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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U病人出入室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

合川宏仁医院

重症医学科(ICU)收治病人范围及相关规定

(试行)

ICU是收治各种危重病症患者的临床部门。

其主要任务是对患者进行呼吸、循环等全身重要器官病理生理过程的监护和救治。

虽然收治对象病情危重,常表现为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但经过ICU综合救治后有希望恢复。

ICU收治原则: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其他适合在重症医学科进行监护和治疗的患者。

5.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属于ICU收治范围。

为了规范危急重症病人的抢救、手术后病人的麻醉恢复,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经临床科室讨论制定如下:

ICU收治范围:

非手术科室系统:

一、心搏骤停:

各种原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及心肺脑复苏后。

收入指征:

心跳、呼吸骤停需行心肺脑复苏或复苏后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监护或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律失常、心肌缺血、心力衰竭、呼吸衰竭、意识障碍、脓毒血症、低血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以及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休克

收入指征:

1.收缩压低于90mmHg或较原收缩压降低30%以上,并伴有下列四项中的二项:

①意识障碍;②皮肤湿冷;③尿量减少,24h尿量<400ml或<17ml/h;④代谢性酸中毒。

2.各类休克,经扩容及初步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

三、急性呼吸功能不全:

急性肺栓塞、急性支气管哮喘合并呼衰、哮喘持续状态、慢支肺心病合并呼吸衰竭、ARDS、格林巴利需呼吸机支持。

收入指征:

1.临床有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经吸氧后呼吸困难无明显改善。

2.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者:

①PaO2<60mmHg;②PaCO2>50mmHg;③SpO2<90%。

3.慢性呼吸功能失代偿,需进行机械通气治疗者。

四、急性心功能不全(暂归心脏内科)

收入指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①急性左心功能不全;②急性心源性肺水肿;③心源性休克;④急性心包填塞。

五、高血压危象

收入指征:

各期高血压或急进型高血压患者血压突然急剧性升高,出现以下临床表现:

①面色苍白或皮肤潮红、口干、出汗。

②剧烈头痛,眩晕,恶心、呕吐,视力模糊。

③气急,心悸,胸闷,胸痛。

④尿频,尿少,尿中出现蛋白和红细胞。

⑤眼底检查见小动脉痉挛、渗出及出血。

六、急性肾功能不全

收入指征:

有引起急性肾功能不全病因,并有下列临床表现者:

①24h尿量<400ml或<17ml/h,或无尿;②血清钾>6.0mmol/L,心电图出现T波高尖等高血钾表现;③血肌酐、尿素氮急剧增高。

七、大出血

收入指征:

各种疾病引起的严重急性出血并发症:

如消化道、呼吸道、泌尿道或颅内出血等。

1.消化道出血:

突发大量呕血或便血,或收缩压<80mmHg,面色苍白、皮肤湿冷。

2.咯血引起突发窒息或呼吸困难、紫绀等危重症状。

3.其它原发疾病引起的急性出血(如:

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生命体征不稳定者。

八、危重创伤、多发伤

收入指征:

1.危重创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①危重创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收缩压<80mmHg;②有窒息史,呼吸异常,需手术开放气道或机械通气;③有心脏骤停者;④脑外伤格拉斯哥积分(Gtassgowcomascale,GCS)<8,有瞳孔散大,或仍表现为意识障碍者;⑤伴有心、肺、肾等重要器官功能不全。

2.多发伤。

九、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

l.高钾血症

收入指征:

血清钾>6.0mmol/L,ECG示T波高尖、传导阻滞、QRS波增宽、室性早搏、室性心动过速、室颤等经过治疗后无明显好转。

2.低钾血症

收入指征:

血清钾<3.0mmol/L(周期性麻痹除外),同时伴有T波低平或倒置、U波增高、Q-T间期延长和各种室性心律失常等ECG变化,经过治疗后无明显好转。

3.高钠血症

收入指征:

血清钠>150mmol/L,伴烦躁、谵妄或昏迷等经过治疗后无明显好转。

4.低钠血症

收入指征:

血清钠<130mmol/L,淡漠、嗜睡或昏迷等经过治疗后无明显好转。

5.其他如低镁血症(<0.75mmol/L)、高镁血症(>2.0mmol/L)、低钙血症(<2.2mmol/L。

)、高钙血症(>2.75mmol/L,),多表现为神经肌肉系统症状,以及相应的ECG改变,常由内分泌、肿瘤、胰腺疾病等引起,出入ICU指征应结合原发病决定。

6.酸碱失衡

收入指征:

单纯性酸碱失衡(pH值<7.30或>7.50),双重性或三重性酸碱失衡,或需用机通气治疗者。

十、急性中毒

收入指征:

各种物理、化学因素导致的危急重症(一氧化碳、化学毒物、农药、药物、食物、酒精等中毒史,并且出现下列各系统症状体征之一者:

①神经系统:

昏迷、谵妄、惊厥、瘫痪。

②呼吸系统:

呼吸肌麻痹需用机械通气,急性肺水肿,急性呼吸衰竭。

③循环系统:

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骤停,休克,心肌损伤。

④泌尿系统:

急性肾功能衰竭。

⑤血液系统:

溶血,急性粒细胞缺乏,严重出血。

十一、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多器官功能衰竭(MOF)

收入指征:

符合MODS、MOF诊断标准。

十二、其他

收入指征:

电击伤、溺水、自缢、中暑、妊娠中毒症、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甲状机能亢进危象、甲状腺机能减退危象、肾上腺危象、非酮症性昏迷、酮症酸中毒、急性重症胰腺炎等需入ICU监护治疗。

手术科室系统:

一、口腔科:

1.上颌窦根治术后

2.舌癌术后

3.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联合根治及各种皮瓣修复术后

4.腭裂修补术后

5.上下颌骨骨折固定术后

6.口腔颌面部严重外伤危及生命的抢救术后

7.伴有全身严重性器质性疾病的手术术后

8.新开展的重大手术术后

9.其他需要全麻的手术术后

二、耳鼻喉科:

1.喉切除术及发音重建术术后、喉部分切除术后

2.喉及气管狭窄成形术后、鼻成形术(全麻)术后

3.鼻窦内窥镜手术(全麻)术后

4.鼻咽癌手术术后

5.外、中耳癌根治术术后

6.新开展的各种手术术后

7.其他需要全麻的手术术后

三、眼科:

1.眶部肿瘤摘除术后

2.其他需要全麻的手术术后

四、神经外科:

1.各种颅内肿瘤手术术后

2.各种自发性脑出血、外伤性颅内血肿清除术后

3.各种脑挫裂伤脑疝去骨瓣减压术后

4.颅骨修补(全麻)术后

5.各种脑积水分流术后、脑积水脑室外引流(全麻)术后

6.严重颅脑损伤及复合伤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监护或呼吸器支持者

7.颅脑外伤或者肿瘤术后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

8.脊髓肿瘤术术后

五、胸外科:

1.各种心脏手术术后

2.纵隔肿瘤切除术后

3.食管癌根治术后、贲门及食管下段肿瘤切除术后

4.肺癌术后

5.全胸膜全肺切除术后、全肺及肺叶切除术后、肺楔形切除术后、肺大泡切除术后

6.膈肌破裂修补术、肺破裂修补术、心脏破裂修补术后

7.血气胸开胸控查术后

8.贲门括约肌切开成形术后

9.食管憩室切除术后、食管平滑肌瘤切除术后

10.其他开胸手术

六、普外科:

1.胰腺癌根治术后、胰腺的其他手术术后

2.肝脏肿瘤左、右半肝切除术后、肝脏外伤术后、肝脓肿术后、肝内胆管结石术后

3.胆道癌根治术、复杂的胆道再次手术、胆囊胆总管的相关手术后

4.胃部及十二指肠手术后、肠切除术后

5.直、结肠癌根治术后

6.脾脏外伤、脾肿瘤、脾功能亢进脾脏切除术后

7.门静脉高压的各类分流术及断流术术后

8.胸、腹联合损伤的救治手术、腹部损伤剖腹探查术术后

9.甲状腺癌颈淋巴结廓清术、甲状旁腺肿瘤切除术、甲亢术后

10.乳腺癌根治术后

七、泌尿外科:

1.各种肾上腺手术术后

2.涉及肾主要血管的手术后

3.肾癌根治术、肾切除术、肾破裂手术后

4.全膀胱切除+肠道尿流分流手术后

5.前列腺癌根治术

6.经膀胱镜复杂性手术、经腹腔镜手术后

7.膀胱癌手术后

八、骨科:

1.脊椎前路手术(颈、胸、腰)、上颈椎后路手术后

2.脊柱侧弯矫形术、驼背矫正术后

3.先天性髋关节脱位手术后

4.半骨盆切除术、骨盆复杂骨折手术复位内固定、髋臼骨折复位内固定术后

5.脊柱后路椎板减压及椎弓根内固定的应用、脊柱结核病灶清除术、胸椎管狭窄减压术后

6.其他需要全麻的手术(取内固定手术除外)或者病情较复杂较严重的手术后、颈髓损伤需要呼吸功能支持者

九、妇产科:

1.子宫体癌根治术、宫颈癌根治术、盆腔清扫术后

2.卵巢癌根治术后

3.有严重合并症、并发症的产科及妇科各种手术后

4.宫外孕手术(全麻)术后,出血较多的。

5.产后大量出血(DIC)、羊水栓塞

6.巨大卵巢囊肿手术(全麻)后

手术科室的其他情况:

1.所有全麻高风险手术、或者其它原有较严重基础疾病

2.所有全麻手术患者年龄>65岁以上,手术级别2级以上

3.各种术中麻醉不稳定或有并发症的手术

4.各种新开展手术

其他相关规定:

1.从其他科室转入ICU的病人,原床位医生及其上级医生必须每日早上去查房一次,全天候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

ICU值班医师白班必须床头观察病情,如果有病情变化随时与原科室联系处理。

2.各科符合收住标准的病人必须及时收住ICU。

3.出现以上未涵盖的特殊情况及时向医务科报告。

4.上述规定纳入医疗质量考核,违反者按医疗质量考核标准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患者出入ICU流程

 

病人转出重症医学科(ICU)标准

危重病人符合以下条件可考虑转出ICU

1.生命体征平稳,血流动力学基本稳定12小时以上。

2.脱离呼吸机辅助呼吸24小时以上,血气和血氧检查指标基本正常。

3.全身严重感染基本得到控制。

4.酸碱失衡、水电失衡得以纠正并维持正常24小时以上。

5.主要脏器功能基本稳定,或单器官功能障碍需专科处理。

6.专科疾病成为治疗重点时。

患者病情平稳后需要转出ICU时,由ICU医师与临床科室医师联系会诊后办理转科手续,并由ICU医护人员护送患者到接收科室。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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