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化车间工程施工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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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车间工程施工合同样本.doc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净化车间工程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范围和内容:

根据甲方提供的“结构图”及施工方提供的设计方案(净化施工图纸)全部施工项目内容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且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对承包范围和内容进行调整及变更。

1、洁净室吊顶、围护、门窗、地坪和所需净化设备(风(货)淋室、传递箱等)施工制作、安装.

2、洁净室空调送风、回风、排风系统、空气过滤系统的全部设备安装及施工。

3、洁净室空调设备及配套冷却水(冷冻水)系统管道工程的制作安装、调试。

4、洁净室照明线路灯具、插座及空调净化设备动力配电系统的施工安装。

5、洁净室温湿度自动控制系统工程全部项目内容的施工。

6、甲方工艺设备配电系统工程的全部项目制作安装。

四、承包合同价款

1.本工程的承包总价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

),此承包总价包括了乙方严格履行本合同条款,完成合同、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的补充资料费用、施工图纸、招标过程中乙方的承诺等规定范围和内容的全部工程的一切费用。

1.1合同总造价已包括一切劳动报酬、物料、物料辅助材料及配件、机械设备及施工期间的报酬、材料及设备检测费、并按验收规定交验收材料及文件等、物价浮动及夜间施工增加费用、保险费用、利润、管理费、食宿自理等费用;还包括税务部门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项的税金以及有关的其它费用及所有税费的变更与浮动等。

1.2乙方已经视察现场,使自己熟悉现场情况及须完成工程的详细资料,并取得一切可能影响报价的所有资料,乙方以不知道现场情况为籍口而作出的额外索赔或延长工期的要求将不获补偿。

1.3最后结算采用投标预算包干价加所有联系单审核费用的方式进行结算,参照《XX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甲方进行结算。

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天内向甲方提交所有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齐全的结算资料后七个工作天内出具结算意见,如乙方对甲方结算有异议的,乙方同意由甲方指定有资质的第三方作结算,结算费用由乙方承担。

1.4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设计中不合理部分造成的返工或设计方案中有漏项、少算的工程费用不得追补,该费用已算入优惠价内。

第二条工程期限

一、根据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工期为50天(日历天)。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

二、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2.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的水,电源,影响进场施工;

2.2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三、乙方在装修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工期时间,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如果因乙方原因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甲方将对乙方处5万元罚款;如因甲方原因延迟完工,工期顺延。

第三条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严格按发包方的设计图及要求施工,如发包方设计说明表达不清的,应立即询问发包方,并与发包方进行沟通解决。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安装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保证本工程达到甲方净化规范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

三、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的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必须符合发包方提出的要求(见附件)及承包方提交的承诺(见附件)。

否则,发包方有权要求更换材料及设备等,由此造成的责任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3.2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3.3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2年。

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或电话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修理(对于情况紧急的应在3小时内派人至现场维修),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维修所造成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并在工程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3.4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或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的连带损失。

四、本工程试运行时间为90天,试运行期内,甲方如发现乙方提供的优化方案不能满足甲方使用要求,乙方应无条件修改方案,并按更改后的方案返工,返工费及材料费由乙方承担,直到甲方使用符合要求和满意为止。

第四条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

一、除发包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方包工包料;承揽方提供的材料与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牌、厂家必须与发包方的要求相符,否则材料及设备不准出场。

二、发包方有权更换主材品牌,此属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拒绝。

三、承包方供应的主要材料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经验收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使用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承包方应重新更换,达到质量要求。

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能作为工期顺延。

第五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工程完成经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十七个工作日内付工程款的80%,试运行3个月合格后付至工程款的95%,5%的保修金保修期结束后付清。

二、合同签订后乙方需向甲方缴纳20万元人民币作为本工程的质量及工期保证金,保证金将在第一次付款时无息退还。

第六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可由发包方组织设计交底,如有任何交底文件则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双方不得擅自修改。

二、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有上岗证主要项目成员以投标文件所列为准。

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成员到岗率必须达到80%,如实际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成员到岗率与承诺存在5%差距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工程合同总价款的2%。

同时,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调换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成员(项目经理到位率未达到60%的视为自行调换项目经理),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直接扣除工程合同总价款的5%,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合同工程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分包和转包。

如乙方进行转包、分包,一经甲方发现并证实,甲方有权直接扣除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承包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因承包方提供的方案存在问题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五、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并经发包方同意后采取实施。

六、发包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承包方才予实施。

第七条安全施工

承包方应按国家、XX省的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在施工期间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代表,并及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乙方应办理本工程第三人责任险并为其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逾期不办,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

承包方在施工期间不得影响发包方的正常生产,并遵守发包方《外来人员施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度。

第八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发包方。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下列情况由责任双方分别承担:

1、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造成承包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3、因承包方未及时采取施救措施或未及时通知发包方导致损失扩大的,承包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九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不可抗力、发包方经营政策变化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包方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工作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部分的造价的价款。

第十条工程验收和交付

一、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

发包方的图纸、设计要求、技术资料、施工说明、会审纪要,施工中的签证意见、修改通知书、承揽方的预算资料、竣工图等,现行施工规范、规程及本合同相关约定;

二、竣工验收的具体安排:

承包方应在具备验收条件时向发包方提交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竣工资料应至少包含的资料为:

竣工蓝图两套,工程量变更单,风管及水管检漏记录,净化工程洁净室测试报告等。

如发包方认为确实具备验收条件的,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之日即为完工之日。

承包方并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天通知发包方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合格:

3.1如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组织验收一次性通过的,则由发包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给承包方;

3.2如组织验收不能通过则承包方应继续施工,或进行修理、返工,以期达到验收标准,第一次返工时间不能超过5天;在承包方继续施工、或进行修理、返工完成后,应再次通知发包方组织验收,如若通过,由发包方签发验收合格证书给承包方;若第二次仍未通过的,除发包方认为有必要解除合同之外,承包方有义务修理、返工,直至验收合格通过,交付给发包方。

四、对局部验收合格部分发包方有权使用。

第十一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开工前向乙方进行现场情况交底。

2、甲方指定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变更及签证,组织工程施工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它事宜。

3、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4、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竣工结算。

(二)乙方责任

1、按甲方要求考察现场情况,必须向甲方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企业装饰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2、开工前提供施工图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作为现场施工依据。

3、指定为现场管理代表。

负责现场的施工质量、进度安排及与现场监理、甲方代表保持工作联系。

4、服从甲方指定现场代表的现场监督管理,遵守甲方公司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禁止吸烟等各项规定。

5、按合同约定的工期竣工,并移交甲方。

未按时竣工,每延期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5万元,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

6、乙方需对一切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现场做足安全防护措施及现场管理,必要时设立安全隔离区;如给甲方、甲方工作人员或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概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施工过程中做好成品保护工作,避免发生损坏,若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材料及已完工的工程损坏或污染,由乙方负责返工、修复或重新施工,因此发生一切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工程进行任何形式转让与分包。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9、若乙方无理停工、未能积极及连续施工或触犯其他违反合同的过失,甲方可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乙方须补偿甲方因终止合同而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可雇用他人继续进行及完成本工程。

10、工程竣工验收前,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符合相关规定,如因乙方提供竣工资料的原因,导致验收迟延等后果,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对其施工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如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发现乙方施工人员数量明显满足不了工期顺利实现的要求,甲方可要求乙方加派人手,如乙方满足不了甲方合理要求,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二、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有严重的偷工减料行为,且屡教不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三、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直至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纠纷解决办法

一、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向发包方营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二、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质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成工程产品。

2.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2双方协商停止履行;

2.3调整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2.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2.5一方违约,另一方依合同约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附则

一、本合同壹式四份,发包方三份,承包方一份。

二、本合同自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

三、本协议签订后,未经双方共同盖章确认,任何修改部分无效。

四、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五、本合同的下附件及解释顺序如下:

5.1工程要求及说明;

5.2发包方的议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5.3承包方投标文件及补充承诺。

如上述文件出现含混不清或不相一致,以顺序在先的规定或有利于发包方的条款或解释为准。

甲方(发包方)(盖章):

乙方(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人(签章):

联系人(签章):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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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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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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