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现场到岗到位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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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现场到岗到位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x

(6)发电机抽、穿转子;

(7)锅炉超水压试验;

(8)汽轮机超速试验;

(9)汽机揭缸、翻盖、扣缸、汽机转子吊装;

(10)其他由本单位确定的检修作业现场。

2.中型检修作业现场:

(1)变电站内110千伏母线部分停电、35千伏及以下母线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检修作业现场;

(2)110千伏及以上单一设备单元停电,涉及三个及以上班组的检修作业现场;

(4)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组主设备损坏的事故抢修作业现场;

(5)35千伏变电站全站停电检修作业现场;

(6)35千伏主变大修作业现场;

(7)110千伏及以上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换型、改造,在进行设备的二次回路拆除、接入过程中,以及设备验收投运时的作业现场;

(8)母线保护、稳控装置、备自投、同期并列等装置的检修作业现场;

(9)在运行设备附近搭设跨越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组装、拆除作业时的作业现场;

(10)起吊重量在10吨以上的起吊作业,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的作业现场;

(11)原煤斗大修;

(12)炉膛内搭、拆检修脚手架;

(13)粉仓大修

(14)锅炉水压试验;

(15)压力容器安全阀热态在线整定;

(16)变电站内35千伏及以下主设备损坏的事故抢修作业现场;

(17)重要辅机设备的事故抢修作业现场;

(18)锅炉安全门热态在线整定;

(19)其他由本单位确定的检修作业现场。

3.小型检修作业现场:

(1)110千伏变电站由两个及以下班组进行的单一设备单元检修作业现场;

(2)35千伏及以下部分主设备停电检修的作业现场;

(3)220千伏及以下单一项目的带电作业;

(4)除氧器水箱内检查;

(5)锅炉汽包、炉膛、渣箱、电除尘内部检查;

(6)主要辅机设备的事故抢修作业现场;

(7)铁路机车三角线调头;

(8)其他由本单位确定的检修作业现场。

第七条运行操作现场类型划分。

根据现场运行操作复杂程度和操作对机组和电网安全的影响程度,将操作现场分为大、中、小型三类运行操作现场。

1.大型运行操作现场:

(1)110千伏及以上母线的全停、送电操作;

(2)220千伏及以上母线的部分停、送电操作;

(3)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2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全停、送电操作;

(4)220千伏及以上新投运输变电设备或重大技术改造后第一次的送电操作;

(5)发电机组计划检修后的启动操作;

(6)新安装的机组试运行;

(7)重要热力设备重大技术改造后的试运行;

(8)其他由本单位确定的操作现场。

2.中型运行操作现场:

(1)110千伏母线的部分停、送电操作;

(2)110千伏及以上单台主变的全停、送电操作;

(3)110千伏、35千伏新投运输变电设备的送电操作;

(4)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内35千伏、10千伏母线的全停、送电操作;

(5)发电机并、解列操作;

(6)锅炉大联锁试验;

(7)其他由本单位确定的操作现场。

3.小型倒闸操作现场:

(1)110千伏及以上单条线路的停、送电操作;

(2)35千伏变电站35千伏母线、10千伏母线全停、送电操作;

(3)35千伏联络线的停、送电操作;

(4)0.4千伏、6千伏母线停、送电操作;

(5)循环水系统、消防水系统、压缩空气系统、燃油系统、高低压辅汽系统的倒换;

(6)汽动给水泵的启停;

(7)翻车机重车线车列排风、摘风作业;

第八条基建施工现场类型划分。

根据施工作业对人身、电网、设备以及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将基建施工现场划分为大、中、小型三类基建作业现场。

1.大型基建作业现场:

(1)特殊施工现场(火电、小型基建等)脚手架、金属升降架高度超过30米,40米以上的高空塔吊拆除、组装作业;

(2)起吊重量在10吨以上的起吊作业,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的作业现场。

2.中型基建作业现场:

(1)特殊施工现场脚手架、金属升降架高度15-30米,20-40米的高空塔吊拆除、组装作业;

(2)在已运行变电站内的吊装作业;

(3)杆塔基础开挖存在坍塌危险的施工作业;

(4)其他由本单位确定的作业现场。

3.小型基建作业现场:

小型基建作业现场指的是除重大作业现场外危险性不大,影响范围小的作业现场。

第三章到岗到位监督检查

第九条有关单位和部门在编制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在计划中明确到岗到位监督检查人员。

各级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按照作业现场类型,分级负责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依照到位监督卡各自对作业现场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条对大型检修作业现场,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到位监督检查。

(1)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全站停电的作业现场:

(5)发电机交直流耐压试验;

(1)-(6)项下列人员必须到位监督:

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或主管检修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主任或副主任或主任工程师、安全监察部主任或主任工程师、检修公司经理或副经理、检修公司电气专业主任或专工、安全员必须到现场负责监督、指导工作。

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主任或副主任或主任工程师、安全监察部主任或主任工程师、安全监察部锅监工程师、检修公司经理或副经理、检修公司锅炉专业主任或专工、检修公司炉机安全员、运行部炉机安全员、运行部锅炉专业主任或专工必须到现场负责监督、指导工作。

(8)—(9)项下列人员必须到位监督:

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或主管检修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主任或副主任或主任工程师、安全监察部主任或主任工程师、检修公司经理或副经理、检修公司汽机专业主任或专工、安全员必须到现场负责监督、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对中型检修作业现场,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应掌握现场情况,必要时到位监督检查;

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到位监督检查。

(3)35千伏变电站全站停电检修作业现场;

(4)35千伏主变大修作业现场;

(5)110千伏及以上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换型、改造,在进行设备的二次回路拆除、接入过程中,以及设备验收投运时的作业现场;

(6)母线保护、稳控装置、备自投、同期并列等装置的检修作业现场;

(7)变电站内35千伏及以下主设备损坏的事故抢修作业现场;

(1)—(7)项下列人员必须到位监督:

生产技术部电气专工、检修公司经理或副经理、检修公司电气专业主任或专工、检修公司电气安全员必须到现场负责监督、指导工作。

生产技术部相关专业专工、检修公司经理或副经理、检修公司综合专业主任或专工、检修公司综合安全员必须到现场负责监督、指导工作。

生产技术部相关专业专工、检修公司经理或副经理、检修公司综合专业主任或专工、检修公司综合专业安全员、电气安全员(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时)必须到现场负责监督、指导工作。

在起吊危险化学品的作业现场生产技术部化学专业专工、运行部主任或副主任、化学专业主任或专工、化学安全员必须到现场负责监督、指导工作。

主管检修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主任)或副主任、安全监察部主任或主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燃料专工、安全监察部技保专工、燃运公司安全员、燃运公司经理或检修副经理、检修专工必须到现场检查开工条件。

燃运公司检修副经理或专工、安全员必须对原煤斗大修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工作,安全监察部技保专工或助工每天进行监督检查。

检修公司主任或副主任、综合专业主任或专工、安全员、安全监察部技保专工或助工必须到现场负责监督、指导工作。

(13)粉仓大修;

检修公司主任或副主任、检修公司锅炉专业主任、安全员、安全监察部技保专工或助工必须到现场负责监督、指导工作。

常规水压试验由副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部主任)指挥,生产技术部锅炉专工、安全监察部锅监工程师、检修公司主任或副主任、检修公司锅炉专业主任或专工、检修公司安全员、锅炉运行主任或专工、运行部安全员、必须到现场负责监督、指导工作。

(15)压力容器安全阀在线整定。

生产技术部锅炉专工、安全监察部锅监工程师、检修公司锅炉专业主任或专工必须到现场负责监督、指导工作。

生产技术部相关专工、检修公司相关专业主任或专工必须到现场负责监督、指导工作。

(18)锅炉安全门校验;

生产技术部锅炉专工、安全监察部锅监专工、检修公司锅炉专业主任或专工、检修公司锅炉安全员、运行部锅炉专工必须到工作现场负责监督、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小型作业现场,车间领导应掌握现场情况,必要时到位监督检查;

车间管理人员和班(站、所)负责人必须到位监督检查。

(1)—(3)项下列人员必须到位监督:

检修公司电气专业主任或专工、安全员必须到现场负责监督、指导工作。

生产技术部汽机专工、安全监察部锅监工程师、检修公司汽机专业主任或专工、安全员必须到现场负责监督、指导工作。

(5)锅炉汽包内、炉膛内、渣箱内、电除尘内部检查;

检修公司汽机(锅炉)专业主任或专工、安全员必须到现场负责监督、指导工作。

检修公司相关专业主任或专工、安全员必须到现场负责监督、指导工作。

燃运公司检修主任或专工、安全员必须到现场负责监督、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大型倒闸操作现场,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应了解掌握操作情况,必要时到位监督检查;

副总工程师按分管领导要求到位监督检查;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单位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必须到位监督检查。

(1)—(6)项下列人员必须到位监督:

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应了解掌握操作情况,必要时到位监督检查,副总工程师按主管生产领导要求到位监督检查;

生产技术部主任或副主任或主任工程师、安全监察部主任或副主任或主任工程师、运行部主任或副主任或主任工程师、运行部电气专业主任、安全员必须到位监督检查。

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应了解掌握操作情况,必要时到位监督检查,生产技术部主任或副主任或主任工程师、安全监察部主任或副主任或主任工程师、运行部主任或副主任或主任工程师、运行部相关专业主任或专工、安全员必须到位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中型倒闸操作现场车间负责人应了解掌握操作情况,必要时到位监督检查;

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专业主任或管理人员必须到位监督检查。

(4)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内35千伏、10千伏母线的全停、送电操作。

(1)—(4)项下列人员必须到位监督:

运行部主任或副主任或主任工程师应了解掌握操作情况,必要时到位监督检查,生产技术部电气专工、运行部电气专业主任或专工、安全员必须到位监督检查。

(5)大联锁试验。

运行部主任或副主任或主任工程师应了解掌握操作情况,必要时到位监督检查,生产技术部锅炉专工、运行部锅炉专业主任或专工、安全员必须到位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小型倒闸操作现场专业负责人应了解掌握操作情况,必要时到位指导,专业管理人员、班组长必须到位监督检查。

(4)6千伏变压器变的停、送电操作;

(5)0.4千伏、6千伏母线停、送电操作;

运行部电气专业主任人应了解掌握操作情况,必要时到位指导,电气专业专工或技术员、安全员、班组长必须到位监督检查。

(6)循环水系统、消防水系统、压缩空气系统、燃油系统、高低压辅汽系统的倒换。

运行部相关专业主任人应了解掌握操作情况,必要时到位指导,相关专业专工或技术员、安全员、班组长必须到位监督检查。

(7)汽动给水泵的启停。

运行部汽机专业主任人应了解掌握操作情况,必要时到位指导,汽机专业专工或技术员、安全员、班组长必须到位监督检查。

(8)翻车机重车线车列排风、摘风作业。

燃运公司运行副经理应了解掌握操作情况,必要时到位指导,运行专工或技术员、安全员、班组长必须到位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大型基建作业现场,公司分管基建副总经理应掌握现场情况,公司各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各单位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必须到位监督检查;

外来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必须由工程建设业主项目部、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监理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到位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中型基建作业现场,必须由工程建设业主项目部、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监理项目部负责人到位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一般基建作业现场必须由工程建设业主项目部、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工作人员到位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危险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的检修作业,项目主管单位的主要和相关专业主任、安全员必须到工作现场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督。

危险等级达到四级及以上的检修作业,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主任或副主任或主任工程师、安全监察部主任或副主任或主任工程师、检修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必须到场监督指导。

以上到场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检查工作环境是否存在有威胁人身、设备安全的隐患,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备可靠,安全、组织、技术措施是否齐全并正确实施,纠正工作人员违章行为。

第二十条一般跨专业的检修工作,两个专业的安全员,必须到工作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技术部对口专工、安全监察部技保专工或助工应到工作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带电作业、高处作业、容器内作业、禁火区动火作业等高危作业,或对人身和运行机组设备安全有威胁的其他检修工作,除本制度第十九条到位人员外,开工前,项目负责部门的安全员、生产技术部对口专工、安全监察部技术保安环境监察专工(简称技保专工)必须到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查,以上人员经对工作现场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检查无误后,方可许可开工,工作中,随时注意检查、监督工作人员违章行为,并及时制止、纠正。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过程中、特殊时期(恶劣灾害天气、电网运行方式薄弱、重要保电期间)的运行操作、应急抢修、检修作业,应在到位标准相应条款的基础上提升一级实施到位监督检查。

第四章到岗到位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到岗到位规定,按到岗到位监督检查标准(见附件1)履行到岗到位职责,并对所属单位到岗到位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领导、管理人员按照“分层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对到岗到位监督检查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

第二十五条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必须提前半小时到达检修、操作、施工作业现场,到岗到位人员未到达现场前,不得进行检修、操作、施工作业。

第二十六条现场到位人员需是现场作业组织管理、方案编制、作业准备等工作的参与者。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在安排到岗到位监督检查人员时,原则上一个生产现场领导及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不宜超过5人。

第二十八条各级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应依据到位监督检查标准,结合每项工作任务实际,制定到岗到位监督检查卡(见附件2)并持卡履行到岗到位监督检查职责,及时纠正现场违章行为。

到岗到位监督检查卡应一式两份,到岗到位人员职责履行完毕后,由现场工作负责人(操作监护人)签名确认,其中一份随工作票(操作票)一同保存,另一份交本单位安监部门,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安监部门在每周安全生产例会上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性质严重的,下发“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所有到现场的管理人员,不得干扰工作人员和监护人的正常作业,到现场的公司领导、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后,在《到位监督单》上签字。

第三十条每月3日前,各单位按照附件3要求统计本单位到岗到位监督检查情况,并报公司安监部。

第三十一条公司安监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在“安全简报”中进行通报。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未认真履行作业现场到岗到位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天山电力股份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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