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济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优化落户政策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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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济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优化落户政策实施细则

贯彻落实《济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优化落户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9〕9号),建立健全“政策优化、落户便捷、服务精准”的服务保障机制,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技术技能等各类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户籍管理领域推行“1+6”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19〕64号)及现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常住户口在本市以外申请迁入本市,及平阴县、商河县申请迁入本市市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章丘、济阳、莱芜、钢城区,下同),按学历型、技术技能型、专长型条件落户的,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适用对象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办理学历型落户:

(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证的国民教育序列成人高等教育、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人员取得的同等学历,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学历)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中专学历(含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学历),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办理技术技能型落户:

(一)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目录)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二)具有四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办理专长型落户:

凡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各类紧缺急需人才、创新创业人才、社会贡献突出人才,及其他各类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才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六条申报手续及落户地址。

(一)按本细则第三条申请学历型落户的,需提供: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学历证明(毕业证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限全日制普通中专学历,通过共享网络核查核验到的不再提交)。

(二)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申请技术技能或专长型落户的,需提供: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认定部门出具的认定凭证。

(三)上述人员应按下列地址申请落户,需同时提供相应落户地址确认材料:

1、本人、配偶或子女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等相关证明,在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

2、本人无产权或使用权住房的,可选择下列户口接收地落户:

(1)凭落单位集体户说明(由本人提交,写明落户原因、单位详细地址并对无房情况进行声明),在就业单位集体户处落户。

(2)凭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人才集体户接收证明》,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租赁房屋或借住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人才集体户落户。

(3)凭近亲属户口簿、关系证明,房屋权属人同意落户声明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本人无住房声明及承诺,在近亲属家庭户处(不含农村地区)落户;

(4)凭本人无住房声明及承诺(需写明租住地及借住地详址),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租赁房屋或借住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四)随迁配偶、未婚子女的,需同时提供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第七条申报流程。

依据申请人选择确定的落户地址,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一次办结准迁手续。

第四章便利服务

第八条优化申办集体户立户流程。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可以在单位所在地或注册地立户。

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凭下列手续向立户地派出所申报,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当场办结。

(一)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

(二)办公场所权属证明(含办公场所租赁协议);

(三)本单位指定专人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证明以及协管人员居民身份证、联系方式。

办公场所是指非住宅用途房产。

对不符合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的,其员工可落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第九条拓宽集体户落户人员范围。

在济尚未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成员,可申请下列人员在相应集体户落户。

(一)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不含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或一方为市区以外家庭户、所生子女随集体户一方居住、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凭本人无住房声明及承诺,按随父或随母原则,凭出生登记手续办理落户。

(二)申请投靠落户。

可凭本人无住房声明及承诺,按现行政策及规定手续,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及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第十条在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同时办理父母随迁。

其父母符合现行“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条件的,完备申请人落户手续及投靠落户手续后,按本细则受理程序,由派出所一次办结准迁。

第十一条深化便捷服务举措。

探索建立“户口邮寄服务”举措,提供自愿申请邮寄办结手续服务;健全完善“容缺”受理机制,除必备关键材料外,实行先受理、后补缺;全面落实“一窗受理”、“一站办结”等服务模式;加快推进部门信息共享,着力打造具有济南特色的“智慧落户”服务品牌。

第五章日常管理及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建立公安、人社部门协作运行机制。

(一)各级公安、人社、人才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做好迁移落户、服务保障政策的沟通、衔接和组织实施。

(二)设立落户服务公益岗。

各区县人社部门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公益服务人员,派驻各级人才服务中心、城区公安派出所受理窗口,负责落户政策咨询、户口受理、社区集体户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加强对各类集体户的日常服务管理。

(一)公安派出所办理集体户迁入落户时,要详细登记落户人实际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并在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居民户口簿、常表相应栏目中记载,同时履行受理人、申报人签章手续。

(二)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集体户中成员的申请,为与其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人制发《居民户口簿》。

其中,“户别”栏填写“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或“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户主姓名”栏填写申请人姓名。

制发居民户口簿后,派出所要督促指导集体户协管单位逐一登记造册,做好登记管理。

(三)强化实有人口动态管理。

按照现行各类人口管理规定,将居住地、户口所在地双向管理,纳入社区警务重要内容,确保辖区各类人口“情况明、底数清,变动维护及时”。

公安派出所要按照济公通〔2019〕234号文件规定,落实定期通报、联系及户口核对制度;集体户户主单位及协管员,要及时掌握集体户成员变动情况,及时告知驻地公安派出所;集体户成员应当配合户口登记机关履行主动申报、定期核对户口的义务。

凡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1、集体户成员死亡的应由其亲属(或单位协管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及时申报死亡人员的死亡登记。

2、出国(境)定居或取得外国籍,应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户口注销。

3、应征入伍前,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应征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

4、在济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时将户口迁往合法稳定住所。

拒不迁出的,暂时停止受理除办理居民身份证、户口迁出、注销登记以外的其他户口事项。

5、与在济常住户口人员结婚,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凭结婚证等手续将户口迁至配偶处;在济有近亲属,符合迁移条件的,可凭近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权属人同意落户声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无住房声明及承诺将户口迁至近亲属处(农村地区除外)。

6、单位集体户成员已经离开原单位的,应凭录用(聘用)证明或任命文件或聘用招收劳动合同将户口迁至现工作单位集体户;单位无集体户的应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并凭上述材料进行服务处所变更登记,同时进行实际居住地址核实登记。

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成员、社区集体户成员,单位、居住地(租住地或借住地)发生变化的,应进行实际居住地址登记,不再迁移户口;但若单位有集体户,应迁至单位集体户。

7、户口登记项目变动登记。

暂不具备户口迁出条件,实际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及户口动态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户口办理终身责任制。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对户口办理出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有冒名顶替他人户口,故意隐瞒、欺骗、提供虚假证明、虚假声明及承诺或者通过其他欺骗手段办理户口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领的户口证件,依法收缴,并撤销相应户口登记。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中相关用语含义:

(一)未婚、近亲属、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含义,与济南市公安局《贯彻落实<济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细则》(济公通〔2017〕157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中有关落户问题的通知》(济公通〔2017〕247号)有关规定相同。

(二)本细则所称技术技能人员也包含市人社部门出具相关认证证明的人员。

第十七条相关政策衔接。

(一)市人才服务中心人才集体户原落户条件、受理程序不变,已落户的可按本细则申请办理出生登记、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的,原受理程序不变,申请人通过中国济南人才网“人才集体户申报系统”,申请出具《人才集体户接收证明》。

(二)涉及济南市公安局《贯彻落实<济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细则》(济公通〔2017〕157号)中的第七条“第四、五、六、七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落户条件、手续、顺序、随迁范围及核准权限,按本细则执行。

其中第七条“第一、二款、第三款”规定人员,可凭学位证明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高层次人才认定凭证,或荣誉证、获奖证,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按本细则规定随迁范围及程序,由派出所一次办结准签手续。

(三)属毕业生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接收手续、落实就业单位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仍可按原毕业生落户政策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

第十八条本细则所有落户地均指在城区、镇区落户。

第十九条本细则中涉及夫妻离异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抚养文书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书。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19年月日起执行。

现行落户政策调整事项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公安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

约定书

 

附件

约定书

申请落户人:

落户地派出所:

一、为加强对集体户落户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凡申请在集体户落户的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派出所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二、凡在集体户上落户的成员,要据实提供实际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

若实际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需及时向派出所申报相关变动情况,以方便联系,共同做好户籍管理与服务。

三、凡在集体户上落户的成员,在济取得合法稳定住所或结婚,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时将户口迁往合法稳定住所或配偶处。

四、凡在集体户上落户的成员,出国(境)定居或取得外国籍的,应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户口注销;应征入伍的,应在入伍前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应征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

五、本“约定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派出所分别存放,妥善保管。

落户人联系方式:

派出所咨询电话:

市局咨询电话:

申请落户人签字:

派出所户籍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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