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文件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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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文件格式

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文件格式

篇一:

淮安市电网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

淮安市电网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

为积极稳妥推进电网建设,构造和谐工程建设环境,根据《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xx〕4号),结合淮安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创新电网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方式方法,积极营造和谐的电网工程建设环境,加快推进电网工程建设,为全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提供坚强可靠的电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加快推进与统筹协调相结合。

既要围绕电网建设的总体要求,千方百计加快用地征收补偿工作进度,又要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及时将用地征收群众利益补偿到位。

坚持依法办事与创新举措相结合。

既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用地征收补偿工作,又要开拓创新,认真做好宣传、沟通、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坚持统一领导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既要坚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电网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工作,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又要强化属地政府主体责任,明确任务,落实措施。

二、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三)管理机构。

市、县(区)政府成立电网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环保、水利、公安、城管、交通运输、供电等部门负责人及电网工程建设涉及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经济信息化部门。

(四)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电网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工作负总责,负责对电网用地征收补偿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奖励,协调解决电网工程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力量协调电网建设的用地征收、塔基占地、青苗赔偿、通道树木砍伐及补偿款发放工作,解决电网工程建设中的具体问题。

三、补偿政策及补偿标准

(五)征收补偿。

塔基用地涉及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xx〕10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xx〕5号)及市、县(区)的配套文件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xx〕33号)和市、县(区)的配套文件执行;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房屋征收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七)相关政策。

1.电网建设涉及的相关规费,按照市交通、能源等重点工程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2.变电站建设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依法划拨。

3.电力线路跨越等级公路不收取跨越费;电力线路跨越河流但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占用的(塔基

占用堤防用地除外),不收取跨越费、河道及堤防占用补偿费;电力线路跨越林区,不收取线路走廊林地占用费。

4.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路面、河道、照明、给排水等设施的,修复补偿标准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修订版)的通知》(苏建计〔20xx〕135号)执行。

5.电网建设项目与市政、电信及其设施建设相互妨碍时,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

因电网建设项目施工给市政、电信及其设施造成损失的,按造成的直接损失补偿;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确需拆迁、复建的,按照等效代替、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迁移或补偿;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所增加的投资,由各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八)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用地及电缆通道一次性经济补偿范围和标准。

1.角钢铁塔基础占地按铁塔基础外露部分外沿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补偿面积。

2.杆型基础占地按基础外沿1米计算补偿面积,方形基础按四边形计算面积,圆形基础按圆形计算面积。

3.电缆通道占地按通道实际外露部分计算补偿面积。

(九)500千伏线路通道房屋拆迁范围。

1.线路边导线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房屋。

2.最大风偏情况下,边导线对建筑物最小净空距离小于8.5米。

3.房屋所在位置离地1.5米处最大未畸变电场大于4kV/m,磁场强度大于0.1毫特斯拉。

(十)220千伏及以下架空导线与建筑物在最大计算弧垂下最小垂直安全距离满足35千伏4米、110千伏5米、220千伏6米的情况下,被跨建筑物不予拆除和补偿,但对居住的房屋可根据跨越情况适当给予每户不超过3000元的补助。

四、实施步骤及工作规范

(十一)调查摸底。

电网建设用地征收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征地上的附着物、房屋及塔基占地、青苗赔偿、通道树木等进行统计、核实,计算补偿金额。

(十二)发布告示。

电网建设用地征收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电网建设工程涉及的房屋征收、变电所所址、线路通道等情况进行告示。

(十三)签订合同。

电网建设用地征收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供电公司签订电网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工作合同。

工程开始施工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征收补偿工作例会,通报征收补偿工作情况,明确工作要求。

(十四)接受监督。

电网建设用地征收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地相应地段补偿金额在相关地区公布3天,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支付发放。

工程建设单位开工前将补偿款30%汇到专用帐户,其余按照工程进度支付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发放补偿款。

五、资金管理及相关纪律

(十六)设立专户。

电网建设用地征收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电网用地征收补偿金专用帐户,负责电网建设用地征收补偿金管理工作。

(十七)资金来源。

补偿资金由供电公司负责提供(用户出资建设的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协议,向用户筹措),工程工作经费为补偿金额的3%。

工作经费一次性、征地补偿款按照国土部门测算一次性、其

他补偿金按工程进度汇至市电网用地征收补偿金专用帐户。

(十八)资金使用。

各县(区)补偿金由县(区)电网建设用地征收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将补偿金拨付到县(区)补偿金专用帐户,由县(区)电网建设用地征收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工程进度发放到位。

工作经费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工作进展情况拨付给县(区)电网建设用地征收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九)严肃纪律。

电网建设用地征收拆迁补偿款要严格按照“专户存储、封闭运行、程序规范、专款专用”的要求,建立补偿款收支专门台帐。

如有截留、挪用补偿款等现象,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定期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审计。

六、责任考核及奖惩措施

(二十)考核督查。

将电网建设征收补偿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考核范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

市电网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各地电网建设征收补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二十一)总结评比。

每年年终由市电网建设征收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区)电网建设及补偿工作进行统一考核、评比,其结果与各地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乡镇主要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相挂钩。

(二十二)兑现奖惩。

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实施奖惩。

具体奖惩办法另行规定。

(二十三)本实施意见由市电网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篇二:

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

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

为了积极稳妥推进电网建设,构造和谐工程建设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xx〕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宿政发〔20xx〕29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xx〕117号)精神,结合宿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创新征地拆迁补偿方式方法,积极营造和谐的电网工程建设环境,加快推进电网工程建设,为全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提供坚强可靠的电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加快推进与统筹协调相结合。

既要围绕电网建设的总体要求,千方百计加快征地拆迁补偿工作进度,又要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及时将征地拆迁群众利益补偿到位。

坚持依法办事与创新举措相结合。

既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又要开拓创新,认真做好宣传、沟通、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坚持统一领导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既要坚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又要强化属地政府第一主体责任,明确任务,落实措施。

二、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三)管理机构。

市、县(区)政府成立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经贸、建设、国土、林业、规划、环保、水务、公安、城管、交通、供电等部门负责人及电网工程建设涉及的乡镇主要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贸委或建设局。

(四)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负总责,负责对电网拆迁补偿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奖励,协调解决电网工程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力量协调电网建设的征地、拆迁、塔基占地、青苗赔偿、通道树木砍伐及补偿款发放工作,解决电网工程建设中的具体问题。

三、补偿政策及补偿标准

(五)中心城市房屋拆迁标准按照(宿政办发〔20xx〕192号)精神执行,其中农村房屋拆迁按各地近两年实际补偿标准执行。

征地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宿政发〔20xx〕2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沭阳、泗阳、泗洪三县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各地现行政策执行。

(七)相关政策。

1.电网建设涉及的相关规费,按照市重点工程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2.变电站建设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依法划拨。

3.电力线路跨越等级公路、河流但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占用的,不收取跨越费、河道及堤防占用补偿费。

电力线路跨越林区,不砍

伐树木的,不收取线路走廊林地占用费;砍伐树木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路面、河道、照明、给排水等设施的,修复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修订版)的通知》(苏建计〔20xx〕135号)文件执行。

5.电网建设项目与市政、电信及其设施建设相互妨碍时,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

因电网建设项目施工给市政、电信及其设施造成损失的,按造成的直接损失补偿;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确需拆迁、复建的,按照等效代替、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迁移或补偿;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所增加的投资,由各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八)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用地及电缆通道一次性经济补偿范围和标准。

1.角钢铁塔基础占地按铁塔基础外露部分外沿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补偿面积。

2.杆型基础占地按基础外沿1米计算补偿面积,方形基础按四边形计算面积,圆形基础按圆形计算面积。

3.电缆通道占地按通道实际外露部分计算补偿面积。

4.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杆、塔基础用地一次性补偿标准按该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执行。

(九)500千伏线路通道房屋拆迁范围。

1.线路边导线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房屋。

2.最大风偏情况下,边导线对建筑物最小净空距离小于8.5米。

3.房屋所在位置离地1.5米处最大未畸变电场大于4kV/m,磁场强度大于0.1毫特斯拉。

(十)220千伏及以下架空导线与建筑物在最大计算弧垂下最小垂直安全距离满足35千伏4米、110千伏5米、220千伏6米的情况下,被跨建筑物不予拆除和补偿。

四、实施步骤及工作规范

(十一)调查摸底。

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征地上的附着物、房屋及塔基占地、青苗赔偿、通道树木等进行统计、核实,计算补偿金额。

(十二)发布告示。

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电网建设工程所需要房屋拆迁、变电所所址、线路通道进行告示。

(十三)签订合同。

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供电公司签订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合同。

工程开始施工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例会,通报拆迁补偿工作情况,明确工作要求。

(十四)接受监督。

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地相应地段补偿金额在相关地区公布3天,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工程建设单位开工前将补偿款30%汇到专用帐户,其余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发放补偿款。

五、资金管理及相关纪律

(十六)设立专户。

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电网建设拆迁补偿金专用帐户,负责全市电网建设拆迁补偿金管理工作。

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要相应设立电网建设拆迁补偿金专用帐户。

(十七)资金来源。

补偿资金由供电公司负责提供(用户出资建设的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协议,向用户筹措),工程工作经费为补偿金额的3%。

工作经费一次性、征地补偿款按照国土部门测算一次性、其他补偿金按工程进度汇至市政府专用帐户。

(十八)资金使用。

各县(区)补偿金由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再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将补偿金拨付到县(区)补偿金专用帐户,由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工程进度发放到位。

工作经费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亦按工作进展情况拨付给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九)严肃纪律。

建立补偿款收支专门台帐,保证专款专用,程序规范。

如有截留、挪用补偿款等现象,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定期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审计。

六、责任考核及奖惩措施

(二十)目标考核。

将电网建设拆迁补偿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

市、县(区)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加强对各地电网建设拆迁补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篇三:

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17号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xx]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保证我省境内电网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中部城市群建设的用电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原则

1.电力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电网建设项目是全省重点工程,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电网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协调工作。

对符合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登记等申请条件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3.各市政府负责协助电网建设单位实施征地工作,实施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和协调工作。

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所定标准,及时足额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可以减免属于本级的涉及电网建设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涉及国有资产的铁路、公路、通信、水利及管道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补偿。

5.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或改变现状的水利、道路等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原标准恢复。

若产权单位提出高于原标准建设的,所增加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6.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征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予以优先安排。

对输变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使用林地的项目,要尽快报省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7.各级政府和电网建设单位要依法征地、动迁,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正当权益。

要做好电网建设宣传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阻碍工程施工事件的发生。

8.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动迁等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管理。

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安置补助费)

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未实施前,我省电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xx)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具体标准如下: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3.2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2.4万元/亩;

其他地区1.6万元/亩。

水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4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3.68万元/亩;

其他地区3.2万元/亩。

菜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5.6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5.12万元/亩;

其他地区4.8万元/亩。

2.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2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1.5万元/亩;

其他地区1万元/亩。

3.征收农民宅基地补偿:

对宅基地中种植蔬菜的部分,按照征收邻近菜田标准补偿;对用于建造房屋和其他用途的部分,按照征收邻近旱田标准补偿。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2.2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1.65万元/亩;

其他地区1.1万元/亩。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用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0.6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0.45万元/亩;

其他地区0.3万元/亩。

6.临时使用耕地,按占一年补两年、占两年补3年产值。

年产值标准:

城市规划区旱田2000元/亩、水田2500元/亩、菜田3500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旱田1500元/亩、水田2300元/亩、菜田3200元/亩;

其他地区旱田1000元/亩、水田2000元/亩、菜田3000元/亩;

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用地原则上不予补偿。

(二)其他税费

1.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2.耕地开垦费:

一般耕地6670元/亩,基本农田13340元/亩。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电网建设单位和林业、农业等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附着物产权人等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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