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手册第一节业务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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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手册第一节业务流程
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手册
第一节业务流程
1.检疫审批
进口肉类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总局2004年第111号公告规定取消进境检疫审批的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除外。
(展品及旅客携带物管理按有关规章文件要求办理)
1.1审批人员要求
总局对进口肉类检疫审批人员实施备案管理,未经总局备案的,不得从事检疫审批工作。
1.2审批流程
1.2.1各直属局负责本辖区内结关的进口肉类产品检疫审批的受理工作,转关进口的,入境口岸不再受理。
各结关地所在直属局受理检疫许可证申请,审核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网上填报的信息,加注初审意见。
1.2.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
1.2.3直属局受理不得超过3个环节,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总局传递申请。
对于超过7个工作日,直属局应注明超工作时限的原因。
1.2.4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否决。
1.2.5总局对许可证申请材料及直属局提交的初审意见予以复核,加注终审意见。
1.2.6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加注审批评语、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签发《检疫许可证》。
1.2.7对不符合要求的,签发《未获准通知书》,予以否决。
1.2.8全部审批工作自直属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1.3许可条件
1.3.1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拟作为该批进口产品的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并已列入总局主管部门公布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名单。
诚信经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
能按实际进口需求如实申办检疫许可证。
1.3.2申请事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申请进口的产品应为:
供人类食用的冷冻或冰鲜的屠宰动物胴体及其分割产品、脏器、副产品和非熟制加工品。
产品种类、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肉类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输出国家(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申请单位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证。
符合总局对许可证申请及核销使用的规定。
⑦有相对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3.3申请表必应填写规范、信息完整
按照“常见进口肉类名称与CIQ代码对照表”正确填写CIQ代码和肉类品名;杂碎类产品须注明具体品名,在用途说明一栏标注“供食用/销售”;具体品名不同视为不同品种,一份许可证只允许申请一个品种。
正确填写境外注册厂编号、肉类入境后拟存放在结关地口岸邻近内的备案存储冷库名称。
如实填报进境口岸、结关地、目的地等信息。
结关地口岸为获得总局批准的进口肉类指定口岸。
(附件4)
1.3.4随附单证齐全
受理进口肉类检疫许可证申请时,应要求申请单位同时提交以下单证,并加以审核。
申请单位与结关地口岸辖区备案存储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
前一份许可证核销记录。
所有随附单证都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1.4审批要求
1.4.1同一申请单位、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地区)、拟从同一结关地入境的,一次只能办理一份检疫许可证。
1.4.2申请单位应按规定逐份使用许可证,即:
在同一结关地的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地区)的前一份许可证核销完毕后,才核销使用下一份证。
1.4.3凡许可证未核销使用且已超过有效期的(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突发疫情或发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而废止的除外),不再受理该企业当年提交的同一输出国家(地区),同一肉类品种的申请。
1.4.4申请单位本年度的获批总量未超过上一年度进口量之前,如有实际需要,新的申请不受前一份许可证核销余量的限制;超过上一年度实际进口量之后的或本年度新备案企业,只能在同一输出国家(地区),同一品种肉类的前一份尚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核销量达75%后,方可受理下一份申请。
1.5归档
整理检疫审批过程所有的单证,并及时按档案管理要求予以归档。
2.港澳中转进口预检
目的地为内地的进口肉类产品,在香港或者澳门卸离原运输船只并经港澳陆路运输到内地的、在香港或者澳门码头卸载后到其他港区装船运住内地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质检总局授权的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或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澳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澳中检公司”)申请中转预检。
2.1预检工作内容
2.1.1港澳中检公司受理中转预检申请后,通过对正本卫生证书核查、证书电子信息比对等手段核查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总局的相关要求。
2.1.2核查集装箱是否与提单相符,离开进境码头后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港澳中检公司指定的查验地点;
2.1.3加强对中转进口肉类集装箱运作流向的跟踪,核查集装箱及货物是否来自于提单、卫生证书标注的国家(地区);
2.1.4核查提单和卫生证书上标注的集装箱号、封条、封识号与实际号码是否相符;
2.1.5核查集装箱的封条、封识是否完好。
2.1.6经预检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装箱,港澳中检公司应出具不合格通知,告知货物当事人不得转运内地,同时要做好预检记录,并报告总局,同时抄送有关口岸机构。
2.1.7对于经预检符合要求的集装箱,加施港澳中检公司的防伪封条和铅封,并对施封情况拍照后出具港澳中检公司证书,证明该货物的卫生证书真实有效,证书、提单上标注的集装箱箱号、封识号与实际箱号、封识号一致,且原封识完好,未被开启过,准予转运内地。
2.1.8在港澳中检公司证书与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卫生证书之间和港澳中检公司证书与现场拍摄的施封照片之间分别加盖骑缝章。
2.1.9将证书原件、照片以及加盖港澳中检公司公章的头程提单复印件一并装入特制的信封中密封,在信封上注明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入境口岸,并在落款处加盖港澳中检公司公章后交申请人,到指定的口岸机构报检。
2.1.10对于输出国家(地区)卫生证书中收货人是港澳公司,但实际目的地收货人是内地公司的经港澳中转肉类,货主或代理人向港澳中检公司申请中转预检时,应同时提交港澳收货人与内地收货人签署的正本贸易合同及供货发票。
港澳中检公司要在出具的公司证明中加注“该批货物是由香港(澳门)XXXX公司(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卫生证书中的香港(澳门)收货人)发往内地XXXX公司”。
2.1.11港澳中检公司预检时不开箱查验。
2.2联系和报告
港澳中检公司要加强与内地中转进口肉类指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沟通和配合;及时向总局报告香港和澳门中转预检申请企业名单;对中转进口肉类预检工作应实行月报、年报制度,向总局上报汇总数据,年终报告工作总结。
3.受理报检
进口肉类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进境前或进境时向进境口岸机构报检。
转关货物在进境口岸机构申报,集装箱消毒后,直接调离至结关地,向结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1报检所需单证
报检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供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相关证书正本原件、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
经港澳中转的,还需提供港澳中检公司装有证书原件、照片和加盖港澳中检公司公章的头程提单复印件的密封专用信函(应检查报检人提供的港澳中检公司特制的信封是否完好)。
3.2单证审核及核销
3.2.1检疫许可证
3.2.1.1检疫许可证应真实有效,且检疫许可证上的申请单位应与报检单上的收货人一致;检疫许可证上的品名、产地、输出国家(地区)、境外生产厂家、用途、进境和结关地口岸、目的地、运输路线等应与报检单、卫生证书、贸易及运输单证上的内容一致。
3.2.1.2上述信息审核无误后,登录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网上管理系统,如实核销进口重量。
核销以净重计。
前一份许可证仍有核销余量的,须核销完毕后方可使用下一份许可证。
3.2.1.3超过有效期、核销总量超过许可总量百分之五、因公告禁令被自动废止、因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被总局终止使用的,或不符合上述第3.2.1.1条要求的检疫许可证,一律不得核销使用。
3.2.2卫生证书
3.2.2.1应提供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正本卫生证书原件,并加盖官方印章及官方兽医签名;目的地须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集装箱对应一份卫生证书(空运货物根据包装形式确定)。
3.2.2.2卫生证书格式、防伪标识、官方印章、签字兽医官及其签字笔迹等应与总局下发的证书模板、兽医官签名相符。
3.2.2.3卫生证书上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的签约方应与检疫许可证上的申请单位一致(2.1.10情况下作为特例处理);进口的肉类品种、输出国家(地区)、境外生产企业应列入最新公布的“肉类检验检疫准入名单”。
3.2.2.4不符合上述第3.2.2.1至3.2.2.3条要求的,均视为无有效卫生证书,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3.2.2.5输出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已提供卫生证书电子信息的,在按上述第3.2.2.1至3.2.2.3的要求核查纸质证书的同时,还应逐批通过各证书电子核查系统查证及核销。
无证书电子信息的,不得受理报检。
纸质证书符合要求,但发现电子证书信息异常,即电子信息与纸质证书不一致时,填写异常情况联系单(内容包括证书国别、编号、异常情况描述等)传真至总局食品局进行确认。
电子信息核实无误后方可放行。
实施证书电子信息核查的国家名单和方式以总局通知为准。
3.2.2.6美国、加拿大、乌拉圭、智利、巴西、阿根廷、波兰、英国、法国、爱尔兰、西班牙、德国、丹麦、意大利等14个国家的卫生证书电子信息可通过进口肉类卫生证书电子信息核查系统()进行核查及核销。
3.2.2.7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荷兰官方证书可通过登录总局检验检疫电子证书信息交换核查系统()进行核查及核销。
3.3签发通关单
经审核,报检单及随附单证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交由报检人办理通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
3.4违规处理
对查实使用伪造或变造卫生证书的,要报总局取消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的备案;如系经中转预检时发现的,不得中转,并暂停申请中转预检单位办理其他中转预检业务如属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原因,上报总局暂停该出口商或代理商对华出口货中转肉类资格。
4.集装箱防疫消毒处理
在进境口岸机构的监督下,用10%百毒杀稀释液或其他有效的方式对集装箱体表、装载容器、铺垫材料、场地、工器具等进行喷洒,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进口肉类不得卸离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5.现场查验
现场查验方式分入境口岸查验和备案存储冷库查验2种。
口岸机构应视口岸和冷库查验设施和条件以及货物、集装箱装载等情况,确定有效的查验方式,确保查验工作到位。
原则上,应在进口肉类卸离原运输工具的第一现场进行现场查验,在指定冷库全部卸货检查。
5.1现场查验项目
5.1.1经中转预检货物查验
现场查验人员依据港澳中检公司提供的证单和照片对集装箱进行核查,确认原封识及港澳中检公司封识是否完好、集装箱是否被开启过。
如发现货证不符,证书有伪造变造嫌疑,信封、封识不完好或集装箱在入境申报前已被开启过的情况,应做好拍照及查验记录,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总局和通报港澳中检公司,并针对存在问题对单证及货物进一步调查确证。
一旦确证有违规情况,港澳中检公司应暂停受理申请企业的中转预检申报业务。
5.1.2运输设备查验
检查集装箱和封识是否完好;集装箱号、封识号是否与官方卫生证书所列一致。
检查集装箱的温度记录装置是否工作正常,所显示温度是否符合要求。
5.1.3箱体内部查验
开箱后,应注意查看货物的堆放是否整齐,是否有被搬动过的迹象以及是否有其他不合理堆放的情形。
集装箱内部是否清洁卫生,有无异味,有无农药、熏蒸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及病媒昆虫危害痕迹,有无携带有害生物、土壤等禁止进境物。
对滋生植物害虫或混藏杂草、种籽的,同时实施植物检疫。
是否带有动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并判定是否符合我国相关规定。
5.1.4货物查验
5.1.4.1对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实施100%开箱查验;全卸检查时,应随机选择感观检查点,确保检查到箱内以及卫生证书标注的所有注册厂、所有品种的货物,并能覆盖集装箱前、中、后、上、中、下的各个方位。
5.1.4.2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包括货物的品名、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号、生产日期、包装、唛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证书编号、标志或者封识等信息是否与报检所提供的信息相符。
5.1.4.3包装及标识查验
外包装应清洁、干燥、无霉、无异味,不易破损;纸箱不得使用铁钉和铁卡;应加施输出国(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全新材料,并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内外包装信息一致。
内外包装上不得有“不适合人类食用”、“仅限工业用”或“仅作饲料用”等标明非人类食用的表述。
预包装肉类产品的中文标签应符合我国对预包装食品的相关要求。
5.1.4.4感官查验
货物感官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其中猪产品应符合GB/T9959.2-2008分割鲜冻猪瘦肉的感官要求;牛产品应符合GB/T17238-2008鲜冻分割牛肉的感官要求;羊产品应符合GB/T9961-2008鲜冻胴体羊肉的感官要求;禽产品应符合GB16869鲜冻禽产品的感官要求;
按规定随机抽取数件打开包装检查货物的色泽、气味是否正常,有无腐败变质;必要时进行蒸煮试验。
是否有毛污、血污、粪污;有无出现淤血、淤血面积大小及其所占抽样的比例。
有无出血、炎症、脓肿、水疱结痂、结节性病灶、关节肿大膨胀等病变。
是否夹带有禁止进境物。
是否有其他动物尸体、寄生虫及包囊、生活害虫、异物及其他异常情况等。
冻禽产品还应检查硬杆毛和黄皮等异物含量是否超标。
检测货物的温度是否符合保藏要求。
5.1.5.规格检验
检验货物品种、规格等项目是否与卫生证书、合同、装箱单等单证相符。
包装外标记是否与内容物一致。
5.2现场查验记录
检验检疫人员应在指定查验区施检,双人上岗,并在《进口肉类检验检疫原始记录》(附件5)中如实记录现场查验过程、查验内容和查验中发现的问题。
现场查验中发现不合格情况还应作拍照或录像留存。
记录须经现场查验的两人同时签字予以确认。
检验检疫记录不准使用铅笔、圆珠笔填写,字迹应清晰、不得涂改。
6.抽样送检
6.1抽样批次确定
6.1.1基础抽样批设置
对来自同一注册厂,同一动物品种的肉类,在同一直属局辖区内第一次进口时,自第1个集装箱起按每5个集装箱抽1个集装箱,按国家标准GB18088-2000的有关规定抽样进行实验室检测。
连续3个抽样批(15个集装箱合格的,每10个集装箱随机抽1个集装箱进行实验室检测;连续3个抽样批(30个集装箱)均合格的,以后再进口时按5%的比例随机抽样进行实验室检验。
发现有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当该企业再次向中国出口同类产品时,按首次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办法进行抽检。
6.1.2特殊抽样批设置
确定基础抽样批后,各直属局应按总局的有关规定、警示通报及各口岸以往的检测结果、有毒有害物质监控情况,增加特定产品的抽样比例、检测项目,及时调整和更新本局辖区进口肉类抽样批次。
6.1.3监测计划抽样
按总局每一年度进境动物源性食品风险监控计划执行。
6.2样本量的确定
批量货物的总数(件数)
抽检货物的抽样件数
每份混合样品重量
≤100
7
300~500g
101-250
8
251-10000
9
>10000
(最多10)
空运货物以最小包装为单位,每份采样量控制在100-300g。
6.3检测项目确定
根据中国法定检验检疫要求、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双边议定书、检疫许可证、总局发布的预警通报等要求,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确定对进口肉类检测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致病微生物、动物传染病原、人畜共患病病原、寄生虫等项目。
6.4抽样送检卫生要求
抽样过程中应避免雨水、沙尘等不良的环境因素影响,采样用具必须灭菌,防止样品被污染。
抽样工作应在取样室内完成,取样室管理参考《鲜冻肉类取样室管理基本要求》(附件6)。
样品在送往检测之前,应保存在与货物运输过程中相同的温度下,样品应尽快送往相关实验室进行检测。
6.5抽样批次管理
凡抽样做实验室检测的,取样后应向货主出具《抽/采样凭证》。
对抽样送检的同批货物入库、放行和扩大采样的原则如下:
6.5.1海运货物
6.5.1.1同一报检批下,如有多个集装箱的货物都来自同一个注册厂的,只要其中一个集装箱被抽样送检的,其余来自该注册厂的货物也必须全部存入备案冷库。
检测结果合格,全部货物放行;不合格的,该报检单下的其他同一注册厂的货物按原集装箱号分别须抽样送检。
6.5.1.2同一报检批下,如有多个集装箱,但每个集装箱的货物都来自不同注册厂的,被抽样送检的该集装箱货物,须存入备案冷库,其余未抽检的集装箱货物现场查验合格后可以放行。
6.5.1.3被抽中采样的集装箱内如拼装有其他注册厂的,或其他品种的货物,必须全部存入备案冷库。
检测结果合格,全部货物放行;不合格的,该集装箱内拼装的其他厂号或品名的货物应分别抽样送检。
6.5.2空运货物
同一报检批下,如有一个品种被抽样了,则该报检单下的所有品种的货物全部存入备案冷库。
检测结果合格,全部货物放行;不合格的,该报检批下的其他厂号或品名的货物应分别抽样送检。
7.实验室检测
7.1检测流程
7.1.1实验室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样、检测和报告等工作。
7.1.2对检出重大疫病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送检单位并上报直属局主管业务处。
7.1.3按相关标准和各实验室管理要求,做好留样工作。
7.2检测方法
检测方法和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及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详见手册第3节至第4节。
8.检疫放行、出证、不合格情况处理、召回
8.1合格产品出证放行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当注明该批进口肉类的集装箱号、生产批次号、生产厂家名称和注册号、唛头等追溯信息。
8.2不合格产品处理
8.2.1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8.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无有效卫生证书的;
未列入“肉类检验检疫准入名单”的;
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被输出国家(地区)通报召回的。
8.2.3经检验检疫,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以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或无害化处理,处理后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使用。
8.2.4发现有实验室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除按有关规定对该批货物进行处理外,还应填写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重要风险预警信息表(附件7),及时上报总局。
8.2.5需对外索赔的,视情况出具《兽医卫生证书》或《检验证书》。
8.3不合格产品召回
8.3.1进口肉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召回,并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①列入年度进境动物源性食品风险监控计划并抽样检测不合格;
②被输出国家(地区)通报召回的;
③其他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确认该批货物存在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安全问题的。
8.3.2召回工作的主体是进口肉类的收货人。
收货人应当主动实施召回工作,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8.3.3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召回。
8.3.4召回的进口肉类应按照上述8.3条的规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8.4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有不良记录收货人的进口肉类加强检验检疫。
9.监督管理
9.1进口肉类备案存储冷库监管
9.1.1存储冷库的备案工作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直属局负责。
备案要求和备案程序,详见《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备案工作指南》(附件8)。
9.1.2备案存储冷库的日常监管工作由各备案储存冷库所在地检疫检疫机构组织实施。
9.1.3实施冷库监管前检验检疫人员应准备好执法证、进口肉类备案存储冷库检验检疫监管记事(附件9)、取证工具(如:
相机、录音笔等)、封存工具、拟抽查货物的相关单证等。
不得提前通知冷库。
9.1.4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内容
9.1.4.1检查以下出入库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进口肉类是否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库,并保留其复印件;货证不符、腐败变质的货物一律不许进库,并及时通知检验检疫机构。
进口肉类是否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第一联正本出库,并保留复印件。
未获得检验检疫机构放行的货物,一律不得放行出库。
产品入出库时,是否由专人负责做好出库登记(包括货物资料的登记、货主资料的登记)。
是否能保存进口肉类各种必要的单证,做好进口肉类出、入库记录,保证进口肉类的可追溯性。
9.1.4.2检查以下卫生与防疫制度落实情况
进口肉类出入库装卸过程中的废弃物,是否按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集中在指定地点作无害化处理等。
9.1.4.3检查以下检验检疫要求执行情况
同一库内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食品,不同产品(包括不同品种、不同产地、不同进库时间、不同的货主)不得在库内的同一区域混合堆放;国内产品不能与进口产品存放于同一库内;
冷库内物品与墙壁距离不少于30厘米,与地面距离不少于10厘米,与天花板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同产品(包括不同品种、不同产地、不同进库时间、不同货主)应分垛存放,分别标示其报检号、集装箱号、货物名称、数量、入库时间;
货物的检验检疫状态标识清晰(如:
监管货物、封存货物、放行货物)。
不得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检验检疫标志、封识等;
如发现有非法进口的肉类,及时向口岸机构报告。
有效进行视频监管工作,记录完整。
修缮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改变冷库结构时,应当取得口岸机构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做好防疫工作。
口岸机构依法实施检查时,冷库负责人应当密切配合,不得隐瞒情况或者拒绝接受检查。
9.1.4.4检查备案存储冷库出入库管理手册(附件9)填写情况。
9.1.4.5核实监管货物的监管状态
9.1.5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9.1.5.1听取企业介绍、调阅冷库管理记录、调阅视频资料。
9.1.5.2进入库房核查、抽单核查监管货物。
9.1.5.3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场取证。
9.1.5.4对口岸机构前一次提出的整改要求的完成情况进行复核性检查。
9.1.5.5填写监管记事。
9.1.5.6向冷库负责人通报监管结果,并交其签字确认。
需要整改的还应明确整改限期。
9.1.6存储冷库的年审工作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直属局负责。
每年1月30日前应将有关年审情况报总局。
(附件10)
9.1.7备案冷库的法人代表必须作出“不在所有库区存放不符合我国规定的食品,如违反,则自动放弃备案资格”的书面承诺。
承诺书格式可参见附件。
9.2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监管
9.2.1收货人的备案工作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直属局负责。
备案要求和备案程序,详见《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工作指南》(附件11)。
9.2.2备案收货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口岸机构组织实施。
9.2.3对备案收货人的遵守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定的情况不定期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