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学校校舍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技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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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学校校舍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技术

江苏省学校校舍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技术

导则(试行)

抗震排查目的

5月12日,四川汶川8.0级特大地震,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地震中不少学校房屋遭受严重破坏或倒塌,师生伤亡严重。

(实景)为汲取汶川地震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校建筑抗震防灾能力,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师生安全,根据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中小学校舍建筑抗震安全排查及有关事项通知》(教发[2008]19号)和省教育厅、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学校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苏教发[2008]45号)要求,对我省学校校舍建筑开展抗震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工作。

抗震排查依据

(1)抗震设防烈度:

建筑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确定。

当乡镇的设防烈度与所在区县的设防烈度不同时,乡镇的设防烈度就高;

1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30g:

 第一组:

宿迁,宿豫*

2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一组:

新沂,邳州,睢宁

3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一组:

扬州(3个市辖区),镇江(2个市辖区)东海,沭阳,泗洪,江都,大丰

4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

 第一组:

南京(11个市辖区),淮安(除楚州外的3个市辖区),徐州(5个市辖区),铜山,沛县,常州(4个市辖区),泰州(2个市辖区),赣榆,泗阳,盱眙,射阳,江浦,武进,盐城,盐都,东台,海安,姜堰,如皋,如东,扬中,仪征,兴化,高邮,六合,句容,丹阳,金坛,丹徒,溧阳,溧水,昆山,太仓

第三组:

连云港(4个市辖区),灌云

5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一组:

南通(2个市辖区),无锡(6个市辖区),苏州(6个市辖区),通州,宜兴,江阴,洪泽,金湖,建湖,常熟,吴江,靖江,泰兴,张家港,海门,启东,高淳,丰县

 第二组:

响水,滨海,阜宁,宝应,金湖

 第三组:

灌南,涟水,楚州

抗震排查依据

(2)抗震设防分类:

学校校舍、医院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

(3)排查项目内容的评定:

2001年及以前建造的建筑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相关条款执行。

2002年及以后建造的建筑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相关条款执行;

(4)排查方法和项目内容:

参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抗震排查方法

在对建筑物相关资料和使用状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现场检查建筑物现状与原始资料及相关规范符合程度、施工质量和使用维护状况、建筑结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能力等因素,对建筑物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存在抗震安全隐患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对需进一步深入鉴定的建筑提出抗震鉴定的要求。

抗震排查主要内容

(一)应调查的项目内容

建筑物的基本情况:

包括建筑名称、地址、建造年代、用途等。

建筑物的责任主体:

包括产权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建筑物档案资料:

包括勘探报告、设计文件(图纸及变更)、竣工资料(竣工图、施工资料)、工程验收文件,若曾改造或加固,也应包括相关的技术文件。

建筑物的使用状况:

了解使用期内曾遭受的灾害情况及维修、加固、改造等情况。

抗震排查主要内容

(二)现场检查的项目内容

1场地、地基与基础

1.1场地

1.1.1建筑所在场地类别调查与判别(有利地段、不利地段、危险地段)

1.1.26、7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抗震安全隐患影响的排查;

1.1.38、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宜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1.1.4在河岸或海边的乙类建筑,当液化层面向河心或海边倾斜时,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滑动与开裂的危险;

1.1.5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场地对建筑影响应按专门规定鉴定。

1.2地基与基础

1.2.1符合下列的情况,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排查:

①丁类建筑;

②6度区各类建筑;

③7度区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丙类建筑;

④8、9度区,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乙、丙类建筑。

1.2.2地基基础现状的排查,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当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

(二)现场检查的项目内容

2上部结构

2.1上部结构应重点检查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层高(总高度)、建筑面积、结构布置等与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是否相符。

材料强度的检查以检查设计图为主,经验判断为辅。

2.1.1上部结构现场检查应遵循的原则:

1)建筑结构类型不同的结构,其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要求不同;

2)对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

(重点部位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致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地震时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部位。

3)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在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分别对待。

2.1.2现有建筑上部结构检查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不同结构房屋相应规定。

2)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3)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4)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的抗震鉴定要求。

5)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

6)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要求;位于出入口及临街等处,应有可靠的连接。

7)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相应规定的最低要求。

2.2~2.5分别为砌体结构、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砖木结构等不同结构体系建筑上部结构宜重点检查的详细项目内容及相关要求。

2.2砌体结构房屋

2.3钢筋混凝土房屋

2.4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

2.5砖木结构砖房

2.2.1砖墙体和砌块墙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其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2.2.1所列的范围(对隔开间或多开间设置横向抗震墙的房屋、墙厚为220mm的房屋,其适用高度和层数宜比表2.2.1的规定分别降低3m和一层。

表2.2.1多层砌体房屋的最大高度(m)和层数

2.2.2抗震隐患排查时,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墙体交接处的连接以及女儿墙和出屋面烟囱等易引起倒塌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

7~9度区尚应检查楼、屋盖处的圈梁,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构造,墙体布置的规则性。

2.2.3多层砌体房屋的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1)墙体不空臌、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

(2)支承大梁、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墙、自承重墙及其交接处无明显裂缝;

(3)木楼、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

(4)混凝土构件无明显变形、倾斜和歪扭。

2.2.4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屋实际的高宽比和横墙间距应符合下列刚性体系的要求:

①房屋的高度与宽度(对外廊房屋,此宽度不包括其走廓宽度)之比不宜大于2.2,且高度不大于底层平面的最长尺寸;

②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2.2.4的规定。

表2.2.4刚性体系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m)

(2)房屋的平立面和墙体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则性的要求

①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规则均匀,立面高度变化不超过一层,同一楼层的楼板标高相差不大于500mm;

②楼层的质心和计算刚心基本重合或接近。

2.2.5承重墙体的砖、砌块和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砖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且不低于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中型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10,小型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5。

(2)砖、砌块的强度等级低于上述规定一级以内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按比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降低一级采用。

(3)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6度时或7度时三层及以下的砖砌体不应低于M0.4,当7度时超过三层或8、9度时不宜低于M1;砌块墙体不宜低于M2.5。

砂浆强度等级高于砖、砌块的强度等级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按砖砌块的强度等级采用。

2.2.6多层砌体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横墙交接处应有可靠连接,当不符合下列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①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纵横墙连接处,墙体内应无烟道、通风道等竖向孔道;

②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较好;当为马牙槎砌筑或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时,沿墙高每10皮砖(中型砌块每道水平灰缝)应有2φ6拉结钢筋;空心砌块有钢筋混凝土芯柱时,芯柱在楼层上下应连通,且沿墙高每隔0.6m应有φ4点焊钢筋网片与墙拉结。

(2)楼、屋盖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混凝土预制构件应有座浆;预制板缝应有混凝土填实,板上应有水泥砂浆面层;

②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的人字屋架,隔开间应有一道竖向支撑或有木望板和木龙骨顶棚;当不符合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③楼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表2.2.6-1的规定:

表2.2.6-1楼屋盖构件的最小支承长度(mm)

(3)圈梁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可无圈梁;

②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或木屋盖)砖房的圈梁布置和配筋,不应少于表2.2.6-2的规定,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圈梁位置与楼、屋盖宜在同一标高或紧靠板底;纵墙承重房屋的圈梁布置要求应相应提高;空斗墙、空心墙和180mm厚砖墙的房屋,外墙每层应有圈梁,内墙隔开间宜有圈梁;

③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的砌块房屋,每层均应有圈梁;内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7、8度时分别不宜大于表2.2.6-2砌块房屋不宜小于200mm,小型砌块房屋不宜小于150mm;

④砖拱楼、屋盖房屋,每层所有内外墙均应有圈梁,当圈梁承受砖拱楼屋盖的推力时,配筋量不应少于4φ12;

⑤屋盖处的圈梁应现浇;楼盖处的圈梁可为钢筋砖圈梁,其高度不小于4皮砖,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5,总配筋量不少于表2.2.6-2中的规定;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或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中的配筋加强带可代替该位置上的圈梁;与纵墙圈梁有可靠连结的进深梁或配筋板带也可代替该位置上的圈梁。

表2.2.6-2圈梁的布置和构造要求

(4)多层砌体房屋,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①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2.2.6-3的要求;

表2.2.6-3多层砌体房屋构造柱设置要求

②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砖房,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2.2.6-3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③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a)或b)的要求设置构造柱;

(5)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对于现有结构构件的局部尺寸、支承长度和连接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①承重的门窗间墙最小宽度和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及支承大于5m大梁的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距离,7、8、9度时分别不宜小于0.8m、1.0m、1.5m;

②非承重的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度,7、8度时不宜小于0.8m,9度时不宜小于1.0m;

③楼梯间及门厅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在砖墙转角处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490mm;

④出屋面的楼、电梯间和水箱间等小房间,8、9度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门窗洞口不宜过大;预制屋盖与墙体应有连接。

(6)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对于非结构构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当不符合时位于出入口或临街处应加固或采取相应措施:

①隔墙与两侧墙体或柱应有拉结,长度大于5.1m或高度大于3m时,墙顶还应与梁板有连接;

②砖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突出屋面的小房间,宜符合2.3.14的要求。

2.3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包括现浇及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框架(含填充墙框架)、框架-抗震墙、抗震墙等结构类型。

2.3.1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应重点检查表2.3.1所列部位。

应重点检查的部位表2.3.1

2.3.2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总高度不应超过表2.3.2相关规定。

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m)表2.3.2

注:

对不规则结构、有框支层抗震墙结构或Ⅳ类型场地上的结构,

表中数据相应降低20%。

2.3.3框架结构宜为双向框架,装配式框架宜有整浇节点,8、9度时不应为铰接节点。

2.3.4建筑的平、立面布置宜规则、对称,质量分布和刚度变化宜均匀,楼层不宜错层。

宜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1)平面局部突出部分的长度不大于其宽度,且不大于该方向总长的30%;

(2)立面局部收进的尺寸,不大于该方向总尺寸的25%;

(3)楼层刚度不小于其相邻上层刚度的70%,且连续三层总的刚度降低不超过50%;

(4)平面内质量分布和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基本均匀对称。

2.3.5框架结构和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梁与柱或柱与抗震墙的中线宜重合,框架梁与柱中线之间偏心距不宜大于柱宽的1/4。

2.3.6钢筋砼抗震墙或抗侧力粘土砖填充墙之间楼、屋盖的长宽比宜符合表2.3.6规定:

楼、屋盖的长宽比限值 表2.3.6

注:

若为装配式楼、屋盖时,除符合上表要求外,尚应检查保证楼、屋盖整体性及其与抗震墙或抗侧力粘土砖填充墙的连接措施是否可靠。

2.3.7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抗震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抗震墙宜贯通房屋全高,且横向与纵向抗震墙宜相连;

(2)抗震墙开洞面积不宜大于墙面面积的1/6,洞口宜上下对齐,洞口梁高不宜小于层高的1/5;

(3)房屋较长时,纵向抗震墙不宜设置在端开间;

(4)抗震墙墙板厚度不应小于160㎜宜不应小于层高的1/20,在墙板周边应设置梁(或暗梁)和端柱组成的边框。

2.3.8框架结构中,砌体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考虑粘土砖填充墙的抗侧力作用时,砖填充墙应嵌砌在框架平面内并与梁柱紧密结合,其墙厚度及砂浆强度等级应符合表2.3.8规定:

填充墙墙厚度及砂浆强度等级表2.3.8

(2)砌体填充墙框架应沿框架柱高每隔500mm配置2Φ6拉筋,拉筋伸入填充墙内长度,一、二级框架宜沿墙全长设置,三、四级框架不应小于墙长的1/5且不应小于700mm。

(3)墙长大于5m时,墙顶部与梁宜有拉结措施,墙高度超过4m时,宜在墙高中部设置与柱连接的通长钢筋混凝土水平墙梁

2.3.9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较长的抗震墙宜结合洞口设置弱连梁,将一道抗震墙分成较均匀的若干墙段,各墙段(包括小开洞墙及联肢墙)的高宽比不宜小于2;

(2)抗震墙有较大洞口时,洞口位置宜上下对齐;

(3)房屋底部有框支层时,框支层的刚度不应小于相邻上层刚度的50%,落地抗震墙数量不宜小于上部抗震墙数量的50%,其间距不宜大于四开间和24m的较小者,且落地抗震墙之间楼盖长宽比不应超过表2.3.6规定的数值。

2.3.10框架梁的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梁截面的宽度不宜小于200mm,且不宜小于柱宽的1/2;

(2)梁截面的高宽比不宜大于4;

(3)梁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

2.3.11框架柱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柱截面的宽度不宜小于300mm;

(2)柱净高与截面高度(圆柱直径)之比不宜小于4。

2.3.12抗震墙结构中,一、二级抗震墙各墙肢应设置翼墙、端柱或暗柱等边缘构件,暗柱的截面范围为1.5~2倍的抗震墙厚度,翼墙的截面范围为暗柱及其两侧各不超过2倍翼墙厚度。

2.3.13抗震墙结构中,两端有翼墙或端柱的抗震墙墙板厚度,一级不应小于160mm且不应小于层高的1/20,二、三级不应小于140mm且不应小于层高的1/25。

2.3.14砖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突出屋面的小房间,宜符合下列要求:

(1)无拉结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当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2.5且厚度为240mm时,其突出屋面高度,对整体性不良或非刚性结构的房屋不应大于0.5m;对刚性结构房屋的封闭女儿墙不宜大于0.9m;

(2)出屋面的楼、电梯间和水箱间等小房间,8、9度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门窗洞口不宜过大;预制屋盖与墙体应有连接;

(3)出屋面小烟囱在出入口或临街处应有防倒塌措施;

(4)挑檐、雨罩等悬挑构件应有足够的稳定性。

2.3.15检查建筑物的外观和内在质量,重点检查主体结构构件施工质量及损伤和变形情况。

1)外观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梁、柱及节点主要受力部位的混凝土不应有受力钢筋露筋或锈蚀、蜂窝、孔洞、夹渣、疏松、剥落等严重缺陷;构件主要受力部位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的裂缝;连接部位不应有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2)主体结构构件无明显变形、倾斜或歪扭;

(3)填充墙无明显开裂或与框架脱开。

2)主体结构构件实体材料强度宜符合下列要求:

(1)梁、柱及节点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一级框架不宜低于C30,其余不宜低于C20;

(2)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

(3)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中型砌块不宜低于MU10,小型砌块不宜低于MU5,砌块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5。

2.3.16检查建筑物使用期内的结构变更和曾遭受灾害情况。

1)结构变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变更应由专业设计与施工;

(2)变更后的结构应符合上述相关条款的要求,或已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2)结构曾遭受灾害(火灾、洪灾等)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由专业单位进行受损鉴定,且经过专业设计与施工;

(2)处理后的结构应符合上述相关条款的要求,或已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2.4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

2.4.1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应重点检查表2.4.1所列部位。

应重点检查的部位表2.4.1

2.4.2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总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2.4.2的规定。

总高度(m)和层数的限值表2.4.2

注:

墙厚为220mm的房屋,其适用高度和层数宜比本表的规定分别降低3m和一层。

2.4.3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2.4.3的规定;

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表2.4.3

(2)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应沿纵横两方向对称布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且第二层与底层侧移刚度的比值,7度时不应大于3,8、9度时不应大于2,抗震墙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墙,6、7度时可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粘土砖墙或混凝土小砌块墙;

(3)内框架砖房的纵向窗间墙的宽度,不宜小于1.5m。

8、9度时,厚度为240mm的抗震墙应有墙垛。

2.4.4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砖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6、7度时,不应低于M2.5,8、9度时,不应低于M5。

2.4.5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8、9度时应为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楼盖,6、7度时可为装配式楼盖,但应有圈梁;

(2)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圈梁,应符合2.2有关条款的规定,采用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顶层应有圈梁;

②6度和7度不超过三层时,隔层应有圈梁;

③7度超过三层和8、9度时,各层均应有圈梁。

(3)底层框架砖房的上部,按2.2有关条款的规定设置构造柱;多层内框架砖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①外墙四角和楼、电梯间四角;

②6度不低于五层时,7度不低于四层时,8度不低于三层时和9度时,抗震墙两端和无组合柱的外纵、横墙对应于中间柱列的部位。

(4)内框架砖房大梁在外墙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且应与垫块或圈梁相连;

(5)多层内框架砖房在外墙四角和楼、电梯间四角及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7、8度时超过三层和9度时,应用构造柱或沿墙高每10皮砖应有2Ф6拉结筋。

2.4.6砖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突出屋面的小房间等要求参见2.3.14节有关规定。

2.4.7建筑物的外观和内在质量要求参见2.3.15节有关规定。

2.4.8建筑物使用期内的结构变更和曾遭受灾害情况时的要求参见2.3.16节有关规定。

2.5砖木结构房屋

2.5.1砖木结构的平面布置应避免拐角和突出;同一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

2.5.2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墙体无空臌、酥碱、歪闪和明显裂缝。

(2)柱、梁(柁)、屋架、檩、椽、穿枋、龙骨等受力构件无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蚁蚀、影响受力的裂缝和庇病;

(3)木构件的节点无明显松动或拔榫;木构架无倾斜或歪闪。

(4)土墙的防潮碱草不腐烂。

2.5.3墙体布置和构造要求:

(1)墙体布置应该均匀,每开间宜设置横墙。

多层房屋立面不宜有错层;大梁不应支承在门窗洞口的上方。

(2)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应设有构造柱,6、7度隔开间及8度内外墙交接处应设有构造柱。

(3)多层土石墙房屋每层应设有圈梁,并宜在横墙上拉通;木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80mm,钢筋砖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4皮砖。

(4)砖抱角的土石墙,砖与土坯、石块之间须设有可靠连接;围护墙与木结构必须可靠拉结。

(5)内、外墙体应咬槎较好,土筑墙应同时分层交错夯筑。

2.5.4楼屋盖构造要求:

(1)木屋盖构件应有圆钉、扒钉或铅丝等相互连接;

(2)空旷房屋应在木柱与屋架或梁间设置斜撑,横隔墙较多的居住房屋应在非抗震隔墙内设斜撑。

(3)穿斗木构架房屋的纵向应在木柱的上下端设置穿枋并应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1-2道剪刀撑或斜撑。

房屋两端须设有屋架支撑。

2.5.5房屋易局部倒塌部位及连接:

(1)楼房的挑阳台、外走廊、木楼梯的柱和梁等承重构件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

(2)抹灰顶棚不应有有明显的下垂,屋面瓦尤其是檐口瓦应没有下滑。

(3)砖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突出屋面的小房间等要求参见2.3.14节有关规定。

2.5.6检查建筑物使用期内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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