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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与信贷管理知识分析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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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七级分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小企业风险分类方法》(银监发〔2007〕63号)、《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七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粤农信联发〔2013〕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农信社信贷资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信贷资产七级分类(以下简称七级分类)是以风险为基础来评估信贷资产质量的分类方法。

通过对借款人财务、非财务、现金流量和担保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动态、真实地反映借款人各个时期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贷款风险变化情况,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并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一、正常二、关注一、关注二、次级、可疑和损失等七类。

前四类合称正常信贷资产,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七级分类设置与监管部门(原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的对应关系如下:

(一)正常一、正常二对应原五级分类的正常类。

(二)关注一和关注二对应原五级分类的关注类。

(三)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分别对应原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和损失类。

第三条信贷资产七级风险分类核心定义。

(一)正常一:

借款人能认真履行合同,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正常二:

借款人与农信社往来情况正常,能够履行合同,但存在影响借款人未来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只是目前尚未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三)关注一:

借款人可依靠正常经营收入偿还贷款,但已存在一些可能对贷款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四)关注二:

尽管借款人目前尚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财务状况持续转差,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不利因素已较明显。

(五)次级: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六)可疑: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七)损失: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四条风险分类要实现以下目标:

(一)促进信贷业务经办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三)提高风险敏感度与前瞻性,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强化贷款风险精细化管理。

(四)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充足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七级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在定期进行信贷资产七级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信贷资产七级分类的诸多因素,要紧扣各类资产核心定义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信贷资产,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五)灵活性原则。

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

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第六条七级分类的对象为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信用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已置换贷款和已核销贷款等)。

 

第三章分类方法

第四章

 

第七条分类认定机构要通过各种现场调查、非现场的查阅和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非财务和担保各方面的信息,分类时以对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类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作为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主要依据。

(一)财务状况的评估是指农信社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二)现金流量分析是指农信社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信息,评估借款人产生、使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时间和确定性,判断借款人经营活动和筹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

现场调查、非现场的查阅和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

(三)非财务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行业政策、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与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含其他银行偿还记录)、还款意愿、地区信用环境、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以及农合机构的信贷管理。

(四)担保分析是指农信社对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保障措施进行分析,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

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存续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现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影响。

对抵(质)押物的评估,有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定价,没有市场的按同类抵(质)押物最低价格计算。

第八条对信贷资产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信贷资产的主要还款来源,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

第九条分类时应把握以下事项:

(一)不能用对客户的信用评级来代替信贷资产风险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分类的参考因素。

(二)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三)对零售贷款如自然人和小企业贷款主要采取脱期法,依据贷款逾期时间长短直接划分风险类别。

对农户、自然人其他贷款可同时结合信用等级、担保情况等级性风险分类

(四)在对信用证、承兑、担保等表外信贷资产分类时,要将该客户近期的表内业务分类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原则上,对该客户表外信贷资产分类不得高于对其近期表内信贷资产业务分类等级。

 

第五章分类标准

第六章

 

第十条为提高七级分类的准确性和效率性,根据借款对象不同,将贷款分为企事业单位贷款、小企业贷款、自然人贷款,分别使用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企事业单位贷款指本联社单户授信余额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事业法人、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

此类贷款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对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非财务等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分类。

贴现、表外业务垫款一并参照分类。

(二)小企业贷款是指本联社单户授信余额500万元(含)以下的企事业法人、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

这类贷款应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并考虑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进行分类。

(三)自然人贷款分为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

1、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是指农户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助学贷款,这类贷款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矩阵分类。

2、信用卡透支主要依据逾期时间进行分类。

3、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主要依据连续违约期数或逾期时间进行分类。

4、自然人其他贷款是指除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以外的个人贷款。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标准

分类认定机构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档次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一)以下贷款划入正常一:

1、借款人财务状况稳定、第一还款来源十分充足,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足额偿还的因素;

2、借款企业处于上升或稳定生命周期,盈利能力强,持续经营能力强,或良好经营财务状况持续三年以上,未来仍将保持良好状况;

3、全额存单质押、全额凭证式国债质押、全额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全额保证金项下授信业务、银票贴现、银行保证;

4、借款人诚信记录优良,在金融机构无拖欠贷款本息的记录,也不存在任何影响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经济和法律纠纷。

(二)下列贷款一般划入正常二:

1、借款人经营情况正常,所属行业整体运行平稳,但存在经济或市场环境不确定的影响因素;

2、借款企业与产品的生命周期已处于顶峰或开始下滑;

3、企业经营期未满三年;

4、借款人财务状况正常,主要财务指标与同业相比处于良好水平;往期财务状况可能出现波动,但整体趋势稳定;

5、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目前没有拖欠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

(三)下列贷款一般划入关注一:

1、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含)以内,或已发生表外业务垫款;

2、借款人业务量、盈利或现金流有所下降,或银行负债增长较快,明显超过自身经营增长或正常的资金需求,或负债比率高出同业正常水平;整体盈利能力下降;

3、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4、企业核心项目未能如期推进或成本控制超标;

5、借款人经营正常,但宏观政治、经济、市场、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等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6、借款人生产技术尚处于研发阶段或不成熟,最终能否形成产品尚不能确定,或新产品未经市场检验,销售前景难以预测,最终还款能力容易因市场波动或产品的成败出现较大幅度的负面变动;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还款能力易受外部因素影响,盈利的波动性特征较为明显,明显缺乏行业竞争优势;

7、借款人为集团(关联)企业,但其经营上多元化扩张趋势明显,主营业务不突出,内部关联交易频繁,或集团(关联)内互保关系较为繁杂,难以分散风险,其经营、财务信息难以深入了解和掌握;

8、借款企业发生或面临改制(如企业分立、租赁、承包、合资等),农信社的债权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10、农信社对贷款管理存在瑕疵,如未能及时了解借款人经营及财务状况,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内提及的一些重要评价或持有重要保留意见,借款人未作出解释或解释的情况对借款人有不利影响;

11、借新还旧,或者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四)下列贷款一般划入关注二:

1、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1天—90天以内,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以内;

2、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出现明显不利变化,关键性财务指标,如流动性比率、销售利润率等出现较大幅度下降,应收账款、存货和资产负债率等出现较大幅度上升,或经营由盈转亏;

3、借款人的借款总额在短期内激增并与其业务发展不成比例,且借款人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有理由怀疑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恶化和偿债能力明显下降;

4、借款人正常经营收入、利润与经营性现金流入进一步下降,连续第二年度出现亏损,出现现金流不能覆盖到期债务的迹象;

5、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明显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6、宏观政治、经济、市场、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等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7、有理由怀疑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农信社债务的嫌疑;

8、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差,对农信社采取不合作态度,或承诺不能兑现而没有合理解释;

9、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负面变化(发生经济纠纷、诉讼,或退出),或借款人涉及对其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的可能性很大;

10、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出现不良记录;

11、未完全执行终审意见或未落实附加条件的贷款,已明显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

12、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1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放的贷款;

14、农信社无法有效对中长期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现金流量状况作出定期更新评估,无法确定项目是否能够产生明确的现金流在到期时作为还款来源;

15、贷款的押品价值明显下降,或农信社对押品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将明显影响贷款归还。

(五)下列贷款至少划入次级类: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性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7、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

8、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1天—180天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90天以内;

9、借款人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六)下列贷款一般归入可疑类: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农信社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7、已诉诸法律追收的贷款;

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9、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七)下列贷款一般归入损失类:

1、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08〕28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2、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

第十二条小企业贷款分类标准

(一)小企业贷款按以下矩阵进行分类。

(二)

逾期时间

未逾期

1至30天

31至60天

61至90天

91至180天

181至

360天

361天

以上

担保方式

信用

正常二

关注二

次级

次级

可疑

可疑

损失

保证

正常一

正常二

关注一

关注二

次级

可疑

损失

抵押

正常一

正常二

关注一

关注一

关注二

次级

可疑

质押

正常一

正常一

正常二

关注一

关注二

次级

可疑

(二)小企业发生《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现该指引“附录”所列举的预警信号时,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分类应在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三)小企业贷款具备“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标准”第7项所列情况之一,初分为损失贷款。

第十三条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住房按揭贷款、信用卡透支、和自然人其他贷款的分类标准

(一)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主要依据核心定义采取矩阵分类。

其中,农户信用评定等级按照《清新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清新农信联发〔2009〕104号)的有关规定评定。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风险七级分类矩阵

本金或利息逾期情况

未逾期

逾期1-30天

逾期31-60天

逾期61-90天

 

优秀

较好

一般或未评级

优秀

较好

一般或未评级

优秀

较好

一般或未评级

优秀

较好

一般或未评级

质押

正常一

正常一

正常一

正常一

正常一

正常二

正常二

正常二

正常二

正常二

关注一

关注二

抵押

正常一

正常一

正常一

正常一

正常一

正常二

正常二

正常二

关注一

关注一

关注二

关注二

保证

正常一

正常一

正常一

正常二

正常二

关注一

关注一

关注一

关注二

关注二

关注二

关注二

信用

正常二

正常二

正常二

正常二

正常二

关注一

关注一

关注一

关注二

关注二

关注二

关注二

本金或利息逾期情况

逾期91-120天

逾期121-180天

逾期181天—270天

逾期270天以上

 

优秀

较好

一般或未评级

优秀

较好

一般或未评级

优秀

较好

一般或未评级

优秀

较好

一般或未评级

质押

关注一

关注二

次级

关注二

关注二

次级

次级

次级

次级

可疑

可疑

可疑

抵押

关注二

次级

次级

关注二

次级

次级

次级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保证

次级

次级

次级

次级

次级

次级

次级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信用

次级

次级

次级

次级

次级

次级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二)自然人其他贷款主要依据核心定义采取矩阵分类,自然人其他贷款的借款人信用评定等级按照《清新县农村信用社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暂行》(清新农信联发〔2009〕117号)的有关规定评定。

自然人其他贷款风险七级分类矩阵

本金或利息逾期情况

未逾期

逾期1-30天

逾期31-60天

逾期61-90天

优秀

较好

一般或未评级

优秀

较好

一般或未评级

优秀

较好

一般或未评级

优秀

较好

一般或未评级

质押

正常一

正常一

正常一

正常一

正常一

正常二

正常二

关注一

关注一

关注二

关注二

关注二

抵押

正常一

正常一

正常一

正常一

正常二

关注一

关注一

关注一

关注二

关注二

次级

次级

保证

正常一

正常一

正常二

正常一

关注一

关注二

关注一

次级

次级

次级

次级

可疑

信用

正常二

正常二

正常二

正常二

关注二

关注二

关注一

次级

次级

次级

可疑

可疑

本金或利息逾期情况

逾期91-120天

逾期121-180天

逾期181天—270天

逾期270天以上

优秀

较好

一般或未评级

优秀

较好

一般或未评级

优秀

较好

一般或未评级

优秀

较好

一般或未评级

质押

次级

次级

次级

次级

次级

可疑

次级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抵押

次级

次级

可疑

次级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保证

次级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信用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三)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的分类标准。

正常一: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能够正常还本付息。

正常二: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基本正常还本付息,曾出现过1期违约;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以内。

关注一:

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2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1天—60天以内。

关注二:

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3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61天—90天以内。

次级类:

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4—6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以内。

可疑类:

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7次以上;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四)信用卡透支可按照以下标准结合核心定义进行分类:

 

逾期天数

1-30天以下

31-90天

91天—120天

121天—180天

181天以上

分类结果

关注一

关注二

次级

可疑

损失

(注:

逾期天数:

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的逾期天数)

(五)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具备“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标准”第7项所列情况之一,初分为损失贷款。

第十四条表内外其他信贷资产分类

(一)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进行风险分类。

分类时,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具体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

(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以银行信用为基础,风险相对较低。

分类时应主要审查票据是否合法、合规、有效。

凡具有真实合法商品交易背景、票据真实、贴现手续完备有效、背书完整有效的,划入关注二以上(含);凡承兑银行经营状况不佳或出现流动性困难,贴现手续不完全、有重大缺陷并足以造成不能顺利收款的,划入次级类以下(含)。

(三)分类认定机构在对信用证、承兑、担保等表外信贷资产分类时,要将该客户近期的表内业务分类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原则上,对该客户表外信贷资产分类不得高于其近期表内信贷资产的分类类别。

若该客户表内信贷资产未出现不良,或该客户尚无表内信贷资产,一般可直接将表外信贷资产分为正常一、正常二、关注一或关注二类。

(四)分类认定机构在对已置换不良贷款、已核销贷款分类认定时,可采用批量认定的方式,即将分类理由相似、分类结果相同的表外资产按分类结果进行归类,列表编制批量认定清单,同时对已核销贷款在分类理由栏注明有关部门对每笔贷款批准核销的文号、简单说明核销理由,并将有关部门批准核销的文件(复印件)作为附件。

第十五条对一些特殊情况的贷款,可参照以下方法并结合核心定义进行分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未经正常贷款审批程序而形成的信贷资产,分类结果要下调一级,已划分为损失类的不再调整。

(二)重组贷款的分类。

重组贷款是指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1、需要重组的贷款在实施重组前应至少归入次级类。

2、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3、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半年内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分类。

(三)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已经划为呆账的贷款,可简化程序,批量地将其划为损失类。

(四)社(银)团贷款的分类。

社(银)团贷款的风险类别由牵头机构认定,并及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参与机构。

(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借新还旧贷款原则上至少划为关注一:

借款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贷款手续的贷款;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

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至少划为次级类。

(六)为盘活不良贷款而发生的重组贷款及新增贷款,一般划入次级类以下(含)。

(七)对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的,若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笔出现不良,则其他的贷款都应划入次级类以下(含)。

(九)农信社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所发放的贷款条件优于一般贷款最高划为关注一。

 

第四章分类频率及时点

 

第十六条分类频率。

农信社在3个月之内应对全部信贷资产至少进行一次分类。

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加大风险分类的频率,根据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分类时点。

各分类认定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七级分类时,应根据以下规定进行操作:

(一)依据“随时分类”的原则,每笔贷款在发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对该笔贷款的第一次分类认定工作,但遇月末发放的贷款则应于当月末完成认定工作。

(二)依据“按季分类”的原则,每笔贷款的分类认定的间隔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即每笔贷款自分类认定之日起的3个月内,至少必须对该笔贷款再进行一次分类认定。

(三)依据“动态调整”的原则,于当季内已分类认定的贷款,在贷款管理过程中,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进行分类认定的贷款,应及时重新认定;如果风险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存在任何影响分类结果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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