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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制度

《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制度》

一、产生

(一)产生背景

20世纪,国际金融业更加发展。

1944年7月,在美国新罕布尔州布雷顿森林召开了有44国参加的“联合与联盟国家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了以“怀特计划”为基础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合称《布雷顿森林协定》,建立起一个以黄金为基础,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称为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

这是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国际法律调整的新时代。

1988年7月,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签署了《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

目的是在联合国体系之外的国际金融领域建立“巴塞尔体制”。

巴塞尔协议是将民间跨国货币资金融通纳入国际法律秩序之始。

国家与国家之间会发生各种经济关系,往往涉及到货币资金通融,涉及到不同的货币,国际金融研究的是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之间的货币关系。

当今的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凌驾于所有权力之上的立法机构,故,国际金融关系要用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调节与约束国家之间的关系。

(二)国际经济法概念

国际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国际金融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金融关系。

国际金金融关系是指:

人们在国际金融交往与国际金融活动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渊源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创设、确认、变更国际金融法之原则、规则、制度的基本规范形式。

国际条约对于缔约国有约束力。

国际条约可以分为:

全球性的: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区域性的:

《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泛美开发银行协定》。

2、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选择性,或者任意性规定。

国际商会《统一托收规则》;《合同担保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世界银行《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

3、国际国内金融法规

发达国家的国内法有较大影响。

国际金融中心所在国的国内法影响更大。

比如:

英国的公司法。

美国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

日本的证券交易法。

(四)证券兑换和汇率制度

涉外货币制度主要研究本国货币与他国货币关系、汇率问题。

1、兑换:

从本国货币与他国货币的关系研究,有3种情况:

(1)确定本国货币为完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主要发达国家货币,如美元、日元、英镑、欧元,都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2)确定本国货币可以部分自由兑换,

从交易项目看,各国将国际收支分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属于经常项目的货币支出可自由兑换,如,贸易收支,劳务收入,私人汇款,特许权转让等;属于资本项目的货币收支不能自由兑换,例如,外国直接投资,股票和债券投资,政府间的借贷,金融机构贷款。

(3)少数国家规定本国货币不可兑换,只有经国家主管机构批准,才能向指定银行兑换外国货币。

2、汇率制度

汇率是一国货币折算成他国货币的比价,汇率可表现为一国货币的对外价格。

汇率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1)按时间来划分:

即期汇率和远期汇率。

即期汇率指目前的汇率,用于外汇的现货买卖。

它是外汇买卖双方成交当天或两天以内进行交割时使用的汇率,也叫现汇汇率。

远期汇率是在未来一定时期进行交割,而事先由买卖双方签订合同,达成协议的汇率。

到了交割日期,由协议双方按预订的汇率、金额进行交割。

期限一般有1个月、3个月、6个月。

即期汇率和远期汇率之间有一定的差额,称为远期差价。

这种差额用升水、贴水和平价来表示。

升水是表示远期汇率比即期汇率贵,贴水则表示远期汇率比即期汇率便宜,平价表示两者相等。

(2)基本汇率和套算汇率。

基本汇率指一国选择一种国际经济交易中最常使用、在外汇储备中所占的比重最大的可自由兑换的关键货币作为主要对象,与本国货币对比,订出汇率,这种汇率就是基本汇率。

套算汇率指制定出基本汇率后,本币对其他外国货币的汇率就可以通过基本汇率套算出来,这样得出的汇率就是套算汇率,又叫做交叉汇率。

(3)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

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是两种不同的汇率制度。

(1)固定汇率。

是指汇率受国家法律管制,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外汇汇率,只在一定幅度内波动,即“官方汇率”。

一国可以法定贬值,降低本币汇率,扩大出口。

也可以通过法定,使本币升值,抬高本币汇率,增加国家财富,扩大进口,减少出口。

(2)浮动汇率。

是指本币汇率不是法律、行政限制,而是随市场供求关系浮动。

根据政府是否干预,可将浮动汇率分为:

自由浮动与有管理的浮动。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后者。

按浮动方式分为:

单独浮动与钉住浮动,前者是指一国货币不与其他国家货币发生固定联系,汇率随外汇市场总的情况单独浮动。

后者是选定一种外国货币随之浮动。

浮动汇率指汇率水平完全由外汇市场上的供求决定,政府不加任何干预的汇率制度。

(4)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

官方汇率是由一个国家的外汇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的汇率。

市场汇率是在外汇市场上由外汇供求自行决定的汇率。

5、单一汇率和复汇率。

单一汇率指一种货币(或一个国家)只有一种汇率,这种汇率通用于该国所有的国际经济交往中。

复汇率是指一种货币(或一个国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汇率,不同的汇率用于不同的国际经贸活动。

复汇率是外汇管制的一种产物。

6、名义汇率和实际汇率。

名义汇率是指包括通货膨胀率影响在内的汇率。

实际汇率指剔除了价格因素的汇率。

一般讲实际汇率等于名义汇率减去通货膨胀率。

7、开盘汇率和收盘汇率。

开盘汇率指一个外汇市场在一个营业日刚开始营业、进行外汇买卖时用的汇率报价。

收盘汇率指一个外汇市场在一个营业日的外汇交易终了时的汇率报价。

(五)外汇管制。

各国通过外汇管理机关管制外汇的兑换和流通,以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维持本国货币的汇率稳定。

1、对经常项目交易的管制。

包括对进口付汇的管制和出口收汇的管制。

我国法律规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私自存放境外,调回境内的外汇按有关规定办理结汇和售汇。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支出,由该机构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支付。

法律还规定了对个人用汇管理,

2、对资本项目交易的管制。

主要对直接投资和债券投资货币兑换的管理。

我国法律规定,对向我国境内直接投资的外汇,应设立银行外汇专用账户,外汇支出从该帐户中划拨。

如果公司账户只有人民币,没有外汇余额时,银行不能兑换外汇支出。

我国境内机构对外投资时,我国主管部门审查外汇来源,经审批后汇出。

我国上市股票分为:

A股和B股,境内居民只能用自有外汇购买B股股票,不能自由地以人民币兑换外汇,购买B股和外国股票债券。

(六)国际货币体系

1、布雷顿森林体系

(1)、概述。

20世纪的下半叶,人们认为关贸总协定、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支撑世界经贸和金融格局的三大支柱。

这三大支柱,实际上都起源于1944年召开的布雷顿森林会议。

人们又习惯称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

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

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是指:

战后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

国际货币体系是指:

各国对货币的兑换、国际收支的调节、国际储备资产的构成等问题共同作出的安排所确定的规则、采取的措施及相应的组织机构形式的总和。

1944年7月,44个国家或政府的经济特使,聚集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商讨战后的世界贸易格局。

会议通过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决定成立一个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一个全球性的贸易组织。

1945年12月27日,参加布雷顿森林会议的44个国家或政府中的22国代表,在《布雷顿森林协定》上签了字,正式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

这两个机构,于1947年11月15日,成为联合国的常设专门机构。

中国是这两个机构的创始国,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这两个机构中的合法席位先后恢复。

(2)、布雷顿森林体系。

布雷顿森林体系是指,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建立的,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

布雷顿森林体系以黄金为基础,以美元作为最主要的国际储备货币。

美元直接与黄金挂钩,各国货币则与美元挂钩,并可按35美元一盎司的官价向美国兑换黄金。

这就是:

1、建立双挂钩的汇率制度,即美元与黄金挂钩,各会员国的货币与美元挂钩。

2、实行固定汇率制,各会员国对美元的汇率,一般只能在1%的幅度以内波动。

国家有义务干预外汇市场,保持汇率稳定。

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美元可以兑换黄金与各国实行可调节的钉住汇率制,是构成这一货币体系的两大支柱。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是维持这一体系正常运转的中心机构:

它有监督国际汇率、提供国际信贷、协调国际货币关系三大职能。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在战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带来了国际贸易空前发展,全球经济越来越相互依存。

(3)布雷顿森林体系之弱点。

60年代开始,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动摇。

布雷顿森林体系存在着自己无法克服的致命缺陷:

它以一国货币(美元)作为主要储备资产,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

1971年8,尼克松政府被迫宣布放弃“金本位制”。

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日本、加拿大等国宣布实行浮动汇率制,不再承担维持美元固定汇率的义务,美元也不再成为各国货币围绕的中心。

这标志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基础已全部丧失,该体系终于完全崩溃。

目前,由布雷顿森林会议诞生的两个机构——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仍然在世界贸易和金融格局中发挥着至为关键的作用。

2、《牙买加协定》。

1978年修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牙买加协定》生效,布雷顿森林体系终结。

现行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在以下几方面仍发挥对成员国货币制度的协调作用:

(1)促进汇率稳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其宗旨之一是:

促进汇率稳定,维持会员国之间有秩序的外汇安排,避免竞争性外汇贬值。

基金组织允许各成员国选择汇率制度,承认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并存。

同时要求遵守三项指导原则:

(1)成员国应履行金融合作义务,避免对外汇汇率和国际金融制度操纵,取得不公平竞争优势。

(2)为应对会员国汇率变动危机,基金组织可以命令该国干预外汇市场。

(3)会员国实行外汇干预时,应考虑其他会员国利益。

(2)外汇管制。

基金组织的宗旨之二是:

协助会员国建立经常交易的多边制度,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多边管制。

第8条规定,会员国未经该组织批准,不得对贸易和非贸易等国际收支经常性交易项目支付加以限制,不得采取歧视性的差别汇率和复汇率制度。

(3)金融资助。

在成员国国际收支发生紧急困难时,基金组织提供金融资助。

二、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合同条款

(一)概念与特征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又称“国际商业贷款”,“国际银行贷款”,它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它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是国际贷款中的最典型形式,并在国际性贷款总量中占有重要比重。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特征:

(1)商业银行贷款和贷款人和借款人除须为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外,原则上不受特定身份的限制。

(2)商业银行贷款的利息率通常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础,一般是按照伦敦银行6个月期的同业拆放利率再加一定的加息率或利差,该利差除考虑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借款人资信条件外,主要依据金融市场的供求关系确定。

(3)商业银行贷款主要为定期贷款和中短期贷款,其贷款期限通常为1年至10年,其计息和付息多以6个月为一期;也有些商业银行贷款采取短期循环信贷方式,多数为转期贷款。

(4)商业银行贷款用途不受特定范围限制,但贷款人基于贷款偿还安全原则、贷款协议合法原则不违反贷款人经营能力原则往往要求在贷款协议中载入贷款用途条款,该协议经当事人协商签署后,自应按约履行。

(5)商业银行贷款原则上首先受到意思自治原则和相关国家国内法的支配,(通常为贷款人所在国)及司法管辖,其次它要考虑国际不惯例的要求,其贷款协议中通常含有法律适用条款和司法管辖条款,这与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有所不同。

(二)国际贷款合同。

国际贷款合同是:

规定贷款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虽然具体的融资协议之间又有一定差异,但是都有一些共同条款:

1、陈述和保证。

陈述是:

在融资协议中,借款人说明与协议有关的重要法律事实。

2、先决条件。

先决条件是:

限定贷款协议生效的条件。

主要是限定借款人实施每一笔提款的先决条件,涉及整个协议义务履行的先决条件,

3、约定事项。

是应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允诺在融资期间承担一定的作为和不作为义务,主要有:

1消极担保条款,②平等位次条款,③财务约定条款,④借款用途条款,⑤资产处置条款,借款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卖其资产。

⑥合并条款

4、违约及救济。

(1)违约,包括:

先期违约,实际违约。

①先期违约是指:

即借款人虽未实际违约,但是从某些事实推断,借款人在融资协议期满时将违约。

对于先期违约,贷款人应提前采取救济措施。

例如连锁违约,凡借款人对其他债权人的违约,也视为对贷款人的违约,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抵押品损毁,借款人经济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②实际违约是指,借款人已经违反协议规定。

指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这一义务,陈述与保证失实,违反约定事项,已对贷款人造成事实损害。

(2)对借款人违约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有:

①对尚未提取的贷款终止提款权,

②对已经提取的贷款“加速到期”,要求提前还款,

2对逾期偿还的贷款要求支付约定的利息。

5、债权担保。

(1)信用担保。

①保证,②备用信用证,

(2)物权担保。

(3)浮动设押担保。

三、与国际金融有关的多边协议。

WTO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框架由以下文件组成: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它是调整所有的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则,其中第2条最惠国待遇,第3条透明度,第8条垄断及专有服务,第11条支付和转移,第12条为保证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的限制,这些条款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调整,更有针对性,大为主要。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附件一。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金融服务贸易附件一,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各成员一体遵守,它包含了调整金融服务的基本规则:

(1)它正确处理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关系,把这类服务贸易的调整纳入《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框架,并对《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适用涉及的重要概念,规则作出符合该部门特点的解释。

(2)是确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调整范围,将银行、保险、证券服务都纳入调整范围,

(3)允许各成员为维护国内金融稳定,而采取的审慎措施,是政府采取的货币政策,信用政策,和外汇政策措施。

(三)《金融服务附件二》。

《金融服务附件二》,是不具有一般行为规则性质的技术性规定,允许各成员在这一期间继续谈判、修改、完善或撤销原来作出的金融服务具体承诺。

《金融服务附件二》提供了使金融服务谈判继续进行的程序和可能性,第一次以部长会议决议形式改变了WTO协议规定的修改具体承诺的程序。

(四)《关于金融服务的谅解》。

《关于金融服务的谅解》简称“谅解协议”,由美国、欧共体、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提出建议,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作为最后文件被通过的。

根据该文件规定,其实施不得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条款冲突,不得损害乌拉圭回合谈判参加各方,以《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3部分的方式作出具体承诺的权利,即各成员有权选择以《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3部分,而不是以谅解协议为基础作出具体承诺,不必承担更高水平的市场开放义务。

(五)《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议定书。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议定书,是90个WTO成员谈判达成的关于金融服务具体承诺的临时协议。

(六)《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议定书。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议定书,即由70个成员(鸥盟15国算一个成员),于1997年12月12日达成正式的《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56个国家提交了经过改善的金融服务具体承诺表,和16份《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最惠国待遇保留清单,从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到第5议定书生效,在金融服务领域作出承诺的成员已达104个。

四、巴塞尔协议

(一)概述。

巴塞尔协议全称是《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建议》。

1987年12月10日,国际清算银行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包括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和瑞典(“十国集团”)以及卢森堡和瑞士在内的12个国家中央银行行长会议。

会上通过了巴塞尔协议,该协议对银行的资本比率、资本结构、各类资产的风险权数等方面作了统一规定。

(二)巴塞尔协议的基本目的有两个。

一是鼓励银行实行谨慎的流动性管理,加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全性和稳定性;

二是逐步消除目前国际银行业不公平竞争的基础,统一各国银行监管的标准,建立公正的国际性银行管理体制。

(三)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1、资本的定义。

巴塞尔委员会将资本分为两层:

一层为“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的准备金,这部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

另一层为:

“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准备金、资产重估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或呆帐准备金,带有股本性质的债券和次级债券。

2、资产的风险数。

风险加权计算是指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和表外业务的相对风险大小,赋予它们五种不同的加权数,即0%、20%、50%和100%,风险越大,加权数就越高。

银行的表外业务应按“信用换算系数”换算成资产负债表内相应的项目,然后按同样的风险权数计算法计算。

3、资本比率的标准。

巴塞尔协议规定,到1992年底,所有签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

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巴塞尔协议规定,从1987年底到1992年底为实施过渡期,1992年底必须达到8%的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目标。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业统一监管的一个划时代文件,它可以说是国际金融界的“神圣公约”,适用于所有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机构。

(四)《巴塞尔协议》的主要成就。

《巴塞尔协议》从以下两个方面结束了国际金融领域无法律秩序的历史:

1、《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金融关系的主体,特别是对从事跨国业务的国际银行资格提出了法律性要求。

按照协议,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总的要求不得低于8%,这一标准是到1993年底从事跨国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

2、《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金融关系的客体,通过巴塞尔体制的实施确定了国际监管对象。

协议规定出风险权数的资本比率,将银行资本同信贷风险与国家汇划风险挂钩,从而改变了以往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不加控制的状态。

(五)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金融业有什么影响?

巴塞尔协议已经和将继续对我国金融业发生深刻的影响:

1、我国向国外借款等融资数量相对受到限制。

巴塞尔协议规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作为资信较高的组别国家,对它们给予较低的风险权数和优惠待遇,优惠组以外的国家则给予较高的风险权数。

我国被列为优惠组以外的国家,因而今后我国从国外融资的成本可能增高。

2、巴塞尔协议使我国的海外经营活动面临挑战。

如果一国没有对其本国的银行按该协议要求实行监管,或者被认为没有这样做,则该国银行在他国的业务活动则有可以受到歧视性待遇。

因此,如果我国不按协议要求,对银行实行监管,会使我国银行业在国际业务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3、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管理将产生重大影响。

尽管我国银行的资产结构与西方有较大差别、但巴塞尔协议的原则仍是我国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基础,这就对我国银行业的管理提出更高要求,我国现在进行为金融体制改革,将专业银行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我们应当按商业银行的机制来管理银行,而向巴塞尔协议靠拢,与国际接轨是极为重要的。

(六)《巴塞尔协议》面临的新挑战。

《巴塞尔协议》规范的主要是银行的表内业务。

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的许多银行、跨国银行的“表外业务”发展十分迅猛,有的甚至超过了其“表内业务”(资产负债业务),而成了银行的主要业务收入。

于是,如何规范和监管国际金融活动中的表外业务,逐成为《巴塞尔协议》面临的新课题。

所谓“表外业务”,即指银行所从事的未列入资产负债表内的、不影响银行资产和负债总额,但能获得收益的业务。

目前,国外商业银行所从事的“表外业务”主要有4类:

第一,银行从事只承担次债务的业务,如各种担保、有追索权的债权转让和备用信用证等;

第二,银行从事只需承担事后风险的业务,如贷款承诺和商业票据发行等;

第三,为客户的资产管理提供中介服务的业务,如信托和代理业务等;

第四,外汇和证券的期货、期权交易。

国外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迅猛的原因即在于:

其一,存贷款的利差越来越小,信贷风险越来越大,银行的资金缺口和亏损面增大,需要弥补;

其二,由于《巴塞尔协议》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银行为逃避资本监管,便将经营重心转向那些对资本没有要求的中介服务业务与金融衍生商品交易;

其三,资本证券化与金融衍生商品的花样翻新,以及客户在这方面的需求增大,为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市场。

五、国际金融机构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1945年12月27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MF)成立,并于1947年3月1日开业,总部设在华盛顿。

它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也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政府间金融机构。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一条的规定,该组织的宗旨是:

1、通过一个常设机构对国际货币问题进行协商,以促进国际货币合作。

2、便利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均衡发展,以促进和保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屯并发展成员国的生产资源,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

3、促进汇价隐定,保持成员国间有秩序的汇率安排,避免竞争性的货币贬值。

4、协助成员国建立一个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取消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

5、在有充分保障的条件下,为成员国提供,临时性一般资金,使其有信心纠正国际收支的不平衡,而不必采取有损于本国和国际经济繁荣的措施。

6、依上述原则,缩短成员国解决国际收支失衡问题的时间,并减轻由此带来的负担。

2、成员国资格。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必须为国家,该国的国内政治、经济制度不影响其资格的取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30个创始成员国,它们均为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的与会国家,并在1945年12月31日前签署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

中国也是其中之一。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152个非创始成员国,它们是根据理事会规定的程序和日期加人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分为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

任何成员国可以随时将书面的退出通知递交组织,通知到达即生效。

如果成员国不履行协定义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权宣告其丧失普通资金资格,并于一段合理期限后,该国仍不履行义务时,经理事会85%总投票权通过,可强制该国退出。

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机构设置。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机构包括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总裁和工作人员等。

理事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执行董事会是理事会下设的、处理日常业务的机构,由24名执行董事组成,任期2年。

总裁由执行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高行政首脑,也是执行董事会的主席,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兼任理事或执行董事。

总裁可以参加理事会,但无表决权;在出席执行董事会时,也仅在赞成与反对票相等时。

拥有决定性一票。

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议事规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采取加权投票制。

同时,基金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在决定重要问题时,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绝对多数通过、70%多数通过和85%多数通过等议事规则。

完全可以利用否决权来影响国际货币制度。

5、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业务活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业务活动主要包括:

监督汇率、融通资金和提供技术信息服务三方。

(1)监督汇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成员国不得操纵汇率以阻碍国际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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