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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且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

凡列入《特定低值易耗品目录》不作固定资产管理,但必须进行台账管理。

一、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

1、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在公司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进行。

2、设备保障中心(综合部)是全公司设备类固定资产产权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管理范围是:

动力设备、传导设备、起重运输设备、冶金专用设备、环保设备、电气设备等。

对二级单位在业务上实行领导。

3、财务处是全公司固定资产核算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管理范围是:

总分类和明细核算、参与立项、评标、验收、结算、清理盘点以及固定资产的增减、调拨、转移的审批。

在设备保障中心配合下完成固定资产卡片的建立,对二级单位在业务上进行指导。

4、除设备保障中心(综合部)、财务处共同确认外,其余任何单位无权处理其设备产权,只有设备使用权和管理权。

二、职责

1、主管部门职责

1.1设备保障中心(综合部)、财务处两部门是全公司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的业务领导单位,在其各自公司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对全公司设备类固定资产行使管理、监督、调拨处理权。

1.2积极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应用计算机对固定资产实行动态与静态、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综合管理。

1.3负责办理设备类固定资产内部转移、租赁外借、封存等业务。

定期组织对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清理、建帐、建卡、报废鉴定等工作,各管理和使用部门(单位)都必须做到帐物相符。

1.4参加设备类固定资产验收和生产设备利用指标的审定,及工作情况和重大事故分析。

1.5负责全公司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资料汇总、上报。

1.6使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责任单位在上述单位的指导下,搞好本单位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2、分管人员职责

2.1公司分管领导:

对全公司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完整、正确使用、维护和产权处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2.2设备保障中心(综合部)分管领导:

对全公司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完整、正确使用、维护和产权处理负业务领导责任。

2.3使用单位主管领导:

对本单位所属设备类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维护负全部责任。

2.4二级单位专(兼)职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员(二级单位确定人员,名单报设备保障中心(综合部)备案。

2.4.1掌握本单位设备类固定资产的组成、分布及使用情况,准确建立帐、卡和挡案。

2.4.2参加本单位设备类固定资产验收、重大事故分析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

2.4.3对本单位设备类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护有权检查、监督。

2.4.4负责办理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新增、清点、建帐卡、封存、外借、报废及有关报表的日常业务。

2.4.5严格执行国家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本公司有关规定。

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指示、行为有权拒绝执行,有权制止,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三、固定资产的增减移动

1、新增设备类固定资产的验收

1.1凡基建、扩建、技改等完工项目,要转入设备类固定资产必须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不按规定程序验收的项目不准列入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

财务处必须凭签证齐全的验收单才能正式入帐,如果验收单位签证不全则有权拒绝办理。

1.2凡新增设备类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由设备保障中心(综合部)负责组织验收。

1.3验收前由施工单位负责填制设备《固定资产竣工验收表》、《固定资产验收明细清册》(由设备保障中心(综合部)提供),由企划发展处通知使用单位、产权部门一起根据有关技术文件,按国家关于安装工程交工验收规定的程序办理。

经参加各方确认合格并签字,正式办完交接手续后,产权主管部门方能将其转固定资产,然后正式交付生产使用。

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在一个月内交割清楚。

1.4设备新增、技改项目全面完工后,设备所在单位附固定资产明细表,费用及时转入固定资产。

2、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对外处置、租赁、封存及闲置设备处理:

2.1内部转移:

是指公司内各二级单位之间因生产需要而互相调用的固定资产。

内部转移的设备类固定资产一律无偿。

由调入单位填制设备《固定资产转移单》,经设备保障中心(综合部)(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由财务处)审批后再由财务处办理转帐手续。

2.2对外处置按公司《实物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2.3设备类固定资产租赁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产权部门与租用单位签定《租赁合同》,并按规收取租金(即折旧费和摊销费之和),按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执行。

2.4凡因生产任务不足、暂不用或不需用的生产设备闲置在半年以上者,由使用单位填制《封存(启用)设备明细表》,分别报设备保障中心(综合部)和财务处,经批准方可封(启)。

生产设备(包括辅助设备、附件等)一般由使用单位就地封存并负责管理。

按规定做好封存前、封存中的维护保养。

2.5凡连续停用一年以上(备用、修理改造的除外)或购进公司两年以上不能安装投产的设备,或因产品转向,工艺改进而替换下来的设备均可作闲置设备处理。

2.6闲置设备必须尽量利用,以减少资金占用和浪费。

处理原则是:

先内部调配使用,后对外作价调拨。

2.7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包括内部转移、对外处置、租赁、封存、闲置)每年度应汇总填制设备《固定资产变动汇总表》,上报产权主管部门。

3、设备类固定资产报废

3.1设备类固定资产拆除报废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3.1.1已满使用年限,无继续使用价值;

3.1.2因生产工艺改革,或改建、扩建又无法迁移必须拆除;

3.1.3国家规定的淘汰报废设备;

3.1.4设备老化、技术性能差、主要结构损坏严重无修复价值;

3.1.5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3.2设备类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

3.2.1对折旧年限已满、不能使用,且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设备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备保障中心(综合部)审核,出具专家鉴定意见后,达到报废条件的设备固定资产,则由专业职能部门牵头进行拆除或提请公司进行处置(若报废资产拆除后不存在有价值的物料,则专家鉴定意见中要明确),并将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专家鉴定意见、固定资产拆除报告或合同以及拆除物资入库资料或处置协议等原始资料报送财务处,财务处据此作固定资产报废的帐务处理。

3.2.2对折旧年限已满,但在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或修复后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一律不得提请报废。

3.2.3对折旧年限未满,但因各种特殊原因不能使用,且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按3.2.1条的程序办理固定资产报废,并按《资产损失认定及财务核销管理试行办法》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报废固定资产的财务核销。

3.2.4使用单位根据设备使用状况提出报废申请报告,并填制设备《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设备保障中心(综合部);

3.2.5设备保障中心(综合部)组织公司专家组对申请报废的设备类固定资产进行鉴定,作出是否同意报废的决定;

3.2.6凡经过审查鉴定同意报废的设备类固定资产,由设备主管部门报设备所属单位的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设备固定资产内部交储运公司做回收处理(报废车辆需交地方车管所);

3.2.7申请报废的设备类固定资产在未经批准前不得拆除、损坏;

3.2.8报废资产对外处置按《公司废旧与报废资产实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3.2.9设备类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按公司《资产损失认定及财务核销管理办法》相关条例办理。

3.2.10报废固定资产拆除:

拆除回收的残物均先交储运公司回收库。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必须列示出报废拆除固定资产的名称、资产编号、残物交库的计量单(原则上一项资产对应一个资产编号办一张计量单,特殊情况出现一张计量单对应多项固定资产则结合实际合理分配到每项资产),经专业职能部门审签确认后,报回材库办理入库单,回材库原则上按一项资产(编号)对应的经专业职能部门审核确认的残物数量办理一张入库单,(列示资产名称、资产编号),入库单返专业职能部门和其他报废资料一并提交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3.2.11已报废但未拆除或不拆除直接处置的报废固定资产,则由专业职能部门按资产名称、资产编号、存放地点建立“固定资产清理”台账,待拆除或处置后由专业职能部门将拆除残物按3.2.10进行处理或处置合同协议等处置资料及拆除回材库入库单提交财务处,财务处据此作账务处理。

四、设备类固定资产编号

1、由设备类固定资产产权部门,根据实行电子计算机管理的要求,编制固定资产编号。

2、设备类固定资产编号将按国家标准编码编制,具体编制规定另发。

五、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清理盘点

1、各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

为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公司设备类固定资产现状,摸清家底,避免虚增资产,以更好地进行资产管理,合理地利用好有限的资源。

根据公司对资产管理的要求,以及《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对盘点工作的要求,公司每年度对所属各单位设备类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彻底的设备类固定资产盘点清理。

1.1盘点工作机构

1.1.1具体负责部门:

设备保障中心(综合部)、财务处。

1.1.2盘点办公室设在财务处,负责日常盘点工作。

1.2盘点范围和基准日

1.2.1盘点范围:

XXXXXX集团下属各资产使用部门及二级单位;

1.2.2设备类固定资产盘点基准日为每年度12月31日。

2、除全公司性的清产核资外,各使用管理单位每年都要组织一次全面的清理盘点,并将清点结果按设备《固定资产盘点表》要求及时上报各主管部门。

3、各使用管理单位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做到原始记录准确完整,帐物相符。

六、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使用要求

1、各二级单位及个人,对所属管理、使用的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数量、附件及完整性负全责,归口管理单位应经常检查执行情况,经清理盘点后,由管理者提出盈亏报表。

2、无论在使用或闲置的设备类固定资产,各单位必须设专人(专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期间发生无故损坏、丢失者,由保管、使用人员负责。

3、设备保管、使用或设备管理人员调转工作,应严格执行交接手续,因手续不清而发生意外,由单位主管(分管领导)负全责。

4、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档案、资料等都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泄露。

一经查实将按本规定7.1.8.2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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