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大型现代化复合肥企业下辖史丹利化肥吉林有限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史丹利化肥(平原)有限公司(山东德州市)、史丹利化肥贵港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史丹利化肥宁陵有限公司(河南商丘市)、史丹利化肥遂平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市)、史丹利化肥当阳有限公司(湖北宜昌市)和临沂史丹利化肥销售有限公司7个生产型和销售型全资子公司。

  截至目前除前述企业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具有直接或间接投资关系的“史丹利”名号的化肥企业或机构。

“史丹利”作为公司独家使用的名号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需征得公司同意才可使用此名号或包含此名号的名称。

  “河南史丹利肥业有限公司”系在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注册设立的一家公司该公司住所为淮阳县白楼工业开发区。

该公司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企业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具有授权经营、区域代理、品牌许可、售后服务等特定联系。

公司严格把控产品质量,截至目前暂无因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作物枯黄的现象。

  记者联系了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吴经理,他表示,目前当地政府部门正在处理此事,还没有结果。

  专家评析:

  案件性质:

本案是一起因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而使消费者受损的民事案件。

  本案焦点:

  1.河南史丹利公司是否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从本案叙述的案情来看,由于本案没有叙述史丹利化肥及河南史丹利公司成立注册登记的时间,也没有讲明史丹利化肥“史丹利”驰名商标的具体认定时间。

因此,只能通过假设情况来分析,若史丹利化肥“史丹利”驰名商标的认定时间早于河南史丹利公司注册登记的时间,那么河南史丹利公司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若史丹利化肥“史丹利”驰名商标的认定时间晚于河南史丹利公司注册登记的时间,那么河南史丹利公司就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按照商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史丹利化肥公司认为河南史丹利公司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河南史丹利公司的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2.史丹利化肥公司应当如何维权。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处理。

由此可见,从本案叙述的发生在河南省的案情来分析,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投诉,请求处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因此,若史丹利化肥公司企业名称注册登记的时间早于河南史丹利公司,那么史丹利化肥公司也可以河南史丹利公司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本案给农民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结合本案叙述的案情分析,本案农民由于购买施用了“河南史丹利肥业有限公司”进村推销的复合肥,导致种植的300余亩小麦出现不同程度的麦苗枯黄甚至枯死的现象发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案农民可以向推销此批复合肥的商家或生产企业主张权利,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史丹利化肥公司已经登报发表声明,说明其与河南史丹利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关系,事实若本案所述,那么史丹利化肥公司对因使用本案复合肥而给农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就案说法:

  保护好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现实中,有很多不法企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假冒或仿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实质上就是一种“傍名牌”的行为,往往给“被傍”的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

因此,企业要时刻注意保护好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

  一旦发现他人将与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或者他人将与本企业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要及时主张权利。

根据相关规定,对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承办;对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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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淮阳假冒“史丹利”烧苗事件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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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4月20日部分媒体刊登了《淮阳6村300亩麦苗枯死,村民称因施“史丹利”复合肥》的报道主要内容为:

淮阳县临蔡镇孟堂村、马寺村等6个村的许多村民种植的300余亩小麦出现不同程度的麦苗枯黄甚至枯死的现象村民称出现麦苗枯死现象的地块都施用了“河南史丹利肥业有限公司”(简称“河南史丹利”)进村推销的复合肥。

  4月23日,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史丹利化肥)在媒体针对上述传闻刊登澄清如下说明: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一家集高塔复合肥及其它新型复合肥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大型现代化复合肥企业下辖史丹利化肥吉林有限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史丹利化肥(平原)有限公司(山东德州市)、史丹利化肥贵港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史丹利化肥宁陵有限公司(河南商丘市)、史丹利化肥遂平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市)、史丹利化肥当阳有限公司(湖北宜昌市)和临沂史丹利化肥销售有限公司7个生产型和销售型全资子公司。

  截至目前除前述企业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具有直接或间接投资关系的“史丹利”名号的化肥企业或机构。

“史丹利”作为公司独家使用的名号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需征得公司同意才可使用此名号或包含此名号的名称。

  “河南史丹利肥业有限公司”系在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注册设立的一家公司该公司住所为淮阳县白楼工业开发区。

该公司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企业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具有授权经营、区域代理、品牌许可、售后服务等特定联系。

公司严格把控产品质量,截至目前暂无因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作物枯黄的现象。

  记者联系了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吴经理,他表示,目前当地政府部门正在处理此事,还没有结果。

  专家评析:

  案件性质:

本案是一起因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而使消费者受损的民事案件。

  本案焦点:

  1.河南史丹利公司是否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从本案叙述的案情来看,由于本案没有叙述史丹利化肥及河南史丹利公司成立注册登记的时间,也没有讲明史丹利化肥“史丹利”驰名商标的具体认定时间。

因此,只能通过假设情况来分析,若史丹利化肥“史丹利”驰名商标的认定时间早于河南史丹利公司注册登记的时间,那么河南史丹利公司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若史丹利化肥“史丹利”驰名商标的认定时间晚于河南史丹利公司注册登记的时间,那么河南史丹利公司就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按照商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史丹利化肥公司认为河南史丹利公司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河南史丹利公司的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2.史丹利化肥公司应当如何维权。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处理。

由此可见,从本案叙述的发生在河南省的案情来分析,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投诉,请求处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因此,若史丹利化肥公司企业名称注册登记的时间早于河南史丹利公司,那么史丹利化肥公司也可以河南史丹利公司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本案给农民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结合本案叙述的案情分析,本案农民由于购买施用了“河南史丹利肥业有限公司”进村推销的复合肥,导致种植的300余亩小麦出现不同程度的麦苗枯黄甚至枯死的现象发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案农民可以向推销此批复合肥的商家或生产企业主张权利,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史丹利化肥公司已经登报发表声明,说明其与河南史丹利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关系,事实若本案所述,那么史丹利化肥公司对因使用本案复合肥而给农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就案说法:

  保护好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现实中,有很多不法企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假冒或仿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实质上就是一种“傍名牌”的行为,往往给“被傍”的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

因此,企业要时刻注意保护好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

  一旦发现他人将与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或者他人将与本企业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要及时主张权利。

根据相关规定,对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承办;对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史丹利不合格复合肥坑农淮阳六村300亩麦苗枯死

2012年04月27日10:

38来源:

河南日报农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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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踪报道

  本报讯(记者巴富强)本报于4月20日刊发《淮阳县临蔡镇:

六个村300亩麦苗发黄枯死》一文后,淮阳县工商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责令经检大队对产品进行抽样,并报送质检部门进行检测。

  4月26日记者在淮阳县工商局了解到,据安徽中科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显示:

“河南史丹利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氮、磷、钾含量分别为0.5%、0.4%、0.3%,总养分为1.2%,而国家技术标准要求为总养分不低于43%,属不合格产品;“河南史丹利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活性胺酸鳞钾酵菌肥”氮、磷、钾含量分别为0.2%、1.4%、0.5%,总养分为2.1%,而国家技术要求为总养分不低于38%,属不合格产品。

  据淮阳县工商局调查统计,“河南史丹利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和“高活性胺酸鳞钾酵菌肥”在淮阳县临蔡镇6个行政村销售有566袋,涉及到77户农户,439亩小麦。

  据了解,“河南史丹利肥业有限公司”是在河南省工商局核准的名称,由周口市工商局注册,生产基地在淮阳。

周口市工商局注册科的负责人电话中告诉记者,该公司因涉嫌造假,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依法于2011年12月26日吊销其营业执照。

  “河南史丹利肥业有限公司”不合格复合肥坑农事件,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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