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ⅱ苏版3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教学素材.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1541283 上传时间:2023-06-01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5.5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历史ⅱ苏版3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教学素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历史ⅱ苏版3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教学素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历史ⅱ苏版3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教学素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历史ⅱ苏版3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教学素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历史ⅱ苏版3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教学素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历史ⅱ苏版3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教学素材.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7页
历史ⅱ苏版3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教学素材.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7页
历史ⅱ苏版3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教学素材.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7页
历史ⅱ苏版3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教学素材.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7页
历史ⅱ苏版3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教学素材.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7页
历史ⅱ苏版3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教学素材.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7页
历史ⅱ苏版3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教学素材.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7页
历史ⅱ苏版3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教学素材.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7页
历史ⅱ苏版3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教学素材.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7页
历史ⅱ苏版3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教学素材.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7页
历史ⅱ苏版3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教学素材.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7页
历史ⅱ苏版3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教学素材.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7页
亲,该文档总共1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历史ⅱ苏版3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教学素材.docx

《历史ⅱ苏版3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教学素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历史ⅱ苏版3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教学素材.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历史ⅱ苏版3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教学素材.docx

历史ⅱ苏版3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教学素材

历史ⅱ苏版3.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教学素材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

 

1、临时大总统宣言

 

中华民国缔造之始,而文以不德①,膺临时大总统之任。

夙夜②戒惧,虑无以副国民之望。

夫中国专制政治之毒,至二百余年来而滋甚。

一旦以国民之力踣③而去之,起事不过数旬,光复已十余行省,自有历史以来,成功未有如此之速也。

国民以为于内无统一之机关,于外无对待之主体,建设之事,更不容缓。

于是以组织政府之责相属。

自推功让能之观念以言,文所不敢任也;自服务尽责之观念以言,那么文所不敢辞也。

是用黾勉④从国民之后,能尽扫专制之流毒,确定共和,以达革命宗旨,完国民之志愿,端在今日。

敢披肝沥胆,为国民告……

 

──孙文《大总统宣言书》,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

 

【解读】这是孙中山在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时所发布宣言中的一段话。

中华民国成立,是历时多年的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

辛亥革命的历程可谓艰苦卓绝,一大批志士仁人为之不惜牺牲一切地奋斗。

孙中山作为革命领袖,所经历的战斗历程自更是刻骨铭心。

值此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之际,他自然会感慨万端。

而于此宣言当中,向国民剖白心迹,分析时局,庄严地作出履职承诺。

 

从中可以体察到:

①孙中山受国民重托,就此要职,深知责任之重,心存戒惧,抱以诚心为国为民的志愿。

②对起义胜利,革命成功,竟有“如此之速”,自有庆幸、欣喜之感,但同时也清楚地知道有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并不盲目乐观。

③道明了所谓“尽扫专制之流毒,确定共和,以达革命宗旨,完国民之志愿”的施政方针。

 

【注释】①文以不德:

“文”为孙中山的自称;“不德”那么是自谦的说法。

②夙夜:

早晚,朝夕。

夙,早上。

③踣〔bó〕,跌倒。

这里指使倾覆。

④黾〔mǐn〕勉:

努力,勉力。

 

2、中华民国成立后参议院之设

 

政府成立,应设参议院,以为立法机关。

照代表团所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参议院应由各省都督府派参议员组织,业经通电选派。

惟以道路暌隔①,未能克日到宁,而会议事件,不容延搁。

乃先由各省代表员暂行代理。

除星期停议暨特别开议外,每日会议两小时。

其后各省所派参议员,陆续抵宁,乃于正月二十八日,正式成立开会,选举林森为正会长。

然仍有数省未到者。

计已到者为广东、湖北、湖南、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西、福建、广西十省,共参议员三十人。

未到而以代表员代理者,为贵州、云南、陕西、四川、奉天、直隶、河南七省,共代理员十二人。

 

──平佚著《临时政府成立记》,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

 

【解读】这是时人记述南京临时政府成立经过和相关情况文献中的一段话,主要涉及参议院设立的事情。

参议院作为立法机构,是民主共和制政权的重要构件,为当时的资产阶级革命党人所十分重视。

在临时政府成立前即出台的《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其第二章即是关于参议院的内容。

临时政府成立后组建参议院,即基本上是依照了有关规定。

只是为现实条件所限,因事制宜地做了某些具体变通。

这从上录材料中即可看出。

主要是由于交通条件的限制,有的省份依章所派的参议员不能按预定日期到达南京,而又急需开会议事,故缺席者由在南京的有关人员以“代表员”的身份代理。

该材料中,对1月28日参议院正式开会时,到会正式参议员和“代表员”的人数及所属省份等情况,都有详细具体的记载。

所录这段文字中,省份名称之间的顿号为录者所加。

 

【注释】①睽〔kuí〕隔:

分开,隔离。

 

3、《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的《参议院》章

 

第二章《参议院》

 

第七条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八条参议员每省以三人为限,其派遣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

 

第九条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条参议院之职权如左〔下〕:

 

一议决第四条及第六条事件。

 

二承诺第五条事件。

 

三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

 

四检查临时政府之出纳。

 

五议决全国统一之税法币制。

及发公债事件。

 

六议决暂行法律。

 

七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

 

八答覆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

 

第十一条参议院会议时,以到会参议员过半数之所决为准。

但关于第四条事件,非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同意,不得决议。

 

第十二条参议院议决事件,由议长具报,经临时大总统盖印,发交行政各部执行之。

 

第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不以为然,得于具报后十日内,声明理由,交令覆议。

 

参议院对于覆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仍执前议时,应仍照前条办理。

 

第十四条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

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十五条参议院办事规那么,由参议院议订之。

 

第十六条参议院未成立以前,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但表决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8册

 

【解读】这是《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关于“参议院”的专章。

具体规定了参议院的构成、参议员的产生方法及表决权限、参议院的职权、参议院会议内容能够作出决定所需的通过人数比例、参议院与大总统的关系、参议院议长的产生办法、参议院办事规那么的制定、参议院成立前的代行职权主体等事项。

可见,参议院的成立,决非仓促无备之事,而是事先早经酝酿成熟的,并且有了细化的规那么可依。

从实际情况看,此章法对参议院的成立及其后工作,确实提供了依凭。

参议院作为新政权的立法机构,认真履行职能,包括最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通过,也是其重要的工作成果。

 

4、伍廷芳致电袁世凯议“定大局”之事

 

今南北议和之唯一目的,实欲早定共和大局;然欲定大局,须速下逊位明文;欲迫促清廷逊位,必南北军队连续北上,那么张、倪①两君应率所部军队离开徐、颍②,以为南北军队之先导。

业经屡次声明,二君不但未能出此,且于徐、颍以南地区,逐次抗拒,或行攻击,或行进占,实与协议之目的相背。

如二君果欲早定大局,即宜相互联络,一齐北进。

设仍扼据要害,阻我北上,那么清廷存侥幸之心,逊位有观望之患,且恐惹起他方面之效尤,大局迁延必至更形糜烂,逆料二君当不忍出此。

现今北方军队既已全体赞成共和,那么南北已毫无间隙,仍复兄弟之旧。

除对于清廷共谋胁迫外,绝不至再有冲突之事。

今后即应全体一律休战,假设犹有一处继续战斗者,即是与此旨相背。

总之今后我民军对于和战始终取一致之行动,假设此方已休战协商,彼处犹继续战斗,我民军决不承认之。

故议定书中特须注重此条。

凡经休战之后,那么不论东西南北,各方面自应一律照行。

设议定之后,有一处尚与战,我民军即认为欲破全体和局而重兴战争,且使负开战责任。

以上两条,务望力求袁内阁及北方统将切实承认为荷。

 

──丁贤俊喻作凤编《伍廷芳集》

 

【解读】这是1912年2月12日伍廷芳致袁世凯电文中的一段话。

伍廷芳是“南北议和”中的南方代表,他是在议和已基本告成的情况下致袁世凯此电的。

就在当日,清帝逊位。

但发电时伍廷芳似未预知此事,电文中尚敦促之,并且,敦促原清朝两支驻军北移,申明南方革命政权在相关事情上的原那么立场。

 

从这条材料中可知:

①即使在南北议和即成之时,也没有真正出现和平的局面,而政情十分复杂,形势仍然紧张。

②军事问题与政治问题紧密相连,军队的部署情况为双方皆关注的要务。

③伍廷芳作为议和的南方代表,明确表示假设对方不遵休战协商,继续战争,革命政权方面绝不承认与对方的和局,要求对方切实遵守议定条件,表现出坚持原那么的立场和态度。

 

【注释】①张、倪:

分别指张勋和倪嗣冲,他们当时都是原清朝的军事将领,藉军自重,后更明显成为军阀势力。

②徐、颖:

分别指江苏的徐州和河南的颖州,当时张勋和倪嗣冲分别率部驻扎此两地。

 

5、伍廷芳宣告完成议和使命

 

迨袁君布置就绪,而北洋统将段君祺瑞等全体一致赞成共和,遂以成民国统一之结果。

中华民国自此完全发达于大地之上,诚我五大民族①无疆之幸福也。

廷②唯共和事业,我大总统、副总统率十四省之同胞,成之于前;而袁君率北省及满、蒙、回、藏诸同胞继之于后,曾不半载,遂竟成功。

此皆由我全体军民之苦心毅力,磅礴鼓荡,大而且速,故能收此良果。

廷受任以来,夙夜儆惕③,虑以覆④,贻羞民国。

今幸藉我军民之力,全国统一,和议告竣。

谨辞议和总代表之职。

此后仆仍当尽国民之天职,竭其愚虑,以仰赞高明。

伏祈鉴谅,无任祷切⑤。

 

──丁贤俊喻作凤编《伍廷芳集》,下册

 

【解读】在“南北议和”完成后,作为南方全权代表的伍廷芳,联同参赞温宗尧和汪精卫,于1912年2月16日,致电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副总统黎元洪及各省都督,报告有关情况,请辞议和总代表之职,这是其电文中的一段〔电文中口气主要是以伍氏个人名义〕。

 

从这段话中可以体察:

①把“民国统一之结果”,视为与袁世凯“布置就绪”和“北洋统将段君祺瑞等全体一致赞成共和”分不开,就当时情况而言,不是全无道理,但也不免有为袁世凯之流的假象所迷惑、过于乐观的成分〔联系下面“而袁君率北省……”句可更能证明〕。

②“我全体军民之苦心毅力,磅礴鼓荡,大而且速,故能收此良果”一句,应该说是画龙点睛的切要之笔,没有革命党人多年来艰苦卓绝、坚持不懈的斗争,推翻清王朝、建立中华民国是根本谈不上的。

③“南北议和”在当时特定的条件下,也不失为避免战争拖延、以双方妥协来和平解决问题的一种现实方式,在议和的实际操作中,伍廷芳作为南方的全权代表,是尽其心力和完成了使命的。

 

【注释】①五大民族:

指国内汉、满、蒙、回、藏五个民族。

②廷:

伍廷芳的自称。

③儆惕:

戒备、警惕。

④覆〔sù〕:

鼎中的食物倾出到外边。

这里比喻不胜其任。

餗,鼎中的食物。

⑤无任祷切:

不胜急切祈求。

 

6、知情人忆述南北议和

 

彼时武汉前线停兵不战,南方辛亥起义领袖黄克强①等聚集南京。

不久孙中山先生亦由海外返国,在南京成立中华民国,孙先生为临时大总统,宣告中外。

袁遂代表清廷并派唐绍仪②带多人到南京议和,后来唐绍仪所接受条件与袁意旨不合,遂停止唐代表权,由电报亲自折冲。

在此期间,清廷主战者有人,良弼为其中主力之一。

在袁与南京交涉之时,既有东华门投弹路炸,西城红罗厂东口外又有彭家珍炸良弼案③。

此时清廷要人皆闭户自卫,海陆军大臣载洵、载涛两大将并令内务部赵秉钧④护卫。

袁此时又向清廷谢退代表意旨,清廷遂开御前会议,允诺退位,告庙让国。

袁遂代表清廷向南京交涉条件,优待清室,南方政府允,袁为第一任临时大总统,黎元洪为副总统。

从此南北和议成立,宣布中国为中华民主共和国,孙中山先生辞职,以袁为临时大总统。

惟临时总统须到南京就职,此条各旧部在京军人全部哗变,南方政府鉴于北京局势不稳,始允袁在北京就职,为临时大总统。

 

──杨景震著《袁世凯清末下野出山在家事略》,《文史资料存稿选编》〔晚清、北洋〕〔上〕

 

【解读】这段忆述的作者是一个叫杨景震的人,他当年为袁世凯的家庭教师,自有机会闻知有关政事。

这条材料中所述,为中华民国建立、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期间,南北议和时的局势,以及议和完成、袁世凯得以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时的情况。

 

从这条材料中可以看出:

①南北议和期间形势十分复杂,不要说议和双方基于各自的利益会有不同的主张,即使袁世凯和他派出的谈判代表唐绍仪之间,也存在矛盾。

最后当然是按袁世凯的意旨行事。

②当时清廷顽固派势力良弼之流,不甘心退出历史舞台,仍欲以暴力对抗,制造事端,革命派那么以暴治暴地回击而力除之,斗争仍然尖锐。

③所谓“南方政府鉴于北京局势不稳,始允袁在北京就职”云云,反映了一定的实际情况,但忆述者对背后袁世凯的阴谋操纵,故意制造乱端,从而欺骗国人和胁迫南方政权的情况,没有揭示出来。

 

【注释】①黄克强:

即黄兴,其人字克强。

他是辛亥革命的重要人物。

②唐绍仪:

当时南北议和袁世凯派出的全权代表。

他于同治末年官费赴美留学,回国后办理洋务,曾参与袁世凯的“小站练兵”,后先后充任过清奉天巡抚和邮传部尚书。

③彭家珍炸良弼案:

事情发生在1912年1月26日,是主张并践行暗杀的革命党人剪除政敌的一次行动。

彭家珍为四川金堂人,曾赴日考察和学习军事,归国后在新军中任职,武昌起义后在北方进行反清起义和暗杀策划,在炸毙良弼时,自己也当场牺牲。

良弼为满洲镶黄旗人,爱新觉罗氏,曾留学日本学习军事,回国后参与清朝军制改革,主张坚决镇压反清起义,纠集皇族顽固人员成立“宗社党”,为极力维护清朝、反对民国的人物。

④赵秉钧:

河南临汝人,书吏出身,甲午战争后追随袁世凯,终在其手下任要职〔1913年因受袁世凯指使布置暗杀宋教仁,事后于1914年被袁毒杀灭口〕。

 

7、顺直咨议局直隶保安会电吁清室逊位

 

摄政王①殿下:

自川鄂事起②,不期月间,全国响应。

天时人事,不卜可知。

今南中已大开国民会议,新政府不日成立。

近畿人心亦皆感动愤励,有岌岌不可终日之势。

为今之计,假设朝廷能早行揖让,公天下于民,民必以优礼报皇室。

即大位不以自居,而全国生灵之福,仍出自朝廷之赐。

假设失此不为,那么新政府既成,各省已一律承认,不但直隶不能独异,且恐南军北上,京师蒙尘③,虽为尧舜之事而不可得。

祸福安危,在此一举。

直省地处近畿,目睹此危急情形,不敢不为最后之忠告。

气竭声澌④,不知所云。

 

──《宣统三年十月初五日顺直谘议局直隶保安会致载沣电》,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8册

 

【解读】这是顺直咨议局直隶保安会致清朝摄政王的电文,呼吁清室逊位,以适应大势所趋。

武昌起义胜利,鼓舞了广大民众,也极大地震动了敌对阵营,促使清朝营垒的分化。

各省谘议局多由立宪派组成,有关人员本来就具有拥护立宪的倾向,及至武昌起义爆发,各地纷纷响应,革命形势飞跃发展,而清廷顽固派坚持对抗,此时立宪派当中的许多人员那么越来越对清朝失去信心,而更倾向与之分道扬镳。

这里录载的一那么材料,即不失为这方面的一个例证。

 

从中可以体察:

①面对武昌起义后的形势,致电者深受触动,有“天时人事,不卜可知”之感慨。

②所谓“近畿”地方,即京城一带,亦陷入“岌岌不可终日之势”,可见革命洪流对清朝冲击之大。

③正是在这种形势下,致电者呼吁清廷“早行揖让”,并且以为清朝人员后路着想的口吻督劝,软中寓硬,也显出急切不容稍待的情绪。

 

【注释】①摄政王:

即载沣,宣统帝的父亲。

宣统帝即位时年纪幼小,以其父摄政。

②川鄂事起:

指四川保路运动和爆发在湖北省城的武昌起义。

③蒙尘:

喻指帝王流亡或失位,遭受垢辱。

④澌〔sī〕:

尽。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及其地位

 

8、《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章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8册

 

【解读】这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首章,为该约法的总纲,共四条。

第一条规定了中华民国的组织者为“中华人民”,这与帝制时代封建帝王的“家天下”已不可同日而语。

第二条规定了中华民国主权的归属,即属于“国民全体”。

这与第一条是密切联系的。

由人民组织中华民国并享有其主权归属,从最宏观的层面表达了“主权在民”的原那么。

第三条规定中华民国当时所辖的领土范围,所指行政区域,基本上是沿用了清末的政区划分(后来屡有变化)。

第四条规定了中华民国行使统治权的机构和职官,联系该约法对相关机构和职官的规定可以看出,基本上是“三权分立”的模式〔参议院行立法权,大总统和国务员行行政权,法院行司法权〕。

总纲这几条的规定尽管文字简略,但属从基本原那么方面表达新建中华民国的性质及政治体制原那么的重要内容。

 

9、《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二章

 

第二章人民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人民得享有左列①各项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人民有议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条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

 

第八条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第九条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第十条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十一条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第十二条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三条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四条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

 

第十五条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8册

 

【解读】这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第二章,为该约法规定人民权利和义务的专章,共11条〔按统排条序号为第五至第十五条〕。

关于人民的权利,明确规定了“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这意味着对原清朝统治下国内民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存在的严重不平等,予以法律上的否定,而又不制造新的民族歧视。

关于人民的自由权,专条作有七项规定,涉及人身、财产及营业、言论和著作、集会与结社、通信、居住和迁徙、宗教信仰等具体方面,这些都属于现代国家保障人民自由权利的一些基本通那么。

此外还有规定人民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任官考试以及向有关机构请愿、陈诉、诉讼等权利的假设干条文。

关于人民的义务,规定有依法纳税、服兵〔役〕两项。

与特别成熟、完备的现代国家的宪法相比,该约法中关于人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自然有许多欠缺和不足,但应该着眼于当时的特定历史背景条件,与清朝封建专制条件下人民的政治境况相比,体察其时代进步性。

 

【注释】①左列:

因当时的文本为竖排,并且行序是自右向左,故下文在曰“左列”。

按当今横排文本,即为“以下”。

 

10、《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三章

 

第三章参议院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七条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十八条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

 

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九条参议院之职权如左:

 

【一】议决一切法律案。

 

【二】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

 

【三】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那么。

 

【四】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

 

【五】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①事件。

 

六、答覆临时政府咨询事件。

 

七、受理人民之请愿。

 

八、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

 

九、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覆。

 

十、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

 

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十【二】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第二十条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

 

第二十一条参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参议员过半数之可决者,得秘密之。

 

第二十二条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覆议。

但参议院对于覆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二十五条参议院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

 

第二十七条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

 

第二十八条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8册

 

【解读】这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第三章,为该约法中关于参议院的专章,共13条〔按统排条序号为第十六至第二十八条〕。

主要规定了参议院的构成、职能、工作规那么等事项。

首先明确规定由其行使中华民国的立法权,对其具体职权,有12个分条的规定。

“议决一切法律案”,自然是表达其行使立法权的必然,这是最基本的。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认为临时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时,参议院有权开会表决对其弹劾。

这里的所谓“谋叛行为”,似不仅仅指叛国,当也指背叛共和制。

该约法的制定,既然与要借以制约继任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分不开,那么,其针对性就是不言而喻的。

再就是关于参议院职权规定中的“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件”之分条,由参议院监督和限制临时大总统的指向也颇为明显〔该三条的内容要旨见注释〕。

再联系课文中已涉及的,该约法中所置临时大总统亦受国务员监督和制约的有关规定,更有助于对问题的理解。

本段材料中最后一条,说明该参议院只是国会成立前的临时性机构,而其职权性质上与国会略同。

 

最后需要说明,第8、9、10这三段材料,作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前三章〔该约法共七章,后边的几章分别为:

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第五章“国务员”,第六章“法院”,第七章“附那么”〕,有其前后承接的连贯性,在分章了解的基础上,再将其联系起来,自更有助于整体上的理解。

在上面对这三条材料的解说中,都侧重于该约法进步性的主导方面,至于其“资产阶级性”的局限和缺陷,自然是必不可免的,对此也需要注意体察。

 

【注释】①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

该三条的内容要旨在于,临时大总统任免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等事,须经参议院同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