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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XX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现行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的需要。

根据全国爱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在广泛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组织有关专家对现行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此前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推荐但尚未经过全国爱卫办组织考核鉴定的城市(区),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按照新修订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重新审核上报。

二OO五年八月四日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2、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了组织协调作用。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实现齐抓共管。

   3、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4、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

   5、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规X性文件。

   6、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1、全市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经费落实,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

   2、城、郊区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

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

   3、各级医院能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4、社区能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70%。

   5、各行业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6、市、区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对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7、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

   8、坚持开展控烟工作。

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X,经费落实。

   2、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

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X贴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X,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8%。

   4、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5、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6、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X。

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X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7、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X,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X》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8、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X,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X,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

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9、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

   10、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环境保护

   1、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城市至少有两个以上监测点位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由环境监测站对饮用水源进行定期监测,全年监测6次,隔月监测,113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每月监测一次,监测14项指标。

未隔月监测及未监测的指标按不达标计。

所有在用的水源地均需监测,备用水源地不监测。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从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中,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3、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5、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检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

   6、近三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特大污染事故系指导致人员死亡、10人以上中毒、饮用水水源停用、供水厂停产、农副产品大面积绝收或大幅度减产等。

(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X,资料齐全。

   2、经营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100%;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X,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符合卫生要求。

   4、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X,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

自来水厂出水水质、管网和二次公共设施水质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

   六、食品卫生

   1、政府重视食品卫生工作,食品卫生纳入政府工作规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有本市食品卫生管理的具体实施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有关资料齐全。

   3、有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

制定了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

   4、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6、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X》,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

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并制度化。

   7、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

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8、城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已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

   七、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XX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2、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3、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4、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X。

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5、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X,安全注射率100%。

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95%。

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95%。

   6、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

无有偿献血。

   7、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八、病媒生物防制

   1、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X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2、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3、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X,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4、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1、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

   2、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

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

   3、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X,无占道经营现象。

   4、驻区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规X要求,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1、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

   2、有卫生宣传栏,本村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

   3、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

有污水排放设施。

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4、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

村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5、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6、农产品交易市场、“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7、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一、申报

   申报城市必须是省(自治区)级卫生城市,同时具备以下10个基本条件,可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

10个基本条件是:

   1、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

   4、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5、鼠、蚊、蝇、蟑螂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6、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X性文件;

   7、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8、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9、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10、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在省、自治区爱卫会的帮助指导下,申报城市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各项指标均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形成,省、自治区爱卫会方可向全国爱卫会推荐。

推荐材料包括申报城市创建工作总结、各种技术资料和省、自治区爱卫会推荐意见。

   二、评审

   为了客观、公正地做好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工作,增加透明度,申报城市的评审工作委托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委员会负责。

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委员会由卫生、建设、环保等全国爱卫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组成,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委员会下设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6个国家卫生城市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人组成,评审组负责人每年轮流担任。

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

评审程序如下:

   1、调研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有关省、自治区爱卫会对申报城市的推荐申请后,将委托该城市所在地区以外的1个国家卫生城市评审组,在接到推荐申请后1个月内组织调研。

调研采取暗访的方式进行。

调研结果应形成书面意见。

   2、考核鉴定

   对经过调研已具备考核鉴定条件的城市,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委托该城市所在地区以外且未参与调研工作的另1个国家卫生城市评审组,在1个月内组织考核鉴定,卫生、建设、环保等全国爱卫会成员单位和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派员参加。

考核鉴定包括听取创建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

抽查X围为城市建成区。

   3、社会公示

   对经评审组考核鉴定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城市,全国爱卫会将以适当的形式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城市,视具体情况推迟或取消命名。

   三、命名

   全国爱卫会根据评审组考核鉴定意见和无重大分歧意见的公示结果,对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申报城市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城市应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X作用,并在城市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城市”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国家卫生城市每三年复审一次。

由该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组织。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抽查,抽查采取暗访的方式进行。

   全国爱卫会根据复审结果,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城市予以重新确认;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城市,限期改进;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命名。

   全国爱卫会对巩固发展创建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国家卫生城市和正在开展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城市,将大力宣传和推广其先进经验。

   “国家卫生区”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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