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精修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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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精修版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16)
合同编号:
出卖人:
买受人:
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出卖人向买受人预售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相关内容协商一致,签订本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证号:
出生日期:
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证号:
出生日期:
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地块【不动产权证书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第二条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性质为【住宅】【办公】【商业】【】。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建筑总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第单元层号。
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
该商品房的平面图等见附件一。
4.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为,其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净高】为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米,最高为米。
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
5.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
(如:
正负零、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结构封顶)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已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
【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该商品房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抵押人:
,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
抵押类型:
【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该商品房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抵押人:
,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未出售并保证不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无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
5.。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承诺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已付房价款一倍】【】。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六条计价方式和价款
该商品房为除独栋别墅、整栋楼房、车库(位)以外的房屋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该商品房为【独栋别墅】【整栋楼房】【车库】【车位】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币种)元,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种)元,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4.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七条付款方式和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币种)元(大写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期房价款】【】时【抵作】【】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
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分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元(大写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
【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币种)元(大写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余款(币种)元(大写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
。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优先用于本工程建设。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专用账户名称为,专用账户账号为。
商品房预售时,买受人应当将购房价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
买受人申请抵押贷款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专用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一)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二)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
第九条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3、、、、、、
项所列条件;同时,出卖人还应当提供《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核验验收合格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实测绘)》;
3.满足第十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基础设施设备、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达到的条件;
4.已取得消防、人民防空、环境卫生设施、防雷装置等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5.出卖人已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不动产权证书;
6.商品房所在项目已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7.
8.
第十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出卖人承诺本合同附件五载明的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与出卖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示的该项目建设方案一致,本条款约定的相关设施设备的交用日期与公示的该项目建设方案的日期相符或提前于建设方案约定的日期,具体约定如下: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
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
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电:
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3.供暖:
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4.燃气:
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5.电话通信: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宽带网络: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因开通、使用所产生的费用。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
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
年月日达到;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月日达到;
3.规划车位、车库:
年月日达到;
4.物业服务用房:
年月日达到;
5.医疗卫生机构:
年月日达到;
6.幼儿园:
年月日达到;
7.学校:
年月日达到;
8.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年月日达到;
9.社区菜市场或社区菜店:
年月日达到;
10.;
11.。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于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于交付日期届满前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
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外)或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6)。
3.该商品房查验合格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
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2)。
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一)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
(一)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
(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
(一)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二)。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实测绘)》,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
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
(一)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合同。
(二)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100%
预测建筑面积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合同。
(三)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
(四)双方自行约定: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规划变更
1.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因规划性质、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以及由此引起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发生变化的,出卖人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
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2.买受人应当自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3.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以及由此引起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发生变化的,出卖人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
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该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
4.;
5.;
(二)买受人应当自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和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符合国家、本市及相关行业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已付房价款一倍】【】。
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2)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及相关行业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4.。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四)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方面合格,并符合国家、本市及相关行业标准。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绿色建筑执行标准及星级情况
绿色建筑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类型:
【设计】【运行】星级:
;
(2)所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
供暖系统形式:
【集中采暖】【分户采暖】;供暖单位:
;供热计量收费方式:
;
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
【生活热水】:
;【供暖空调】:
;【发电或其他】:
;
2.室内空气质量与建筑隔声措施。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在室内空气质量方面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建筑室内振动符合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的相关规定。
商品房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声环境状况及受固定噪声/振动源影响情况见附件七。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或附件七所列情况与事实不符的,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
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十七条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
出卖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关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的规定。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买卖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合同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
具体内容见附件八。
(二)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保险范围包括地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