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丁戊奇荒与民间救济以河南为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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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丁戊奇荒与民间救济以河南为中心

浅谈丁戊奇荒与民间救济——以河南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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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戊奇荒是发生于清朝光绪元年(1875年)至四年(1878年)之间的一场特大旱灾饥荒。

1875年为丁丑年,1878年为戊寅年,因此史称“丁戊奇荒”。

这场灾害主要波及山西、直隶、陕西、河南、山东等华北地区,造成1000余万人饿死,另有2000余万灾民逃荒到外地,对中国近代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丁戊奇荒的赈济,主要不是依靠政府力量,因为当时的清政府财政入不敷出,已无太多钱粮赈济灾民。

灾民主要靠有限的民间赈济,对于当时的河南来说,主要是靠江南义赈和河南地方士绅的民间自救。

  一、官赈的弊端与传教士的刺激

  光绪初年发生的丁戊奇荒之所以推动了民间救济的发展,就在于在此次灾荒中,传统官赈的弊端层出不穷,再加上西方传教士的介入刺激,才最终促成了江南义赈的兴起和地方士绅救助等民间救济的兴盛。

首先,官赈救荒迟缓。

清政府规定灾害发生后要经过报灾、核查等程序后才予以赈济,其中核查又包括勘灾和查赈两项。

报灾必须由州县官员详报于道府,道府再接着报告给督抚,最后由督抚再报于朝廷。

而这一过程近则需半月,远则更需一整月,等到朝廷放赈之时至少已灾后数月之久。

此时灾区早已物价飞涨,嗷嗷待哺之民早已挨饿数月,能够等到赈济的大都是平时有一定家业的人,贫苦百姓则饿殍遍野。

其次,官赈腐败现象严重。

清朝后期的赈济中有“清灾”和“浑灾”之分。

“清灾”即指在赈灾过程中地方官较为清廉,钱粮能够按照规定发放下去,并且灾民可以得到切实的救济。

“浑灾”则与之相反,赈灾过程中地方官贪污腐败、中饱私囊。

如在报灾时,地方官为保住自己的官位而隐瞒灾情、匿灾不报,并延误放赈,致使灾情加重。

光绪二年(1876年),卫辉府知府李德均虽然据实报灾,但藩司刘齐衔却“指为恫吓之事,详情立予撤任,无论被灾轻重,解粮均限八分之数,致道府州县相戒不敢言实”各地仍继续催征,人民敢怒而不敢言,钱粮发放下来之后,地方官又往往私自挪用。

最后,外国传教士赈济的刺激。

西方传教士对灾区的赈济始于山东,1875年,李提摩太开始前往山东地区传教,曾对一些灾民进行散赈。

在其呼吁之下,陆续有别国的传教士加入其中,如美国哥老会的倪维思。

1877年,英国驻烟台领事哲美森发起了赈灾委员会,旅沪西方人士发起了山东赈灾委员会。

这些外国传教士不仅在灾区发放钱粮,还兴办了几所收养灾区儿童的孤儿院,并允许西方人领养孤儿。

而清政府和国人对西方的这种行为更多的是持反对的态度,却又拿不出有效的抗争方法。

此时,北方流民大量逃往江南地区,苏州等地流民众多,在实行粥赈的同时,两江总督沈葆桢也派人将灾民遣送回本籍。

义赈的领导人之一谢家福正是在押送江北流民之时得知了西方赈济山东的消息,在他写给李金镛等人的信中明确提到“西人之赈给东齐也,阳居救灾恤邻之名,阴售收拾人心之术。

并附一诗云:

大兵之后又凶年,国计民生孰见怜?

安得赈钱三十万,管教压倒慕惟连”。

最终在谢家福、李金镛等人的奋力呼吁之下,江南义赈逐渐兴起。

  二、江南义赈

  在晚清丁戊奇荒之前,江南就比华北的慈善事业要发达的多。

传统的慈善组织,如善堂善会、义田义庄十分普遍。

光绪初年,华北地区发生了连续四年的大旱,即“丁戊奇荒”,江南慈善人士开始跨出地域性的局限,将救济范围扩大到了华北地区,晋、豫、直、陕等灾区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救济,丁戊奇荒中江南义赈人士对晋豫的大规模赈济也正式拉开了近代中国义赈的序幕。

1877年,华北地区大旱第三年,河南和山西的受灾状况相近,但所得官赈的钱粮数目却相差甚远,河南总计得25万两,而山西则有1346万余两。

另一方面,在1877年之后,西方的赈济重心也向晋豫转移,但在河南却遇到了极大的抵触,有传教士进入开封境内后,旋即被驱逐出来。

一些百姓甚至贴出了“宁可食夷肉,不可食夷粟”的告示,官赈钱粮极少,西方传教士的赈济又在河南受到排挤,而河南灾民又比山西多,故谢家福等江南义赈人士决定将赈济的重心放在河南。

光绪四年二月初,由吴江士绅凌淦,青浦熊其英,上海李麟策等人组成了第一支义赈队伍,携银2万余两,前往河南赈灾,因队伍中以苏州人居多,人称“苏州局”。

同年四月上旬,以严佑之为代表的扬州人士携银万两也参与到义赈中,被称为“扬州局”。

五月,上海士绅胡小松、经耕阳等到达灵宝一带主持赈务组成了“上海局”。

六七月间,浙江士绅组成了“江浙局”。

四局在赈灾过程中逐渐联合,由李麟策坐镇开封,主持信息联络及分收款项的工作。

苏州局负责济源、汤阴等十三州县的赈济工作,一年之内共发放赈银11万多两。

扬州局主赈获嘉、辉县等八地,发放赈银余两。

上海局主赈灵宝、关乡一带,放银万余两。

浙江局先后赈济了新安、洛阳等十二处,发放赈银12万余两。

总救助资金达45万余两,赈济灾民80多万口。

在发放钱粮之余,义赈人士在怀庆府设立了慈幼局救助无家可归的孩子,在开封、周家口、归德等地又分别设立了代赎局,赎回被掠卖的幼女少妇。

光绪五年(1879年)初,金福曾、熊祖治等人在新安、渑池、洛阳三地开办了水利活动,推行以工代赈,并且还代应差徭,减轻灾民的负担。

江南义赈人士在丁戊奇荒中的赈灾义举,极大地弥补了官赈的不足,救灾民于水火,挽救了许多灾民的生命。

江南义赈在丁戊奇荒结束后有了更大的发展,许多义赈人士开始参与到洋务事业中,尤其是电报业。

光绪十三年(1887年)八月,黄河在郑州决口后,谢家福、经元善等负责上海电报局工作的人士立即在申报上发表了赈捐公启。

在盛宣怀的支持下,义赈人士于陈家木桥电报局内设立了豫赈办事处,作为救灾活动的指挥中心。

后因安徽、扬州灾情加重,兼办两处赈济,办事处也改名为豫皖扬镇协赈处,江南义赈的领导机构规模扩大、覆盖的范围也更加广泛。

  三、河南地方的民间自救

  面对愈演愈烈的灾情,各级政府的赈济因行政效率低下和对地方事务的控制能力的下降,使得官方在对民众的赈济中所起的作用渐趋减弱。

而江南义赈的规模固然很大,然而距离遥远,在电报、火车等近代通信交通事业未兴之时,也只能是“远水解不了近火”。

救荒之要,贵在及时,地方性自救极为关键,而地方自救所具有的直接性和快速有效的优势就更加突出。

其救助方式主要有两种:

以传统的地方慈善组织为基础的救助和地方士绅的自发赈济。

  

(一)地方慈善组织的救济

  有清一代,在政府的倡导之下,各地普遍设有养济院、普济堂、育婴堂、漏泽园、栖流所等慈善机构。

其中养济院和普济堂主要是救助孤贫老者,育婴堂则是为拯救幼婴,漏泽园也称义冢,是为战乱或灾害之时安魂,而栖流所专为解决流民和人口剧增问题而设。

这些机构大多始建之时为官设,乾嘉之后,因政府财力渐趋枯竭,私营化色彩加重。

清朝的救济事业大多由养济院和普济堂承担。

养济院为官办的慈善机构,其规模大小由政府所拨款项决定,且一州县只有一所,设于治所。

一般只收养本地的孤老,且有名额限制,河南的接收定额为1990人,而这与社会上流民、孤贫老者日益增多的现状是相悖的。

同所有官设机构一样,养济院之中官吏贪污舞弊的现象也十分普遍,运营中腐败丛生,其间虽几经整顿,仍无法根除。

清朝中期,普济堂应运而生。

据夫马进研究,河南109个州县共建有普济堂129所。

普济堂多由地方士绅集资所捐属民间慈善机构,“阎圣言,王文光,清项城人士,邑中建普济堂,圣言捐地千亩,屋三十间;文光捐地三十亩”“道光五年蒋予连捐地四顷於普济堂,增口粮四十名”。

普济堂救济范围并无籍贯限制,只要是孤贫老者,一律收容,所以在灾害年间救济作用十分显著。

开封普济堂原设于同治初年,仅有房屋数十间,而光绪年间发生了“丁戊奇荒”,华北地区大旱,普济堂于光绪三年(1877年)春迁至宋门大街,堂内房屋增至二百五十余间,收养贫民老弱者不计其数,并根据年龄不同教以生活技能。

灾荒年间,饥民流民众多,人口流动性大,地方士绅也常设一些暂时性的慈善机构。

如咸丰年间,柘城县发生饥荒,当地乡绅窦钲,除设粥厂赈济之外,在栖流所旁又设贫民局,收养病者,全活者甚多。

“丁戊奇荒”时期,大量灾民逃往信阳,死者众多,因此该县乡绅成立了义骨会,捐资雇工专门捡骨,备办棺木,安葬死者。

除此之外还捐资设有乐善局,办理施衣、施药等事务。

地方政府或地方乡绅所设的慈善机构一定程度上救助了部分灾民,减少了灾情的损失。

  

(二)地方士绅赈济

  普济堂、栖流所等救济机构多设于治所或县镇中,对于基层单位乡村来说,宗族中有实力的地方士绅在救济中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

一方面,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以宗法制为中心的社会,家族观念很重,可以说宗族之间的救济也是建立在血缘宗法基础之上的,这种亲戚邻里关系使得人们在面对灾难时愿意互帮互助,共度难关。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积极鼓励和劝导地方有钱的士绅赈灾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最后,基于维持社会稳定和秩序的需要,乡村中的富户出于保护自身财产安全考虑,也不得不出钱赈济灾民。

由此“地方士绅在本地开展赈灾活动已属于他们承担的一项日常性的地方事务”。

  1.宗法制的维系。

从家族观念出发赈济本地灾民是乡绅最主要的动机。

在南方,大家族往往设有家族公有经济,如义田、义庄等,救济族中贫户和鳏寡孤独者。

北方社会中虽然义庄、义田的设立没有南方普遍,但日常救济族人的举动也十分常见,如睢州人底峨,“族党中有孤贫无依者,皆抚养教训,为之婚娶……张沛霖,有从堂弟,三岁失怙,抚之成立。

宗族死,无所归者,亲为殡葬,邻里贫困,必周恤之。

”在灾荒年间,乡村中的贫户根本无法自立,宗族邻里之间的互相救助就更为重要。

丁戊奇荒期间,夏邑县庠生孙智林,施杂粮二百余石,周恤乡里;鲁逢吉,数出钱粮赈恤族邻里,全活甚众。

  2.地方政府的劝导。

汪志伊《荒政辑要》中有记载:

“凡绅衿士民有于歉岁出资捐赈者,准亲赴布政司衙门具呈,所捐之项,并听自行经理。

事竣由督抚核实,捐数多者题请议叙,少者给予匾额。

”在赈灾过程中,为提高救济效率和减轻政府负担,地方政府往往会劝导地方富户进行捐献。

1806年清政府就颁布了一项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灾荒年间如有囤积居奇者依照律法治罪,而对于积极捐献者进行奖赏。

夏邑县的孙智林二子与其一样并笃善行,每遇荒年,必多施放,邑令就以“慈惠可风”匾额奖励之。

在“丁戊奇荒”时期,永城县增生张凤来,在光绪二年大饥之时,出谷三四千石,并载积谷至偃师发放,巡抚涂旌其门曰“尚义可风”。

  3.维护治安的需要。

大规模的灾害极易引发饥荒,重灾区的灾民为了生存自发向轻灾或无灾之地流动,从而产生大量的流民。

流民的不稳定性极高,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之下,便会铤而走险,举行暴乱或者起义,在“丁戊奇荒”时期,由于连年大旱,灾民更是被逼到了绝境。

光绪三年(1877年)歉收,宁陵县盗贼蜂起,抢劫不断,在归德府官兵严厉的镇压下,四年春才被平定。

在灾荒年份,做好救济工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人民流徙或者动乱,进而维护社会安定。

“葛乐山,光绪四年,岁凶,同里欲远徙,力止之,日出谷五斗分食贫者,凡两阅月,众乃安。

”“丁戊奇荒”期间,地方士绅为了保护个人生命财产安全,也不得不赈济灾民,安抚他们,防止他们聚众作乱。

山西流民大量逃往东部地区,其中有不少进入睢州境内,乡绅李东岳约富家各出谷粟,每人发放升许,流民是以不扰。

  四、结语

  明清时期被称为“明清宇宙期”或者“明清小冰期”,气候十分寒冷,自然灾害频发,对农业生产造成很大的威胁,而中国自古就是以农为本,农业是自然经济的命脉,其影响可想而知。

清朝后期,各种腐败现象逐渐显露,社会矛盾渐趋尖锐,农民起义不断,自1840年之后又对外战争不断。

光绪年间“丁戊奇荒”时期,晚清政府已自顾不暇,更无力全力救助灾民。

在民族意识觉醒之下,全国各地一心抗灾,才使得灾情得以控制,灾民得以救助。

诚然,民间救济自身也存在着许多缺陷,如运营体制不完善,决策不够准确,因果报应观念盛行等,但过程中所体现的人文关怀和对社会弱势群体如妇女、儿童的专项救助等方面却是当时官赈所不能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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