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银行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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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
第一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一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对象是具备稳定收入来源和良好信用记录的单位职工。
试行期间,贷款对象仅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内地居民,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士。
第二条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个人信用状况和社会记录良好。
(三)在当地连续工作满一年,具有稳定的工资性收入来源。
(四)具备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总体收入还贷比应控制在50%以下(含),对外担保倍数应控制在10以内(含)。
(五)我行信用评级不低于BB级。
(六)同一人可以同时在我行办理不超过5个单笔授信,但不得同时办理多个循环授信。
上述第(四)款内,总体收入还贷比的计算公式为:
(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月均税后收入;对外担保倍数的计算公式为:
为他人贷款合同担保金额/年均税后收入。
其中,应针对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合并计算税后收入、其他债务和为他人贷款合同担保金额;本次贷款为循环授信的,月还款额按照拟申请授信额度、额度期限、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
第三条严禁受理我行信用评级为B级或C级的业务。
严禁向如下人员发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本人或配偶信用报告为禁入类的客户,我行个人贷款严重违约客户,从事非法职业人员,刑事涉案人员,失业、无业人员,在校学生,自雇人士。
自雇人士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包括但不限于:
我行经营性个人贷款客户(含结清贷款客户)、其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或企业合伙人。
第四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用途限制如下:
(一)只能用于借款人家庭成员购买住房,购买车位,购买乘用车,支付住房装修费用、支付高等教育学杂费等合法消费支出。
但对于我行信用评级低于AA级的借款人,不得用作我行各类购房贷款的首期购房款。
(二)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严禁将贷款资金转借给其他人使用,严禁用于生产经营(含购置经营用房),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注册资本、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严禁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其他用途。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借款人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的父母。
第二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五条授信额度是指单笔授信或循环授信的最高贷款金额。
授信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还款意愿、偿还能力与担保物价值等情况综合确定。
授信额度最低3万元,最高300万元,且不超过抵押物认可评估价值的70%。
第六条单笔贷款(如无特别说明,包括循环授信下支用的单笔贷款,下同)金额不得超过消费用途凭证所载明的交易价格,且不得超过对应用途单笔贷款限额:
(一)购买住房的,单笔贷款金额最高300万元。
(二)购买乘用车的,单笔贷款金额最高100万元。
(三)支付住房装修费用的,单笔贷款金额最高60万元,且不得超过所装修住房当前市场价格的20%。
(四)其他合法消费支出的,单笔贷款金额最高50万元。
第七条采取单笔授信方式办理的,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65年,贷款到期日加3年不得晚于抵押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并根据用途确定最长期限:
(一)购买住房的,单笔贷款期限最长20年。
(二)购买车位的,单笔贷款期限最长10年。
(三)支付住房装修费用的,单笔贷款期限最长10年。
(四)支付高等教育学杂费,单笔贷款期限最长9年。
(五)购买乘用车的,单笔贷款期限最长5年。
(六)其他合法消费支出的,单笔贷款期限最长3年。
第八条采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的,贷款期限规定如下:
(一)授信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20年,授信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65年,且授信终止日期加3年不得晚于抵押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二)循环授信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以下简称“支用有效期限”),借款人可以申请单笔贷款。
支用有效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3年,且支用有效期限终止日期不得晚于授信终止日期。
(三)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终止日期,并按照单笔授信的规定确定不同用途的最长期限。
第九条单笔贷款的贷款执行利率。
(一)贷款以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按照一定比例浮动确定执行利率。
执行利率根据我行信用评级确定:
1.信用评级为AAA级的,执行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
2.信用评级为AA级的,执行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
3.信用评级为A级的,执行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4.信用评级为BBB级的,执行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2倍。
5.信用评级为BB级的,执行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3倍。
(二)贷款期限一年(含)以内的,在整个贷款期间利率不随基准利率调整;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利率调整方式为年初调整,即贷款于发放之后每年1月1日按基准利率和原有利率浮动比例重新确定利率。
第一十条单笔贷款的罚息利率。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归还贷款的,逾期的贷款本息按日加收罚息。
罚息利率为同期执行利率的1.5倍。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挪用部分的贷款本息按日加收罚息。
罚息利率为同期执行利率的2倍。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且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同期执行利率的2倍。
第一十一条单笔贷款的还款方式。
单笔贷款可采取等额本息、阶段性等额本息、等额本金、阶段性等额本金和一次性还本付息等五种还款方式之一,其中:
(一)阶段性等额本息、阶段性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仅限于用途为购买住房的贷款,宽限期不得超过12个月,且不得超过贷款期限的1/3。
(二)一次性还本付息仅限于一年期(含)以内的贷款。
第一十二条单笔贷款的提前还款。
借款人可以提前至少30天,申请提前归还部分本金或全部贷款。
提前还款约束条件为:
(一)最低提前还款月数不得低于3个月。
已还款总期数小于最低提前还款月数的,不得提前归还部分本金,但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
提前归还部分本金或全部贷款暂免于缴纳违约金。
(二)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最低申请金额为1万元。
(三)对于采取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的贷款,只能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不得提前归还部分本金。
第一十三条单笔贷款的还款资金扣收。
贷款正常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由借款人通过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授权我行扣收。
第三章贷款担保
第一十四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必须以不超过5套、产权明晰、变现能力强的住房作为抵押物,我行取得抵押登记证明之后才能发放贷款。
抵押房产应同时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所有权总份额不低于50%(或与其他自然人共同共有),且所(共)有权人依法有权处分该房产。
借款人之外的房产所(共)有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且具有合法有效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房产仅限于在当地具有较强保值、变现能力的住宅。
严禁接受商业用房和商住两用房作为抵押物。
严禁接受转让市场狭小、难以变现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
地下室,半地下室,工业厂房,工厂配套办公用房及宿舍,存在产权纠纷的房产,市场价格低于10万元的房产,已列入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内的房产,开发商售后包租的房产(如:
酒店式公寓、产权式商铺)。
(三)房龄(指建成年份至今的年限,下同)不超过20年,但对于房龄超过15年的房屋,要求坐落位于当地城市中心区域,且经我行信贷人员实地确认房屋内外不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较大缺损。
(四)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划拨、租赁等非国有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应符合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房管部门规定的公开上市和抵押登记条件、且在贷款期间不存在拆迁风险。
政策性住房或非国有出让土地的房产在评估价值时,应事先扣除上市交易所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五)办理抵押登记时,应以我行作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
严禁以在我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设立抵押的房产,在我行重复抵押。
第一十五条抵押物的价值评估应由我行准入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或者由不参与信贷决策的我行内部人员进行。
贷款调查人员与审批人员应本着审慎原则,对评估价值的合理性进行判断。
对于评估价值虚高的,调查人员或审批人员在确定认可的评估价值时,均有权下调评估价值。
第一十六条抵押物是否投保,由贷款有权审批机构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抵押物情况决定。
第一章授信申请受理
第一条借款申请人应向我行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一)借款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文化程度证明、职业证明、还款能力证明、个人结算账户,抵押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全部所(共)有人有权处分抵押房屋的其他证明。
(二)借款人已婚的,应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
配偶可以选择是否提供文化程度证明、职业证明和还款能力证明。
(三)抵押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四)抵押房屋委托外部估价机构评估的,借款人应提供我行准入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抵押价值评估报告。
(五)申请单笔授信时,应提供消费用途凭证;申请循环授信,但在申请时不支用贷款的,不需要提供消费用途凭证。
(六)借款人交易对象用于收取贷款资金的账户(以下简称“收款账户”)复印件。
但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经贷款经办行同意,借款人可以不提供交易对象的收款账户: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条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根据我行要求,提供家庭资产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二条受理岗根据下列要点审核申请资料。
对以复印件留存的,需核验与原件的一致性:
(一)有效身份证件。
下列证件选择其一提供原件,银行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1.中国内地居民原则上应提供《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应将正背面复印于同一页。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同时提供《临时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两个证件登记身份证号码不一致则以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正式身份证号码证明为准。
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时,视同《居民身份证》,即:
应通过公安部身份证核查系统核实身份证,在将客户信息录入个人信贷管理系统时,证件类型一律选择“居民身份证”,不得选择“户口簿”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内地军官应提供《军官证》,由受理人员到部队驻地纠察大队核实后予以受理,未经核实或无法核实禁止受理。
受理人员应将核实日期、核实结果注明在《军官证》复印件上,并签字。
3.中国内地警察应提供《警官证》,由受理人员到公安督查部门核实后予以受理,未经核实或无法核实禁止受理。
受理人员应将核实日期、核实结果注明在《警官证》复印件上,并签字。
4.港澳人士应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
5.台湾人士应同时提供《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
6.外籍人士应提供护照或外国人居留证。
(二)居民户口簿。
仅中国内地居民提供此项。
独立户口簿应提供原件,银行审核后留存复印件;集体户口簿应提供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变更页原件,银行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
下列证件选择其一提供原件,银行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1.中国内地居民应提供:
未婚的,应提供未婚的书面声明,但户口簿和个人信用报告等有婚姻记录的,必须提供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或经公证的婚姻状况公证书;已婚的,提供夫妻一方所持的结婚证,如结婚证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的,可提供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离异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经人民法院(或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判决书(或调解书),同时提供离异未再婚的书面声明;丧偶的,提供公安(或司法)机关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或者能证明配偶死亡的户口簿。
2.港澳台人士应提供:
未婚的,应提供未婚的书面声明,但其他申请资料中有婚姻记录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婚姻状况公证书;已婚人士提供结婚登记证明,台湾已婚人士提供台湾身份证,应将正背面复印于同一页(背面为家庭成员明细);离异未再婚的,提供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3.外籍人士应提供经公证的婚姻状况公证书。
以上港澳台及外籍人士的婚姻状况公证,按本规程“公证管理”规定执行。
(四)文化程度证明。
客户自述具备高等教育水平的,应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能证明文化程度的户口簿的原件,银行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没有文化程度直接证明的,则按照客户自述教育水平与高中文化两者较低确定。
(五)职业证明。
下列证件选择其一提供原件,银行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工作证,公务员证,执业证,资格证,劳动合同,经营实体营业执照(针对自雇人士),其他职业证明文件。
职业证明可以采取收入证明的形式合并提供。
(六)还款能力证明。
下列证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
1.收入证明,即:
工作单位按照我行统一格式(参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制度)或者同等内容、在贷款申请日之前3个月内开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2.下列工资性收入凭证应选择其一提供原件,银行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近3个月内某个月公积金(或社会保险)缴存查询单,近一年内至少连续4个月的正式工资查询单(或工资账户流水单),上一年度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账户对账单,上一年度的个人完税证明。
上述单据应提供原件,银行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客户在我行贷款受理人员见证下,通过网银等电子渠道查询并打印的,视同原件,银行留存打印件。
3.自雇人士应提供个人在经营实体的入股(合伙)证明,近一年内至少连续3个月的个人(或经营实体)对帐单、税单、进销货单据等经营性收入凭证原件,银行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4.港澳台、外籍的受雇人士必须同时提供收入证明和上一年度的个人完税证明,并且收入证明涉及的工作单位、收入情况等相关内容必须与个人完税证明一致。
5.客户有工资外收入或非主营业务收入的,可提供以下一至多项单据原件,银行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工资单之外的补贴、奖金,企业分红、租金或其他投资收益。
(七)有权处分抵押房屋的其他证明。
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1.政策性住房、非国有出让土地房产,应根据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应的上市交易许可证明文件。
2.房屋已对外出租的,应提供承租人签字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和《承租人承诺函》原件。
3.所(共)有人婚姻状况为“离异”或“丧偶”的,应提供明确房产全部归属于本人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离婚协议、放弃继承权公证书),且房产全部产权份额已过户至本人名下。
4.其他对产权纠纷做出明确界定的证明文件。
(八)抵押房屋评估报告。
必须提供原件,银行审核后留存原件。
评估报告出具时间必须在3个月以内,并附加评估时实地查看抵押房屋的图片。
房屋图片包括但不限于:
坐落地图,楼前道路,楼牌号,楼梯或电梯,门牌号,户内各房间。
(九)消费用途凭证。
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下列凭证之一的原件,银行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1.用于购买住房(或车位、乘用车)的,应提供能够证明购房真实性的资料,如:
买卖合同、认购意向书或首付款收据。
2.用于住房装修的,应提供能够证明装修真实性的资料,如:
所装修住房所有权证明(含预购房合同)和装修合同;
3.用于支付高等教育学杂费的,应提供能够入学的证明资料,如:
就读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
4.其他用途的,须提交相应用途的书面证明材料。
(一十)外文资料。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提供外文申请资料的,外文资料应由具有国内正规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简体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外文资料与翻译稿原件一同提供给银行,银行审核后留存外文资料和翻译稿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