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事故案例3篇.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1524713 上传时间:2023-06-01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4.2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环保事故案例3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环保事故案例3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环保事故案例3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环保事故案例3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环保事故案例3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环保事故案例3篇.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环保事故案例3篇.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1页
环保事故案例3篇.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1页
环保事故案例3篇.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1页
环保事故案例3篇.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页
环保事故案例3篇.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环保事故案例3篇.docx

《环保事故案例3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环保事故案例3篇.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环保事故案例3篇.docx

环保事故案例3篇

环保事故案例3篇

篇一: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例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向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山西省运城地区尊村引黄灌溉管理局、山西省运城市安邑水库管理委员会和山西省运城市北城供水公司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杨某独资开办的运城市天马文化用纸厂将含有挥发酚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排入引黄干渠,随干渠内的供水流入樊村水库,污染了水体,致使本市北城供水系统被污染,供水中断三天,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引黄管理局要求被告人杨某赔偿该单位41万方水被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24。

6万元;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水库管委会要求赔偿该单位为清除水体污染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扣除杨某已经赔偿的3万元,还应赔偿4349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供水公司要求杨某赔偿该单位的营业损失及清除污染费等共10。

96万元。

被告人杨某承认天马纸厂的污水曾经流入引黄干渠,但是辩称引黄干渠放水时,该污水已经被排除干净。

樊村水库和供水公司供水系统被污染,并非该厂污水所致,责任应当由引黄管理局承担。

水库管委会和供水公司不应直接向我索赔。

事发后,我为了城市早日恢复供水,才分别与引黄管理局、水库管委会达成协议,出资排污和赔偿损失,并非自愿承担责任。

杨某的辩护人辩称,引黄管理局是在杨某排污后,总调度才下令放水,这说明此时污水已经排净。

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确凿的证据,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另外,引黄管理局知道有污水进入樊村水库后,既不采取任何措施,也不通知供水公司,因此造成城市供水系统被污染,引黄管理局是有责任的。

三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引黄管理局承担。

水库管委会和供水公司与杨某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天马纸厂是被告人杨某于1993年开办的独资企业,设立在利用黄河水灌溉农田和解决城市供水问题的引黄干渠附近。

该厂自投产以来,一直没有配置污水处理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挥发酚等有毒物质的污水,都积存在工厂附近的坑里,靠自然蒸发、渗入地下或者排入引黄干渠。

天马纸厂因向引黄干渠中排放污水,曾经受到引

黄管理局的经济处罚。

1997年10月上旬,天马纸厂的污水坑决口,大量污水流入与引黄干渠一闸之隔的壕沟里,将壕沟中的引黄支渠淹没。

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在明知壕沟里积存着大量污水的情况下,指派该厂工人郑武强、杨新红,以修理引黄干渠闸门启闭机上的传动齿轮为由,借故将闸门提起,致使壕沟里的部分污水流入引黄干渠。

10月15日上午,引黄管理局五级站站长刘自强发现干渠内进入污水后,找到该厂责令杨某即时排除污水。

杨某虽然采取了排污措施,但是未能将污水完全排净,亦未将闸门堵严。

当天下午3时许,引黄管理局五级站开机通过引黄干渠向水库管委会管辖的樊村水库供水两个多小时。

10月16日早6时许,当引黄水流入樊村水库时,引黄管理局工作人员看到有大量污水同时进入水库,库存的41万方水被污染,遂逆流而上查看,发现污水来自天马纸厂积存污水的壕沟中。

此时,原来被污水淹没的引黄支渠已经露出,壕沟里的污水也所剩不多。

由于引黄管理局在发现污水进入樊村水库后,未能及时将此情况通知水库管委会,因此水库管委会又将被污染的水供给供水公司,使该公司的供水系统被严重污染。

为避免发生饮水事故,供水公司只得将北城区的供水中断三天。

引黄管理局供给樊村水库的水共计41万方,价值24。

6万元,

已被水库管委会拒付水费。

水库管委会为清除污染支付各项费用73495元,后将41万方被污染的水以3。

6万元卖给运城盐化局。

扣除所卖水费,水库管委会的实际经济损失为37495元。

供水公司因污染遭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

76万元,其中有2000元是为清除污染而购置特种工具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已经给引黄管理局和水库管委会各赔偿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自强、薛兵、张广跃、王加良、张科民的证言;2、水质污染监测鉴定结论书;3、运城市价格事务所关于经济损失的估价报告,樊村水库库容曲线图;4、引黄管理局电话记录;5、供水公司关于停水、供水的通知;6、运城市环保局解州监理所关于责令天马纸厂停产的通知;7、购药剂等费用的发票,帐目,领条等;8、关于天马纸厂污水池、壕沟、引黄干渠积存的污水及樊村水库被污染的录像带;9、引黄闸门启闭机上更换的破旧齿轮两个;10、被告人杨某对事实经过的供述及其有关本案事实的书面说明。

上述证据均在庭审中质证,法庭予以确认。

运城市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从事造纸业,应当清楚挥发酚是有毒物质。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对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已经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庭审查证,流入樊村水库的有毒污染物源于天马纸厂积存污水的壕沟中。

杨某在刑法施行后,仍然违反国家关于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将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排入引黄干渠,严重污染了水体,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杨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引黄管理局是在引黄干渠中的污水排净后才下令放水,樊村水库被污染并非杨某行为所致,因此杨某无罪的辩解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因杨某的犯罪行为给引黄管理局和水库管委会造成的经济损失,杨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供水公司要求杨某赔偿的全部经济损失中,包含购置特种工具的2000元费用,鉴于该特种工具是供水公司必备的工具,况且仍可正常使用,杨某可以不予赔偿。

供水公司的其他经济损失,主要原因系杨某的犯罪行为所致,但是引黄管理局未能及时通知,亦有一定责任。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三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都与杨某的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杨某及其辩护人认为

该经济损失应当全部由引黄管理局承担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据此,运城市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7日判决:

被告人杨某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引黄管理局经济损失24。

6万元;赔偿水库管委会经济损失37495元;赔偿供水公司经济损失75320元。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不服,仍以原辩解理由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水库管委会也以赔偿数额少为由,同时提出上诉。

山西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杨某上诉并未提出新的理由;上诉人水库管委会所提上诉理由,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因此均不予采纳。

据此,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7日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篇二:

安全环保事故案例

常减压装置闪爆事故分析;2003年9月12日,锦州石化公司300万吨/年;一、事故经过;2003年8月25日300万吨/年常减压装置开始;9月11日8:

00时至17:

00时装置进行吹扫试;9月12日

8:

30分引柴油循环,脱水考验仪表;1;二、事故原因分析;1、违章指挥;2、违章操作;3、工作过程没有监督;4、盲板管理没有确认;首先9。

12事故是一起严重违章指

常减压装置闪爆事故分析

2003年9月12日,锦州石化公司300万吨/年常减压装置检修后进行开车,17:

10分在减压炉点火时,发生闪爆事故。

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同时造成炉壁及框架严重损坏,减压炉整体损毁报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5万元。

一、事故经过

2003年8月25日300万吨/年常减压装置开始常规检修。

9月11日8:

00时检修完毕交生产开车。

9月11日8:

00时至17:

00时装置进行吹扫试压,17:

00时停汽,拆除油品出入装置盲板,为开工做准备。

20:

00时抽出燃料油、高压瓦斯盲板。

9月12日8:

30分引柴油循环,脱水考验仪表;14:

00时加热炉准备点火。

司炉工雷志刚受车间生产主任李忠岭指派找安全员崔

宝先联系中心化验室取样分析常压炉和减压炉可燃气,结果显示分析合格。

16:

00时引原油循环。

16:

30分车间生产主任李忠岭安排司炉工张利群、雷志刚、王健做点炉准备及点炉前的最后检查,安排班长潘建忠带人投瓦斯系统,准备点火。

16:

55分完成常压炉点火后,司炉工王健直接去减压炉一层平台做开阀准备,雷志刚进入炉底点减压炉9#火嘴时,减压炉发生闪爆。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违章指挥。

9月12日14:

00时,车间生产主任在不清楚流程的情况下,没有经过现场检查,误认为炉子瓦斯系统流程已经摆好,就指派安全员联系中心化验室取样分析常压炉和减压炉可燃气。

实际上减压炉瓦斯流程并没有摆好,盲板还未拆除,炉膛内的状态还是检修状态。

在盲板没有拆除,流程没有摆好的状态下要求化验室取炉膛气,分析炉膛可燃气体含量,化验分析结果显示分析合格,这个分析结果完全是假象。

在取完炉膛气样后,车间生产主任又自相矛盾指派操作工,摆通瓦斯流程。

在取样后2小时40分,安排操作工点炉。

按规定:

确认火嘴阀门关闭,瓦斯引到炉前拆除盲板,点火前1小时内采样分析有效。

本次操作超出规定时间,又无人确认。

错误的采样结果和违章指挥为事故埋下了祸根。

2、违章操作。

16:

55分在错误的采样结果导向下,开始点常

压炉和减压炉,17:

10分在点减压炉时发生闪爆。

事故发生后通过现场勘察:

发现减压炉瓦斯系

统有4个阀门处于不同程度的打开状态,一个DN80阀门,3个DN50阀门,经认定DN80阀门是高压瓦斯与低压瓦斯连通阀,流程改造后该阀门应是常闭阀,应用盲板盲死,三个DN50阀门是低压瓦斯火嘴阀,流程改造后也是常闭阀。

这四个阀门其开度分别为DN80连通阀开10%,DN50瓦斯火嘴阀分别开40%、40%、50%。

根据现场情况分析,此次事故是减压炉司炉工在减压炉点火前的准备及检查工作中,没有进行认真严格细致的检查,没有查出高压瓦斯与低压瓦斯连通阀和三个低压瓦斯火嘴阀门有开度,使高压瓦斯气体在点火前通过低压瓦斯管线串入炉膛内,致使点火时发生闪爆。

点火前操作工没有按照正确步骤关闭减压炉低压瓦斯火嘴阀门和高低压瓦斯连通阀违章操作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3、工作过程没有监督。

根据新版操作规程要求,司炉工在变好瓦斯流程、检查无问题后,应该打开直通和入空气预热器档板、开鼓风机、引风机控制好炉膛负压,蒸汽脱水后,吹扫炉膛、火嘴,十分钟后关闭。

但事故后调查时发现,减压炉引风机未开,鼓风机未开。

这一重要的操作步骤漏项,却没有人监督,致使炉膛内瓦斯气没有及时排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4、盲板管理没有确认。

事故调查中发现,车间开工方案中没有开工盲板表,而是比照停工方案盲板表进行抽插盲板。

盲板的抽插工作全部由盲板负责人一个人负责,盲板负责人8月26日抽高低压瓦斯连通阀盲板进行减压炉烧焦后,在开工前忘记恢复插上该盲板。

按照车间开工扫线分工表要求,由一名班长和一名司炉工负责高压瓦斯和低压瓦斯扫线、贯通、试压工作,但实际操作中两人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扫线、贯通、试压不彻底,没能发现高低压瓦斯连通阀有开度,在前面几道关口没有把住的情况下,让事故隐患畅通无阻的变为灾难性的现实。

首先9。

12事故是一起严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的亡人事故。

操作人员工作不认真、不仔细,疏忽大意,技术不熟练,点火前没有认真检查瓦斯流程。

其次,遗漏步骤,未按规程要求打开引风机、鼓风机;点火前对工艺流程阀门开关不检查、不确认,没有检查出三个低压瓦斯火嘴控制阀和高、低压瓦斯连通阀有开度,使高压瓦斯串入炉膛内,违章点火操作;第三,车间没有对操作员在开工过程中的操作步骤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第四,车间安排炉膛采样分析程序不对,

没按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没能及时避免事故发生。

第五,车间工艺员工作不负责任,漏插盲板。

因此,这是一起严重违章而造成的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9。

12”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事故处理的规定,我们按照责任要清楚,处理要严格的原则,对各层面的直接和间接责任者共21人给予了相应的处分,其中通报批评6人,行政警告3人,行政记过4人,行政记大过1人,行政降级1人,行政撤职2人,开除厂籍留厂察看4人。

四、事故教训

“9。

12”事故造成三死六伤的严重后果,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给伤亡员工和家属造成了巨大的创伤,三死六伤这一血的教训和沉重的代价,我们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吸取深刻的教训。

1、从公司到车间的各级领导干部“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树的不牢,安全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扎实,管理方式粗放,规章制度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

“9。

12”事故虽然发生在车间,表现在操作层面,纠其根源在于领导,实质是管理问题。

此次事故暴露了公司及生产车间对主要装置开工和减压炉点火等重大生产操作缺乏严密组织和严格管理。

装置开停工管理职责不清,领导干部疏于管理,甚至装置点炉这样的操作都不到现场督促检查安全防范工作是否落

实,至此,由不负责任的领导,粗心随意的员工,漏洞百出的管理,形同虚设的制度,最终酿成了这起重大事故。

2、对于装置生产运行,特别是开停工操作,从制度体系、变更操作、工艺纪律、员工行为、现场监督等方面缺乏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9。

12”事故的发生在于违章指挥、管理失控,暴露出生产车间现场操作纪律松弛,规章制度不完善,执行有漏洞,随意颠倒变更工作程序,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生产车间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我们在装置开停工的工艺规程、操作步骤和安全防范等方面也都有较严格的规定,如果管理到位、执行到位,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由于我们安全生产只是停留在口号上,抓落实不够,没有把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变成自己的行动,工作存在着制度执行不严不细,一些安全生产流程在执行中被人为简化和漏项,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养成了习惯性违章的恶习,安全管理逐级弱化。

这些都是员工用鲜血和生命为代价换来的沉痛教训,特别是结合目前股份公司推行的“四有一卡”操作法,以新旧两版操作规程对比分析,我们对事故的根源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在“9。

12”事故中“四有一卡”操作法的“四有”我们“一有”也没有,采样分析虽然有指令,但是错误指令,相当于没有指令;点炉操作虽然有规程,但非常笼统、粗糙,不便执行;司炉工引瓦斯点炉操作没有确认;开工过程没有监控;员工岗位操作没有操作程序卡。

“9。

12”事故反映出我们在生产

装置操作中没有组织上、管理上、人员上的监控,缺乏操作确认环节,导致生产操作处于不受控状态,埋下了生产操作环节重大的安全隐患。

篇三:

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案例1: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基本案情

自2006年10月份以来,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虽采取了有关措施,但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该涵洞渗漏问题日益严重。

紫金山金铜矿于2008年3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

在2009年9月福建省环保厅明确指出问题并要求彻底整改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彻底,隐患仍然存在。

2010年6月中下旬,上杭县降水量达349。

7毫米。

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HDPE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

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m3,造成下游水体污染和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

2010年7月16日,用于抢险的3号应急中转污水池又发生泄漏,泄漏含铜酸性废水500m3,再次对汀江水质造成污染。

致使汀江河局部水域受到铜、锌、铁、镉、铅、砷等的污染,造成养殖鱼类死亡达370。

1万斤,经鉴定鱼类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

6万元;同时,为了网箱养殖鱼类的安全,当地政府部门采取破网措施,放生鱼类3084。

44万斤。

裁判结果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

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后果特别严重。

被告人陈家洪、黄福才是应对该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文贤、王勇、刘生源是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对该事故均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据此,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自首、积极赔偿受害渔民损失等情节,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被告人林文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刘生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对被告人陈家

洪、黄福才宣告缓刑。

案例2:

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08年间,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将含砷生产废水通过明沟、暗管直接欧诺匠畹桶即γ挥芯郎淼奶烊凰啬冢?

槿「贸啬诘暮榉纤邢纯笞饕担唤楣烫宸衔锪资嗲愕褂诔馕床扇》郎?

懒魇Т胧?

亩殉?

短於逊牛挥昙窘邓看笫敝苯咏烊凰啬诘暮榉纤榕胖脸舛辈嗔诮糇诤,牧资嘣》湃巫粤鳌,率购榉纤ü乇砭读骱蜕杆娴叵滤胙糇诤,斐裳糇诤,迨苌槲廴荆蚀英蚶嘞陆档搅英趵啵谩?

费车裙δ苌ナВ丶兑陨铣钦蛩吹厝?

卸希讲撇馐馨偻蛟陨纤鹗У奶乇鹧现睾蠊

裁判结果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

被告单位锦业公司未建设完善配套环保设施,经多次行政处罚仍未整改,致使生产区内外环境中大量富含砷的生产废水通过地下

渗透随地下水以及地表径流进入阳宗海,导致该重要湖泊被砷污染,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且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被告人李大宏作为锦业公司的董事长,被告人李耀鸿作为锦业公司的总经理,二人未按规范要求采取防渗措施,最终导致阳宗海被砷污染的危害后果,应当作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被告人金大东作为锦业公司生产部部长,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生产调度等工作,安排他人抽排含砷废水到厂区外,应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案发后,锦业公司及被告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截污治污,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被告人李大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耀鸿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金大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例3:

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委托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处置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

之后,被告人蒋云川将危险废物

处置工作交由公司员工被告人夏勇负责。

夏勇在未审查被告人张必宾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将长风公司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直接转交给张必宾处置。

张必宾随后与被告人胡学辉和周刚取得联系并经实地察看,决定将危险废物运往四川省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倒。

2011年6月12日,张必宾联系一辆罐车在长风公司装载28吨多工业废水,准备运往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倒。

后因车辆太大而道路窄小,不能驶入黄水沱,周刚、胡学辉、张必宾等人临时决定将工业废水倾倒在大坳口公路边的荒坡处,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2011年6月14日,张必宾在长风公司装载三车铁桶装半固体状危险废物约75余吨,倾倒在黄水沱振兴硫铁矿的荒坡处,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并对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生产作业产生影响。

经鉴定,黄水沱和大坳口两处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现场清理费、运输费等为918315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化工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违反国家关于化工危险废物的处置规定,将工业污泥和工业废水交给不具有化工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张必宾处置,导致环境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张必宾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周刚、胡学辉帮助被告人张必宾实施上

述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张必宾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夏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张必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对蒋云川、周刚、胡学辉宣告缓刑。

判决宣告后,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

案例4:

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

基本案情

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

被告人胡文标系标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5年6月2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丁月生系标新化工公司生产负责人。

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被告人胡文标、丁月生在明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苯、酚类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将大量废水排放至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区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

21万元。

裁判结果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

胡文标、丁月生明知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毒害性物质,仍然直接或间接地向其公司周边的河道大量排放,放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结果的发生,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且属共同犯罪。

胡文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丁月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胡文标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

据此,撤销对被告人胡文标的缓刑宣告;被告人胡文标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其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丁月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职业教育 > 职高对口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