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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一)的概念、特点

  规则和守则、制度都是由国家的领导机关和职能部门根据宪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规范性公文。

其中,规则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进行管理或开展某项公务活动而制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共同遵守的规范性公文。

  规则适用于对一定范围内的某一具体管理工作进行程序规范和行为规范,以保证该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如《游泳规则》,是为加强游泳池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凡游泳者都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又如《交通规则》,是为加强交通管理,保证交通安全而面向社会制定的,行人、车辆行驶要遵守这些规则,管理人员要以这些规则为依据进行交通管理。

  

  规则具有以下特点:

  

  1.针对性。

规则的制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它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某项管理工作或某项公务活动而制定的操作规定,其内容必须合法,不能有任何随意性。

  2.可操作性。

规则的规范事项必须周密、精细、具体,可以直接付诸实施,不需要再订出实施细则来保证其贯彻执行。

  

(二)规则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规则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

  一般仅有标题项目。

如果制发机关级别规格较高,还需要写明制发的时间和依据等项内容。

  

  

(1)标题:

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计算机房安全管理规则》等。

有的则由制发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如《××市工人运动会参赛规则》等。

  

(2)制发的时间、依据:

写在标题之下,有的用括号注明规则通过的年、月、日期与会议名称;有的注明批准、公布的年、月、日期和机关,有的写明公布的年、月、日期和机关。

  正文。

  规则的正文内容由总则、分则、附则组成。

总则是关于制定规则的指导思想、缘由、依据等项内容。

分则是规范项目,它是规则的实质性内容,要求执行的依据。

  规则正文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两种:

这种形式有二种表述方法:

一是条款式,全文按序列条;二是章条式,全文分若干章,第一章为总则,最后一章为附则,中间为公则。

 

  xccfw100阅览规则

  阅览规则

  一、凡入室阅览者,一律凭本人学生证领取座位号对号入座。

离开时交回座位号,如有遗失赔款二元。

   

  二、本室期刊、报纸分开架和闭架两种。

开架报纸,读者可以自由取阅,每次只准取一册,阅后按排架号放回原处,不得乱扔乱放。

   

  三、开架报纸每月换一次,凡下架散报不再借阅。

  四、本室所有报刊只准在室内阅览,一律不向外借阅;对未经管理人员许可带出本室者,罚款伍元。

   

  五、要爱护报刊资料,不准卷折、圈画、污损、拆撕、剪裁,违者按报刊原价十至二十倍赔偿。

  六、注意室内安静和卫生。

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和扔纸屑。

  ××大学图书馆

  ×年×月×日

  xccfw101仲裁暂行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年×月×日××仲裁委员会第一届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

  第四条仲裁案件的受理不受地域管辖的限制。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本会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本会仲裁案件,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并将纠纷提交本会仲裁,均视为同意按照本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以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会的意思表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第八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的,视为同意接受本会仲裁。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本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十二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三条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当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暂行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四条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5日内将本暂行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暂行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

本会收到答辩书后,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五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本会在收到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载程序的进行。

  第十六条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除向本会提供一份外,还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和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

  第十七条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本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按照本会仲裁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由被申请人预交仲裁费用。

  

  第十九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会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

  第四章仲裁庭的组成(略)

  第五章开庭和裁决(略)

  第六章简易程序

  第五十八条凡争议标的不大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涉及第三人权益、争议不大的仲裁案件,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由本会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或本会认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仲裁的案件,适用本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第六十条本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时,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自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双方没有就选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六十一条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7日,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5日。

  第六十二条仲裁庭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

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及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开庭审理。

  第六十三条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在开庭前3日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六十四条在进行简易程序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未遵守本简易程序,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六十五条仲裁请求的变更和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与本暂行规则第五十八条有抵触的,是否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由本会主任决定。

  第六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仲裁庭组成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予适当延长。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暂行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附则

  第六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对仲裁财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暂行规则所规定仲裁程序的期限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本会决定可以适当延长(法定期限除外)。

  第七十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代埋人,或者以邮寄、传真、电报等方式送达当事人、代理人。

  

  第七十一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同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材料、通知在期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第七十二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本会或者仲裁庭决定。

  第七十三条本暂行规则由本会负责解释。

  本暂行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xccfw102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报告规则(试行)

  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报告规则(试行)

  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查帐验证报告,明确编制要求,统一编制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查帐验证报告(简称查帐报告,下同),系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对会计报表查帐验证之后出具的报告,它用于证明编报单位会计事项的处理和会计报表的反映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有关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以及是否真实地反映了编报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在未颁布专门规则以前,其他专项查帐报告的编制可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会计报表,包括年度会计报表、中期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企业合并或分立会计报表,以及与这些会计报表有关的附表、凭证、帐簿、说明和其他资料等。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编报单位,系指负责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并且接受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的单位。

  第二章—般要求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对经过查帐验证的会计报表提出意见时,应当以在查帐验证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为依据,并对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有关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

提出的意见应当公证、客观、实事求是,并且对所出具报告内容的正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查帐报告的责任,是指在对会计报表检查验证的过程中,按照委托书要求的范围,执行适当的检查验证程序,遵守规定的职业道德,具有胜任查帐验证的工作能力而言。

它不应当代替或减轻编报单位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所负的责任。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在检查验证会计报表的过程中,应当建议或帮助编报单位改进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

对于应当调整的会计帐项目或报表项目,应提请编报单位加以调整。

如在注册会计师进行检查验证之前,编报单位已将需要调整的会计报表送出,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需要调整的主要事项在查帐报告或其附件中予以说明,并附调整后的会计报表。

所附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可以包括资产负债表(或资金平衡表,下同)、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附表。

  

  第八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后,除专业要求需要说明者外,在查帐报告中不必将编报单位已调整的事项再作说明。

如果编报单位由于某种原因未能接受调整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需要调整事项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查帐报告或其附件中予以反映。

  第九条对于会计报表截止日和“查帐报告日”之间发生的影响所有期间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重要事项,除编报单位已经调整者外,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查帐报告或其附件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帐报告,应由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签章后,连同其附件经送委托人,由委托人分送各使用单位。

  注册会计师对出具的查帐报告独立负责,毋需经任何机关、部门或单位审定。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委托人按照委托时的约定使用查帐报告。

如委托人需要引用查帐报告的有关内容,因引用不当或错误引用而造成后果的,应由引用者负责。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遇有委托人对查帐验证的范围实行重大限制时,应当指出这种限制的不合理性;如委托人坚持这种限制,以致影响重要查帐验证程序的实施,或使查帐验证的结果无法证实会计报表反映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时,可以拒绝接受委托。

  第三章查帐报告的基本类型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查帐验证的结果和编报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编制和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四种类型之一的标准查帐报告(或称短文式查帐报告)。

  本规则的附录分别列示了四种类型查帐报告的举例。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经过查帐验证后,认为编报单位对于会计事项的处理和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下述情况时,可以出具表示无保留意见的查帐报告:

  一、会计事项的处理和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有关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

  二、会计报表能够真实地反映编报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三、会计事项的处理和会计报表各项目的分类及编制方法与前期一致;

  四、不存在重要的未确定事项;  

  五、注册会计师已完成必要的查帐验证程序,在工作中未受阻碍和限制;  

  六、没有应当调整而编报单位未予调整的帐项或会计报表项目。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经过查帐验证后,认为编报单位对于会计事项的处理和会计报表的编制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当出具表示保留意见的查帐报告:

  一、个别重要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会计报表个别重要项目的编报方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编报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二、由于会计报表个别项目失实,影响到对编报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资金变动情况的恰当反映,编报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三、个别重要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会计报表个别重要项目的编报方法与前期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不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四、存在重要的未确定事项,且无法适当地预计其结果可能对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

  五、注册会计师受到编报单位人为的或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实施某些必要的查帐验证程序,难以证实个别重要项目的真实情况。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经过查帐验证后,认为编报单位对于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会计报表的编制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当出具表示反对意见的查帐报告:

  

  一、重要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编报方法违反有关规定,编报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二、由于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失实,致使严重歪曲了对编报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的反映,编报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三、重要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编报方法与前期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不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四、存在重要的未确定事项,而已知其结果将严重影响到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真实反映。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在查帐验证过程中,由于受到编报单位人为的或客观条件的严重限制,使得重要的查帐验证程序无法实施,或对多数重要事项无法取得证据,因而无法确认会计报表多数重要项目的情况,难以提出报告意见时,应当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查帐报告。

注册会计师明知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的查帐报告时,不得以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查帐报告进行代替。

  第四章查帐报告的编制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在草拟查帐报告的过程中,应当复核、分析工作底稿中的各项记录、证据和有关结论。

复核和分析的情况,应当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记录和说明。

  

  第十九条查帐报告在定稿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编报单位介绍查帐验证情况、初步结论和对于会计事项、报表项目的调整意见。

在了解编报单位是否接受注册会计师提出的调整意见和是否已经作了调整以后,注册会计师可以确定出具查帐报告意见的类型和措辞。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编写的查帐报告结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划分为“范围段”、“说明段”和“意见段”,各段的表述方式、内容和运用的专业术语,也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查帐报告“范围段”中应当说明:

  一、检查验证的各主要会计报表的名称、反映的会计期间和编制日期;

  二、所执行的查帐验证程序和完成情况;  

  三、对于资产负债表中的期初数和利润表中的上期数等比较资料由何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

  四、查帐验证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编报单位所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等的名称。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在查帐报告的“说明段”中,应当充分叙述对会计报表所持意见的理由。

包括对形成意见产生影响的有关事项,以及这些事项对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情况。

  

  表示无保留意见的查帐报告,可以省略“说明段”。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在查帐报告“意见段”中应当说明:

  一、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所遵守会计制度的正式名称;  

  二、会计报表能否恰当地反映编报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三、有关会计事项的处理方法和会计报表各项目的分类及编制方法是否与前期一致。

  表示反对意见的查帐报告对本条第三项内容可不作说明。

拒绝表示意见的查帐报告应说明对本条上述各项内容无法表示意见。

  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查帐报告上签署的日期,称作“查帐报告日”。

“查帐报告日”应当是注册会计师完成实地查帐验证工作的日期,而不是编报单位会计报表截止日或查帐报告完稿或印发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查帐报告在完稿之后,应经主办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人进行全面复核,并将复核意见记录在有关的工作底稿中。

查帐报告送交委托人时,由主办注册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第二十六条查帐报告应有附件。

附件的内容主要包括:

完成检查验证的主要会计报表或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对会计事项和会计报表项目的调整说明;查帐验证过程中发现的不便在查帐报告中说明的问题;对报告内容所作的其他解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管理建议书;委托人要求随附的其他资料等。

  第二十七条在委托人没有特定要求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帐报告,均为标准查帐报告。

但如委托人出于自身改进经营管理的目的,或其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有要求,注册会计师可以按照委托书的约定出具较详细的查帐报告,这种查帐报告称作长文式查帐报告。

长文式查帐报告的内容包括报告正文和补充资料,其格式和详简程度应当根据委托书的约定和编报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在长文式查帐报告正文中表示意见的会计报表,包括编报单位的主要会计报表、其他会计报表,以及有关的附表、补充资料等。

如果有必要,注册会计师还可以对编报单位的经营活动是否执行有关的方针政策,是否违反特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对其他有关事项的查帐验证情况等表示意见并作说明。

  

  第二十九条长文式查帐报告的正文结构,包括各段内容的表述方式和运用的专业术语,可以比照标准查帐报告,划分为“范围段”、“说明段”和“意见段”,但内容应更为详细具体,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要求,采用其他适用的叙述方式。

  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对长文式查帐报告附加的补充资料可以包括:

  一、主要会计报表中某些重要项目的详细分析资料,如成本费用、销售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等;

  二、同以前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比较分析资料,包括对变动情况的分析说明;

  三、某些重要的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明细资料,如应收帐款、存货或应付帐款等;  

  四、对重要会计报表项目实施的查帐验证程序的说明;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查帐报告术语

  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查帐报告中确认会计报表“恰当地反映了编报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系指编报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遵守了有关规定,符合编报单位的实际情况,会计报表提供的资料内容完整,表述清楚,无重要遗漏,报表项目的分类和编制方法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十二条查帐报告“意见段”的开头,一般使用“我们认为”或“本注册会计师认为”等术语,以表明本段内容为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意见,并表示承担对查帐报告意见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在编写表示保留意见的查帐报告时,应当在“意见段”中使用“除存在上述问题以外”、“除上述问题造成的影响以外”或“除上述情况待定以外”等术语,以表示所持的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第三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编写表示反对意见的查帐报告时,应当在“意见段”中使用“由于上述问题造成的重大影响”、“由于上述重要会计事项不能确定”等术语,以表示所持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第三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在编写拒绝表示意见的查帐报告时,应当在“意见段”中使用“因为上述问题是否有重大影响无法确定,所以无法进行查帐验证”、“因为上述重要的查验程序未能实施,所以无法证明”等术语,以表示所持拒绝表示意见及其理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和监督本所注册会计师执行本规则。

  

  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本规则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补充规定和实施办法。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办法,应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说明:

本附录列示了各种类型查帐报告的七个举例。

例一为表示无保留意见的查帐报告,例二至例五为表示保留意见的查帐报告,例六为表示反对意见的查帐报告,例七为拒绝表示意见的查帐报告。

 

  例—:

(委托人名称):

本注册会计师根据你单位同意的××字××号委托书要求,对(编报单位名称)一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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