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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正式.docx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正式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正式)

StandardizeTheManagementMechanismToMakeThePersonnelInTheOrganizationOperateAccordingToTheEstablishedStandardsAndReachTheExpectedLevel.

编订:

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

 

文件编号:

KG-AO-1529-96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正式)

使用备注:

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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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所制造的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检。

接受监检的气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顺制造许可证》。

  第3条监检工作应在气瓶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气瓶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通信班下。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单位的自检。

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4条监检的依据是《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有设计图样。

  第5条监检的内容包括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单位和对受检单位的气瓶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第6条在检验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动部门处理。

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

  第7条对气瓶产品安全质量实行按批监检。

具体监检项目及要求见附件一《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及监检项目表说明书:

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按附件二《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每六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

  第8条对气瓶的监检项目分为三类:

  A类:

监检人员必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要应的工作见证(检验〈试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签字。

  B类:

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未到现场监检,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台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C类:

监检人员到场抽查或受检单位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必要时予以签字确认。

  第9条《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是对气瓶安全质量监检的通用性要求。

按照受检产品品种特点,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气瓶,若附件一中的项目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单位应根据受检产品的设计图样,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要求,作适当调整;若附件一内容不适用,监检单位应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出发,会同有关单位制订气瓶安全质量专用监检提纲和监检项目表,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单位。

  第10条监检的数量

  1.每批气瓶中,凡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进行逐只检验的项目,监检人员实际到现场抽查的气瓶数量不得少于表一的规定,并应记录所抽查的气瓶瓶号或工件号,才可在《监检项目表》的"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检验结论。

  实际抽查的气瓶数量

  大容积100L≤V≤1000L5只

  中容积12L〈V〈100L15只

  小容积0.4≤V≤12L10只

  V---气瓶公称容积

  2.每批气瓶必须完成《监检项目表》中规定的该品种气瓶的全部监检项目。

  3.监检中,若发现不合格项目,应对该项目再增加检验数量,增中的数量应符合标准的规定;标准中示规定的,可由监检单位作出规定。

必要时,监检单位可在《监检项目表》之我增加监检项目。

  4.每批气瓶的射线照要底片审查数量:

逐只照相的气并,不得少于该批气瓶全部照相底片的10%;以每五十只为一批进行射线照相抽检的底片,应全部审查。

  第三章监验单位、监检人员及其职责

  第11条承担监检工作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进行资格认可和授权。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并符合受检单位《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所规定的品种、范围。

  第12条监检单位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按表二的规定配备监检人员,并结合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监检组。

产量超过表中规定时,应相应在增加监检人员数量。

监检人中名单应由监检单位正式通知受检单位。

监检单位应为监检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应进行培训定期考核。

  第13条从事监检工作并有签字确认权的监检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含Q项目或R2项目的检验员资格证书。

  第14条受检单位发生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或产品安全质量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向受检单位发出《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见附件三,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向受检单位签发《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四,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

监检人员在监检中发现零部件有安全检查质量问题时,有权制止零部件流入下道工序。

  第15条监检员应根据监检项目表说明的要求进行监检工作,并认真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监检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填报《检查项目表》。

《监检项目表》和《检查项目表》应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七年。

  第16条监检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

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17条经监检合格的气瓶产品,监检单位应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资料,按批出具《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书》(见附件五,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在产品规定部位(瓶肩、瓶阀座或护罩)打上监检单位的监检钢印标记。

  第四章受检单位

  第18条受检单位应对气瓶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转。

受检产品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标记,不得出厂。

  第19条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文件、资料:

  1.气瓶产品质量管理手册;

  2.从事气瓶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合格项目、有效斯、钢印代号等)一览表;

  3.从事气瓶检验的检验员名单;

  4.从事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5.气瓶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目录;

  6.气瓶的生产计划。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第20条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受检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回复。

  第21条受检单位应确定联络人员。

需到现场监检的项目应提前通知监检人员。

  第22条受检单位发现监检单位或监检人员在监检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时,可向劳动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并有权拒付与其有关产品的监检费。

  第23条监督和管理

  第24条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对监检单位和受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必要时报告上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25条监检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监检失职,应予以批评、通报批评,或吊销检验员证:

  1.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存在严重问题,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发现而未提出意见;

  2.受检单位存在超出《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单位名称、机构建制、生产场所地址或产品类别、品种范围等制造气瓶的情况,监检中未发现,或发现未报告;

  3.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安全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4.未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而签字确认或签发《监检证书》、打监检钢印标记;

  5.既无正当理由又未事先通知受检单位,因监检原因而影响受检单位生产或耽误产品出厂。

  第26条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对监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令其限期整顿,暂停部分监检工作,或撤销其监检资格:

  1.经常发生监检失职,不及时进行处理,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

  2.监检力量不足,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充实,难以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

  3.监检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4.向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或向超出许可证批准范围非法制造的气瓶产品提供监检证明文件。

  第27条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对受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劳动部门处理:

  1.不执行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2.向监检人员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资料;

  3.设置障碍阻挠监检工作;

  4.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监检人员出具伪证;

  5.多次提出监检意见但改进不力或拒不改进。

  第28条受检单位应为监检员在执行监检中签署工作见证提供方便条件。

监检单位应与受检单位联合制定签署工作见证的具体办法,并报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29条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

监检收费液压按省级劳动、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30条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31条本规则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无缝气瓶监检项目表说明

  经监检的项目,符合规程、标准的,应在"检验结果"栏内填"合格",并在"工作见证"栏内填有监检员签字的见证件名称,或见证件的编号;不符合规程、标准的,应在"检验结果"栏内填写实测数据或存在问题,并在记事栏中用文字记述不符合规程、标准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以及受检单位处理情况。

  以下按监检项目顺序说明:

  1.确认气瓶产品已按规程要求进行试制、技术鉴定或重新技术鉴定,并有完备的审批手续。

  2.确认气瓶产品设计文件已按有关规程要求审批;改变原设计的已经重新审批。

确认总图上应有审批标记。

  3.检查确认该批气瓶瓶体材料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其所列数据应符合规程、相应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4.检查瓶体材料应按炉、罐号验证化学成分,并审查验证结果。

以钢坯作原材料的,应确认低倍组织验证结果。

以无缝管作原材料的,应核实其逐根探伤检验情况和结果。

  5.抽查经验证合格的材料所作标记和分割材料后所作标记移植。

  6.用专用工具抽测瓶坯壁厚、瓶底形状和尺寸。

  7.抽查热处理记录(图表),检查升温速率、加热温度、保温时间、冷却速度和冷却介质等,应符合热处理工艺规范要求。

  8.对淬火一回火热处理的气瓶,审查表面无损探伤记录,并诮到现场抽查探伤情况。

  9.对淬火一回火热处理的气瓶,审查硬度测定记录。

并应到现场抽查测定情况。

  10.抽查瓶口内螺纹牙形、螺距和表面质量,用螺纹量规测量螺纹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11.审查水压试验记录,到现场抽查水压试验压力、保压时间、试验结果、试验后的清理等。

  12.到现场观察容积残余变形率的测定情况,核算残余变形率的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并符合标准规定。

  13.审查气密性试验记录,到现场抽查气密性试验压力、保压时间、试验结果、试验后的干燥处理等。

瓶体气密性试验应在涂敷前进行。

检查因装配质量问题而泄漏的气瓶,经返修后是否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

  14.应到现场抽查执行规程和产品标准规定的组批情况,组混合批时,每批气瓶材料的炉罐号不能多于两个。

  15.试样瓶由监检员到现场抽选并作标记,记录样瓶瓶号,试样瓶的外瓶的外观和产品标准中规定的逐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应合格。

  16.检查力学性能试样的截取、制备、测定项目、试验方法和试验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检查试验后的试样。

  17.按规定作压扁试验的气瓶由监检员抽取,试验前应检查准备工作,并现场监督试验。

在负荷作用下,检查压头间距、压扁量,并检查压扁处有无裂纹。

  18.检查冷弯试样的截取和制作、试验方法和试验结果,并应检查弯曲后有无裂纹。

  19.检查金相组织分析报告,必要时,应检查金相照片。

对重新热处理的气瓶,应检查试验样品和金相照片。

  20.检查底部解剖试样的截取和制备,审查其低倍组织分析结果,测量底部结构形状和尺寸。

  21.每批产品由监检员抽选一只试样瓶,现场监督进行水压爆破试验。

试验前应检查试验设备、仪表、安全防范措施。

应对试验记录和试验结果进行检查和核算。

  22.抽查瓶体外观和制造允差,用样板测量底部、肩部与瓶体是否圆滑过渡,测定瓶壁修磨处最小壁厚;钢印标记应齐全、明显、完整、清晰和整齐,钢印字体高度应符合规定;气瓶颜色和色环应与标准色卡相符。

  23.审查出厂气瓶是否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应齐全、正确。

  24.审查出厂气瓶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核实无误后,签发《监检证书》,并由监检单位人员逐只打监检钢印标记。

  25.批量检验项目,首次检验不合格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该项目的复验,监检员对重复试验应进行现场监督并记录。

  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溶解乙炔

  气瓶钢瓶监检项目表说明

  经监检的项目,符合规程、标准的,应在"检验结果"栏内填"合格",并在"工作见证"栏内填有监检员签字的见证件名称,或见证件的编号;不符合规程、标准的,应在"检验结果"栏内填写实测数据或存在问题,并在记事栏中用文字记述不符合规程、标准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以及受检单位处理情况。

  以下按监检项目顺序说明:

  1.确认气瓶产品已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试制、技术鉴定或重新技术鉴定,并有完备的审批手续。

  2.确认气瓶产品设计文件已按有关规程要求审批,改变原设计的已经重新审批。

确认总图上应有审批标记。

  3.检查确认该批气瓶瓶体材料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其所列数据应符合规程,相应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4.检查瓶体材料应按炉、罐号进行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按批号验证力学性能。

并审查验证结果。

  5.抽查经验证合格的材料所作标记和分割材料后所作标记移植。

  6.产品施焊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必须按有关规范和标准经焊接工艺评定合格,并且选用正确。

对未评定合格或未经评定的,必须评定合格后方可采用。

应抽查焊接过程中是否严桥招待焊接工艺。

  7.抽查封头和筒体的成型质量和组装质量,不得有强制组装。

  封头的成型质量是指封头的形状公差与尺寸公差、最小壁厚实测值和皱折深度等外观质量。

  筒体的成型质量是指直径差,纵焊缝对口错边量、棱角度和直线度等。

不应有强制组装。

  8.抽查焊缝余高,宽窄差、角焊缝焊脚尺寸。

检查焊缝及热影响区有无裂纹、气孔、弧坑、夹渣、未熔合、咬边和飞溅等外观缺陷。

  9.检查焊缝返修次数、超次返修的批准手续,返修后的重新检验以及返修记录(含返修处射线照相底片)等。

到现场检查返修时执行返修工艺情况。

  10.检查射线照相的方法、部位、数量、比例和检查报告。

按规定需要扩探的,应重点检查扩探的招待情况。

  11.射线底片审查的内容包括底片质量(黑度、象质指数、象质计和标记设置、缺陷假象等)、缺陷定性和级别评定等,返修底片必须审查。

审查底片工作一般应在热处理前完成。

  12.抽查热处理记录(图表),检查升温速率、加热温度、保温时间、冷却速度和冷却介质等应符合热处理工艺规范要求。

  13.审查容积测定记录,并应到现场抽查测定方法、测定数据的正确性。

  14.审查重量测定记录,并应到现场抽查测定方法、测定数据的正确性。

  15.审查水压试验记录,到现场抽查水压试验压力、保压时间、试验结果、试验后的干燥处理等。

瓶体气密性试验应在涂敷前进行。

检查因装配质量问题而泄漏的气瓶,经返修后应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

  17.应到现场抽查瓶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同一热处理规范组批情况。

  18.检查大容积气瓶的产品焊接试板材料应与瓶体材料相一致,在焊接试板从瓶体纵焊缝割下之前,监检员应在试板上打监检钢印予以确认,并检查试板上应有瓶号和焊工代号。

  19.中、小容积试样瓶由监检员到现场抽选并作标记,记录样瓶瓶号,试样瓶的外观和产品标准中规定的逐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应合格。

  20.检查力学性能试样的截取、制备、测定项目、试验方法和试验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检查试验后的试样。

  21.每批中、小容积气瓶由监检员抽选一只试样瓶,现场监督进行水压爆破试验。

试验前应检查试验设备、仪表、安全防范措施。

应对试验记录和试验结果进行检查,核算气瓶的容积变形玄的计算结果等。

  22.抽查气瓶表面质量,没定瓶壁修磨处最小壁厚;钢印标记应齐全、明显、完整、清晰和整齐,钢印字体高度应符合规定;气瓶颜色和色环应与标准色卡相符。

  23.抽查出厂气瓶是否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应齐全、正确。

  24.审查出厂气瓶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核实无误后,签发《监检证书》并由监检单位人员逐只打监检钢印标记。

  25.批量检验项目,首次检验不合格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该项目的复试,监检员对重复试验应进行现场监督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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