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真题刑法单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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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真题刑法单选

司考真题(刑法单选).txt14热情是一种巨大的力量,从心灵内部迸发而出,激励我们发挥出无穷的智慧和活力;热情是一根强大的支柱,无论面临怎样的困境,总能催生我们乐观的斗志和顽强的毅力……没有热情,生命的天空就没的色彩。

2002-2008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2008-12-2815:

14 【大中小】

  一、单项选择题:

  (2008年)

  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

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

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

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答案:

A

  解析:

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所以A项所述的甲的行为是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所以A是错误的。

应选。

《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B项中警察乙虽然在其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工捡到枪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项中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孤儿院),尽管该孤儿在丙的养育下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但丙的行为仍然触犯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C项的说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上述法条可知,D项中丁某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对法益的实际侵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2.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

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

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答案:

C

  解析:

一般情况下,盗窃自己的财物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盗窃本人已经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偷回本人已经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人因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也构成盗窃罪。

A项中,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仍然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回,仍然可以成立盗窃罪,因此,A项说法错误,不选。

B项中,乙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可能是盗窃枪支,而希望或放任该行为的发生,属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因此,依然成立盗窃枪支的犯罪,B项说法错误,不选。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因此,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C项说法正确,应选。

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的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因此,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是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贩卖的是毒品,但是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贩卖的毒品种类,D项说法错误,不选。

  3.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

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

C

  解析:

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甲向乙投放了安眠药,客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且造成被害人乙死亡;主观上有杀害乙的故意;侵犯了乙的生命权这一客体。

且题中并没有说甲是否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情况下,没有特殊说明的都认为是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因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即遂,所以C是正确的。

  4.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

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

  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

  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答案:

B

  解析:

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本题中,甲不知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由此,鉴于司法权威,甲对此行为不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答案B是正确的,当选。

  5.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

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

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

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

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

D

  解析:

被害人承诺,符合一定条件,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违法性。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就不成立犯罪。

也就是说,只有在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犯罪中,被害人的承诺才可能阻却违法性,如果不是以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则被害人的承诺不能阻却违法性。

经过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排除犯罪的成立:

第一,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而且该处分权限有一定的限度;第二,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第三,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第四,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现实上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是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实真相后当然会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推定被害人的意志所实施的行为,就是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第五,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第六,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本题中,A项中拐卖儿童行为中的被害人是赵某,其本身没有对拐卖进行承诺,由此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A错误,不当选。

B项中,发生火灾,乙的行为即是基于推定的钱某的承诺的行为,因此乙不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B的说法错误,不当选。

C中,孙某处分的是自己的法益,且没有超过范围,符合被害人承诺的要件,因此构成犯罪的排除事由,丙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

D项中,李某虽然同意丁砍掉他的小手指,但是没有同意丁砍掉他的大拇指,丁的行为超过了承诺的范围,成立故意伤害罪,D的说法正确,当选。

本题正确答案是D项。

  6.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

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

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

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

  B.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

  C.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D.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

  答案:

C

  解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既遂的通说认为,财物离开占有人的实际控制即构成盗窃罪既遂,本案中,甲已经将装有现金3万元的皮箱窃得,并扔出墙外,此时,该财产已经离开了占有人的实际控制范围,因此,甲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所以可以排除B项和D项。

其次关于丙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不属于自己的皮箱(发现无人看管视为是遗忘物)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

本题正确答案是C项。

  7.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

“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

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答案:

A

  解析: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甲的行为明显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关键问题是判断乙构成何种犯罪。

乙明知甲往儿子的牛奶中放入毒药将会发生儿子死亡的后果,作为监护人的乙并没有制止,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而后面说的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是对考生的迷惑,这里的掩埋尸体是甲乙二人犯罪后隐藏罪行的行为。

综上本题应选A,即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罪。

  8.关于罪数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在车站行窃时盗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发现提包内仅有一支手枪。

因为担心被人发现,甲便将手枪藏在浴缸下。

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B.乙抢夺他人手机,并将该手机变卖,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

  C.丙非法行医3年多,导致1人死亡、1人身体残疾。

丙的行为既是职业犯,也是结果加重犯

  D.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死,对丁不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答案:

B

  解析:

A项中,甲盗窃提包的行为属于盗窃罪,而后发现提包中有一支手枪没有及时上交,而是私自藏于浴缸下,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应该数罪并罚,因此,A项说法正确,不选。

销赃,是指为犯罪分子转卖、销售其犯罪所得的脏物的行为。

B项中,乙抢夺他人手机并变卖的行为属于事后销赃的行为,不能单独再次进行评价,因此,B项说法错误,应选。

行医是以实施医疗行为为业的活动,因此,非法行医罪属于职业犯。

《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丙非法行医造成1人死亡、1人身体残疾,根据刑法的规定属于结果加重犯,因此C项说法正确,不选。

《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绑架罪包含了将被绑架人杀害的情况,因此,丁的行为成立绑架罪,而不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因此,D项说法正确,不选。

  9.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徐某伙同他人无故殴打学生傅某,致傅某轻微伤。

当地公安局于2008年4月3日决定对徐某行政拘留15日,并于当日开始执行该行政拘留决定。

行政拘留结束后,法院撤销对徐某的缓刑,决定收监执行。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可以折抵刑期

  B.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不应当折抵刑期

  C.应当将1年有期徒刑与15天的拘留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

  D.15天的行政拘留应当被1年有期徒刑吸收

  答案:

B

  解析: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是两回事。

第一,二者的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诉讼保障性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具有惩罚性。

第二,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

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他们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只是适用于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

第三,二者的适用目的不同。

刑事拘留的适用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行政拘留的目的则是惩罚和教育一般违法行为人。

第四,二者的羁押期限不同。

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0日,案件重大、复杂的不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超过37日;行政拘留的期限则是1到15日。

第五,适用机关不同,有权决定适用刑事拘留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行政拘留的则是公安机关。

本题中因为对徐某实行的是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的方式,它跟刑事拘留和刑事处罚是两回事,因此不能折抵刑期、不能适用“限制加重”、“吸收”等刑罚处罚原则。

答案B是正确的,当选。

  10.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

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

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危险物品肇事罪

  B.失火罪

  C.放火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

B

  解析: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的对象是财物与人身;客观要件是过失引起火灾;主观要件是过失;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题中乙的行为属于过失引起火灾,确切一点说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引起的火灾,因此构成失火罪。

答案B是正确的。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法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由此A错误,不当选;放火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而不是过失,由此C错误,不当选;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由此D错误,不当选。

本题正确答案是B项。

  11.X公司系甲、乙二人合伙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以钢材批发零售为营业范围。

丙因自己的公司急需资金,便找到甲、乙借款,承诺向X公司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五个百分点的利息,并另给甲、乙个人好处费。

甲、乙见有利可图,即以购买钢材为由,以X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期半年。

甲、乙将贷款按约定的利息标准借与丙,丙给甲、乙各10万元的好处费。

半年后,丙将借款及利息还给X公司,甲、乙即向银行归还本息。

关于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丙无罪

  B.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丙无罪

  C.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D.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答案:

C

  解析:

《刑法》第175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甲乙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套取银行资金高利转贷给丙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

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

因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题中,甲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丙10万元,为丙牟利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同时,丙也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

  12.甲持西瓜刀冲入某银行储蓄所,将刀架在储蓄所保安乙的脖子上,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1万元。

见丙故意拖延时间,甲便在乙的脖子上划了一刀。

刚取出5万元现金的储户丁看见乙血流不止,于心不忍,就拿出1万元扔给甲,甲得款后迅速逃离。

对甲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抢劫罪(未遂)

  B.抢劫罪(既遂)

  C.绑架罪

  D.敲诈勒索罪

  答案:

B

  解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客体是人身和财物;客观方面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要件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题中,甲的行为是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

虽然最后现金是由客户丁交出,但是也是基于甲的胁迫和保护乙的人身安全而交出的,因此构成抢劫罪。

而且,对于甲自己的行为来说,其本身已经取得自己想要的钱财,至于取得途径如何,并不影响其抢劫罪(既遂)的成立。

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

第一,绑架所要挟的人与劫财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不具有同一性,而抢劫则具有同一性。

第二,绑架一般不可能是当场获取财物,而抢劫只能是当场取得财物。

本题中,乙和丙都是储蓄所的职工,甲挟持乙要求丙交出现金,实际上针对的是储蓄所本身,而不是向被绑架者以外的第三人索要财物,同时,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财物的行为具有当场性,因此,不构成绑架罪,而构成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

(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

(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因此,甲的行为不是敲诈勒索罪,而是抢劫罪。

本题正确答案是B项。

  13.甲得知乙一直在拐卖妇女,便对乙说,我的表弟丙没有老婆,你有合适的就告诉我一下“。

不久,乙将拐骗的两名妇女带到甲家,甲与丙将其中一名妇女买下给丙做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乙构成拐卖妇女罪

  B.甲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C.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D.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答案:

B

  解析:

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

本题中,乙构成拐卖妇女罪没有问题,关键是甲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的共犯。

从拐卖妇女的定义可知,成立拐卖妇女罪的主观要件是以出卖为目的,而甲不存在以出卖为目的的主要要件,因此,主客观不相符,甲不成立拐卖妇女的共犯。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

丙收买妇女不是以出卖为目的,而是以娶妻为目的,甲与丙的目的是一样的,因此,甲与丙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共犯。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项。

  14.甲在某银行的存折上有4万元存款。

某日,甲将存款全部取出,但由于银行职员乙工作失误,未将存折底卡销毁。

半年后,甲又去该银行办理存储业务,乙对甲说,你的4万元存款已到期。

甲听后,灵机一动,对乙谎称存折丢失。

乙为甲办理了挂失手续,甲取走4万元。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侵占罪

  B.盗窃罪(间接正犯)

  C.诈骗罪

  D.金融凭证诈骗罪

  答案:

C

  解析: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题中,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存折丢失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4万元存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

  15.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

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

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抢夺罪(未遂)

  B.抢夺罪(中止)

  C.抢夺罪(既遂)

  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

  答案:

C

  解析: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客观要件是公然夺取公私财物;主观要件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甲乘乙不注意,公然夺取其12000元的项链,构成抢夺罪。

抢夺罪的既遂要求是财物脱离占有人的控制。

本题中甲已经跑出50米,项链已经在实际上脱离了乙的控制,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的既遂,至于后来的返还,并不影响抢夺罪既遂的成立,本题正确答案是C.至于转化型抢劫,则必须是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本题中只是公然夺取,没有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问题,因此不构成抢劫罪或者转化型抢劫,排除D项。

  16.某地突发百年未遇的冰雪灾害,乙离开自己的住宅躲避自然灾害。

两天后,大雪压垮了乙的房屋,家中财物散落一地。

灾后最先返回的邻居甲路过乙家时,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

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侵占罪

  C.构成抢夺罪

  D.仅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答案:

A

  解析: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之一是:

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

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

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

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

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

例如,在自已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

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

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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