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营改增后地方各税费种缴纳汇总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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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营改增后地方各税费种缴纳汇总DOC

地方税务局营改增后地方各税费种缴纳汇总

地方税收各税费种: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排污费、土地闲置费。

一、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1、征税对象: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税率

a、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45%):

工资、薪金所得

  b、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2)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c、除上述外的所得:

20%,应注意的问题:

  

(1)稿酬减征30%;

  

(2)劳务报酬加成征收;

  (3)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适用10%的税率;

  (4)储蓄利息:

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纳税期限:

a、工资薪金所得:

通常按月计征.特定行业的工薪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

  b、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按年计算,分月预缴

  c、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按年计算。

注:

年度内分次取得的,应按次预缴。

 d、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按次缴纳

4、纳税申报  

a、工资薪金所得:

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b、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c、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年终一次性取得的,年度终了后30日申报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的,应在每次取得后的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d、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注;境外取得所得,在年度终了30日内申报纳税。

 二、资源税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开采资源税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对象及税率:

,湖北省已开采的17种矿产资源按以下税率执行:

铁矿3%、金矿4%、铜矿6%、锰矿4%、磷矿石7%、萤石2%、高岭土2%、石灰石6%、石膏2%、、石英砂5%、膨润土10%、方解石5%、长石1%、重晶石2%、大理岩和花岗岩5%、绿松石8%、井矿盐4%、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地热水和矿泉水资源税的征收仍按原规定按每吨2元的。

3、纳税期限与纳税申报

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货款结算方式和资源税征收的几种情况,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a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b.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c.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d.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e.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三、印花税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举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对象及税率:

 a.购销合同;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b.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c.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之五贴花;

  d.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e.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f.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g.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h.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i.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j.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k.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l.营业帐簿;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5元/件

 m.权利、许可证照;5元/件

3、纳税期限与纳税申报

  通常在书立或领受时自行贴花。

即:

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自行贴花。

 注:

a.国外签订的合同,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b.经批准按月汇总缴印花税的,应于次月10日前申报纳税。

 

四、房产税

1、纳税义务人: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使用人。

2、征税对象及税率: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税率:

(1)从价计税:

1.2%

  

(2)从租计税:

12%

 对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a.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b.纳税人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c.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纳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d.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e.纳税人购置存量房地产,自办理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f.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g.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产使用或交付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五、土地使用税

1、纳税义务人: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范围及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率:

麻城市根据土地等级2-6元/m2。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A、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B、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C、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D、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F、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税款申报缴纳期限: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

可分上、下半年两次或以年一次申报缴纳。

六、耕地占用税

1、纳税义务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对象及税率: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税率:

麻城市25元/m2

3、纳税期限与纳税申报

a.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b.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c.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征收耕地占用税。

  d.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七、契税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2、契税的征税对象:

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其具体征税范围包括: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

税率:

4%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4、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八、土地增值税

1、纳税义务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对象及税率:

a.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b.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

  c.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则不予征税。

  

税率:

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比例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40%、50%、60%。

3、纳税期限:

a、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b、纳税人因经常发生转让房地产行为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可按月或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缴纳。

4、纳税申报  

a.一次性交割付清价款,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数日内一次性缴纳全部税款。

  b.分期收款方式转让,合同规定的收款日确定,按比例计算每次税额,每次收款后数日内缴纳。

  c.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的,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九、车船税

1、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内资单位和个人。

2、征税对象及税率:

  湖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项目

计税

单位

税额标准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24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6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2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元

  4.0升以上的

4500元

商用车

客 车

大型

每辆

600元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

包括电车。

中型

每辆

4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

包括电车。

货 车

整备质量每吨

84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42元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84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84元

摩托车

每辆

60元

注: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按《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税额执行。

3、纳税期限: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即该车船交付的当月,应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4、纳税申报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十、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义务人:

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征税对象及税率:

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

 3、纳税期限与纳税申报: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消费税、增值税同时缴纳。

 十一、教育费附加

1、纳税义务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2、征税对象及税率:

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精神,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

 3、纳税期限与纳税申报:

教育费附加应当与消费税、增值税同时缴纳。

十二、地方教育附加

1、纳税义务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2、征税对象及税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将地方教育附加下调为1.5%

 3、纳税期限与纳税申报:

教育费附加应当与消费税、增值税同时缴纳。

 

十三、企业所得税

1、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

2、征税对象:

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

a、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税率为25%

b、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境内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税率为20%(实际10%)

c、小型微利企业为20%

d、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

3、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纳税年度

  a.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b.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c.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二)汇算清缴: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终止清算: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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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五险¡±。

即: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费

a、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人: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自由职业者、农民合同工。

b、费率和计费依据:

企业缴费费率为20%左右,计费依据为上月工资总额。

企业职工个人费率为8%,计费依据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

事业单位费率不同,职工计费依据为本人上月应发基本工资,单位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之和为计费依据。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黄冈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分档缴费,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

2、失业保险费

a、失业保险费缴费人:

基本养老保险费纳费人: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b、费率和计费依据:

单位缴费部分费率为1.5%,个人缴费部分的费率为0.5%;计费依据为上月工资总额。

3、基本医疗保险费

a、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b、费率和计费依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的费率在8%左右,职工个人的费率为2%。

企业缴费部分的计费依据为上月工资总额,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职工个人缴费的计费依据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麻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规定缴费标准征收。

4、工伤保险费

a、工伤保险费缴费人: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b、费率和计费依据: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立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立若干费率档次。

一般在1%左右,定期由社保经办机构调整。

计费依据为企业上月工资总额。

5、生育保险费

a、生育保险费缴费人: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b、费率和计费依据:

费率为1%,计费依据为企业上月工资总额。

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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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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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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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

均须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年度缴纳保障金。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Á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Á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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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费缴费人: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2、排污费的征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复核期满或者作出复核决定后5日内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传送经排污者签收的《排污费核定通知书》。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传送的《排污费核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书》。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指定的商业银行足额缴纳排污费。

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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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人:

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

满两年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2、排污费的征收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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