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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一、业务划分

井下用电设施的维护及责任划分原则是:

谁使用、谁维护,并按归属进行划分。

属单一电缆的自变电所或配电点馈电开关出线接线柱开始由相关使用单位负责,开关本身仍由变电所或配电点所属单位负责;受煤点处的信号电缆由信号电源馈出设备的责任单位所有,但日常维护仍按责任区域进行划分;共用的电缆,相关单位负责维护(由电源馈出端开始)自本单位接电设备开始向后至本单位设备终端之间的所有电缆及电器(有特殊或例外情况的由机电科指定维护单位)。

在此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如下划分:

1、运输队:

负责维护轨道运输大巷、采区运输轨道巷、综(炮)采上付巷本队最里面一部绞车以外的低压(绞车及信号)电缆、电器,综(炮)采下付巷绞车及其以外的电缆(含信号线),副井底绕巷及本队所用的其它所有电器、电缆。

2、炮采队:

负责维护炮采工作面上付巷除运输队所属电缆、信号线、电器设备以外的电器设备、电缆。

由工作面至采区运输(皮带或轨道)巷交叉口,炮采工作面下付巷回柱绞车以里及本队所用其它所有电器、电缆。

3、综采队:

负责维护工作面下付巷回柱绞车以里的电缆、电器设备,上付巷除运输队电器设备及电缆以外的及本队所用的其它所有电器、电缆。

4、煤巷队:

负责维护由采区运输(皮带或轨道)巷至掘进巷道内的及本队所用的其它所有电器、电缆。

5、岩巷队:

负责维护自电缆电源馈出侧或掘进巷道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巷道内及本队所用的其它所有电器、电缆。

6、巷修队:

负责维护本队所用设备的电缆、电器,由本队施工引起的电缆重新悬挂及电器维护工作。

7、通风队:

负责维护消防材料库内及本队其它所用的电缆、电器设施。

8、机修队:

负责维护井下材料库门口3米以内的电缆、电器设备。

9、抽探队:

负责维护瓦斯泵房内及本队所使用的其它所有电器、电缆。

10、注浆队:

负责维护本队所用设备的电缆、电器,由本队施工引起的电缆重新悬挂及电器维护工作。

11、调度室:

负责模拟调度系统线路设施、核子秤、通讯线路及设施等的管理和维护。

12、机电一队:

负责副井筒内(井口、井底接线盒之间)电缆,主井筒、中央变电所、中央泵房内及本队所使用的其它所有电器、电缆的检修及维护。

13、机电二队:

负责维护除上述范围以外的供电线路、电器设施:

即各采区变电所、皮带巷照明、各强力皮带巷、主井底、定量皮带巷、综采、炮采下付巷(至机尾回柱绞车)、采区皮带运输巷、各所辖泵房、各采区变电所门口5米以内的电缆及相关的电器设备。

14、井下电器设施的安装、调试等均由机电科指派单位实施,严格按照电器设备安装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

安装前,必须有负荷审批手续,设备库和电缆组、小件组必须按负荷审批手续发放物资。

未移交前,均由安装单位维护。

15、未配备电工的单位以及临时性工程电气设备的维护,由机电科指派维护单位负责维护。

16、机电科电管组负责全矿的防爆电器设备、供电电缆线路的检查验收及管理工作;采区供电设计、负荷审批、电气试验、三大保护整定计算、测试,电缆、五小电器的修理、领取、发放、回收管理等工作。

二、电气设备管理

17、检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必须经机电科防爆检查员检查,符合防爆性能要求,带有“MA”标志和防爆标志,并悬挂防爆检验合格证,方可作为检修完好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入库或投入井下使用。

18、新购进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缺少任一种证件,对供应部门罚款100元/台,机电科有权拒绝领用,并立即退货。

机电科防爆检查组,须对新进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进行全面的防爆性能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通知供应部门退换。

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在入库前,由防爆检查组再次对防爆电气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查,防爆性能没有受到破坏要及时粘贴上防爆合格证,并标清检验日期及检查人编号。

使用单位在领用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时,有权对已贴上防爆合格证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再次进行防爆性能检查,发现不合格现象,可以拒绝领用,并对责任防爆检查员按20元/台罚款。

19、防爆设备(包括五小电器)入井,必须有煤安标志及防爆检验合格证,井口把钩工凭煤安标志和防爆检验合格证方准许入井;无煤安标志及防爆检验合格证的防爆设备入井,发现一次对井口把钩工罚款2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现场检查防爆合格证缺失或损坏,每个罚款50元。

20、各单位因工程结束或更换工作场所时,机电设备及小型电器一齐进行移交,机电科会同交接双方共同清点列出明细,当日内办理移交转帐手续。

否则,对责任单位按每台每件每日罚款10元。

由于自然灾害、埋压损失的应由使用单位写出申请,经机电科验证报矿系统主管领导批准,方可销帐处理。

21、各单位损坏、闲置及工程结束后的五小电器,应及时交电管组销帐,电管组对五小电器每月进行清点核对一次,对帐物不符的单位按原值的50%赔偿后,销帐处理。

22、对于连续三个月以上没有出现失爆的单位,从第三个月起逐月给予相应的奖励(机电二队、运输队奖励1000元/月,综采队、通风队奖励600元/月,掘进队、炮采队、机电一队奖励400元/月,巷修队、注浆队、调度室通讯组、抽探队奖励200元/月);对于连续一年内没有出现失爆的单位按照以上奖励办法一次给予五倍的奖励。

23、矿级以上连续超过3个月检查没有失爆的,从第三个月起对防爆检查员每月奖励100元;矿级以上安全检查连续三个月以上没有查出失爆的对电管组组长及主管科长从第三个月起每月奖励100元。

连续一年没有查出失爆的对包片防爆检查员一次给予500元奖励,连续一年全矿井不出现失爆的对电管组长及主管科长一次给予600元奖励,给予机电科电管组2000元奖励。

24、包片防爆检查员查出失爆的要及时处罚并督促当班处理,有权停止该区域的供电。

否则,一次对防爆检查员罚款30元。

集团公司以上查出失爆的对包片防爆检查员一次罚款100元,对电管组组长及主管科长罚款50元;一个月内矿级以上检查查出二次以上失爆的或一次查出二处以上失爆的,对包片防爆检查员一次罚款200元并调离工作岗位;一次查出两处以上失爆或一个月内查出三处以上失爆的对电管组组长及主管科长罚款200元。

25、对查出的隐患,责任单位要及时整改,不接受整改通知单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机电队长罚款100元,不按整改通知单规定期限整改的,每推迟一天罚款100元。

26、井下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和五小电器,各使用单位要加强维护,确保其防爆性能良好,满足《防爆细则》的要求,对于检查出失爆的,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罚款,并到电管组脱产学习五天。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留矿使用3个月,对该单位队长罚款100元。

27、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28、闲置进线装置内无挡板和缺密封圈。

29、防爆外壳有裂纹及孔洞。

30、井下违反规定使用非防爆设备及小型电器。

31、一个进线装置同时穿二根电缆的。

32、观察室使用普通玻璃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该单位队长罚款50元。

33、防爆面的紧固螺栓以及螺旋式喇叭嘴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的或用一只手的拇、食、中指能使螺旋式喇叭嘴向旋进方向前进超过半圈的。

34、井下电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漏电。

35、防爆型灯具玻璃罩出现松动、裂纹、破损的。

36、防爆安全型灯具把压口改为螺口的。

37、矿灯出现灯头破裂、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灯头密封不严、灯锁失效,灯线破损露芯线、灯线引入装置损坏密封不严、灯线窜动。

38、接线箱与开关内腔或与电机绕组腔通气的。

39、隔爆面间隙大于0.5mm。

40、隔爆面有大于0.5mm深伤痕其长度大于结合面宽度2/3以上的。

41、电缆末端不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的。

42、电机接线盒盖上反。

43、在用的螺旋式接线嘴与密封圈之间没加金属垫圈的。

44、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有大于1mm间隙的或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配合间隙大于2mm者(小线嘴大于1mm者)。

45、密封圈的宽度小于电缆外径0.7倍的或小于10mm的;厚度小于电缆外径0.3倍或小于4mm。

46、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包扎物的。

47、两个密封圈套用或密封圈切开套在电缆上的。

48、密封圈老化失去弹性、变质、永久变形,有效尺寸配合间隙达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

49、防爆电气设备、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

防爆电气设备内部私自增设零部件,改变其防爆性能的。

50、利用开关控制进线装置出入动力线的(出入检漏继电器、控制回路电源除外).

51、闲置的进线嘴用挡板厚度不合格或材质非钢板的。

52、联锁装置不全、损坏、变形、失灵起不到闭锁作用的。

53、动力电缆及信号电缆护套破损且露出芯线绝缘面继续使用的。

54、用螺栓固定的防爆面缺螺栓、弹簧垫。

55、喇叭嘴亲嘴的。

56、防爆面螺栓松动或弹簧垫压不平的。

57、螺旋式线嘴拧进小于5扣,压叠式线嘴手能晃动的。

58、防爆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的(变形长度超过50mm,且凸凹深度超过5mm者)。

59、闲置进线装置挡板压在密封圈里边的。

60、各种喇叭嘴压紧程度不够、压板松,手能轻易把电缆拉出来或晃动的。

61、防爆面锈蚀严重,不定期加油的或有油漆的(锈蚀用棉纱擦后仍留有锈蚀斑痕者为锈蚀,而只留云影不算锈蚀;有油漆的检查该处间隙不超过规定的不为失爆)。

62、高沼工作面低爆开关9#线、4#线接地的。

63、操作手柄及按钮杆与外壳间隙大于0.5mm的。

64、高压防爆开关接线盒引入铠装电缆、电缆胶未超过喇叭嘴2/3或电缆胶裂纹芯线相对活动的。

65、防爆外壳内外有锈皮脱落(锈皮厚度达0.2mm及以上)的。

66、隔爆设备隔爆腔直接贯通,去掉防爆设备接线盒内隔爆绝缘座的。

67、电气设备闲置喇叭嘴内挡板外径与进线装置配合间隙大于2mm的。

68、电气设备喇叭嘴内密封圈没有压到位或压偏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

69、电工带电作业。

70、非电工人员检修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

71、各种安全闭锁装置和保护装备擅自改动或甩掉不用。

72、各种设备检漏、风电闭锁、电机综合保护、仪表等安全保护失灵或甩掉不用。

73、用铜、铝、铁等代替保险丝。

74、防爆设备不经防爆人员检查而下井使用。

75、带电搬迁电气设备(有专项措施除外)或临时作业地点电缆不防护或防护不合格。

76、停电作业时,不检查瓦斯、不验电、不放电、不按规定打接地线。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40元。

77、停电作业时不挂停电牌或擅自拿掉停电牌。

78、密封圈与金属垫圈之间安装错位的。

79、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以及铠装电缆的钢带、铅皮或屏蔽护套等没有保护接地。

80、各种开关的保护整定值大于规定值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元。

81、压叠式线嘴压紧电缆后压扁量超过电缆外径10%的。

82、密封圈内、外径切割不规范(呈锯齿状、平面状)。

83、电缆护套进入器壁小于5mm的或超过15mm的。

84、防爆面透孔螺栓不透出的(或透出不得超过3个扣距)。

85、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面使用不合格弹簧垫的。

86、开关架丢失、回收时无开关架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对责任人罚款20元。

87、接地系统不合格。

88、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一台不完好的。

89、私自拆卸电气设备或零器件的。

90、接线工艺差、接线室卫生差的。

91、缺少危险标志牌或隔电板的。

92、开关不上架、开关架损坏或开关架与开关不符的或同一处两台以上小件不集中上板的。

93、开关及小型电器标志牌丢失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94、井下电气设备无防爆检验合格证的。

95、不按规定进行漏电试验的。

96、不参加电工例会的。

97、不认真填写各种记录的。

98、各种标志牌、铭牌标注不清、不全的或与实际不符的。

99、接地装置、开关架、小件板、电缆钩不及时回收的。

出现上述情况,无特殊原因不及时按通知要求整改的,可对所属或责任单位按照未按期整改处罚。

三、电缆管理

100、机电科电管组负责全矿生产所用电缆的领用、发放、回收、修理等管理工作。

101、各单位使用电缆必须持有负荷审批单领取,并建立领用台帐。

102、电管组电缆管理人员,每月底要对使用电缆、库存电缆、损坏电缆、发放电缆进行分类汇总一次,做到收支平衡。

否则,要分析原因。

103、凡井下使用的电缆必须选用带有“MA”(煤安)标志的阻燃电缆,必须是经过集团公司“质检中心”检验合格并签发有入井证的电缆。

否则,对供应及使用单位各按10元/米罚款。

104、井下因工作场所变更需转交电缆由电管组组织交接,双方现场清点移交并在当日内在专业组办理移交手续和转帐。

否则,每延迟一天,对责任单位罚款10元/百米。

105、对于新安装的电缆,电管组必须到现场核对实际安装数量,发现数量不够的按照丢失处罚。

106、电缆回收要爱护电缆,不许挤压,发现电缆挤压变形严重或有缺口的罚款50元/处;随意锯断、切断电缆每次每段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丢失电缆编号一处罚款50元。

107、机电科包片人每二天对所管辖范围内电缆进行巡查,各队每班对所管理的电缆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汇报。

108、无故丢失电缆,按原价的100%进行赔偿,同时对在附近施工的单位进行连带处罚,具体办法:

当有一个施工队在此施工时,维护单位和施工单位各罚100%,当有二个以上施工队时,对维护单位处罚100%,对各施工队各罚100%;对维护单位和附近施工单位负责人每次罚款100元;对附近施工队现场负责人和机电队长每次按电缆原值的5%处罚,一月内出现两次者,现场负责人免职处分。

电缆在运输途中丢失,对电缆使用或回收单位和沿途运输及施工单位的处罚参照上述制度。

电缆丢失查出偷盗者,按丢失电缆原值100%对偷盗者所在单位进行处罚,对偷盗者所在单位队长、支书或负责人各罚款100元。

对承担连带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免去处罚。

偷盗井下在用电缆属破坏安全生产行为,经发现要依照有关法规和制度进行处罚,并追究当事人法律和刑事责任。

109、为加强电缆调配使用和周转,各使用单位不得库存电缆或推迟回收交库时间。

否则,三天内没有使用或回收的,每百米每天罚款50元(不足100米按100米计算)。

110、电缆严禁私自外借,特殊情况需经矿领导批准,向计经科交电缆原值押金,机电科电管组凭押金条方可出库外借。

电缆外借要不回来的,可用押金抵扣。

111、电缆迁移要保证电缆两端芯线完好,不得随意截齐。

否则,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30元。

112、做电缆头时,新电缆剖头部分一般不得超过300mm,单芯截掉长度不超过100mm;旧电缆在原电缆头基础上,新剖头一般不得超过100mm,施工结束后,施工队将截掉芯线交机电科电管组,电管组核减电缆长度。

否则,对施工单位按偷盗论处。

113、井下各施工地点电缆要防护好,采用8寸钢管或旧皮带进行覆盖保护,各施工单位施工完毕后,立即对扩修处电缆按标准进行悬挂,不按标准悬挂,每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如因施工过程中没有覆盖保护造成电缆受伤、挤断、护套损坏,每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114、因使用不当造成电缆受伤、挤断、护套损坏,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115、实施电缆丢失举报奖励制度,根据举报线索核实无误后,对举报人按丢失电缆的原值进行奖励。

四、电缆悬挂标准

电缆悬挂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执行。

116、电缆不能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不准悬挂任何物品。

电缆的接头部分不得受力。

117、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的同侧时,必须在管子上方并保持300mm以上的距离。

118、通讯和信号线挂在动力电缆上方100mm以上的地方。

119、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00mm,高压与高压、低压与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120、垂度:

相邻电缆悬挂点间的电缆中心偏移量应小于电缆外皮直径的两倍。

121、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200米、拐弯或分支点处,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接线盒的两端、穿墙电缆的墙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缆截面的标志牌。

122、新增电缆悬挂点间距离不得大于2米,用编织网带悬挂的电缆,最多每隔6米必须用电缆钩或用铁丝穿胶管进行可靠悬挂;电缆不得直接用金属丝悬挂。

123、盘圈或盘“∞”字型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除外;多出的电缆可以弧形或“U”形进行悬挂。

124、在接线设备(含接线盒)的一端电缆应有300-500mm的余量,以便于设备的维护及检修。

125、电缆在穿过风门或防火门时必须用金属穿墙套管防护,电缆在井下使用时严禁打死弯。

无特殊情况,出现不符合悬挂要求的电缆,每米或每处对所属维护或责任单位罚款10元/次,通知后不及时处理的每天进行一次处罚。

五、五小电器的管理

126、机电科电管组负责全矿五小电器的领用、发放、回收、修理等管理工作。

127、各使用单位需持设计图纸和清单到电管组领小型电器并建帐。

128、因工作场所变迁由电管组组织交接双方进行清点交接并在3日内到电管组办理手续。

否则,每延迟一天按每台件每天罚款5元。

129、回收必须完整,不得缺少零部件。

否则,每台件按原值的50%罚款,但最低10元;小型电器在使用中损坏时按原值罚款。

130、小型电器严禁私自外借,特殊情况必须交押金后经系统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外借。

131、小型电器无故丢失的,按原价对责任单位罚款。

132、小型电器不得私自存放,否则,按原价罚款。

六、停电检修规定

133、停电检修时,必须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志牌。

否则,对责任电工罚款50元。

134、电工处理故障和检修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于6KV线路,必须填写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由管电的副队长和机电科主管供电人员担任,其他任何人无权签发工作票,无工作票严禁停电。

停电后,必须断开断路器,拉开隔离开关,锁死闭锁装置。

安全装置应有专业人员负责装设和拆除。

否则,发现一次对相关人员各罚款100元。

135、低压线路故障处理及检修停送电必须由专人到变电所进行停送电联系,认真填写停送电联系记录,禁止预约停送电。

否则,发现一次对相关人员各罚款100元。

136、变电所以外的截路开关停电时,必须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志牌,并派专人看管,停送电专人联系。

否则,发现一次对相关人员各罚款100元。

137、各连队增减负荷需在采区变电所停电时,必须持接电通知单和负荷审批单,方可停电,无通知单和审批单的配电工不许停电。

否则,发现一次对相关人员各罚款100元。

138、各连队需在采区变电所停电检修时,必须填写停电申请单,经机电科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停电检修,无停电申请单的不许停电,私自停电的,发现一次对相关人员各罚款100元。

七、防爆员管理职责

139、专职防爆检查员负责对本单位的供电系统、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三大保护、局扇风电闭锁、电缆线路(包括通讯、信号、照明、控制线路)、安全保护设施等进行防爆性能的全面检查及问题督促整改工作,不得从事其他工作;其待遇按班组长待遇执行。

140、检查运行中的防爆设备,发现有失爆的或保护失灵等重大问题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运行,进行处理,达到防爆标准和符合安全性能后方可恢复运行。

否则,对其罚款100元。

对本单位的电气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限期解决,并负责复查整改工作。

141、专职防爆检查员要掌握本单位防爆设备(包括电缆接头)的运行状态,并认真做好记录。

142、自觉遵守有关电气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防爆设备检查组对本单位的检查工作。

143、专职防爆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测试、检查、检修等制度落实情况,及时向机电科汇报。

144、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其他人不能代替。

机电科负责组织一年不少于2次的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145、专职防爆检查员对于本单位的电气设备每日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有防爆检查台帐、检查记录、问题整改通知书。

检查记录应详细记录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月底必须将记录交机电科电管组存档。

146、矿、科及以上组织的检查查出失爆、保护失灵的一处对专职防爆检查员罚款50元;矿、科及以上组织的检查一月查处2处以上失爆的对专职防爆检查员一次罚款200元,并调离工作岗位。

147、井下各单位必须至少设立3名专职防爆检查员,并到机电科电管组备案,专职防爆检查人员的调动及调整工作,必须经机电矿长批准。

八、负荷审批整定规定

148、需要增加负荷的单位,由机电队长到机电科设备组开具负荷增加申请单,然后持申请单到机电科电管组办理负荷审批单(一式三份),经电管组组长和副科长或科长审核签字后,一份交设备组,领取设备,一份交机电二队,一份交电管组领取电缆后存档。

149、需要增加负荷的单位,在接电源之前(包括从变电所停电的及不从变电所停电的),要及时通知机电二队机电队长,由机电队长安排电工调整所内开关的整定值;中间截路开关、风电瓦斯电闭锁开关由接负荷单位自己负责整定;电管组应及时落实检查整定是否符合要求。

150、需从变电所直接接线的,变电所内开关二次由机电二队负责施工(闭锁线除外)。

151、需要延伸电缆的,由各单位机电队长到电管组办理负荷审批手续。

152、负荷审批过的单位,若审批时间与接电源时间超过3天,则审批单自动作废。

153、凡是负荷减少的单位,由各单位机电队长在减少负荷前一天到机电科电管组进行登记,由机电科电管组通知机电二队调整整定值;特殊情况,可在负荷减少后及时到电管组登记,以便及时安排负荷调整工作。

154、监测分站电源及变电所内开关的闭锁线在接线时,要到机电科电管组登记。

155、高压开关的整定,由机电科电管组制定计算整定方案,并及时到井下调整整定值。

156、负荷审批单凡没有电管组组长和副科长或科长签字的,不得发放设备及电缆。

157、凡有备用电缆及设备的,没有进行负荷审批而私自增加负荷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机电队长罚款50元,立即停止供电并补办审批手续。

158、没有进行登记而私自增减负荷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机电队长罚款50元。

159、机电二队接到合格的负荷审批整定通知单后,没有与负荷增减使用单位联系及时调整变电所相应开关的整定值,检查发现一次(处),对机电二队罚款200元;造成停电事故经分析因没有及时整定的,由机电二队承担全部责任。

160、凡私自增减负荷的单位或没有将机电科电管组负荷审批整定通知单交机电二队,经分析因没有及时整定,造成电气事故的,一律由增减负荷的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并对相应的连队罚款200元,对机电队长罚款50元。

中间截路开关、风电瓦斯电闭锁开关没有及时整定,造成过流、短路、漏电由使用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九、井下电气设备移交

161、井下电气设备移交时,由机电科电管组组织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检查验收,一次交清。

对交接时查出的问题由接收单位进行处理,所投入工时按3-5倍对移交单位进行罚款,然后将此项罚款拨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负责在电管组规定的时间内处理。

162、移交后三天内到机电科办理交接手续,不办理者视为没有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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