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三违行为及处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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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三违行为及处罚办法

山西乡宁焦煤集团燕家河煤业有限公司

对“三违”行为的界定及处罚“暂行规定”

一、共性方面

(一)重大、严重“三违”行为

1、无规程措施安排生产的,罚款100元;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罚款100元;

3、规程所示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罚款100元;

4、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罚款200元;

5、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罚款100元;

6、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罚

款100元;

7、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罚款100元;

8、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罚款200元;

9、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罚款200

元;

10、瓦斯员或瓦安员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工作的,罚

款100元;

11、无安全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的,罚款100元;

12、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的,罚

款100元;

13、发生人生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的,罚款100元;

14、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罚款200元;

15、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罚款200元;

(二)一般“三违”行为

1、酒后上岗,班中睡觉、打架的,罚款50元;

2、下井人员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的,罚款50元;

3、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的,罚款50元;

4、井口把勾工不安规定发送信号的,罚款50元;

5、规程措施的内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罚款50元;

6、不实行一工程一措施的,罚款50元;

7、造成各类主要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罚款50元;

8、在井口20m范围内吸烟或有其它火源的,罚款50元;

9、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的,罚款50元;

10、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罚款50元;

12、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罚款50元;

13、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的,罚款50元;

14、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罚款50元;

15、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罚款50元;

16、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罚款50元;

17、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的,罚款50元;

18、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的,罚款50元;

19、井下随便拆卸矿灯的,罚款50元;

20、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的,罚款50元;

21、跨越皮带不走专设过桥的,罚款50元;

22、各类司机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罚款50元;

23、未按规定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的,罚款50元;

24、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罚款50元;

25、违反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其它行为,罚款50

元;

26、造成各类主要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罚款50元;

二、采煤专业

(一)重大、严重“三违”行为

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的,罚款100元;

2、进入采空区的,罚款100元;

3、工作面两道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或使用不加固的棚梁起吊重物的,罚款100元;

4、煤机、溜子、皮带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罚

款100元;

5、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罚款100元;

6、初放工作面未经会审擅自放顶的,罚款100元;

7、工作面过断层、老峒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设的,罚款100元;

(二)一般“三违”行为

1、打眼、装药时启动溜子的,罚款50元;

2、打眼结束不切断煤电钻电源的,罚款50元;

3、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的,罚款50元;

4、使用断丝超过规定的钢丝绳回料,回料无信号、无绳头,人员未撤到安全距离以外就启动绞车的,罚款50元;

5、采煤机运转时滚筒上下5米内有非采机司机工作或逗留的,罚款50元;

6、放炮后不按规程措施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放炮倒棚后不处理的,罚款50元;

7、不执行先支护后操作顺序的,罚款50元;

8、失效支柱不及时处理的,罚款50元;

9、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压戗柱不全

50

50

50

10、回出的支柱不及时处理的,罚款50元;

11、有推棚、倒柱、片帮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罚款元;

12、机械回料时缺护身柱、护身板或未使用保险勾头的,罚款50元;

13、推溜时脱节或急弯的,罚款50元;

14、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的,罚款元;

15、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他设备、物件的,罚款50元;

16、采煤机停机不闭锁,维修时不打开离合的,罚款元;

17、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其下方和前方有其他人员工作的,罚款50元;

18、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的,罚款50元;

19、超过最大控顶距不及时支护的,罚款50元;

20、特殊支架不合格进行回柱放顶的,罚款50元;

21、综采工作面无措施放炮或有措施不按措施执行的,罚款50元;

22、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载把的,罚款元;

24、工作面退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罚款50元;

25、使用爆破方法处理堵塞放煤口大块煤矸的,罚款50

元;

26、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的,罚款50元;

27、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乳化液配比不足的,罚款50元;

28、工作面回柱放顶未执行由下而上、由老空向煤帮的

回料顺序或回柱放顶的分段长度小于规定的,罚款50元;

29、切顶线未按规定实用挡矸帘的,罚款50元;

30、工作面擅自扩大或缩小控顶距离的,罚款50元;

31、用溜子牵引设备或用溜子回料的,罚款50元;

32、一处连续三根及以上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的,罚款50元;

33、工作面两端头未按规定做超前支护的,罚款50元;

34、煤帮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输送机的,罚款50元;

三、掘进、维护专业

(一)重大、严重“三违”行为

1、掘进、巷道维护时空顶作业的,罚款100元;

2、掘进迎头未按规定配备、实用安全点柱、撅顶道、十米整体加固的,罚款100元;

3、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护材料的,罚款100元;

4、上、下山掘进时运输安全设施不全的,罚款100元;

5、锚杆支护巷道出现截锚杆(索)或少打锚杆(索)

行为的,罚款100元;

(二)一般“三违”行为

1、施工前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未及时用长把工具

找掉危岩、活石的;找掉时无专人观察顶板的,罚款50元;

2、井筒作业时没有防止人员、物料坠落措施的,罚款

50元;

4、掘进工作面管辖范围内迎头出现“三空”、后路有

危顶等隐患不处理,继续施工的,罚款50元;

5、斜巷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躲避硐的,罚款50元;

6、掘进工作面开口、贯通未按措施规定执行的,罚款

50元;

7、巷道严重失修影响通风或行人,未组织力量进行修

护的,罚款50元;

8、进入已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的,罚款50元;

9、不按掘进作业规程规定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锚杆的,罚款50元;

10、锚网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的锚杆(索)未及时处理的,罚款50元;

11、锚网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检测或没有记录牌板

的,罚款50元;

12、锚杆支护巷道40%以上螺母扭矩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连续两排及以上锚杆螺母扭矩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罚款50元;

13、锚杆间排距、锚杆距肩窝的距离超过设计200mm及以上的,锚索排距超过设计30%及以上的,罚款50元;

14、锚杆未按规定安装且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罚款50元;

15、螺母与托板之间未上减摩垫圈的;对锚杆螺母未进行二次紧固的,罚款50元;

16、两帮空锚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罚款50元;

17、用支护锚杆、锚索、钢带梁、棚架起吊或牵引物料的,罚款50元;

18、锚杆支护巷道支护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处理就喷浆封闭的,罚款50元;

19、喷浆厚度不符合规定,喷浆前不冲洗巷道顶帮,喷浆配料比例及掺和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

20、综掘机开机前不发报警信号,未进行空载试运转的,罚款50元;

21、未停机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的;处理堵塞的喷射路

时喷射口前方有人的,罚款50元;

22、修护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的;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人员进入独头修护点以里的,罚款50元;

23、修护巷道时大拉大换的;更换巷道支护前,未先加固临近支护的;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活矸危岩并及时架设永久支护的,罚款50元;

24、综掘机作业或检修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前方或下方有人作业或停留的,罚款50元;

25、综掘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的,罚款50元;

26、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工而中止工作的,罚款50元;

27、倾斜巷道修护时分段平行进行施工的,罚款50元;

28、非独头巷道两个面相向修护点之间的距离小于20m

的,罚款50元;

29、综掘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未切断电源的,罚款50元;

四、火工品专业

(一)重大、严重“三违”行为

1、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时,未设“危险”标志的;搭

乘无关人员的;未用帆布覆盖、捆紧的,罚款200元;

2、放炮时不装水炮泥或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的,罚款100元;

3、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罚款100元;

4、放炮母线未及时扭接成短路的,罚款100元;

5、放明炮、糊炮的,罚款200元;

6、爆破前放炮工未放出警号的;爆破后爆破工、班组长、瓦斯员未巡视放炮地点的,罚款100元;

7、违章处理瞎炮(拒爆、半爆、残爆、丢炮等)的,

罚款200元;

8、炮眼深度小于0.6m,无专门措施放炮的或炮泥未封满的,罚款100元;

9、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的,罚款200元;

10、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的或私藏炸药、雷管的,罚款200元;

(二)一般“三违”行为

1、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时,雷管箱末低于车厢上缘

100mm的,或雷管箱立放、侧放的;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的,罚款50元;

2、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把钩工的;运输设施速度超过规定的,罚款50元;

3、将爆炸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上下口,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罚款50元;

4、对爆炸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不按相关规定操作的,罚款50元;

5、火工品管理台帐、卡不相符的,罚款50元;

6、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存放的炸药超过三箱的或雷管超过300发的,罚款50元;

7、雷管未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或无导通记录的,罚款50元;

8、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或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

罚款50元;

9、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

罚款50元;

10、审批雷管人员不按爆破说明书审批雷管、炸药导致清退量超过审批量三分之一的,罚款50元;

11、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器材箱内的,专用器材

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线以内的,罚款50元;

12、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或炸药、雷管不及时入箱、盒的,罚款50元;

13、装配引药时,未避开电气设备的、在警戒线以内及有行人逗留地点的、折断或损坏脚线的,未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平扭接成短路的,罚款50元;

15、未按照工作面爆破说明图板布置炮眼、装药、封孔、连线、等进行爆破作业的,罚款50元;

16、装药后,电雷管脚线未短接并悬空的,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的,罚款50元;

17、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装药放炮的,罚款50元;

18、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的,罚款50元;

19、迎头20m范围内,积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装药、放炮等,罚款50元;

20、爆破母线未随用随挂的,或与电缆、信号线等管线未保持0.3米以上距离的,罚款50元;

21、放炮母线有明接头或用非绝缘胶布包扎的,罚款50

元;

22、放炮崩倒棚、柱不处理而继续放炮的,罚款50元;

23、爆破工未随身携带发爆器钥匙,或放炮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接成短路的,罚款50元;

24、每次爆破前,未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的,罚款

50元;

25、发爆器不及时回缴到发放点的,罚款50元;

26、炮后不检查、遗漏未爆炸药、雷管的,罚款50元;

27、炮眼深度为0.6一1米时,封泥长度小于炮眼深度二分之一的,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小于0.5米的,罚款50元;

28、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小于1米的,光爆时,周边眼封泥长度小于0.3米的,罚款50元;

29、无措施反向装药放炮的,罚款50元;

30、用爆破的方法处理储煤仓或溜煤眼时,严禁使用低于安全等级炸药的,罚款50元;

31、炮采工作面未执行一组装药一次起爆或未按规定留煤垛的,罚款50元;

32、放炮员私自转借炸药、雷管的,罚款50元;

33、装好未放的炮没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罚款50

元;

34、有突出危险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放炮时未按规定的时间、距离躲炮的,未按规定的范围停电的,罚款50元;

五、通防专业

(一)重大、严重“三违”行为

1、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的,罚款100元;

2、矿井、采区(指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超过2个

采煤面4个掘进面同时作业的)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罚款200元;

3、矿井没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采区、生产水平未实现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未实现独立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经集团公司批准的除外),采区进、回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强行生产的,罚款200元;

4、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的,罚款200元;

5、同时打开同一地点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罚款200

元;

6、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罚款

100元;

7、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罚款200元;

8、人为造成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或任意开停局扇造成瓦斯超限的,罚款200元;

9、发现火情和其它重大“通防”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罚款200元;

10、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的,

罚款200元;

11、无措施进人盲巷的,罚款200元;

12、瓦斯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的或拒不执行瓦斯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的,罚款200元;

13、“通防”安措费用投入不到位、不足或“通防”要害工种人员配备不足的,罚款100元;

14、未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重大“通防”隐患的,罚款200元;

15、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料不及时造成瓦斯、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罚款200元;

1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有一个及以上分站或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在相关区域强行生产的,罚款100元;

17、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瓦斯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的和瓦斯员携带仪器、仪表现场损坏后不及时汇报、更换仍然坚持工作的,罚款100元;

22、

(二)一般性“三违”行为

1、“通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正规操作的,罚款50元;

2、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和停风不及时撤出人员强行作业的;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悬挂警标的,罚款50元;

3、瓦斯员不及时上岗或不在现场交接班的,罚款50元;

4、通防管理牌板未按规定填写的,罚款50元;

5、瓦斯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后不及时填写瓦斯手册、牌板的,“三人连锁放炮”未按程度换牌、签字的,罚款50元;

6、损坏“通防”设施的,罚款50元;

7、掘进工作面装煤或割煤时掐风筒,迎头空风筒的,

罚款50元;

8、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风门未挂警示牌的或无专人

看管的,罚款50元;

9、永久风门不闭锁和主要反向风门不连锁的,罚款50

元;

10、盲巷、密闭不按规定及时封闭或栅栏不正规的,罚

款50元;

11、传感器失灵、断线不及时维修处理的,罚款50元;

12、通风设施附近5m范围内和风门之间存放杂物、电气设备、车辆或作工具房的,罚款50元;

13、瓦斯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的;瓦斯报表、手册、牌板未做到“三对口”的,罚款50元;

14、瓦斯传感器挪移不及时、未校队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的,罚款50元;

15、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或“一风吹”的,

16、一趟风筒有超过3个小破口和一处大破口未及时补上的(迎头20m除外),罚款50元;

17、综采面移架、放煤时不及时使用喷雾的,出煤(矸)时不打开喷雾的(煤、矸潮湿手捏成团除外),罚款50元;

18、井巷高冒点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没有挂牌管理或未定期检查的,罚款50元;

19、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的,罚款50

元;

20、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未挂瓦斯便携仪的,罚款50

元;

21、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隅角回料带后切顶线或未拆除锚杆螺母并剪网的(新增),罚款50元;

22、台帐、报表、记录弄虚作假的,罚款50元;

23、局扇未设专人管理,风机及风筒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罚款50元;

24、采掘机械割煤时不开启内、外喷雾的和内外喷雾动压力达不到要求及每个截割头有3个及以上内、外喷雾失效强行产生的,罚款50元;

25、采掘工作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的,罚款50元;

六、机电专业

(一)重大、严重“三违”行为

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罚款200元;

2、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罚款100元;

3、强行送电或约时停送电的,罚款200元;

4、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罚款200元;

5、开关打木楔或用铜、铝、铁丝勾保险的,罚款100

元;

6、不停机、停电处理故障或清理的,罚款200元;

7、手持式电气设备不使用间隔变压器的,罚款100元;

8、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强令使用的,罚款100

元;

(二)一般性“三违”行为

1、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罚款50元;

2、擅自启动机电设备,罚款50元;

3、在停止运转的皮带或顺槽溜子上行走或作业的,罚

款50元;

4、没有避开皮带主、副滚筒垛接头的,罚款50元;

5、皮带运转时更换托辊的,罚款50元;

6、煤电钻、信号综保不按规定实验的,罚款50元;

7、操作高压电气时不使用绝缘工具的,罚款50元;

8、检修机械时没将启动开关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或未挂停电牌,罚款50元;

10、不执行停送电操作顺序;高压倒闸操作不认真执行

唱票护制和监护复审制的,罚款50元;

11、供电系统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罚款50元;

12、吊重物时重物或吊臂下方,或重物运行前方有人的,罚款50元;

13、配制强酸、强碱溶液时不按规定操作或不配戴防护用具的,罚款50元;

14、擅自调整电器设备保护整定值的,罚款50元;

15、电缆线带电盘圈或盘成“8”字的(开关列车除外),罚款50元;

16、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隔板、不闭锁的,罚款50元;

17、未按规定验绳(包括检验)、检查井筒设施的或记录不规范的,罚款50元;

七、运输专业

(一)重大、严重“三违”行为

1、爬皮带、爬车、跳车、蹬勾头(车梯)、骑溜子的,

罚款100元;

2、在架线下用肩扛可导电材料或在架线下装卸材料未

停电的;在架线下横跨运输车辆的,罚款100元;

3、无措施用皮带或溜子运送物料的,罚款100元;

4、绞车司机违反“六不开”规定开车的;挂勾工违反“六不挂”规定挂勾的,罚款100元;

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的,或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时走勾的,罚款100元;

6、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马蹬连接的,罚款

100元;

7、在斜巷中摘挂勾、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罚款

100元;

8、用绞车或机车牵引工具拿道的,罚款100元;

9、无措施运送“四超”车辆的,罚款100元;

(二)一般性“三违”行为

1、接、拆运输机链条不用紧链条器的,罚款50元;

2、溜子头、尾未打压柱、戗柱、地锚或打的不合格的,罚款50元;

3、皮带机综合保护及消防设施不全或失效仍开车的,

罚款50元;

4、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放飞车或无信号开车的,罚

款50元;

5、绞车护身板打到方向拉车的,罚款50元;

6、绞车司机一手开车一车处理钢丝绳的,罚款50元;

8、斜巷钢丝没有定期验绳或验绳不作记录的,罚款50元;

9、司机在操作期间离开操作台的,罚款50元;

10、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的,罚款50元;

11、皮带垛接头,在机头传动滚筒5米范围内使用捆通

带皮带的,罚款50元;

12、岗位人员中,绞车司机与挂勾工相互兼任的,罚款

50元;

13、在矿车运行过程中摘挂勾的,罚款50元;

14、携带爆炸物品人员与其它人员同坐一趟列车的。

15、用手抓助行器钢丝绳行走的,罚款50元;

16、坡度超过千分之七人工推车或放飞车的,罚款50

元;

17、用车顶撞风门的,罚款50元;

18、运送“四超”车辆不用特制连接装置的,罚款50

元;

19、无信号开车、开机的,罚款50元;

20、斜巷走勾时不设警戒的,罚款50元;

21、同方向行车不按规定保持车距的,罚款50元;

22、平巷推车一次推多辆或同方向推车间距小于10米

的,罚款50元;

23、副井上口检身员不执行检身制度或对下井的设备把

关不严,没有入井许可证下井的,罚款50元;

24、绞车反向操作或用绞车吊物件的,罚款50元;

25、用绞车空钩头拖拉物料的;拉空钩无人牵引的,罚款50元;

26、过皮带不走过桥;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矿车的,罚款50元;

注:

罚款50元为一般“三违”行为;

罚款100元为严重“三违”行为;

罚款200元为重大“三违”行为;本规定为“暂行规定”,日后如需补充,将随时修改。

望广大职工同志们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杜绝“三违”行为,为我矿安全生产出一份力。

山西乡宁焦煤集团燕家河煤业

二0一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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