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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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福建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财政体制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升学校科研竞争力和服务海西能力,根据国家、省(部)有关财经法规,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各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或合作项目提供的研究经费、学校为各级政府部门科研项目提供的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包括政府部门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并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科研经费及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

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民间基金会、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科研经费。

第四条学校取得的科研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经费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经费中列支的预算应用于科研业务费、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等合理支出,主要包括:

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图书资料费、文献检索查新费、设计试验费、会议调研费、科技成果鉴定与验收费、人员费、管理费等。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任务下达部门(纵向)或正式签订的合同(横向)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

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的项目支出预算比例一般不予突破,其他项目的支出预算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省(部委)等部门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核批。

第八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调整的,应按照以下程序核批:

支出预算总额调整幅度在10﹪以内且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必须提交申请报告,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签批后,提交学校财务和科研管理部门备案;支出预算总额调整幅度在10~20﹪且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必须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批,同时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报备项目经费下达部门;调整幅度超过20﹪的或总额超过5万元的,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上报项目经费下达部门核批。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如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旅游、福利等),严禁从科研经费中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严禁自行从科研经费提成用于人员奖励支出。

(一)人员经费

1.聘用人员劳务酬金:

指在科研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的编外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或津贴,具体有:

临时工工资(含毕业生科研助理)、研究生助研津贴。

劳务酬金的支出应严格按国家、省(部委)等部门的有关财经制度执行,并在下列限额标准内支付:

人员类别

技术专家

临时工

毕业生科研助理

博士生

硕士生

本科生

元/人·月

3000

1300

1500

1000

600

300

2.专家咨询费:

指在科研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论证、咨询专家的费用。

包括项目论证、验收、成果鉴定过程中的专家咨询、论证、评审费以及专家学术报告费等。

专家咨询费支出应严格按国家、省(部委)等部门的有关财经制度执行,并在本文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支付。

(1)咨询、论证、评审费在下列限额标准内支付:

人员类别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元/人、元/场次

1000

800

600

人员类别中可在下列最高限额以内支付:

院士3000元、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000元、省外专家1500元。

(2)专家学术报告费在下列限额标准内支付(校内专家可参照执行):

人员

类别

院士

享受政府津贴专家

省外

专家

省内厅级或高级职称专家

省内处级或中级人员

其他

人员

元/课时

800

400

300

150

100

50

(3)课题组补贴:

承担横向项目(含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课题组可提取补贴,其标准按照《福建师范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方案》(闽师人〔2009〕29号)中横向科研项目到位经费提取比例执行。

(二)科研业务费

科研业务费是指科研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设计试验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费、研究成果专著出版费、论文版面费、邮电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科研成果的评审费、鉴定费、实验材料费、水电费等。

其中:

1.科研办公费:

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一般性办公费用。

2.差旅费:

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差旅费用。

差旅费报销按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3.电话费:

指网络使用费、通讯费、传真费等。

项目负责人每月报销电话费不得超过月结话费总金额的80%,且最高金额不得超过400元;项目组其余成员每月报销电话费不得超过月结话费总金额的50%,且最高金额不得超过250元,报销时报销人须提供通信部门的月结话费和网络使用费发票。

4.数据、特殊实验材料采集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特殊实验材料等费用。

如仅提供个人收据,单项次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元,个人收据须经过经办人、证明人签名以及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5.水电费:

按到位经费的2%提取;人文社科性质项目、软件编制类项目等不提取水电费。

由学校经费资助的各类课题不提取水电费。

(三)仪器设备费:

因科研项目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及运输和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

仪器设备的购置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修缮费:

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的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五)协作研究开发支出:

指将协作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承担单位以外的单位所发生的支出,立项时其金额已列入预算,且立项前学校(法人单位)与委托方签订了正式的合同或协议。

合同或协议的管理办法,依照《福建师范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六)管理费:

科研项目间接管理费占到位经费的比例为5%,拨款部门有规定的按拨款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由学校经费资助的各类课题不提取管理费。

(七)其它支出:

指除上述费用外,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第四章经费使用和审批

第十条科研经费统一由学校财务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核算、监督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须严格按项目合同书的经费预算及相关的财经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预算内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用于出国或出境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的横向项目经费一般不超过到位经费到40%,并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纵向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允许开支非会议性质的接待费,横向项目按照到位经费的10%(最高限额标准)开支接待费。

第十三条人员经费中聘用人员劳务酬金(技术专家、管理人员、临时工工资、毕业生科研助理、研究生助研津贴)、专家咨询费(项目论证、验收、成果鉴定过程中的专家咨询、论证、评审费以及专家学术报告费)等开支,必须经过学院领导审查、签字。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用于购置图书资料的,发票必须加盖“科研资料登记专用章”;用于购置药品、试剂单项(件)超过3000元的,必须加盖“福建师范大学药品入库登记专用章”。

第十五条鉴于军工项目的特殊性,财务人员在未取得涉密人员资质及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前,课题组可以不提交经费预算,3万元以内的经费开支,仍然执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超过3万元的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对于不提交经费预算的项目,在启动项目经费前,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必须与科技处、财务处签署《遵守经费预算承诺书》,保证所提供的各项开支符合任务下达部门批复的经费预算,对于不符合预算经费的开支,项目负责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六条科研人员出差(包括外出调研、查找资料等)原则上不得私车公用。

在特殊情况下确需私车公用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在项目经费中支付部分交通补偿费,包括油料费、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

补偿费发生的科目,列支在项目差旅费的预算控制额中,超出差旅费总预算的则停止开支。

报销时课题组必须提交“非营运车辆费用审批表”(附后)。

报销标准:

桥梁、道路通行费(含高速公路)等按实际报销;汽油费报销标准按100公里10升核定。

私家车的保险、维修等费用一律不得报销,出现交通等意外事故的责任及其费用全部由出差科研人员自负。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到位后,项目负责人持合同或协议书、开题报告及经费拨款单到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科研项目立项,领取立项通知单和经费控制卡。

第十八条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每年对项目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列出当年结题项目,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节余经费的结转。

第十九条对中止、撤消的项目,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通知项目组及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停止经费使用,剩余经费由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后的科研项目(含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允许留用一年,到期后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分配处理,到期未进行分配的,学校将结余经费结转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资助单位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已完成或通过验收、鉴定后的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提取60%作为项目组奖励金,提取30%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提取10%作为所在单位科研发展基金。

已完成或通过验收、鉴定后的纵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按照任务下达部门的规定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的,将结转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优先资助原项目承担者申报的校管后续研究课题。

可中管理责人持部分补偿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结题后应在会计年度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认真清理账目,正确计算项目研究实际成本。

会计年度内未办理财务结算手续,结余经费全部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二条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学校。

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由学校各种基金资助设立的项目,项目结束后,剩余经费结转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福建师范大学非营运车辆费用审批表(科研专用)

 

附件:

福建师范大学非营运车辆费用审批表(科研专用)

课题名称

项目编号

财务编号

负责人

车号

申请理由

申请人:

使用区间、时间段

用车时间

用车区间

公里数

通行费

学院分管

领导审批

意见

核定的总公里数:

公里

学院公章:

领导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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