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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中小学章程范本

公办中小学章程范本2016

公办中小学章程范本

(适用于一校一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办学原则、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组成和产生

第二节  理事

第三节  理事长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理事会与相关主体的关系

第五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现代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促进公办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坚持以创新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为基本途径,推动公办教育机构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提升学校办学效益。

第三条  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协调的原则,努力构建以公益目标为导向,内部决策规范、激励机制健全、外部监管有力的治理结构,统筹科学配置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第四条  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切实将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与深化教育管理体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配套政策相衔接。

第五条  本章程是XXX学校理事会和校务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及学校全体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六条  XXX学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X类事业单位,享受政府财政全额拨款,同时接受社会捐助。

截至X年X月X日,学校总投入办学资金XXX元。

第七条  XXX人民政府为XXX学校的举办机构(单位),XXX教育局行使具体管理权力。

第八条 X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XXX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XXX学校法定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XXX学校位于XXX市(县、区)XXX路XXX号。

 

第二章  办学原则、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学校办学原则、宗旨: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严格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学校业务范围(教育目标):

小学六(五)年制义务教育(中小学九年制义务教育)。

XXX教育实践基地。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组成与产生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学校的决策、监督机构。

理事会对举办方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3—5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政府代表、学校教职工代表(含管理层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和热心教育事业的学生家长代表共同组成。

第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由以下几种方式产生:

当然理事(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政府部门委派或提名推荐、学校(家长委员会)推选、向社会公开招募。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9—17名,产生办法及参考名额分配如下:

(一)政府代表1—4名:

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教育、人事、财政、机构编制以及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委派或推荐。

(二)校方代表4—6名:

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拟任校长为当然理事,其他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教育专家学者2—3名:

由本行政区域内人大(政协)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征询有关学校、社会组织等机构意见推荐产生。

(四)热心教育事业的家长代表2—4名:

面向学区内学生家长公开招募产生,学校家长委员会可推荐人选参与公开招募,并由家委会选举产生。

(规模较大的学校,可视情设立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5—7名,由理事会全体理事选举产生,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理  事

第十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届满可连选连任。

当选理事由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理事会颁发聘任书。

第十七条  理事应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个人诚信和履职的相应知识技能,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热心公益教育事业。

第十八条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职责发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在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九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对管理层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单位章程或决议的人员提出解聘建议;

(四)视情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参与或独立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向理事会提出有关议案;

(六)理事会依法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和工作纪律;

(二)认真履行职责,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完成理事会委托的相关任务;

(四)支持配合学校开展教学改革、社会调查、社区服务等教育实践活动;

(五)配合协调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调动社会参与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六)不得通过理事会任职获取任何非法利益;XX不擅自公开涉及学校、师生、家长等信息;

(七)审议有关与自己或亲属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的议案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八)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空缺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增补缺额,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

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二十三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拒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疏于履行职责,未能应尽理事义务,连续两年评价不良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理事的情形。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报本级政府委任或聘任;副理事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理事长提名或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任或聘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除承担理事职责外,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理事长不能正常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1名副理事长代行相关职责,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议临时指定1名理事代行理事长职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日常事务原则上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确有必要时可设1名秘书长,具体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长由理事长或理事提名,理事会确认。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通过理事会会议行使以下基本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方案;

(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学校内部管理主要规章制度;

(五)向举办方推荐校长、副校长考察人选,聘任或解聘学校校长、副校长,根据校长提议,聘任或解聘学校中层管理人员(并报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审议聘任或解聘教师及工作人员计划、方案;

(七)审议学校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

(八)审议学校管理层工作报告;

(九)监督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和学校管理层履职情况,考评管理层工作;

(十)审议并监督实施学校人事、薪酬、教学、资产管理等制度;

(十一)负责理事会换届事宜,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审议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定期召开2次以上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议事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提供给全体理事;

(三)审议会议议题;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形成会议纪要和记录。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事前书面委托或现场即时电话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建设方案、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并报举办单位备案。

理事会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校章程和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总体规划。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理事、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事由;

(二)会议时间、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理事会与相关主体的关系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监督机构。

理事会对举办方(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受其监督指导。

教育等政府部门通过委派或推荐理事、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审核章程、制定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和相关标准、指导监督等方式和途径,行使举办方的权利;学校管理层行使对学校人、财、物等方面的具体管理职权,举办方不干预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运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负责学校党的建设、纪检监察、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领导共青团、工会、妇联、少先队和其他群众组织按照有关章程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开展决策和监督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领导作用;学校党组织负责人作为当然理事参加理事会工作,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理事会的贯彻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正副校长及中层干部组成管理层,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按照理事会决议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理事会监督。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日常具体事务。

校长、副校长由理事会在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人选范围内选聘,若条件成熟亦可由理事会公开向社会招聘。

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

理事会不直接参与学校日常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理事会的组建、运行有监督、建议权,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方案、事项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审议权和监督权。

理事会在作出相关决策时应综合考虑教代会所通过的有关决定和意见;制定有关教职工福利、聘任、考核、奖惩、分配等重要事项的实施方案,应事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及理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导致决策失误,致使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信息公开制度

 

第四十三条  XXX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向理事、学校教职工及社会公开学校章程、理事会成员名单、年度工作报告、重大决策及主要业务活动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学校内部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理事会审议通过,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本章程未予明确的事项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X届学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即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理事会。

 

附:

XXX学校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公办中小学共同理事会章程范本

(适用于多所试点学校共建一个理事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教育行政部门权利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共同理事会

第一节  组织架构

第二节  宗旨和职权

第三节  组成与产生

第四节  理事

第五节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六节  共同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学校管理层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一节  构成和职责

第二节  监事

第七章  有关组织

第八章  共同理事会与各主体的关系

第九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十一章  共同理事会、学校责任与追究制度

第十二章  共同理事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创新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形式,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区域内多所学校(以下简称试点学校)包括×××、×××、×××、×××和×××。

第三条  ×××区域内多所学校共同理事会(以下简称共同理事会)是试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确定试点学校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试点学校重大事项议事权和决策权。

第四条  试点学校经费来源是财政经费。

第五条  试点学校的举办者是×××人民政府,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六条  试点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学校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试点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试点学校的业务范围:

实施××阶段义务教育。

 

第三章  教育行政部门权利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行使下列权利:

(一)提出试点学校的业务范围;

(二)组建第一届共同理事会和监事会;

(三)向共同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和监事;

(四)提名共同理事会的理事长和监事会主席;聘任共同理事会理事、副理事长、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

(五)批准共同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安排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七)监督学校运行;

(八)审核共同理事会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九)支持共同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职责。

第十条  试点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

(二)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法人财产;

(三)举办者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试点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优质的教育基本公共服务;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课程标准、课程方案和管理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共同理事会

 

第一节  组织架构

第十二条  共同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发展规划委员会和考核委员会,各委员会就共同理事会决策事项提供专项决策意见和建议。

共同理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各专门委员会负责进行跟踪检查或提出质询,并将情况反馈共同理事会。

 

第二节  宗旨和职权

第十三条  共同理事会的宗旨:

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共同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审议共同理事会章程和提出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试点学校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审议试点学校主要管理制度、激励约束制度及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四)提名和聘任试点学校校长和副校长;并根据校长的提名,考察和聘任试点学校中层干部;

(五)审议使用空编招聘教师计划、方案,自行设置招聘岗位条件;

(六)自行按有关规定设置试点学校教师岗位;

(七)审议聘任或解聘教师及工作人员计划、方案;

(八)审议试点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的编制计划;

(九)监督试点学校管理层执行共同理事会决议;

(十)审议试点学校管理层工作报告;

(十一)考评试点学校管理层人员绩效;

(十二)审议试点学校单独或共同提交的均衡配置(或调配)教师方案;

(十三)共同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按规定程序组建下一届理事会;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共同理事会每学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一次工作。

 

第三节  组成与产生

第十五条  共同理事会由教育行政部门代表、试点学校党组织代表、试点学校代表、教育界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心教育事业社会人士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六条  共同理事会理事产生方式有四种:

1.当然理事;2.委派;3.推选或推荐;4.公开招募。

第十七条  共同理事会设理事   名,其来源、名额以及产生方式为:

(一)×××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代表2名:

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派;

(二)党组织代表1名和试点学校代表  名:

党组织负责人和各学校拟任行政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学校代表由各学校提名,学校教代会推选产生;

(三)教育界的专家学者2名:

由教育界知名人士担任。

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酝酿,从符合条件的人选中推荐产生;

(四)人大代表1名:

由热心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教学规律的人大代表担任,由县人大推荐产生;

(五)政协委员1名:

由热心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教学规律的政协委员担任,由县政协推荐产生;

(六)家长代表4名:

面向学区内在读学生家长公开招募产生,各学校家长委员会可推荐人选参与公开招募,由家委会联合选举产生;

(七)热心教育事业社会人士代表3名:

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酝酿产生。

 

第四节  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共同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心教育事业,具有社会责任心及良好个人诚信,能自觉维护试点学校教育教学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地表达专业意见;

(四)身体健康,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五)未受任何刑事处罚;

(六)符合事业单位举办主体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出席共同理事会会议及有关活动,享有知情权、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等;

(二)对管理层执行共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共同理事会章程或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定期向委派或推选单位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共同理事会会议;

(五)提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六)向共同理事会提出议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共同理事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执行共同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三)不得通过共同理事会任职获取任何非法利益;不擅自公开涉密信息;

(四)审议有关议案可能会产生与自身相关利益冲突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共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空缺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

辞职应向共同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经共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解聘手续。

第二十四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共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共同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共同理事会会议;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理事如没有合适理由,疏于履行理事职责,未能尽到理事应尽义务的,给予不良评价的。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由试点学校管理,对于理事因履职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节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共同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每届任期5年。

理事长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理事提名,经共同理事会选举产生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聘任,副理事长由理事提名,经共同理事会选举产生后,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聘任。

试点学校校长不担任理事长。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共同理事会会议;

(二)当共同理事会会议的表决票数相同时,有权投决定票;

(三)签署共同理事会重要文件;

(四)督促、检查共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五)共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在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十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共同理事会1名理事兼任,由理事长提名,县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每届任期5年。

秘书长负责筹备理事会会议、办理理事会日常事务,及时总结理事会工作,与理事日常联络、沟通信息,掌握理事会工作情况,列席多所学校办公会,提供各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定期向理事长汇报理事会工作。

 

第六节  共同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共同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2—4次会议,临时会议可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

共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共同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五天以上将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提供给所有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共同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三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共同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三十五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采取投票表决制,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共同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重大事项须经共同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第三十六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共同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七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共同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共同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学校管理层

 

第三十八条  每所试点学校设一个管理层,由校长、副校长和中层干部组成,是共同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管理层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九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共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财务预决算计划,并组织实施资产管理;

(四)每学期向共同理事会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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