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几个方面安全生产.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1541797 上传时间:2023-06-01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31.8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煤矿安全生产几个方面安全生产.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煤矿安全生产几个方面安全生产.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煤矿安全生产几个方面安全生产.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煤矿安全生产几个方面安全生产.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煤矿安全生产几个方面安全生产.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煤矿安全生产几个方面安全生产.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1页
煤矿安全生产几个方面安全生产.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1页
煤矿安全生产几个方面安全生产.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1页
煤矿安全生产几个方面安全生产.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1页
煤矿安全生产几个方面安全生产.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1页
煤矿安全生产几个方面安全生产.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1页
煤矿安全生产几个方面安全生产.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1页
煤矿安全生产几个方面安全生产.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1页
煤矿安全生产几个方面安全生产.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1页
煤矿安全生产几个方面安全生产.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1页
煤矿安全生产几个方面安全生产.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1页
煤矿安全生产几个方面安全生产.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1页
煤矿安全生产几个方面安全生产.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1页
煤矿安全生产几个方面安全生产.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1页
煤矿安全生产几个方面安全生产.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1页
亲,该文档总共2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煤矿安全生产几个方面安全生产.docx

《煤矿安全生产几个方面安全生产.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煤矿安全生产几个方面安全生产.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煤矿安全生产几个方面安全生产.docx

煤矿安全生产几个方面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几个方面

1、请问煤矿安全生产包括哪些方面?

谢谢!

目前,我国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安全问题已成为制约煤炭工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

2003年世界煤炭产量约50亿t,煤炭事故死亡总数8000人。

当年我国煤炭产量约占全球的35%,事故死亡人数则占80%以上,远远超过世界其他产煤国家煤矿事故死亡总数,全国每年还有十几万的事故伤残人员。

我国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约为印度的10倍,美国的100倍。

尤其是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时有发生。

这些事故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而且在国内外造成了严重影响。

我国亟需建立一种有效的多方制约性的安全生产保障机制,以提高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积极性,降低经营风险,优化煤炭企业安全系统。

1存在的问题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机制是指影响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各种保障因素和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而发挥煤矿安全生产保障功能的运行机制。

它是一种多因素、多环节、动态、复杂的运行系统。

要从根本上扭转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不仅要重视安全技术和装备的研究与开发,更重要的是还要在安全生产保障上进行研究。

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改革和调整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又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安全许可证制度,提高了煤炭行业准入标准,明确提出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并提出以经济政策促进安全生产。

特别是在2004年6月召开的“中国责任保险发论坛”上提出了保险业应该与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实现良性互动共同发展。

但是,如何发挥政府、保险业和煤炭行业三者的作用,保障煤炭企业生产系统的安全运行,实现政府、保险业、煤炭行业与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系统性、制约性和互动性的有效结合,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煤炭行业传统的体制是“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这样一种以企业为主、行业管理为辅的安全生产保障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目前暴露出很多不足之处:

1)从实践上来看,安全评价不是煤炭企业的自觉行为,而是在一定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下必须进行的工作,因此,煤炭企业很容易将安全评价简单地理解为“办安全许可证”,评价完成取得安全许可证之后就放松了对安全生产的持续改进。

2)煤炭企业在取得安全许可证之后,有可能失去对安全投入的关注。

我国在2000年就成立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0年11月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几年来,安全监察局的监察力度逐渐提高,但没有真正与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系统中的保障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煤炭企业的安全系统进行优化。

3)煤炭企业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前,由于缺乏安全评价和安全监察的实质性制约作用,企业看不出安全投入的产出效果,因此,煤炭企业的安全投资普遍较少,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隐患。

4)煤炭企业基本上被从社会保险统筹制度中排除出来,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只能由企业按规定赔偿支付,赔偿数额非常少;而且目前的煤炭企业还没有意识到商业保险的重要性,或是不愿承担保险费支出成本,每次安全事故发生后,国家出于安定民心,大部分是由国家出面给予的,从而使煤炭企业失去了投资的积极性。

5)国有重点、国有地方、乡镇煤矿中安全投入、安全状况差别甚大,但国家的税收和吨煤安全费用提取费率却一样,没有调节和浮动,严重挫伤了企业对安全投入的积极性。

6)煤炭企业(除私人企业外)法人均实行任命和聘任制,导致企业法人在其任期内安全投入少,并存在侥幸心理。

总之,上述各个方面均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带来不利影响,而且最重要的是,目前所采取的各种安全治理手段和措施并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性和实质上的制约性,没有真正建立起一个充分发挥制约和促进作用的安全保障机制,没有真正改善和优化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系统。

2建立多方制约性的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机制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机制的构成涉及很多方面,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与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制度,煤矿安全评价方法,商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制定依据,安全监察体系与制度,煤炭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体制等等。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机制的建立是将某些法律法规政策、方法、策略和手段等根据企业整体安全的需要,有机地联系起来,把煤炭企业的生产活动有效地组织起来,应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和计算机仿真技术,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机制进行分析、规划、设计、调整和动态优化,从而达到最优目的,以便充分发挥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潜力,通过各种有效的措施,使煤炭企业安全系统中的各种关系协调配合,以最终实现煤炭企业整个安全系统的综合优化。

在这种思路下,煤炭企业安全保障机制的核心是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除了煤炭企业自身的管理行为发挥作用外,还应通过政府、保险公司和煤炭行业协会等外部因素影响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以实现煤炭企业安全系统的动态整体优化。

而政府、保险公司和煤炭行业协会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发挥作用的侧重点各不相同。

2.1政府进行安全评价,确定煤炭企业的安全级别

政府(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是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对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管理状况进行分级评价,定出安全级别,政府部门进行核查后对煤炭企业安全状况给予定级,发放安全许可证。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还要对已取得安全许可证和已评定级别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确定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并决定是否降低或取消安全许可证。

煤炭企业为了取得安全许可证,得到比较理想的安全级别,就会按照评价指标的要求进行安全工程建设、安全设施和安全设备、仪器仪表的投入,确定了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物质保障基础,即“硬件基础”。

使得煤炭企业增加了安全投资的积极性,奠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物质基础,也确定了煤炭企业安全的投入和成本水平。

因此,煤炭企业就要权衡安全投入与安全成本,这两者之间的合理比例要使安全系统处于一种最优状态。

2.2强制煤炭企业进行商业保险,并实行浮动费率制

政府以强制性政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利用商业保险运行机制,根据政府部门所确定的煤炭企业安全级别,采取浮动费率的形式收取保险费,作为煤炭行业的准入条件之一。

安全级别高的企业,保险费率低;安全级别低的企业,保险费率高;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商业保险公司要按一定的标准进行赔付。

煤炭企业的安全级别,决定了煤炭企业商业保险费的负担程度,也确定了煤炭企业安全成本水平。

通过研究商业保险费率与企业安全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差别保险费率对煤炭企业的促进作用,从而使得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机制的作用能充分发挥。

2.3成立煤炭同业工伤保险基金会

煤炭行业协会主要是通过国家所赋予法律效力的政策,成立同业工伤保险基金会,所有煤炭企业要按一定的标准提取安全基金,交给煤炭同业工伤保险基金会,形成同业工伤保险基金。

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应与事故预防相结合。

煤炭行业协会的同业工伤保险基金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除了与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外,重点在于事故预防,其有权对政府提出重新评价煤炭企业级别的建议,有权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炭企业予以强制性停产,能够与保险公司进行安全事故的责任鉴定和确定煤炭企业的赔偿标准和监督执行赔偿;实现事故预防、医疗康复和工伤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机制。

而煤炭行业协会的同业工伤保险基金制度,使保险基金的缴纳构成了煤矿安全成本的内容,同时大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各个煤炭企业的安全事故预防,使得企业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文化宣传,确立煤炭企业的安全保障机制的“软件基础”,降低煤炭企业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并提高安全事故的事后赔偿水平,保护了企业职工的利益。

煤炭同业工伤保险基金会,实际上通过基金的运用不断地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系统进行着动态优化,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保障机制的作用。

2.4实行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

煤炭企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是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通过建立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进行有效的安全绩效考核,并通过与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商业保险公司、煤炭同业工伤保险基金会的良性互动机制,综合内外部影响因素的作用,实现煤炭企业安全系统的最优化目标,最终通过安全生产,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建立良好的企业信誉。

建立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机制的整体思路如图1所示。

图1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机制关系图

3实施多方制约性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机制的意义

3.1促使煤炭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有效遏止事故发生

事实上,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很多,安全投入不足是其一。

截止2003年底,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对于安全投入欠帐164亿元。

实践表明:

安全状况好的企业,安全投入都合理到位。

为实现煤炭企业整体安全的最终目的,煤炭企业从业开始进入这个行业就要注重安全投入。

因为安全投入水平,决定着煤炭企业是否能够获得安全许可证,是否能够取得理想的安全级别;而安全级别又影响到缴纳商业保险费的费率,以及缴纳工伤保险基金的比例;企业内部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的实行,同样能够提高企业对于安全投入的重视。

因此,通过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机制的建立,促使煤炭企业加大投入,从而最终有效遏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使煤炭行业成为一个安全的行业。

3.2有利于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实现“互赢”

煤炭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保障机制运行的同时,与政府、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形成了一个良性互动机制。

政府部门限制和提高了行业准入条件,有效制止那些不能达到安全评价标准的不合格企业进入煤炭行业,从根本上既保护了煤炭资源,又降低了整个行业的风险程度。

同时,通过坚持不懈的长期安全监察,加大了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压力,不能有任何安全管理上的松懈,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部门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保险公司借助于各种商业保险,既扩大了业务种类和范围,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又能在事故发生后通过事故调查形成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监督。

而成立煤炭同业工伤保险基金会,是建立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工伤保险体系,突出了事故预防的重要性,保护了从业人员的利益,减轻了国家和企业的负担。

由于保险机制的引入,大大减轻了以往煤矿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进行的大量事后工作,使政府从烦乱的事故处理中解脱出来,提高了工作效率。

3.3运用安全保障系统的动态优化理念,不断提高煤炭企业安全水平

影响煤炭企业安全状况的内部和外部因素的变动,使得煤炭企业要不断地进行安全系统的调整。

例如,随着煤矿开采的进展、开采技术的采用、煤层地质状况的改变等内部因素的影响,煤炭企业要做到整体安全最优化,也需要不断地优化安全生产的保障系统。

而煤矿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煤炭同业工伤保险基金会提合理化建议,以及保险公司的监督等外部影响因素,同样使企业要不断地改善安全生产状况。

正是这种动态的优化理念,促使煤炭企业为实现安全生产的最终目标,不断提高煤炭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断完善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机制。

3.4有利于煤炭企业树立科学的安全发展观

煤炭企业有着优良的成本节约观念,无论从矿井设计、设备购置和仪器仪表的配置,以及安全管理费用的支出等方面,都从节约成本为出发点,特别是在前几年煤炭整个行业发展萎靡之时,更是如此,但必须认识到,节约成本也有其不可避免的负面作用,减少了安全投入,埋下了安全隐患,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后果远远超过所节约的成本,而安全事故所带来的机会成本更是难以估计。

建立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机制,并通过各种影响因素的动态调整,就是要在安全投入和安全产出之间进行权衡,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提高安全投入水平的同时,要使安全投入所带来的效益超过安全投入所发生的成本,树立一种科学的安全发展观。

2、如何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煤矿安全一直被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着,不仅仅是煤矿易发生安全事故,更多的是人们不想在看见那灾害性的一幕幕。

那么如何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就成了关键。

下面针对此问题,我来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先来说下煤矿的装备:

包括设备、设施、材料、工艺,甚至厂房、宿舍等看得见的、用的着.....

煤矿装备的原则应该是安全、先进、实用。

安全是第一位的。

现在煤矿井下使用的装备,绝大部分都要求要有煤矿安全标志;没有取得安全认证的装备,在使用过程中,我们就没法保证安全。

第二是先进。

先进,就代表着高效。

效率高就意味着效益高,效率低则无法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生存。

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要坚决淘汰。

老旧杂装备,不是在安全上没有保证,就是使用维护成本高。

第三是实用,适合于本单位的具体的生产条件。

在相同的成本前提下,要购进更实用的装备,能够最大限度的解决日常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再来说下培训,培训是关于煤矿生产中人的方面的要素。

有了好的装备,还要有能驾驭之的员工。

我们相当的企业,或多或少都有过这样的经验教训:

花不少钱买来的先进装备,维护不了,出了故障没有人能够处理或处理很麻烦。

有的领导就会说,这东西还不如原来的......。

其实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我们没有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

人家研究都研究出来了,我们维护还维护不了吗?

安全生产云培训是要花时间和金钱的,其最终目的是培养高素质的员工。

有些单位的领导认为“过得去”就行了,结果根本达不到培训的目的,效果微乎其微。

有些企业搞培训,多半目的是为了应付上级或国家的检查。

于是乎,笔记抄的是什么内容不知道,纯为了抄笔记而抄笔记;考试卷代答,甚至有的一人要答上二十张、三十张。

浪费了笔和纸、浪费了时间和精力,搞得职工怨声载道。

我们煤矿企业的培训的组织管理、培训的模式等,都有很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安全高效的装备,加上高素质的员工,最后还要看我们怎么去管理。

管理之重要,甚于前两者。

如果用电脑来打比方,装备和培训(员工)就是电脑的硬件设备(配置),那么管理就是电脑的软件。

配置再好,系统出了问题,一样会死机。

这几年,国家和地方政府相继颁布法令,对小煤矿进行关闭。

这是一个十分正确的决策,小煤矿在装备、员工素质和管理上和大煤矿相差实在是太远了。

要提升煤矿管理水平,大的方向上要虚心引进高级管理人才,或对煤矿各级管理干部进行系统的管理知识的培训;小的方面就得日常生产实际入手,小的问题其实就能放映出管理上的缺陷。

煤矿企业有个“事故分析追查制度”,基层习惯叫讨论事故。

就是针对日常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事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主要是找出管理上的漏洞,进行弥补从而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如何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一.强化四个意识。

科学的理念和正确的认识,是确保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健康发展的前提。

一是责任意识。

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改变煤矿落后形象,是我们煤矿企业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的必然选择。

反映了煤矿职工的迫切愿望,也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各级煤矿管理人员一定要从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抓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是“生命工程”意识。

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事关职工生命安全的大事,作为煤矿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命脉所在,作为企业强根固本的根本途径,真正摆上“生命工程”的高度,抓住不放,一抓到底,自觉做到“干一辈子煤矿,抓一辈子安全质量标准化”。

三是创新意识。

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煤炭工业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始终保持生机和活力的关键所在。

要在继承发扬以往好传统、好做法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注意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煤矿安全质量工作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途径,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思路、工作内容、政策措施、方式方法等方面的创新。

四是法律意识。

新形势下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必须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为依据。

从责任划分到标准的制定,从标准化工作内容到程序,从监督检查到奖惩,都要符合法律规范。

从矿上到生产单位甚至到普通员工,都要自觉做到依法办事,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二.加强“双基”工作,抓好矿井这个主体。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能否取得成效,关键在于基层矿井和基础工作。

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一切工作,最终都要落实到矿井生产建设、采掘活动中。

要把矿井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单位,逐个头面抓起。

达标一个,巩固一个。

安全质量标准化既是煤矿一切工作的基础,同时其自身也有许多基础性工作,如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规划,建立安全质量标准体系和考核、评比、奖惩制度,组织开展日常性检查,以及开展宣传教育,对员工进行培训等。

所有这些基础性工作,都直接决定着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进度和质量,都要扎扎实实地抓好。

4、什么是煤矿安全生产法

为了我国煤炭行业发展规范化、法制化,完善我国煤炭法律法规体系,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煤矿安全生产几个方面扩展资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阻碍煤矿建设,致使煤矿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

2、故意损坏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的;

3、扰乱煤矿矿区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4、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对煤矿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哪些?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第八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四)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第十条“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一条“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第十二条“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