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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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docx

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试行)

2004-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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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党组

文  号:

湘高工委发[2004]3号

发布日期:

2004-6-8

执行日期:

2004-6-8

各市州委,省直有关厅局党组(党委),各高等学校党委:

  现将《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对坚持和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在贯彻执行《实施办法(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附件:

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试行)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促进科教兴湘和人才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

  第一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院(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

  第五条 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第七条 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创新机制、优化环境,做好人才工作。

  第八条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利益,切实解决群众的困难。

做好老干部工作。

  第九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一班人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党委副书记按分工开展工作;在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工作时,受书记或上级组织委托,主持党委日常工作。

  第二章 校长的职权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2、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教学、科研、德育和安全保卫工作。

  4、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按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5、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6、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7、定期向上级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校务公开。

  8、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和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

  9、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 对学校重大事项,校长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研、论证,制订初步方案并提交学校党委会(常委会)讨论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基本工作原则及要求

  第十四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坚持以下基本工作原则:

  1、集体领导,会议决定。

对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等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党委实行票决制时,党委成员一人一票,独立行使表决权。

  2、校长负责,民主监督。

在党委领导下,校长全面负责、统一指挥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校长要多渠道听取意见,多方面接受监督。

  3、群众参与,科学决策。

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4、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提高高等学校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改进工作作风。

  1、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党委书记、校长要努力成为社会主义的政治家和教育家。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熟悉教育工作,掌握办学规律,树立科学发展观、人才观、正确的政绩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效地推动学校的改革、发展。

  2、要树立组织观念、大局观念,关心全局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做到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自觉维护党委集体领导和校长的行政管理权威,尊重和支持党委书记的工作,保持步调一致。

  3、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教学、科研第一线,尊重教师,爱护学生。

  4、要加强道德修养,率先垂范,做到严于律己、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勤政廉政,强化责任意识,把主要精力用在学校管理上,树立良好的高校领导干部形象。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实施

  第十六条 必须由党委会(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1、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整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2、学校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3、上级下达的重要任务的贯彻实施方案,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基本规章制度及住房、医疗、分配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4、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5、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方案。

  6、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优秀人才培养政策,重要奖惩措施,年度进人计划。

  7、年度财务预决算,土地和其他办学设施征收、租售等资产的管理,预算外大额度资金借贷、使用。

  8、学校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与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协议。

  9、需要党委会(常委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对学校重大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1、充分酝酿,提出议题。

需要提交党委会(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由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及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

党委会(常委会)的议题由书记和党员校长商定,如双方意见不一致,应暂缓提出。

  2、深入讨论,民主决策。

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如发生重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3、责任到人,组织实施。

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分别由党委或校长明确的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由责任人提出意见,行政工作经校长同意后,报党委会(常委会)讨论并作出变更或调整决定。

  4、统一思想,加强保障。

在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党委应通过各种渠道向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群众及时通报情况、明确任务和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发动,以便从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委决策的实施。

  5、加强督办,促进落实。

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应报批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讨论,提出方案,报领导机关审批。

  3、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等座谈会,听取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反映。

  第二十五条 省委组织部和省委高校工委对高校实施本办法的情况开展督查,并将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

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举办的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委高校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高校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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