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诉讼数据人身损害工伤五险一金等计算方式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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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诉讼数据人身损害工伤五险一金等计算方式一览表
1、诉讼时效、仲裁、调解时限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
2年。
2、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的期限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
10日内。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
10日。
4、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应当完成调解的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日内。
5、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
1年。
6、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受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为:
1年。
二、行政部门处理时限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的结案期限为:
90日内。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特殊情况下的结案期限为:
180日内。
3、职工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要求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日内。
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要求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的时间要求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
6、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要求是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期限要求是自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三、其他人身伤害相关法定时间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丧失的时限是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
10年。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
定残日前一天。
3、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
20年。
4、视为工伤的情形之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一定的时间内抢救无效死亡,该时间是:
48时内。
5、申请鉴定的申请人对鉴定的结论不服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期限是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日内。
6、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期限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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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
1年。
8、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的时限要求为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
15日内。
四、赔偿数额及计算时限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2倍。
2、申请领取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的时间要求是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年内。
3、旅客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期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年内。
4、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对其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
6年。
5、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对其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
3年。
五、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海盐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106)
1、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2、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3、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赔偿额=护理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
4、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5、住宿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7、营养费赔偿额的计算公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8、残疾赔偿金赔偿额的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等级系数(1-10级依次100%-10%)×赔偿年限(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额的计算公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丧葬费赔偿额的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11、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额的计算公式:
①被抚养人没有其他扶养人的,扶养费用当然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在计算时应确定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
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②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则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害人依法应承担的扶养费用。
1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六、五保一金计算公式
五保一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三金一般指:
“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是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的征缴范围。
费用的计算方法是:
养老保险金=工资×6%(个人交纳比例)+工资×25.5%(单位交纳比例);
医疗保险金=工资×1%(个人交纳比例)+工资×5.5%(单位交纳比例);
失业保险金=工资×1%(个人交纳比例)+工资×1%(单位交纳比例)。
另外,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其计算方法为:
住房公积金=工资×7%(个人交纳比例)+工资×7%(单位交纳比例)。
(注:
工资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数)
七、常用工资计算、人力成本分析公式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
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
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1、月薪工资:
月工资额÷21.75天×当月考勤天数
2、月计件工资:
计件单价×当月所做件数
3、平时加班费:
月工资额÷21.75天÷8小时×1.5倍×平时加班时数
4、假日加班费:
月工资额÷21.75天÷8小时×2倍×假日加班时数
5、法定假日加班费:
月工资额÷21.75天÷8小时×3倍×法定假日加班时数
6、直接生产人员工资比率:
直接生产人员工资总额÷企业工资总额×100%
7、非生产人员工资比率:
非生产人员工资总额÷企业工资总额×100%
8、人力资源费用率:
一定时期内人工成本总额÷同期销售收入总额×100%
9、人力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比重:
一定时期内人工成本总额÷同期成本费用总额×100%
10、人均人工成本:
一定时期内人工成本总额÷同期同口径职工人数头
11、人工成本利润率:
一定时期内企业利润总额÷同期企业人工成本总额×100%
八、解除劳动合同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注:
患重病和绝症的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100%!
9、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
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
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
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
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
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