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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申报流程

附件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试验设施和设备,由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

各地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二条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附件2

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600人,开设专业不少于4个。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校园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500平方米,其中用于教学与实训的场地面积应占70%以上;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5年,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办公用房和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试验设施和设备,由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配备专职院长、教学副院长须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五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其中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并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的应占50%以上。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兼职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4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每个专业应配备1名专职的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专业带头人。

第七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新开发的职业(工种)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办学宗旨、发展规划、培养目标、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实验(实训)室管理等项制度。

第九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建校、办学资金由申办者自行筹措,并须由法定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固定资产应达到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第十条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院的基本要求。

试行后,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附件3

关于申请设立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指南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

二、条件

(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或原省劳动保障厅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

三、需提交材料

(一)经筹设阶段申请设立省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筹备设立阶段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

举办者名称或姓名、地(住)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培训职业(工种)及层次、筹设的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联系电话等);

(2)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申办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3)申办学校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

(4)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2.正式设立阶段应提交下列材料:

(1)省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4)

(2)筹设批准书;

(3)筹设情况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申请拟设学校(院)名称统一按“广东省XX职业培训学校(院)”的样式进行命名);

(5)拟任法定代表人、拟任院长(校长)、拟任财务负责人、拟聘教师等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拟任法定代表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

(6)学校章程、首届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7)办学场地、学校资产(单价2000元以上设备设施发票)、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要提供办学场地消防证明;

(8)教学设备清单;

(9)申请开设培训工种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选用的培训教材;

(10)各类规章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行政、后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

(二)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上述1的各项材料和2的

(1)、(4)、(5)、(6)、(7)、(8)、(9)、(10)项规定的材料。

四、程序

(一)受理。

举办者按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审核。

经初审,对资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或委托专家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审查评价意见。

(三)批准、发证。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

五、时限

申请筹建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六、是否收费

不收费。

七、办事地址、时间、咨询及监督电话

办事地址:

韶关市芙蓉新区芙蓉园(即原东南轴承厂旧厂址)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市人社局窗口

办公时间:

上午8:

30-12:

00;下午14:

30-17:

30,特殊情况调整的以大厅公告为准。

咨询电话:

8877865,监督电话:

8728816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审批流程图

附件4

编号: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申请表

申请单位

(举办者)

法定代表人

(盖章)

申请日期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制

填表说明

1.本表采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

2.拟办机构名称统一使用“广东省×××职业培训学校(院)”。

3.办学经费来源:

①应明确是否属于财政拔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②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料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4.不够写可另页。

申请人声明

本申请人(作为举办者申办学校的单位或个人)郑重声明:

本申请表所填内容及所提交的全部资料均正确无误、真实有效。

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名称

学校地址

 

邮政编码

培训规模

同时培训

_________人

培训对象

□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前人员□在职人员

□转岗转业人员□农村劳动力□退役军人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联系人

手机

电话

培训专业(工种)和层次

培训课时

使用教材(或自编)

办学经费来源

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名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职称或

职业资格

住址

学校法定代表人情况资料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照片

文化程度

职称或职业资格等级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本人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办学宗旨:

 

法人签字:

户口所在派出所意见

 

_______________同志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盖章)

年月日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同意_____________同志任学校法定代表人。

 

(盖章)

年月日

校长情况资料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职称或职业资格等级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本人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工作目标

 

校长签字:

教职人员情况资料

教职工总数

专职教师:

兼职教师: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姓名

职务

职称或职业资格等级

文化程度

专(兼)职

专业理论课教师

姓名

承担课程

职称或职业资格等级

教龄或

专业工龄

文化程度

专(兼)职

实习指导教师

培训场地、设备设施情况

类别

形式

校园面积(㎡)

学员活动面积(㎡)

建筑面积(㎡)

自有(租用)

 

电化教室______㎡、______间;

标准教室______㎡、______间;

实验室______㎡、______间;

实习实操场______㎡、______工位;

办公室______㎡、______间;

学生宿舍______㎡、床位______个;

教工宿舍______㎡、床位______个;

食堂(兼礼堂)______㎡。

设备品种和数量(注明自有或由合作方提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情况

专家评估意见

 

年月日

主办科室审核意见

 

年月日

局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附件5

广东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办学许可证

 

 

学校名称(公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换发办学许可证书面申请

(请将换证申请事项列于此页)

学校(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全称

学校地址

 

邮政编码

培训规模

同时培训

_________人

培训对象

□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前人员□在职人员

□转岗转业人员□农村劳动力□退役军人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办时间

上次领(换)证时间

上年培训人数

申请事项联系人

手机

电话

培训专业(工种)和层次

培训课时

使用教材(或自编)

教职人员情况资料

教职工总数

专职教师:

兼职教师:

管理人员:

姓名

职务

职称或职业资格等级

文化程度

专(兼)职

法定代表人

校长

其他管理人员

专业理论课教师

姓名

承担课程

职称或职业资格等级

教龄或

专业工龄

文化程度

专(兼)职

实习指导教师

培训场地、设备设施情况

类别

形式

校园面积(㎡)

学员活动面积(㎡)

建筑面积(㎡)

自有(租用)

 

电化教室______㎡、______间;

标准教室______㎡、______间;

实验室______㎡、______间;

实习实操场______㎡、______工位;

办公室______㎡、______间;

学生宿舍______㎡、床位______个;

教工宿舍______㎡、床位______个;

食堂(兼礼堂)______㎡。

设备品种和数量(注明自有或由合作方提供):

办学许可证登记事项

学校名称

*编号

劳社民□□□□□□□□□□□□□号

地址

负责人

办学类型

批准文号

*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换证机关审查意见

换证机关审查意见

部门初审意见

 

年月日

局审定意见

 

年月日

注:

1.其中带*号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填写。

2.有效期届满换证的,提交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同时报送2年书面工作总结。

附件6

广东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合格评估标准(试行)

学校名称:

评估日期:

评估内容

标准分

评分方法

学校自评结果

专家评估意见

自评情况

得分

扣分原因

得分

一、

办学条件

1

学校基本办学规模达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要求

5

学校基本办学规模(指同时在校学生)在200人以上的,记5分,否则记0分。

2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根据劳动力、人才市场需求和学校的办学条件合理设置培训专业(职业、工种)

3

专业(职业、工种)设置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和适应就业市场要求,记3分,否则扣0.5-2.5分。

3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长期租用)的办公用房

2

办公场地固定,或者具有正式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在三年以上的,记2分,否则记0分。

4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适合理论课集中教学的固定(长期租用)的教学场地

5

1.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地达到300平米以上,是固定,或者具有正式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在三年以上的,记3分,否则每少10平米扣0.4分。

2.理论课教学场地不是危房,照明和通风条件良好,桌椅、讲台、黑板等齐全,记2分,否则扣0.3—1.5分。

5

有满足设置培训专业(职业、工种)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

5

1.实习操作场地固定,或者具有正式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在三年以上的,记4分,否则记0分。

2.实习操作场地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定,记1分,否则扣0.3-1分。

6

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备设施,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7

1.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备设施,记5分,否则扣0.5-3分;

2.充足的实习工位,记2分,否则扣0.5-1.5分。

7

具有招收住宿生的符合有关规定的食宿场所

3

1.具有与招收住宿生规模相当的食宿场所,记2分,否则扣1分;

2.食宿场所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记1分,否则扣0.5分,

小计

30

二、办学组织及人员

1

学校设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组织)

5

1.学校设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组织),记2分,否则扣0.5—1.5分;

2.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组织)成员由5人组成,他们是:

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他们中三分之一的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组成符合要求,记3分,否则扣0.5—2.5分。

2

学校聘请符合法定资格的专职校长,校长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5

1.校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和法律法规,记3.5分,否则扣0.5—3分;

2.校长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记1.5分,否则扣0.5—1分。

3

学校聘请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有丰富教学管理经验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5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培训教育工作经历,具有教学管理经验,记5分,否则扣0.5—4分。

4

学校聘请符合法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3

聘请的财务人员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记3分,否则扣0.5—2.5分。

 

5

学校配备合格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

2

配备了1名以上合格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记2分,否则扣0.5—1.5分。

 

6

学校聘请符合法定资格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占25%以上,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配备2名以上教师

10

1.学校配备了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记5分,否则扣0.5—4分;

2.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都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证或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记5分,否则扣0.5—4分。

小计

30

 

三、办学管理制度

1

具有符合规范的办学章程

7

办学章程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记7分,否则扣0.5—5分。

2

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等)

5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的,记5分,缺少一项制度的,扣1分。

 

3

具有与所设立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资料(包括:

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教学资料符合规范;自编的教学资料经论证和审批

6

1.具有与设立的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资料(包括:

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的,记3分,否则扣0.5—3分;

2.教学资料(包括:

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符合规范要求的,记2分,否则扣0.5—2分;

3.自编的教学资料须经论证和审批的,记1分,未经论证审批的扣1分。

没使用自编教材的不扣分

小计

18

四、资产和财务管理

1

学校举办者有稳定和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

10

举办者有合法的物业(含租赁的场地、购置的设备等)、财产和资本等为办学经费来源的,记10分,否则记0分。

2

学校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固定资产

6

学校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记6分,否则记0分。

3

学校注册资金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

6

学校账面流动资金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记6分,否则记0分。

小计

22

总计

100

说明:

1.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具备如下必备条件,管理部门才予以受理,并组织专家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开展评估、论证工作。

必备条件是:

⑴办学规模在200人以上;⑵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长期租用)的办学场地(含理论教学场地和实习操作场地);

⑶举办者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⑷举办者有稳定和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

2.必须按《广东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格评估标准》的条目顺序准备佐证材料,某些条目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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