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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韩商会考察报告

日韩商会考察报告

为学习和借鉴韩国和日本在商会运作中的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促进全国工商联与日韩商会的交流与合作,2009年8月18日至27日,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孙晓华率工商联日韩考察团一行17人赴韩国和日本进行了为期10天的商会考察活动。

随行的有辽宁省工商联党组书记王立斌、全国工商联会员部副部长马君、全国工商联研究室副巡视员张金喜、湖北省工商联副主席罗昌兰、安徽省工商联副主席严安云、重庆市工商联副主席李增、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副州长阿更登,以及几位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会长、企业家和全国工商联机关干部。

考察活动受到了韩国和日本主要工商社团的高度重视以及当地华商的热烈欢迎,考察取得圆满成功。

现将考察的基本情况、主要收获和几点启示报告如下:

一、考察的基本情况

在韩国,考察团首先拜会了韩国中华总商会,听取了总商会负责人对韩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简要介绍,对华人华侨在韩国的生活、工作状况以及华商在韩国的经营状况有了进一步了解。

在总商会宴请期间,中国驻韩使馆领事章国栋、副领事杜晟出席晚宴并对考察团一行表示热烈欢迎。

之后,考察团一行在韩国首尔先后拜访了韩国商工会议所、韩国贸易协会、韩国中小企业中央会和韩国全国经济人联合会等韩国的四大工商社团。

拜访期间,考察团分别与四大工商社团的主要负责人举行了正式会谈,韩方重点介绍了工商社团的组织构架、运作模式、主要职能以及立法保障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对出访团成员的提问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孙晓华副主席代表出访团一行对韩方的周到安排表示衷心感谢,并期待今后双方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会后互换礼物,会谈气氛融洽,取得圆满成功。

值得一提的是,在韩访问期间,考察团的部分成员还与韩国商工会议所国际部举行了工作层面的座谈,对韩国商工会议所如何针对性地帮助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的做法印象深刻,都感到收获不小;为确保考察团行程不受干扰,一次在首尔发生交通堵塞的情况下,孙晓华副主席临时决定取消原定午餐安排,以赶赴最近的快餐店吃汉堡为替代方案,全体考察团成员都积极配合、毫无怨言,体现了大家的团队精神,保证了考察团准时赴约。

在日本,考察团分别拜会了日本商工会议所、日本经济同友会、日本MBK公司、日本中华总商会以及大阪商工会议所等日本主要工商社团,并与受访单位举行了正式会晤。

会晤除双方礼节性致辞外,日方还认真解答了我方关于商会地位、职能、作用等方面的许多问题。

在日本期间,考察团一行普遍感受到了日本人认真、严谨、守时的工作态度,尤其是日本商工会议所会头冈村正在百忙之中亲自接见了考察团全体成员,这是考察团一行在访问期间所受到了最高礼遇,体现了日本商工会议所对全国工商联考察团的重视程度以及对未来中日双方开展交流与合作的真诚期待。

在日本MBK公司举行的招待酒会期间,MBK公司总裁森下将典详细介绍了公司在全球尤其是在中国的业务发展情况,考察团中的企业家不失时机地与日方企业进行了友好沟通与磋商,就双方未来合作达成了初步共识,体现了中日企业家的务实作风。

二、考察的主要收获

通过此次考察,对日韩商会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1、成熟的商会立法,为商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日韩商会之所以能够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取得如此重要的地位,与其成熟、可行的商会立法息息相关。

日韩两国商会立法基本相似,具有许多共同的特点,组合形成了独特的商会立法模式,大致可以概括为,以宪法结社自由为根本依据,一般民事立法与特别商会立法相结合。

一是宪法上规定公民的结社自由,为商会组织的存在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二是没有专门的结社立法或者社团立法,而是将商会归为社团法人,通过民法上的社团法人规定,为商会成立发展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保障。

三是针对特别商会制定了特别的商会立法——《商工会议所法》,特别商会立法为促进特定商会发展、延展政府职能提供了特殊的法律保障。

日韩通过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商会立法,切实保障商会的正当权益,为商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主管部门对商会的管理有序。

日韩政府对商会组织的管理十分有序,这有其历史原因的,往往较小的后进国家和民族,其企业和商人在对外竞争中只有团结凝聚在一起才能够显示出力量,也只有与政府密切合作才能获取最大利益,因此日韩商会在成立之初时就比较成体系并与官方保持着密切的关系。

如日本政府对商会等社团的管理主要有:

一是部门主管制度,主管部门是总理府和12个行政省,主要审批社团设立和日常监督指导,同时在各行政省之间设立联络协议会机构;二是根据法令把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委托给地方政府相应行政机构;三是监督社团业务,如要求社团向主管部门提交业务报告书(包括项目计划书、收支预算书、项目状况报告书、收支决算书、财产目录、职员人事变动情况报告书等),主管部门可进驻社团进行调查,以及对连续3年没有开展业务、没有理事或理事的任期已于3年以前到期、连续3年以上没有向各省厅汇报及提出书面报告的社团进行整顿和管理。

3、商会组织分类清晰,成熟度高。

日韩的主要工商社团成立时间均较早,其中历史最悠久的当属日本工商会议所,其成立于1878年,至今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

这些社团主要分两大类:

一是企业联合组成的团体(以下简称企业联合体),如韩国商工会议所、韩国贸易协会、韩国中小企业中央会、日本商工会议所等;二是企业家联合组成的团体(以下简称企业家联合体),如韩国全国经济人联合会、日本经济同友会等。

其中,企业联合体又分三种类型:

一是由同行业企业组成的团体,类似中国的行业协会,它们是自由组合起来的而非依据特定法律;二是跨行业的综合性企业团体,它们是根据所在国的《商工会议所法》建立起来的;三是中小企业联合的团体,它们全国性的中心组织是中小企业中央会。

而企业家联合体多以大企业高层人员作为会员,会员数量较少,偏重经济问题自由研究,代表财界高层与政府对话。

4、商会的服务功能健全,吸引力强。

日韩商会或多或少均具有政府委托或授权的部分职能,如举办珠算、簿记、商业英语、营销等技能资格考试进行技能鉴定;提供投资、技术、市场、人才等信息检索服务;培训专门人才;出具产品原产地证明;融资审核与推荐;为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兼并联合、投资新技术、开发新产品、进行风险创业和解决经营危机等提供资金支援;等等。

此外,商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架起了十分畅通的沟通桥梁,如韩国中小企业中央会每两个月请政府部门负责人与下属行业商会进行专题研讨;行业商会定期将行业发展的书面意见报中央会审定后提交政府部门。

再如韩国全国经济人联合会以及日本经济同友会,都定期将企业反映的集中性和代表性的问题向政府高层进行反映,就产业整体规划、税收政策、劳动雇佣等法律法规等方面向政府提出建议与方案,往往都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

正因如此,在日韩虽然都采取会员入会自由的原则,且有些社团的会费十分高昂(如企业家联合体类型的商会会费),但会员入会的积极性很高,反映出商会的吸引力很强。

5、商会活动内容丰富,会员参与程度高。

由于日韩商会高层大部分都是企业家会长,因此商会活动的开展都与推动经济和企业发展密切相关。

会员可根据自身需要自由选择、免费参加商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如日本经济同友会下设的政策委员会、国际交流研究委员会、广报战略检讨委员会等等,委员会每年举办多次的政策议论会、综合外交战略研讨会、产业恳谈会、经济政策恳谈会、宪法问题恳谈会、经济情势政策演讲会以及各种学习会等等。

据了解,每次会议均有上千人参与,而平均每个会员每个月都会参加1-2次会议不等。

会议结束后,委员会根据会议讨论交流情况起草报告向政府建言献策,充分反映会员诉求。

6、商会经费来源多样,运转良性循环。

考察了解到,日韩商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分三部分。

一是会员会费收入,企业联合体类型的商会其会员数量较多,一般会费收入占其经费来源的比例较大,而企业家联合体类型的商会其会员数量较少,虽然每个会员缴纳的会费较高,但占比依然不大。

二是经营性收入,日韩的主流商会均有一定数量的不动产,不动产收益比较稳定,其在经费来源中的比重也较高,以韩国贸易协会为例,其比例高达90%以上。

三是会员服务性收费,日韩商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很多是有偿的,因此其服务质量很好,会员也愿意支付。

此外,有些政府背景浓厚的商会组织,在经费上政府也给予一定的支持,如韩国中小企业中央会等,其中支持力度最大的当属韩国中小企业振兴公团,政府每年拨付7万亿韩币(相当于近400亿人民币)资助其对中小企业进行培训、融资、创新、创业等服务。

上述可见,日韩商会的经费充裕,运转通畅。

三、几点启示

与日韩商会相比较,我国商会协会组织在管理、分类、服务以及法律地位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会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政府部门和企业群体的重视。

成功借鉴国外成熟商会的发展经验,无疑对我国商会协会改革,对商会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1、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改革的思考。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

然而从目前状况看,我国行业协会改革进展缓慢,这其中的原因比较复杂,无法做到“政会分开”是重要原因之一。

首先是行业协会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问题。

我国的行业协会在初始发展阶段,主要负责人一般都是行政机关所指派的公务员,或是退休临退休的机关干部来担当。

这些人虽然是按照协会章程上所列出的“民主”投票选举出来的,但所谓投票基本上只是个象征性的程序。

而随着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与规范,行业协会的作用渐渐增强,社会公众对行业协会的关注力也开始提高。

行业协会作为非政府组织,应该和政府脱离关系,行业协会应由非政府人员组建,作为协会代表的会长,更应该脱离政府角色。

以日韩商会为例,其商会会长基本上都是由企业家来担任,且任期均不超过三年。

第二是会员入会问题。

由于目前我国主要的行业协会均掌握部分政府职能,因此行业内企业只能惟命是从,虽然绝大部分的行业协会章程中都写明会员入会自由,但据了解仍然有不少强制会员入会的现象,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些行业协会的吸引力不强。

而日韩商会完全实行的是入会自由的原则,由于其务实、高效、规范的服务,会员入会的积极性非常高,甚至有的商会还对会员入会采取一定的限制,不符合标准的会员没有资格入会。

第三是对协会商会的管理问题。

目前我国对协会商会采取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在这个体制中,业务主管单位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实际权力很大,具体表现在对协会领导人、活动开展、经费收入及使用、职权移交等方面的影响上,有的还涉及行业协会的日常管理。

这种业务主管单位介入过深、干预过多的现象导致协会在建设和发展上就失去了自主性,民主制度难以保障。

而日韩的基本做法主要是主管部门对商会进行审批设立和监督等管理,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再实施入驻式管理,对商会的建设和发展给予很大的自主权。

第四是关于“一业一会”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行业协会商会实施的是限制竞争的“一业一会”制度,这种制度造成了在协会成立上存在着明显的“先发优势”,即谁先在法律上取得合法地位,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本行业的合法代表人,不再有其它竞争的存在。

这种情况容易造成协会养尊处优和不思进取的思想,既不利于协会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本行业发展。

在日韩则不存在这种现象,允许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充分竞争。

2、关于中国商会立法的思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各种商会组织蓬勃发展,数量不断增加,活动范围不断扩展,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问题,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

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设立上的障碍、定位上的模糊、行动上的限制等,严重制约着商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我国商会立法的薄弱有着密切的关系,梳理我国商会立法的现状,找出其中的问题,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现行商会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宪法对结社自由定位偏差,导致对商会权利保障的不足。

我国宪法规定结社自由的法条结构使得人们更多地将结社自由定位为一种政治权利,实际上,结社自由除了作为政治表达的自由之外,还作为非政治表达自由而存在,而且更多的是作为非政治表达自由而存在。

我国宪法理论和实践对结社自由定位的偏差,使得结社自由对于商会等非政治结社社团的保障力度不足,商会在设立、活动中往往难以从结社自由上寻求支持,在行动上缺少最高立法的保障。

二是一般社团立法重管理、强保护,限制了商会组织的发展。

我国社团团体登记并不准用商事公司的规定,而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强调对社会团体的管理、控制,忽视对社会团体的保护、支持,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已经成为我国商会发展的主要障碍。

三是特别商会立法缺乏,不利于发挥特别商会的作用。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全国工商联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管理,而我国又没有特别商会立法,这就导致该商会组织缺少法律保障。

我国商会立法的争论和实践由来已久,但至今也没有相对成熟的立法出台,主要原因就是缺少明确的立法指导方向,缺乏清晰的立法模式。

因此,首先要确定我国的商会立法模式,即要制定、完善哪些商会立法,以共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会立法体系。

根据考察,借鉴日韩的商会立法模式,我们有几点想法,供参考。

我国可采取以宪法对于公民结社自由的规定为根本法律依据,一般商会立法与特别商会立法相结合的模式,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商会立法。

具体而言,我国商会立法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宪法层面。

完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校正宪法对于结社自由的定位,从表达自由、精神自由的角度重构结社自由,同时,积极探索、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使宪法真正发挥国家根本大法的效力,使结社自由真正发挥对商会等社会团体的保障作用。

二是一般商会立法层面。

具体有三种不同的立法选择:

第一,完全参照日韩立法,在《民法典》中完善社团法人制度,对包括商会在内的公益性社团设立采取行政许可主义,并准用商事公司的规定;第二,制定《结社法》,作为一般商会的设立、活动的直接法律依据,取消双重审查、主管制度,区分对社团的服务职能和管理职能,等等;第三,制定《商会法》,将特别商会以外的商会一并纳入调整范围作统一性规定,明确一般商会的设立条件、法律地位、行动原则等,从而将商会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分离出来。

个人认为,第一种选择与我国现行制度差别较大,实施难度较大,后两种选择都比较可行。

三是特别商会立法层面。

制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法》,专门调整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这一特定商会组织,以法律形式确认其特殊地位和公共职能,规范其组织和行为,发挥其特殊作用。

3、关于工商联商会属性的思考。

工商联是党领导下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既有政治属性也有商会属性,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人民团体。

工商联的政治属性体现在它是在党领导下的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中间组织,是做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是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意见建议和政治诉求的组织。

工商联的商会属性体现在它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组织,是集经济服务、人员培训、调解维权、信息咨询等商会职能于一身的组织。

从工商联的发展实践来看,其政治属性表现得十分突出,商会属性表现得比较弱。

尽管工商联在商会职能上做了多年的努力和探索,但效果并不理想。

举一个例子,截至2008年底,工商联企业会员总数为93.7万户,同期全国私营企业约657万户,仅占14.3%,如用全国企业总数作比较比例更低,可见企业对工商联的认同度还不够高,这与工商联的商会属性偏弱不无关系。

而以日本商工会议所为例,其企业会员总数130万,占日本企业总数的85%以上,可见差距十分明显。

工商联的商会属性偏弱,其原因十分复杂,既有外部体制机制的问题,也有内部组成构架的问题。

目前工商联组织是由全国工商联、省级工商联、地市级工商联和县级工商联以及基层组织组成,组织网络健全。

除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外,还有众多团体会员,其中有大量的行业组织。

这些行业组织大都诞生于基层,是依托工商联基层组织成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们在本行业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行业商会主管权等历史原因,这些组织在成立时大部分没有合法地位,工商联既无权对其实行管理,也无法有效代表他们的利益,加之其自身管理并不规范,因此其作用发挥十分有限。

虽然目前全国工商联已取得商协会业务主管权,各省级工商联也有半数被授权,但从全局来看,尤其是多数市县一级工商联还无权对行业类组织进行管理。

基于上述原因,长期以来工商联在组织发展上对行业组织的发展显得力不从心,这也就导致了工商联无法依托行业组织更多地体现商会属性。

以韩国中小企业中央会(以下简称中央会)为例,其直接管理的行业商会有600个,这些行业商会的240万会员也都是中央会的会员,加之中央会直接管理的60万会员,其会员总数达300万。

这些行业商会与中央会关系非常紧密,中央会也主要是依托这些行业商会来发挥作用。

结合我国国情和工商联工作实际,借鉴日韩商会经验,我们提出一点工作思路,供参考。

一是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取得工商联的商协会业务主管权;二是在已取得主管权的地方抓紧对行业组织进行规范和管理,推动其有效开展工作;三是调整会员发展工作思路,以行业组织为抓手发展企业会员,这些行业组织的会员即是工商联会员;四是各级工商联组织主要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会员服务工作,其他会员通过行业组织集中向工商联反映意见和诉求,工商联通过行业组织来为会员服务。

最终形成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会员、行业组织为依托,健全和完善工商联商会属性的良好局面。

 

报告执笔人:

全国工商联林蔚然、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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