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样本: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执行董事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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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公司名称:
贸易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
东莞市厚街镇×
村×
路×
号;
邮政编码:
523×
。
有限公司。
;
。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销售:
五金电器、办公设备、服装、百货、塑胶制品、鞋材、皮革制品。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具体填写)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
伍拾万元人民币(注:
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姓名)
第八条股东姓名(姓名:
名称)王五,
通信地址住所(址):
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
巷×
号,
证件名称:
身份证,证件号码:
44190019×
093513
。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以货币出资伍拾万元,以(注: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伍拾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删除:
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修改:
分享)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删除:
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四)公司注册登记成立后(修改:
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删除:
,保守公司秘密);
(删除: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七)其他义务:
。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十二)其他职权:
。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选择性条款)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人(注:
三至十三人),由股东任命/委派/聘用/选举产生。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委派委派/聘用产生。
(选择性条款:
若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选择性条款)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百分之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选择性条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
董事长由股东/董事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副董事长由股东/董事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选择性条款)公司可以设经理。
设经理一人的,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董事会/执行董事(任命/选举/委派委派/聘用)产生(注:
产生方式应与第14条执行董事的一致)。
经理对股东/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其他职权:
;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若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用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若不属于以上情况,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若不设监事会,请参照以下18-19条,若设监事会,请参照《法人独资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章程范本》中有关监事会内容)
第二十十八条(选择性条款)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注:
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人所占比例为百分之(注:
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由股东任命/委派/聘用产生,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三3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续担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注:
须少于三人)(注:
须少于三人),由股东任命/委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3年。
,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担任。
第二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解散事由。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
第二十五条公司清算办法。
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于二00八年×
月×
日年月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若为变更或备案制订的新章程,把设立登记改为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选择性条款)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提交公司提交登记机关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此条建议删除。
理由:
⒈应是申请人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尤其是在设立登记时。
⒉新版的申请书中已有公示性说明。
⒊章程仅为“申请文件、材料”之一部分。
第三十条(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名、盖章:
若为变更或备案制订的新章程,落款改为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00八年×
日
说明(制订正式章程前请删除所有说明及清除下划线):
斜体字内容为说明内容,请根据斜体字提示相应填写、修改内容;
加下划线内容为需要选择的内容,请根据情况选择其一、删除或者保留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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