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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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装配式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1一般规定

1.1.1装配整体式建筑电气设计,应做到电气系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设备布置整体美观。

1.1.2装配整体式建筑电气设计,应根据建筑的结构形式合理选择电气设备和布线方式。

1.2供配电系统设计

1.2.1变电所或预装式变电站在室外设置时,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宜采用TN-C-S或TN-S系统。

配电干线穿结构实体墙进入室内,应在进线处结构实体墙上预埋防水套管。

1.2.2变电所在室内设置时,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采用TN-S系统。

1.2.3进入各住宅单元的配电干线应设置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

并应采取防范电气火灾发生的措施。

1.2.4电表箱的配出回路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1.2.5分户箱的电源进线应设置切断相线和中性线的保护电器。

并应设置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可自动恢复的过、欠电压保护器。

1.2.6户内的插座回路应设置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除挂墙式空调机外,尚应设置剩余电流(30mA)动作保护;厨房、卫生间和空调机的插座回路应独立设置。

1.2.7户内的照明回路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并应独立设置,不可与插座回路共用。

1.3电气设备选择与安装

1.3.1住宅的总电源箱宜选择供电部门认可的箱体,当供电部门无特殊要求时,可选用XL-21或GGD型箱体,落地安装于高出架空地板150mm的混凝土台上。

1.3.2电表箱应选择符合电力公司要求的产品,挂装于首层或其他楼层电气竖井或公共部位的实体墙上,在竖井内安装时,底边距地不宜小于0.5m;在公共部位安装时,底边距架空地板不宜小于1.1m。

1.3.3电表箱内安装的电度表数量不应超过12块,公共部位的用电应独立设置电度表。

1.3.4分户配电箱应选择暗装箱体,宜安装于进户处实体墙上,底边标高距架空地板或地坪1.6m,并用工业化内隔墙板封闭。

1.3.5户内插座的选择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源插座宜在工业化内隔墙板上开孔暗装,不宜安装在可装配的实体墙上;

2厨房、卫生间应选择单相三孔插座,防护等级应满足IP54要求。

厨房电炊插座、卫生间剃须插座和洗衣机插座安装标高,底边距架空地板1.1m~1.5m;

3有淋浴和浴盆的卫生间,当电热水器挂墙安装于1区之内时,其电源插座安装不应低于2.3m。

挂墙式空调机插座不宜低于1.8m;

4其他用途的插座应选择单相三孔插座,底边距地板0.3m~0.5m。

1.3.6设有淋浴和浴盆的卫生间,应预留等电位接线端子箱。

端子箱安装于实体墙上,检修门应露出工业化内隔墙板面。

1.3.7户内的照明开关与空气调节三速开关、对讲显示器、家居控制器等应统一标高。

除第1.3.5条2、3规定外,电源插座与有线电视插座、计算机信息插座等应统一标高。

1.4线路选择与敷设

1.4.1装配整体式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的主干线,宜选择铜芯或电工级铝合金材质电力电缆。

户内的分支线路应选择铜芯导线。

1.4.2建筑高度为24m~50m时,宜选择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建筑高度为24m以下时,可选择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线电缆。

1.4.3建筑高度为50m及以上时,应选择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1.4.4低压配电系统的主干线宜在公共区域的电气竖井内设置。

1.4.5户内的电气线路宜穿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壁厚不小于1.4mm的镀锌钢管,在架空地板下、内隔墙及吊顶内敷设。

当户内电气线路采用B1-1级难燃电缆时可不穿管敷设。

1.4.6电气线路不应敷设于装配式实体墙内或楼板内。

也不应在两板之间的缝隙内敷设。

1.5电气节能

1.1.1装配整体式建筑内公共场所、走廊和楼梯间的照明光源应选择T5、T8直管型三基色荧光灯、自镇式荧光灯和金属卤化物灯等高效光源。

1.1.2直管荧光灯宜配用节能电感镇流器或电子镇流器。

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电感镇流器。

1.1.3所选用的灯具应高效节能,其效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荧光灯灯具出光口为敞开式,效率应大于75%;为透明保护罩式应大于70%;为格栅式透光罩应大于65%;

2金属卤化物灯灯具出光口为敞开式,效率应大于75%;为格栅式透光罩应大于65%。

1.1.4公共场所和房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现行值的规定。

1.6防雷与接地

1.6.1装配整体式建筑的防雷,应在屋面设避雷网格,在实体女儿墙上设避雷带或在屋面设避雷针做接闪器。

避雷网格应采用直径大于等于8mm的镀锌圆钢明敷。

避雷带宜采用直径大于等于8mm的镀锌圆钢或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不锈钢管制作。

1.6.2可利用实体柱内两根主筋做防雷引下线,在两根柱子对接处,柱内套管与柱内钢筋连接处应采用不小于Φ16mm的防雷转接导体跨接。

亦可采用25×4镀锌扁钢沿实体柱引下与基础钢筋焊接。

1.6.3利用基础钢筋做接地极,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应可靠焊接。

在设有引下线的柱子室外地面上0.5m处,设置接地电阻测试盒,测试盒内测试端子与引下线焊接。

1.6.4装配整体式建筑的接地应采用共用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应按各电气系统接地电阻的最小值确定。

当接地电阻的最小值不能确定时,接地电阻值可按小于等于1欧姆设计。

1.6.5装配整体式建筑的防雷与接地除遵循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规定。

1.7电气防火

1.7.1当装配整体式建筑内设有变电所时,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和普通负荷的电源应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分别设置主断路器。

除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设置的隔离电器外,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不应与普通负荷的电源共用同一断路器。

1.7.2当装配整体式建筑的电源进线为0.4kV时,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和普通负荷的电源应在低压配电室按第1.7.1条规定直接分开。

1.7.3消防用电设备的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各消防用电设备设计火灾延续时间最长者的要求,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设置在控制室或设备间内,当确有困难必须设置在现场时,箱体的耐火性能应满足消防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防护性能应达到IP54的要求。

1.7.4消防设备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应满足消防设备在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类、二类装配整体式高层建筑的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和水幕泵的供电干线,应采用刚性矿物绝缘耐火电缆或柔性矿物绝缘耐火(950℃、3h)电缆;

2喷淋水泵、防排烟机、加压送风机和火灾应急照明的供电干线应采用柔性矿物绝缘耐火(950℃、1.5h或750℃、3h)电缆;防火卷帘和加压水泵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750℃、1.5h)电缆。

324m以下的单层和多层住宅可采用有机绝缘(750℃、1.5h)耐火电缆。

1.7.5消防设备的分支线路和控制线路,可选用与消防供电干线耐火等级降一类的电线或电缆,但不可采用阻燃级电线或电缆。

1.7.6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1.7.7刚性矿物绝缘耐火电缆可采用电缆吊架敷设。

柔性矿物绝缘耐火电缆可采用梯级式电缆桥架敷设。

有机绝缘类耐火电缆应采用防火桥架敷设。

1.8弱电设计

1.8.1装配整体式建筑的弱电系统应根据使用功能及工程实际需求统筹配置,弱电管线及设备的设计应充分考虑装配整体式建筑的特点。

1.8.2弱电管线埋设宜与装配式结构主体分离,竖向管线宜集中设置在建筑公共区域的管井内。

必须穿越装配式结构主体时,应预留孔洞或保护管。

1.8.3当室内弱电线路采用B1-1级难燃电缆时,可不穿管敷设;阻燃级别在B1-2级及以下的弱电线缆均应在保护管或线槽内敷设,且线缆敷设中间不应有接头。

弱电分支线路宜穿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壁厚不小于1.4mm的薄壁镀锌钢管在吊顶、内隔墙及地面架空夹层内敷设。

1.8.4弱电管线在内隔墙中敷设时,宜优先采用带穿线管的工业化内隔墙板。

1.8.5弱电主管网至机柜(或弱电箱)应预留线路保护管;机柜(或弱电箱)经吊顶(或地面架空地板)至各出线终端均应预留线路保护管及终端出线盒,保护管直径应根据穿线数量或线缆对应的设备数量选取。

1.8.6当对阻燃及防火有要求的弱电消防管线在无阻燃、防火作用的轻钢龙骨等内隔墙中敷设时,应根据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阻燃及防火措施。

1.8.7当弱电与强电共用管道井时,弱电线缆宜在管道井内与强电线缆分开敷设。

1.8.8弱电线缆沿吊顶内及地面架空夹层内敷设时,宜尽可能与强电线路分开敷设。

1.8.9弱电箱、弱电出线终端与强电配电箱及电源插座等宜保持一定距离,且二者边距不宜小于200mm。

1.8.10除特殊要求外,弱电出线终端的安装高度宜为中心距最终铺设完成后的地面300mm,并宜与无特殊要求的强电插座的安装高度一致。

1.8.11当套内配置的整体厨房、整体卫浴等场所有智能化的监控要求时,相应的管线、接口及设备应预留、配置到位。

1.8.12同类弱电箱及弱电管线的尺寸及敷设位置应规范统一,并与建筑模数、结构部品及构件等相协调。

1.8.13当敷设条件允许时,弱电管线宜在吊顶夹层内及地面架空夹层内敷设。

1.8.14各弱电子系统的管线宜尽可能减少与水暖管线相互交叉,当交叉难以避免时,应在水暖管线的上方敷设。

1.8.15弱电箱宜避免在有水的水暖管线及箱体的正下方安装;弱电出线终端宜避免与有水的水暖管线及箱体上下重叠安装,当重叠难以避免时,应在有水的水暖管线及箱体的上方安装。

1.8.16各弱电子系统的管线应与各相关专业做好管道综合,管线宜确定具体位置及路由;应与相关专业配合,按照规范的要求在弱电设备管线穿越楼板或隔墙处采取相应的防水、防火及隔声密封等措施。

1.8.17弱电系统的机房、竖井等设备用房的位置、面积、预留的管线孔洞及弱电设备搬运通道等均应按照系统需求设置,并应充分考虑弱电系统变更、调整和扩展的便利性。

1.8.18弱电系统的组成及配置的管线应考虑未来网络融合的便利性,在设置或使用电视、电话或计算机等相应的场所做好管线预留。

1.8.19装配整体式建筑的弱电防雷接地系统宜采用共用接地系统,并应在避雷装置、防雷引下线与接地极之间做可靠的电气联结。

其接地电阻值、接闪器及引下线和接地极规格、材质以及防腐处理等方面的要求均应满足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规范》GB50343的规定。

1.8.20防雷引下线在主体结构柱等构件内设置时,应预留上下对应、通长联结的主钢筋作引下线,在上、下层对应的结构柱端部(与楼板交接处)的柱内钢套管与柱内钢筋做可靠的电气联结;引下线在主体结构柱等构件外设置时,应在结构楼板上预留孔洞或预埋钢筋、扁钢,并与敷设在各层外墙装饰板隔层内的引下线做可靠的电气联结。

1.8.21装配整体式建筑各弱电子系统的系统构成及设置标准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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