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国家养老保险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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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英国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支柱组成:
第一个支柱是实行现收现付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由两部分组成:
一部分是每个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都可以得到相等数额的基础年金。
它是一种强制性缴费制度,由国家财政、雇主和职工共同负担的。
1997年全额基本养老金的水平为每周英镑,相当于全职男性平均工资水平的15%。
另一部分是于1978年正式实施的政府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它根据个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数区别确定。
基本养老保险的受益水平按照消费价格指数进行指数化调整。
第二个支柱由职业年金计划和强制性的个人年金账户构成,是英国养老保险体系中最重要部分。
职业年金资产管理采用“谨慎人原则”,养老金资产年收益率高于同期平均工资增长率和平均利率。
在英国,国家基本养老金仅保证职工退休后的最低生活需要,其替代水平较低,退休待遇主要依靠职业年金来满足。
为了鼓励企业和员工建立职业年金,英国大力推行税收优惠政策。
在达到一定法律标准,或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后,一项退休金计划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待遇。
职工每年的最高缴费为工薪收入的15%,对雇主的缴费不加限制。
雇主和职工的缴费和基金投资收益免征收入税、公司税或资产增值税,但领取时要缴税。
第三个支柱为个人自愿性的补充商业养老保险。
美国
美国福利国家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和西欧国家一样,美国的福利国家制度也是在工业化过程中发展起来的。
从历史过程上看,在美国的“福利国家”史中有两个标志性的事件:
一是20世纪30年代的罗斯福“新政”;
二是20世纪60年代民主党政府的“伟大社会”计划。
1、“新政”之后,美国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
罗斯福“新政”的实质是通过国家介入经济事务来挽救美国的资本主义制度。
从社会层面上看,“新政”时期的一系列法令超越了原来职业福利的范围,在美国建立了“福利”与“国家”之间的联系。
2、“伟大社会”计划的实施则标志着美国福利国家制度的全面建成。
1965年连任的约翰逊总统开始把他的社会改革纲领统称为“伟大社会”计划;
同年,推动国会通过了面向65岁以上老人的《医疗保障计划》,面向低收入阶层的《医疗补助计划》,对全国中小学的《教育补贴计划》,面向高等学院的《贷款和奖学金计划》,等等。
美国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美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政府举办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国会立法,在全国统一强制实施;
企业举办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由企业自愿举办,但政府对其进行一定的调控,干预和指导;
个人养老储蓄,个人自愿参加,政府给予优惠。
美国人通常将这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称为“三支柱体制”或“三条腿制度”。
1、美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和遗属津贴,残疾保险,合并在一起通称为老年,遗属和残疾保险。
简称为OASDI方案。
OASDI是美国最重要的收入保障项目,该制度是全国性的。
它的资金筹集来源有三个:
一是受保人按本人的工资或薪金的一定百分比缴纳;
二是雇主按工薪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
三是政府负担一部分。
并且其覆盖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是从事有收益工作的人,包括独立劳动者。
但有五类人员不享受这种保险:
一是1984年1月1日前被解雇的职工;
二是铁路职工;
三是各级政府机构的雇员;
四是收入不符合所规定最低标准要求的家庭工人和农业工人;
五是少数纯收入很低的自由劳动者。
2、美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之为私人养老金计划,一般由各个企业自愿建立,从而使之具有一定的以企业目标为基础的再分配功能。
美国企业补充养老计划从给付结构上可以分为缴费确定型计划和待遇确定型计划两种不同的模式。
3、个人养老储蓄。
美国个人储蓄较少,为鼓励个人储蓄养老,1981年立法规定,对没有私人退休金计划的雇员,给予养老储蓄优惠,即一年养老储蓄2500美元以内,本息免交个人收入所得税,但如岁以前支取,要交10%的所得税,对有私人退休金计划的雇员存钱养老则不给予优惠。
日本
日本福利国家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战后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1、1945-1957年为初创期。
这一时期在美国占领当局的影响下,形成了战后日本社会福利的基本框架,其重点是生活保护,目的在于稳定战后不安定的社会秩序。
2、20世纪50年代末~1973年为扩充期.这一时期持续高速的经济增长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日本社会保障的指导思想遂由上一时期的“救贫”发展为“防贫”并以解决“发展与社会保障脱节”问题为出发点,开始重视物质福利以外的福利设施,福利服务的建设。
3、1974-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为政策转换期。
这一时期,日本以石油危机为转折点,开始对上一时期出现的社会保障制度向西方福利国家发展的势头进行调整,强调个人,家庭以及企业,团体的作用,以减轻国家负担。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日本从1942年开始推行养老保障制度,1961年建立了基础养老金制度,规定20岁以上的国民都有义务加入基础养老金,日本从此实现了“全民皆有养老金”。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日本又在国民养老金的基础上建立了以企业薪职人员为对象的厚生养老金和以公务员为对象的共济养老金。
养老金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经济的迅速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实行新年金制度后,全体日本国民都成为国民年金制度的被保险对象,但他们被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加入的被保险者,另一种则是可根据本人意愿,自愿加入的被保险者。
1、国民年金强制加入的年龄范围为20岁至59岁。
有了任意加入的规定后,使一部分因种种原因以致参加年金制度时间较短,即使到60岁亦无资格享受年金的人及缴纳保险费有间断,最终年金只能减额领取的人,能补足必要的年限或适当增加年金收入;
也使一部分希望年老后多获年金的人能利用任意加入这一形式,满足自己的特殊需求,实现个人对老年生活做出的新的设计。
在年金加入问题上强制加入与任意加入并存,较好地解决了普通性与特殊性间存在的矛盾。
2、日本实行新年金制度后,厚生年金参加者同时也是国民年金制度的参加者。
因此,凡符合条件的厚生年金参加者均可领取老年基础年金,且可在此基础之上再领取老年厚生年金。
原则上,厚生年金参加者合并领取老年基础年金和老年厚生年金的时间需从65岁开始,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由于老的厚生年金制度规定60岁退休可领取年金,而新制度改为65岁时支付,因此为满足新老制度交替时的特殊需要,老年厚生年金可提前到60岁至54岁期间领取。
为与65岁起领取的老年厚生年金相区别,日本将60岁至64岁期间领取的老年厚生年金称之为“特别支付的老年厚生年金”。
两者在年金支付内容上有一定的差异。
特别支付的老年厚生年金中的收入比例部分是同被保险者所缴纳的保险费相对应的。
3、共济年金的历史比厚生年金和国民年金长。
共济年金始建于明治末期。
目前,共济年金是以公务员、教员等特定职业的被雇用者为对象的年金制度。
它同厚生年金和国民年金一起,共同构成了日本的政府公共年金制度。
共济年金的年金额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一部分是收人比例年金,这部分年金额的计算方法,原则上与厚生年金一样;
另一部分具有职业特点,被称之为“职业加算年金”。
职业加算年金的金额约相当于收入比例年金金额的20%。
可以看出,不论传统的还是新兴起来的福利国家,对于养老保险采用的都是多形式、广覆盖的政策,主要是在保障基本养老的前提下举办多种由政府或民间推出的养老保险计划,供不同需求人群自主选择。
根据世界银行养老保障“三支柱”理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第一支柱”,单位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和劳动者个人建立的补充性退休收入属于“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
1、养老保障从单一支柱走向多支柱势在必行。
2、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坚持单位自主选择原则。
3、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一般实行基金积累原则。
4、补充养老保险积累奖金需要市场化的投资运营。
5、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需要政府引导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