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全套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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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单元,1,认识人身保险在日常生活及经济活动中,个人和家庭成员面临多种风险。

这些风险的发生可能导致个人和家庭经济收入的减少、中断或利益受损,也可能导致相关当事人精神上的忧虑、悲哀、痛苦或创伤。

通过人身保险可以转嫁这些风险,为个人和家庭提供经济保障。

人身保险,知识目标,掌握人身保险的概念,熟悉人身保险的类别掌握人身保险的特征,区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理解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了解人身保险的发展历史,能力目标,能运用合理的方法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能说明人身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能说明人身保险对家庭和企业的意义,单元1认识人身保险,项目一,人身保险基本认知,项目二,人身保险的意义与功用,项目三,人身保险的发展历史,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概念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由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保险金的保险。

保险标的:

人的生命或身体保险责任:

包括生、老、病、死、伤、残、收入的减少等各个方面给付条件:

在人身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保险事件,从而导致人身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发生时,单元1认识人身保险,分摊给付保险金: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支付给受益人的保险金它并不是补偿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而是通过众多的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当其中的个体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给付保险金的形式帮助被保险人解决由于保险事故发生而引起的经济困难。

采取均衡保费制:

投保人在保险缴费期间的每一年所缴纳的保费都是一样的,即相对于自然保费来说,在年轻时多缴纳一点,在年老时少缴纳一点,将年轻时多缴纳的保费用来弥补年老时少缴纳的保费,从而实现在不同的生命周期中进行保费再分配,减轻年龄较大时的保费负担,减少老年被保险人因为无法承担高额保费而丧失投保的概率。

对生命价值进行有效的管理: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其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

但人身保险的契约性决定了保险人在承保时,必须对人的生命价值即保险金额加以确定。

常用的方法主要有生命价值法、收入置换法和需求法。

单元1认识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内涵,01,02,03,04,05,单元1认识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特征,按实施方式划分,强制保险自愿保险,人身保险的分类,单元1认识人身保险,按保障范围划分,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按承保方式划分,团体保险个人保险,按保险期限方式划分,长期保险业务一年期保险业务短期保险业务,按保险回报的不确定性划分,纯保障型人身保险储蓄型人身保险投资型人身保险,项目一,人身保险基本认知,项目二,人身保险的意义与功用,项目三,人身保险的发展历史,人身保险,01对个人和家庭的作用经济保障投资手段享受税收优惠,02,增加员工福利,提高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对企业的作用分担企业对雇员的人身风险责任,促进社会稳定解决社会老龄化问题促进金融市场发展,03对社会的作用,项目二人身保险的意义与功用,人身保险的作用,保险标的相同保障目的相同经营方式相似经营技术相同,联系,性质不同实施方式不同保险对象不同保障水平不同保险费负担原则不同给付原则不同法律依据不同,区别,与相似制度的比较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项目二人身保险的意义与功用,计算技术不同,资金的处置权不同,行为方式不同,受益不同,01,02,03,04,与相似制度的比较人身保险与储蓄,项目二人身保险的意义与功用,项目一,人身保险基本认知,项目二,人身保险的意义与功用,项目三,人身保险的发展历史,人身保险,项目三人身保险的发展历史,人身保险的起源和发展人身保险的萌芽,公元前4500年的古埃及,许多石匠在大规模修建金字塔的工程中死于各种人身伤亡事故,为了在伤亡事故发生后获得一定的补偿和保障,石匠之间组织了应付人身风险的原始互助团体。

从“风险分担”、“互助共济”等最初的保险思想出发建立起来的各种应付人身风险的古代互助团体的确起到了损失分摊的作用,也体现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现代保险宗旨。

人身保险的起源和发展人身保险的产生,近代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人身保险的产生与海上保险有着密切的联系。

16世纪,开始办理旅客的人身保险。

英国伦敦市参议员理查德马丁(RichardMartin)最先提出将保险范围扩展至人命保险,他被世人公认为开创了人寿保险的先河。

迄今发现最早的人寿保险单是1583年6月18日由伦敦皇家交易所保险行会的16名商人共同签发的以一位名叫威廉吉明(WilliamGybbons)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为12个月、保险金额为38233英镑的短期性人寿保险,1584年5月8日,威廉吉明去世,其家属领取了保险金。

项目三人身保险的发展历史,人身保险的起源和发展近代人身保险制度的形成,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年金制度精算技术的发展,项目三人身保险的发展历史,我国人身保险的发展历史,项目三人身保险的发展历史,单元,2,人身保险合同业务处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促使消费者对自身安全和养老保障等问题比较重视,促进了保险服务领域的快速成长。

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各方利益错综复杂,围绕着保险合同的纠纷频发。

人身保险,知识目标,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熟悉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熟悉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和内容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和附加特约熟悉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能力目标,能正确的填写保险合同单证能灵活运用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能运用人身保险合同的知识进行赔案处理,单元2人身保险合同业务处理,项目一,人身保险合同基本认知,项目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项目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项目四,人身保险合同标准条款解读,单元2人身保险合同业务处理,项目五,人身保险合同附加特约的选择,项目一人身保险合同基本认知,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合同,是投保人为实现保险保障目的,与保险人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人按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疾病、伤残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约定数额的保险金。

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投保单又称投保书、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投保书是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其内容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有关事项和投保要约事项、告知事项及申明、签字等。

项目一人身保险合同基本认知,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

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也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保险单上主要记载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以及其他规定事项。

项目一人身保险合同基本认知,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出立给被保险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有效成立的文件,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凡是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均以同类的保险单为准,二者内容的抵触时保险凭证的内容具有优先效力。

项目一人身保险合同基本认知,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暂保单,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临时保险书”,它是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临时保险凭证。

项目一人身保险合同基本认知,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批单,批单是指保险人签发的同意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书面文件。

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保险单,当批单内容与保险单不一致时,以批单的内容为准。

项目一人身保险合同基本认知,项目一,人身保险合同基本认知,项目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项目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项目四,人身保险合同标准条款解读,单元2人身保险合同业务处理,项目五,人身保险合同附加特约的选择,01,主体,02,客体,03,内容,项目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担缴纳保险费义务的组织或个人.,投保人,合同,收取保险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

.,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建立保险法律关系确定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人,即参与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是与投保人签订保险,项目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投保人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必须具有缴纳保险费的能力,项目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作为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保险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须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项目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是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受人身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关系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虽然不直接参与保险合同的签订,但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项目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受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也可以不受是否具有经济能力的束缚。

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我国保险法第33条规定: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项目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受益人,受益人的资格一般不受任何限制。

法人、自然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当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说着数人为受益人。

项目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我国保险法第41条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项目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受益人,我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项目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代理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其提供投保、缴费、索赔等中介服务,并向承保的保险人收取佣金的单位。

经纪人,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协助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或履行保险合同的人,主要包括代理人和经纪人。

项目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项目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人身保险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全,而是保险标的受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利益。

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基本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又称法定条款,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由保险人制定的必须具备的条款。

基本条款直接印在保险单证上,不随投保人的意愿而改变。

特约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是指在基本条款之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而协商约定的条款,包括保证条款和附加条款两种类型。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项目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保证条款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的条款,即保证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条款。

例如,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证其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真实。

附加条款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为满足特殊需要,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增加补充内容的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改或变更,增加或限制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特约条款,项目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人身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式、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等。

权利,义务,部分,3,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客体部分即在合同中明确保险利益的部分,主要包,括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两部分。

客体,部分,2,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部分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名称与住所,对于有多个受益人的,需要标出受益顺序和,份额。

主体,部分,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还有一些需要声明的事项,如合同订立的准确时间、投保人是否合被举报及是否得到过赔款记录等,其他,声明,事项,4,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项目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项目一,人身保险合同基本认知,项目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项目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项目四,人身保险合同标准条款解读,单元2人身保险合同业务处理,项目五,人身保险合同附加特约的选择,要约承诺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而进行的一种法律行为。

它和订立其他合同一样,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要约也称投保,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明确的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提出保险要求。

要约是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承诺也称承保,是指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对要约的全部内容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签订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收到投保人呈交的投保单后,经过核保审核评估认为符合承保条件,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则视为承保。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项目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后,己订立的保险合同即开始生效。

保险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均受合同条款约束。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项目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人身保险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和保险人都必须各自承担自己的义务。

一方履行义务,另一方则享有权利或利益。

因此保险合同的履行即双方各自承担义务。

项目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投保人的义务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告知义务通知义务,保险人的义务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义务退还保险费或保单现金价值的义务及时签发保单的义务保密义务,变更事项,变更的形式,法律效力,投保人变更、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变更、保费缴纳方式变更、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发生变更的效力。

其书面形式可以为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的批注或附贴批单,也可以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就保险合同的变更问题专门签订的书面协议,人身保险合同一经变更,变更的那一部分内容取代了原合同中被变更的内容,与原合同中未变更的内容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合同。

当事人应以变更后的合同为依据履行各自的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项目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履约终止,合同自始失效,人身保险合同,不论是长期的人寿保险还是短期保险,凡保险单订明的保险期限届满,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自然终止解约终止,履约终止指在人身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后发生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届满前,当事人依法使合同的效力终止的行为即为保险合同的解除。

解约终止就是因保险合同的解除而终止。

被保险人以欺诈、捏造或隐瞒真,实情况等不诚实的手段,欺骗保险人而签订的保险合同,当其真相暴露时,保险合同从其开始时就视为失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项目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项目一,人身保险合同基本认知,项目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项目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项目四,人身保险合同标准条款解读,单元2人身保险合同业务处理,项目五,人身保险合同附加特约的选择,年龄误告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自动垫缴保费条款,保单贷款条款,自杀条款,红利任选条款,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项目四人身保险合同标准条款解读,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的法律依据,也是处理保险纠纷的依据。

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些内容固定、文字形式较为规范的常用条款,成为了各国所共同采用的标准条款,供保险人设计合同,拟定条款时使用。

不可抗辩条款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时期之后(2年),保险合同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张解除合同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期限称为可抗辩期,可抗辩期以外就是不可抗辩期。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项目四人身保险合同标准条款解读,年龄误告条款,年龄误告条款是指发现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于订约时被误报,并且依此误报记载于保单内,允许投保人进行更正,即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允许保险人采取相应办法处理的一种合同约定。

我国保险法第32条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交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项目四人身保险合同标准条款解读,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

在分期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没有按,时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公司会给出一个宽限期间,(一,般为30或60天)。

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然要承担责任,但是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

简言之,宽限期即为允许欠缴“续期保费”而不受处罚的规定期间。

我国保险法第36条规定: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项目四人身保险合同标准条款解读,复效条款,复效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而失效,自保单失效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一般为2年),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缴时效期间的欠缴保费及利息并履行相应的手续后,保单的效力即可恢复,但保险人对于保单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仍不负责。

我国保险法第37条规定: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项目四人身保险合同标准条款解读,自动垫缴保费条款,根据自动垫缴保费条款的规定,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若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末交付,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应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先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保险人将自动垫缴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使保单继续有效。

如果垫缴后,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垫缴应继续进行,直至累计的垫缴保费的本息和达到保单的现金价值数额为止。

在垫缴保险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和利息。

当垫缴保费的本息和超过了保单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项目四人身保险合同标准条款解读,不可没收现金价值条款,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又称为不没收条款,是人寿保险合同中关于当投保人无力或继续缴纳保险费时,由投保人选择如何处理保险单项下积存的现金价值的条款。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提供了三种处理现金价值的方式供投保人选择:

退保减额交清展期保险。

项目四人身保险合同标准条款解读,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贷款条款又称保单质押贷款条款,是人寿保险合同中关于允许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贷款的规定。

根据保单贷款条款的规定,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的时期(一般为2年)后,投保人可以以保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的金额以低于该保险单项下积累的现金价值为限。

投保人应按期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

如果在归还贷款本息之前发生了保险事故或退保,保险人则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除贷款本息。

当贷款本息达到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的数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项目四人身保险合同标准条款解读,自杀条款,自杀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单条款。

根据自杀条,款的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2,年),被保险人因自杀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或所缴保费;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项目四人身保险合同标准条款解读,红利任选条款,分红保单的保单所有人可以通过领取保单红利来分享保险人的可分配盈余。

红利任选条款规定了保单所有人领取保单红利的不同方式,保单所有人可以自行选择。

一般红利选择权的内容包括:

现金领取抵交保费积累生息缴清增额增额定期提前满期,项目四人身保险合同标准条款解读,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是在为了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更有效地使用资金,有计划地安排生活,由投保人选择的给付保险金的方式。

一般来说,保险金给付方式有如下五种:

一次性领取现金方式利息收入方式定期收入方式定额收入方式终身年金方式,项目四人身保险合同标准条款解读,项目一,人身保险合同基本认知,项目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项目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项目四,人身保险合同标准条款解读,单元2人身保险合同业务处理,项目五,人身保险合同附加特约的选择,01免缴保费附加特约,05意外死亡双倍补偿附加特约,02丧失工作能力收入附加特约,0403提前给付死亡保证加保选择保险金附加特约权附加特约,项目五人身保险合同附加特约的选择,免缴保费附加特约,免缴保费附加特约,也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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