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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国经(选择题大多是司考题)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

国际私法的“国际”是指涉外的,国际公法的“国际”是指国家间的,而国际经济法的“国际”则是指跨越国境的。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①国际条约②国际商业惯例③国内立法④国际组织决议

4、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一般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2)跨国公司。

5、跨国公司的特征:

(1)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

(2)具有全球性经营战略(3)跨国公司由不同实体组成(4)跨国公司内部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5)跨国公司利益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

6、公平互利原则(理解)——非互惠的普遍待遇

7、国际贸易法:

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对象是:

(1)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

(2)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3)国际许可贸易,即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著作权及其跨国转让和国际保护方面的法律与制度;(4)国际商品制度(5)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货物、商品、技术)

8、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1)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国际条约,包括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2)国际贸易惯例,如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惯例规则》(3)各国国内有关贸易方面的法律规定;(4)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决议;(5)跨国公司及同业公会制定的标准合同

9、统一法与中世纪的统一的商人法不同点:

(1)中世纪的商人法是杂乱无章的,从习惯发展成法律;而新的国际贸易统一法是由一定的机构审慎地制定并以公约或文件形式加以公布。

(2)新的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国际性是以主权国家的认可与同意为前提的,因此,不均有超国家的特征;(3)新的国际贸易统一法突破了传统国际商法的界限,增加了国家调整和管制贸易的内容

10、公约的适用范围

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1)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2)国际合同,通过冲突规范导致缔约国法律的适用的(可以保留)

 

不适用公约的货物或销售

(1)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个人消费品

(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3)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销售

(4)公债、股票、证券、流通票据、货币等

(5)船舶、飞机、气垫船

(6)电力

公约排除的合同

公约排除了对大部分是提供服务的合同的适用

11、国际货物买卖惯例与国际公约的关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9条对此作出了如下规定:

(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定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12、《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3个只能适用于海运/河运的术语

名称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输

保险

出口手续

进口手续

FOB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装运上船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CIF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装运上船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CFR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装运上船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2000通则中,FOB,CFR,CIF三个贸易术语风险转移为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

FOB下两个充分通知的义务:

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CIF术语下,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

1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

(一)要约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要约内容十分确定(3)到达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撤回:

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即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也得予撤回

(2)撤销:

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

①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②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二)承诺

(1)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才产生效力

(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如果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

但是,为了适应现代商业发展的需要,公约采取了灵活做法,将对要约的修改区分为实质性修改和非实质性修改两种情况,并作不同对待,公约第19条规定:

“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如果发价人不作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承诺在送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只可撤回不可撤销,因为生效的承诺的合同已成立)

14、实质修改:

公约第19条规定:

“有关货物价格、货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1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卖方

具体内容

1.交付货物

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

2.交单

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单据

3.质量担保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4.权利担保

(1)所有权担保

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2)知识产权担保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

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或应知此项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产生,是由于卖方要遵守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16、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措施

违约类型

救济措施

(1)不交货、少交货、迟交货

要求实际履行,买方可以规定一个合理时间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2)交货不合格

①交付替代物(货物不符合同,构成根本违约)

②修理

③减价(不论货款是否已付)

(3)卖方根本违约

解除合同

(4)卖方在宽限期内没有交货或声明不交货

17、买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1)卖方根本违反合同

(2)卖方不交货,并且也不在买方给予的额外时间内交货,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3)向卖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在卖方已发货的情况下,买方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有某些情况出现

(5)买方必须能够原状返还货物

18、对先期违约的救济—中止履行合同

·采取中止履行合同措施的前提条件-先期违约

(1)先期违约将不履行其在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

(2)具有先期违约的事实

(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先期违约下的解除合同

(1)在履约日到来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约

(2)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19、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分批交货下解除合同的情形

①解除违约部分②解除未履行部分③解除全部合同

20、货物风险的转移-风险分担的原则

(一)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的原则,公约规定,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二)过失划分的原则,从交货时风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

假若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应就卖方担责。

(三)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当事人约定选择了某种贸易术语,按其约定

(四)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划拨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生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经过划拨的货物,卖方不得再随意进行提取,调换或挪作他用。

当交货涉及运输时,公约第67条规定,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到买方,但在货物未划拨合同项下前不发生转移;在交货不涉及运输时,公约规定,风险是在货物交由买方时发生转移,但当货物未划拨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

21、风险转移的时间

·涉及运输的交货

(1)如果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风险就转移给买方

(2)如果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后,风险转移给买方

·在途货物的交货-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成立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不涉及运输的交货-如果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

22、班轮运输:

又称定期船运输,是指船舶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在特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挂靠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各港间的船舶运输。

有核心班轮和定线不一定定期班轮

23、提单的定义和作用+提单的种类

概念:

提单实质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作用: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货)

提单的种类:

1,是否装船分为①已装船提单②收货待运提单

2,是否有批注分为①清洁提单②不清洁提单

3,按收货人抬头分为①记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转让)②不记名提单(也称空白提单,不经背书即可转让)③指示提单

4,按运输方式①直达提单②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③多式联运提单

5,按运费支付的时间①运费预付提单②运费到付提单

6,租船提单

24、指示提单:

指托运人在收货栏内填写“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字样。

指示提单通过背书可以转让,故又称为“可转让提单”,普遍使用

26、《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中国海商法》的区别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中国《海商法》

免责

航行过失+无过失免责

同海牙

无过失免责

航行过失+无过失免责

责任基础

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同海牙

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责任期间

装到卸

同海牙

接到交

集装箱:

接到交;非集装箱:

装到卸

27、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一)承保的风险

(1)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3)外来风险

(二)赔偿的损失1.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

(2)推定全损

2.部分损失

(1)共同海损

(2)单独海损(3)单独费用

28、共同海损:

是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

29、简述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

①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并且这种危险是共同的、真实的②牺牲和费用是特殊的、直接的③牺牲和费用是有意的④牺牲和费用是合理的⑤共同海损措施是有效的。

30、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都是部分损失)

(1)共同海损所涉及的海上危险应该是共同的,必须涉及船舶及货物共同的安全;而单独海损中的危险只涉及船舶或货物中一方的利益。

(2)共同海损是有人为的因素,是明知采取措施会导致标的的损失,但为共同的安全仍有意采取该措施而引起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纯粹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标的的损失,无人为的因素。

(3)共同海损的损失由于是为大家的利益而牺牲的,所以应当受益的各方来分摊,而单独海损的损失则由单方来承担

3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承保范围①平安险,仅指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对由于意外事故发生的单独海损以及运输工具在运输途中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前后发生的单独海损,保险公司仍要赔偿②水渍险,包括平安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③一切险,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其中外来原因是指一般附加险承担的责任,而不包括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平安险

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但是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单独海损不赔)

水渍险

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

一切险

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

(二)除外责任

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②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⑤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32、P162。

伦敦保险业

当事人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一般是投C险

33、国际贸易支付工具:

支付货币和票据(主要是汇票)

34、三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利弊分析

1.汇付,这种方式虽然直接、省钱。

对于卖方来说风险极大,只有在卖方充分信任买方,尤其是在相信买方的偿付能力时才会采用这种办法、汇付在国际贸易中主要用于样品、杂费等小额费用的结算,或者买卖双方有某种关系。

分为电汇、信汇、票汇三种方式

2.托收,是由银行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单据,向付款人收取货款或承兑、交付单据或其他条件单据的结算方式。

托收的基本程序:

①委托人(即卖方)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填写托收指示书。

卖方通常会开出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

②托收行(卖方所在地银行)接受申请后,委托其在买方的往来银行(即代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

③代收行向买方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在付款人付款后通知托收行,托收行即向卖方付款。

如付款人拒付,则有代收行通知托收行,再由托收行通知卖方

3.信用证,是银行依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

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②买方申请开证,买方缴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要求银行向卖方开出信用证

③通知受益人,开证行依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信用证并寄交给卖方所在地银行

④交单结汇,卖方对信用证审核无误后,即发运货物并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再依信用证规定凭单据想起所在地的指定银行结汇

⑤索偿,指定行付款后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要求索偿

⑥付款赎单,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35、卖方(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代收行和买方(付款人)之间无直接法律关系;卖方和代收行之间无直接法律关系;委托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

36、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依其性质、形式、付款期限及用途的不同可进行不同的分类:

(1)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2)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保兑行的责任相当于开证行

(3)即期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指受益人提示有关单据时开证行或制定行审核合格后即付款的信用证;承兑信用证指受益人仅可开立远期汇票,开证行或制定行审核单据合格后对汇票予以承兑,在付款到期日支付货款的信用证

(4)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的信用证必须在信用证上注明“可转让”

37、不可撤销信用证:

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不经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同意就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38、议付信用证:

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及/或单据的信用证

39、循环信用证:

是指信用证准许受益人在每次规定的金额使用后,能够重新恢复至原金额再度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使用次数或总金额限度为止

40、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1)非歧视的贸易

2)更加自由的贸易

3)可预见性

4)促进公平竞争

5)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

41、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

1)最惠国待遇

2)透明度

3)相互承认服务提供者的资格

4)管理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及有关商业管理

5)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承诺

6)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

42、补偿贸易:

是指买方在卖方提供信用的基础上,购买机器设备、技术、原材料或劳务等,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再以该设备或技术等所生产的产品、其他商品或劳务,分清清偿价款及利息的一种贸易方式

43、国际许可协议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国际许可协议就是指以技术使用权作跨越国境转移为目的的签订的协议

特征:

1)国际许可协议的主体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

2)国际许可协议的客体是技术使用权

3)国际许可协议的客体做跨越国境的移动

4)国际许可协议的内容复杂

5)国际许可协议属于有偿合同

6)国际许可协议的生效通常受一定条件制约

44、国际许可协议的种类

1)根据许可协议的标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a)专利许可协议

b)专有技术许可协议

c)混合许可协议

2)根据国际许可协议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进行的分类

a)独占许可协议

b)排他许可协议

c)普通许可协议

d)交叉许可协议

e)分许许可协议

45、排他许可协议:

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狱范围内的使用权

46、普通许可协议:

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不仅可以使用某项技术,许可方也可以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技术、

47、巴黎公约

保护范围:

几乎所有的工业产权

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1)缔约国国民

(2)非缔约国国民(在某缔约国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

2.优先权原则

(1)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品商标

(2)使用条件

①已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盛情

②在规定期限内(发明专利、使用新型专利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商标为6个月)

③申请人于“在后申请”中提出关于优先权的申请

(3)效力

①在优先权期限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②在先申请的撤回、放弃或驳回不影响该申请的优先权地位

3.临时性保护原则

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4.独立性原则

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个成员国依本法决定,而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

5.最低标准原则

成员国立法只能高于公约规定,不能低于公约规定

48、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

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

49、《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P324

50、BOT的特征

1)BOT投资方式适用于特定领域

2)BOT投资方式涉及一系列合同

3)BOT投资方式的项目建设资金来自项目投资者的直接投资或贷款的间接投资,其中,直接投资所占的比例较小,大部分建设资金来自贷款

4)特许协议期满后,特许建设项目无偿移交东道国政府所有和经营

51、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

概念:

是资本输出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国民在国外投资的安全,对本国的海外投资者在资本输入国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给予保险的制度

特征:

1.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是一种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

2.投保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

3.保险对象只限于符合特定条件的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①属于合格投资②属于向合格的东道国进行的投资

4.保险的范围主要是非商业风险(政治风险)

5.保险期限较长

6.代为求偿权的形式对象是主权国家

52、国际融资的信用担保

有四种保证备用信用证安慰信见索即付担保

53、见索即付担保:

概念:

索即付保函,或独立保函,指一旦主债务人违约,贷款人无须先向主债务追索,即可无可条件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偿付责任的保证。

特点:

独立性,无条件性,担保人承担第一位付款责任,单据化

54、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

概念:

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保证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自己的财产上(特定物或权利)为货款人所设定的一种优先受偿权

55、浮动担保

概念:

是指借款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取得全部财产或某类资产,为贷款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一种物权担保

56、国际保理商提供的服务:

57、居民的认定标准详解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

①住所标准②居所标准③居留时间标准④国籍标记

(2)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

①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②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③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58、收入来源地税收管理权的行驶P468-P473

59、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收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在同一征税期限内按同一税种予以征税

60、国际重叠征税的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笔收入在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

61、重复征税和重叠征税主要的区别:

重复征税针对的是对同一纳税人同一税种,因此不存在国内重复征税,而重叠征税涉及的不是同一纳税人也会涉及不同税种,因此存在国内重叠征税现象

62、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

(1)通过双边协议划分征税权

(2)免税法

(3)抵免法

(4)扣除法

63、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

国际上目前尚未解决国际重叠征税的普遍使用规范,

(1)股息收入国和股息付出国两个方面采取措施解决

(2)股息收入国主要采用对来自国外的股息减免所得税、允许母子合同并报税和剪接抵免的方式解决国际重叠征税

(3)股息付出国主要采用双税率制和折算制的措施来解决国际重叠征税

64、国际逃避与国际避税的防范-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内法措施

(1)一般国内法法律措施

a)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

b)强化税务会计审查制度

c)实行评估所得征税制度

(2)特别国内法律措施-针对跨国纳税人

a)规制自然人纳税主体的措施。

为了防止自然人的避税性移居,运用自由流动原则的例外,规定禁止离境

b)规制法人纳税主体的措施。

为防止法人向避税地实体转移营业和资产,许多国家采取限制措施,限制转移营业和资产,要求此种转移必须经财政部批准,否则将受处罚等

c)采取“正常交易原则”

d)防止利用避税港的措施。

通过法律禁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等

65、ADR的主要表现形式

(1)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的协商谈判

(2)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第三者进行的调解

(3)模拟法庭

66、ADR的法律特征

第一,他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自愿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通过ADR达成的解决争议的方案没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

第三,ADR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适用于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上

67、WTO争议解决机制

(1)磋商必经程序

(2)专家组审理程序,非常设,核心程序,既审查事实问题也审查法律问题

(3)上诉机构程序,常设,只审查法律问题,无权发回重审

(4)仲裁及其他程序

其他程序,ADR通常包括由争议各方共同选择的第三者斡旋、调解、调停,或者通过特定的专门委员会的专家就争议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68、WTO的争议解决机制的特点

(1)实行统一的争议解决机制

(2)建立专门的争议解决机构

(3)采用自动通过的决策程序

(4)增加对专家组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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