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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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负责全省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州)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条件

(一)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省会城市和高速公路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人民币,地市级城市、省道、国道不少于200人民币万,县城和县乡道不少于100人民币万。

(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七)根据我省实际,三州(甘孜、阿坝、凉山州)以外不再新批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

(八)加油站的设置与距离要求:

1.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

2.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

3.县道每百公里不超过8对;

4.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

5.农村加油网点设置必须距国道、省道3公里以上且原则上每个乡镇不超过1座;

(九)加油站迁建视为新建,市(州)上报材料与新建上报材料一样。

由于道路改建、城市改造、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原有加油站停营,并需迁建,需出示有关部门证明,上报省经委,由省经委下达同意迁建批文。

迁建原则只能在原加油站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行政区划内就近选址。

原有加油站因设备设施老化,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改、扩建的,需出示有关部门证明。

改、扩建的审批省经委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加油站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报省经委备案(提供改、扩建后的加油站正面全貌五寸彩色照片一张)。

迁建、改、扩建工程竣工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加油站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营业。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八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向省经委提出申请,省经委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经委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由商务部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九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务中心,由省政务中心审查后转省经委。

省经委自收到省政务中心转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下达建设批文;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表3),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经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经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4);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3.与国内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需提供该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国内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且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八)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经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经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四川省仓储规划)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委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新建油库批复)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二)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第十一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经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经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七)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经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经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四川省仓储规划)

(八)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九)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委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新建油库批复)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第十二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省经委。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6);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三)省经委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四)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八)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委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新建加油站批复)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九)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十)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十三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委颁发。

第十四条油库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加油站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验收,按第十一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上报省经委初审,由省经委初审合格后上报商务部,经商务部审核合格后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加油站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加油站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填写省经委统一印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加油站命名要求名字需冠加油站三字结尾,地址必须注明所在市(州)县镇(乡)),签字盖章后,附建设批文、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和加油站正面全貌五寸彩色照片一张及第十二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一同上报省经委。

经审核合格后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六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由申请人向省经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经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省经委初审后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和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变更。

第十七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申请人应向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经委审核。

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省经委予以变更。

对于加油站长期租赁经营,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可准予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所有租赁加油站证书上注明“租赁”字样。

(一)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4.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二)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4.涉及油库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或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四)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五)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第十八条《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一年之内不得二次变更,新建加油站、迁建加油站三年内不得转让或租赁,加油点不得租赁、转让、扩建、迁建。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五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

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第二十条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成品油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批发和仓储企业应向省经委提出申请,省经委初审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商务部。

零售企业应向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省经委,省经委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为企业补办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提交材料

1.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

2.工商营业执照;

3.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地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地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

4.司法部门或市级以上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

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第二十二条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向省级外资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省级外资主管部门应征求省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的意见(外资与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合并办公的地市,应当将审核意见会签成品油市场主管处室)。

省级外资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征求意见及材料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的,由商务部核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经核准的企业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申领相应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八、九、十条规定条件的,可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提交材料

(一)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外资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

省经委初审,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成品油经营业务发展方案(方案应说明:

拟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类型、油源渠道、企业拟注册地、目标市场、经营规模、油库和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获取方式、拟获取油库和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具体位置、拟获取加油站的注册地和数量等内容);

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总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总公司的成品油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其成品油经营业务发展方案可与总公司相同;

3.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外资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

省经委初审,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并购主体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并购方案(方案应说明:

并购方式、拟并购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类型、经营规模、油源渠道、油库或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具体位置、加油站的注册地和数量等内容);

拟并购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2.拟并购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已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加油站的名录及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3.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申请人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办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或在原批复基础上增加加油站数量,应向省经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经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申请人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将下列相应书面材料报省经委审核。

1.商务部核准企业设立、并购或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后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商务部核准企业设立、并购或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的批文。

3.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材料。

4.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涉及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还需提交相应说明文件。

 (四)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变更合同章程的,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并提交相应材料。

 (五)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撤销的,还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省经委依据本细则,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其中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资料由各市(州)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并上报省经委年审。

加油站年审工作委托市(州)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并将年审结果上报我委。

年审时须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附表9)。

成品油年审工作应在次年一季度内完成。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经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上交发证机关。

因自身原因,经营不善,停业一年的加油站,应作退出成品油市场处理,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

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

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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