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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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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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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C\o"1-2"\u摘要PAGEREF_Toc221291

关键词PAGEREF_Toc158981

农民工合法权益在劳动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PAGEREF_Toc151721

1.农民工就业歧视1

2.工资待遇低,欠薪现象普遍存在2

3.劳动强度大,休息权得不到有效保障2

4.社会保障差,伤,病,老等问题得不到解决2

5.农民工及其子女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3

二、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3

1.法制建设不够健全3

2.组织化程度较低4

3.城乡二元化户籍制度的制约4

4.维权意识相对薄弱5

三、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议5

1.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来5

2.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6

3.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6

4.继续深化户籍制度7

5.建立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长效机制7

参考文献8

浅议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摘要:

在城乡二元化的结构下,我国城镇化、工业化的过程中产生了农民工及其权益问题。

他们在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都受到了侵害,其应有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要通过法律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措施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农民工合法权益社会保障

农民工合法权益在劳动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还存在着很问题。

实践中,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能真正起到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切实保护。

黎建飞: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作为我国公民,所有人都享有平等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他们基本没有稳定的工作,就业随意性比较大,被雇佣时也没签订劳动合同,有些甚至签订了不公平的协议。

因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实体权益的缺失和救济途径的不畅是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最大障碍。

目前,农民工权益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农民工就业歧视

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实质就是户籍歧视,在国际劳工组织的第111号公约中属于社会出身歧视的一种。

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前,各种人员的升学和就业登记中都要申报家庭出身,然后根据家庭出身决定就业的范围和工种的优劣,这也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出身歧视。

虽然家庭出身歧视现在已经销声匿迹,但是基于户籍原因的社会出身歧视至今仍普遍存在。

例如,目前在劳动力市场和人才招聘会上,很多用人单位都要求求职者要有特定的城市户口,这显然侵犯了公民平等就业的权利。

农民工是户籍歧视的最大受害者,很多地方过去曾经长期以地方法规或规章的形式限制农民工就业,比如要求农民工要办理就业证、暂住证等繁琐的手续。

另一方面就是收入差距、文化隔阂等原因引起的歧视。

这种歧视或者说是不平等,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劳动就业差异到劳动保护不足,从社会保险差异到子女就学难,从制度歧视到

心里歧视等等涉及到他们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各个方面。

由于被歧视,他们只能被限制在一个非正式的部门当中,从事着城市本地人口不愿干的所谓“三D”,即dirty(脏);difficult(难);dangerous(险)工作余红、丁骋骋:

《中国农民工考察》,昆仑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

2.工资待遇低,欠薪现象普遍存在。

劳动报酬在劳动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劳动价值能否得到认可。

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法律规定同工应当同酬,不分职业、民族、性别。

但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却普遍遭到工资待遇低、拖欠克扣工资的困扰。

农民工的工资待遇非常低,与城市里的正式工人相比,“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的现象普遍存在。

拖欠、克扣甚至拒付工资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用人单位往往拖欠工人工资,许多农民工一年忙到头连工资都拿不到。

农民工待遇提高比较缓慢,偶有涨薪,幅度也很小,且自己没有话语权。

这些现象制约了农民工工作的积极性,影响了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

劳动强度大,休息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必须享有的一项权利,是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工作后应当享有充分的休息时间以保证身体健康。

实际上,很多企业为了赚取更多利润,随意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有的没有星期天和节假日,有的企业以实行计件工资为借口,故意把定额定的很高,强迫工人加班加点。

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庆等法定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但是,不少企业让农民工加班并采取各种措施规避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

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体健康,这也是造成工伤事故频发的主因。

社会保障差,伤,病,老等问题得不到解决

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基本生活和改善生活状况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是社会保障法的重要内容,是国家重要的福利政策。

社会保险的基本目标是满足劳动者因各种原因遭受困难时给予其基本的生活保障,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多渠道采取措施。

由于劳动者产生困难的原因和情形不同,保障方式和保障基金的筹措也各有差异,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保费。

从目前来看,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只涵盖城镇就业的职工,农民工并没有真正纳入到社保的范畴。

江立华:

《中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农民工大多数从事技术含量低、劳动强度大的密集型行业,用人单位为了省钱并没有给他们缴纳保费,有的交了也只是个别的险种而已。

因此当农民工遭受工伤、职业病等侵害时,并不能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补偿。

同时,由于社保体制的滞后性,农民工的社保并没有因其工作的转换而得到及时的处理,导致农民工退保现象频频发生,这就造成社保制度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保障作用。

农民工及其子女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在我国城乡之间,每天流动着上亿农民,农民工已经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存在于大中城市的角角落落。

而在这些农民工的身后,有着数千万未成年的子女。

这些孩子是一批游走于城乡之间的特殊群体,他们的教育问题也是这些流动农民的心头之痛。

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是当前农村和城市义务教育中的难点之一。

农民工子女的教育上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问题,也是党和政府高度关注并着力解决的问题。

并且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及城市化的发展,我国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农业转到非农业,从农村转到城镇,流动农民及农民工子女的数量将不断增加。

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也关系到我们国家城乡分割的义务教育体制问题。

尽管城乡分割的义务教育体制在对农民的问题上存在着不公平现象,而且也需要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和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逐步加以解决。

但现实中,农民工子女离开了农村后,由于交纳的教育统筹费用没有根据民工的就业流向在地区间划转,而农民工就业所在地的城市财政体制在义务教育支出中并没有包含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经费,等于在我国目前的义务教育体制中出现了一个真空地带,实际上的受害者就是这些在城市打工就业的农民的下一代。

二、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法制建设不够健全

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国家也仍然在加强立法建设,但是关于劳动者权益尤其是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还很不成熟。

主要表现在:

第一,关于农民工法律保护的欠缺。

我国当前的《劳动法》、《工会法》以及各种《安全生产法》,虽然规定了一些保护工人的经济、安全、生命健康等权利的内容。

但这些都是为所有工人所作的比较笼统的规定。

农民工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

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专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在保护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上还存在盲区,导致保护农民工权益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

第二,对劳动者保护力度不够。

如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来说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但劳动法并没有向劳动者倾斜,使得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无法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法》是实体法,缺乏配套的程序性内容,其它散见的配套法律规范比较零散、且层次低,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

李明:

《论社会公正视角下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西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如《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不签合同的用人单位,行政机关并没有采取有效的制约手段。

组织化程度较低

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主要是农民工们几乎没有意愿加入企业工会和其它正式组织。

当前,农民工作为我国经济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他们绝大多数并不是工会组织的成员,其权益也就很难得到维护了。

同时一些“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根本就不愿意建立工会组织,使得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更低。

这种正式组织的缺失,使得农民工利益受到侵害时缺乏言语表达和利益维护的途径和载体,更不能通过集体的较大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城乡二元化户籍制度的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制度》严重限制了农村人口进入城市,从而形成了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也在明显增多,很多与户籍有关的辅助性措施已经被摒弃,但二元户籍制度的核心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

城乡二元化户籍制度的弊端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并且影响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提高。

‚王汉峰:

《中国城市农民工非正规就业分析》,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0

现行的户籍制度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口的流动,进城的农民工虽然职业和环境改变了,但其固有的农民身份并没有发生变化,社会地位仍然低于其他阶层。

社保体制的某些制度就是针对城市劳动者的,农民被排除在体制之外,造成农民工根本无法享受就业、医疗、和子女教育等国家的优惠政策二元户籍制度的弊端不仅造成了农民工和城市劳动者在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差异,而且制约了农民工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享受国家的福利政策。

要对这种现象进行改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同时可能涉及许多利益相关群体和其它因素。

维权意识相对薄弱

农民工由于其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导致其法律观念淡漠,维权意识不强,他们并不能预见可能存在的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

当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也不知道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根本谈不上了解有关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规定了。

大多数农民工家庭比较困难,为了增加经济收入而外出务工,他们宁愿在非常艰苦的劳动环境下加班加点的工作,甚至愿意遭受侮辱、打骂等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而不予反抗,在当前就业形势极其严峻的情况下,劳动者一旦走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就意味着他们将失去工作的机会,甚至有可能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农民工不愿意通过正当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他们往往采取一些过激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议

1.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来

工会组织是雇员和雇主进行沟通的重要平台,健全工会组织不仅可以维护农民工基本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以使他们尽快融入城市生活。

工会组织主要是为农民工利益服务的,这就要求工会要把尽可能多的农民工吸纳其到内部来。

只要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了劳动关系,企业工会就应该想方设法吸纳其为会员,把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个别劳动关系转变为集体劳动关系。

这样农民工工会就能直接与用人单位就有关劳动关系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从而有效的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王明新:

《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对策研究》,江西社会科学,2009,第4期。

针对农民工职业流动性的特点,工会应主动深入到工地、劳动市场等,逐步建立可转移衔接的工会会员制度,并逐步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农民工工会会员档案动态管理体系。

此外,还应当在城市社区中建立社区工会,负责本社区内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的建立,不仅能为农民工提供各式各样的丰富生活,还能为他们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更好的保障。

2.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今年,灵台县总工会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建立农民工保证金制度,制度规定县域内新开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先预交工程总价的3%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该制度建立以来,县总工会和县社保局积极与建设单位沟通协调,进一步提高了项目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预存保证金制度的认知度,转变其不配合、不支持、不缴存的错误认识,并通过多次深入检查督促、下发催缴通知书等形式,确保了该项制度的落实。

此项制度的推行,有效地避免了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有力地保证了农民工工资的足额发放。

2010年第一季度已预收保证金106.2万元,追讨农民工工资23.4万元。

截止目前,通过全市各级工会、社保部门监察执法,共为1180名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456万元。

这是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具体落实。

3.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

农民工生长在农村,多年来一直处于压抑状态,他们来到城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谋生,思想理念仍是农民原固有的,并没有较强的权益维护意识。

农民工维权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既需要有国家政策法规的强制力作保障,也需要以农民工自身的进步来推动,所以要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农民工自身的维权意识,强化农民工的法制观念。

开展科学文化再教育,进而提高农民工的政治思想水平,成为高素质的维权主体。

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及社会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等职能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优势。

例如,甘肃灵台县总工会利用农民工返乡的有利时机以县乡劳务工作站为依托,对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

灵台县总工会通过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对灵台县返乡农民工按外出工工种进行了造册登记,分期分批在灵台县职中和农业推广学校进行了培训。

重点进行了餐饮服务、计算机操作、建筑工、电工、厨师等职业技能的培训,同时还培训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道德、权益保护以及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机会等法律常识。

这是对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的一种体现。

4.继续深化户籍制度

“解决外来工融入当地的问题,关键是实现教育、就业、医疗等权益均等化,这些都与户籍制度紧密相连。

”十八大代表、农民工洪刚说:

“报告提出的要求,让广大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看到了希望。

我国现行的“二元化”户籍体制,使得城乡经济朝着两个方向发展,造成城乡经济的差距越来越大,严重影响着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

进入新世纪后,由于农村的务工者学历层次有所提升,所以对工作的要求也在增加,但由于二元化户籍制度的制约,他们很难再城市有所作为,住房、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障等就成为他们难以解决的问题。

程喆:

《话语权:

农民工对法律价值的深层诉求——兼谈对农民工话语权的法律保护》,哈尔滨学院学报,2006.

农民工身份的特殊性,成为地方政府将他们排除在城镇公共服务体系之外的借口。

因此,要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地方政府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逐步实现完善的户籍登记制度,取消以户籍为基础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子女教育、住房机制等方面的相关政策,落实《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快推进城乡协调化发展模式,实现社会结构的协调发展。

5.建立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长效机制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制,但社会覆盖面比较低,部分农民工并没有纳入到社保体制之内。

所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制,将农民工和城镇居民平等地纳入该体制之内是当前应当解决的问题。

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

由于农民工一般从事安全条件差、劳动强度大且事故频繁发生的工作,所以首先要解决农民工的工伤问题。

各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农民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逐步解决农民工在工伤期间的医疗问题。

要逐步完善农民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当为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

‚宋祖国:

《中部区际保障农民工权益法律问题的思考》,中国工会,2010.

此外,还应建立农民工的社会救助机制,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救助,这需要政府承担起责任,并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力量。

参考文献

十八大解读:

《农民工融入城市:

从人文关怀走向制度设计》

刑克鑫:

《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与对策研究》,《工会理论实践》,2004年版。

李强:

《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分层结构》,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余红、丁骋骋:

《中国农民工考察》,昆仑出版社,2004年版。

黎建飞: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贾俊玲主编:

《劳动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关怀主编:

《劳动法》,中央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张小建主编:

《就业与培训》,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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