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质量评审准则》修订记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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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质量评审准则》修订记录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质量评审准则》

修订记录

序号

原条款编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类型

新条款编号

新条款内容

修订依据

1

4

——矿山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修订

□新增

□删除

4

——矿山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

4

——矿山生产系统必须有设计。

□修订

□新增

√删除

/

/

标准中主要系统和设施已有必须符合设计的要求,原标准该条款多余。

3

4

——危险性较大的设施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且在有效期内

√修订

□新增

□删除

4

提升机、绞车、电梯、提升钢丝绳、平衡钢丝绳、提升容器及其连接装置、无轨人车、爆破器材运输车辆和容器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安全的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稿,进一步明确需检测检验设备。

4

4

□修订

√新增

□删除

4

——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5

5.1.1、5.1.2

5.1.1矿山应按生产系统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个独立的生产系统不少于3人。

5.1.2矿山作业现场,每班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修订

□新增

□删除

5.1.1

矿山应按生产系统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个独立的生产系统不少于3人;矿山作业现场,每班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从事矿山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相应的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熟悉本矿山生产系统。

该两条均规定了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要求,合并。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稿,增加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6

5.1.3

矿山企业应配备技术负责人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修订

□新增

□删除

5.1.2

矿山企业应配备技术负责人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应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7

5.1.4

5.1.5

5.1.4矿山企业应在井口公示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和当班带班领导姓名。

5.1.5带班领导应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形成书面带班记录。

√修订

□新增

□删除

5.1.3

矿山企业应在井口公示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和当班带班领导姓名;带班领导应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形成书面带班记录。

该两条均规定了领导带班下井要求,合并。

8

5.3.3

矿山企业对新员工应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形成教育培训记录。

□修订

□新增

√删除

/

/

原标准存在歧义,对于财务、党群等生产线人员,可以不需要进行“三级”教育。

9

/

/

□修订

√新增

□删除

5.3.3

矿长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前应接受不少于48h的安全培训;任职后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h。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稿,增加了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学时要求。

10

5.3.4

矿山企业对复岗和转岗员工应执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形成教育培训记录。

√修订

□新增

□删除

5.3.4

矿山企业对调换工种的人员应接受不少于16h的新岗位安全操作培训,并形成教育培训记录,考试合格方可进行新工种操作。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稿,删除了复岗人员培训要求,将转岗人员改为“调换工种的人员”。

11

5.3.7

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应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六个月并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修订

□新增

□删除

5.3.7

新进入地下矿山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应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6个月并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稿,将新进矿山井下作业人员培训要求和学时要求合并。

12

5.3.8

从业人员培训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

——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

√修订

□新增

□删除

5.3.8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h的职业安全再培训,并应考试合格。

13

5.5

危险源辨识与评价

√修订

□新增

□删除

5.5

风险管控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构建“六项机制”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安办[2017]19号

14

5.5.1

矿山企业应对矿山危险源进行辨识,并进行风险分级,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修订

□新增

□删除

5.5.1

矿山企业应全面查找风险点,并进行风险研判,根据风险研判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落实风险责任,明确风险预警条件和风险处置流程。

15

5.5.2

矿山企业应根据变化情况或每年更新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结果。

√修订

□新增

□删除

5.5.2

矿山企业应根据内、外部条件变化,建立动态风险管控机制,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风险点评估、更新。

16

5.7.4

职业卫生档案应保存完整。

□修订

□新增

√删除

删除

删除职业卫生相关内容

17

6.2.1

矿山企业对开采错动范围内的地表水体、公路、铁路、高压输电线路、工业和民用建筑、文物古迹和风景区等应有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

√修订

□新增

□删除

6.2.1

矿山企业开采错动范围内存在需要保护的地表水体、高等级公路、铁路、高压输电线路、工业和民用建筑、文物古迹和风景区等重要设施的,应进行安全专项论证,并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我省存在较多典型三下开采矿山,如淮北东鑫(沱河下)、霍邱张庄(105国道下)、马钢钟九(内部铁路下)、滁州铜鑫(民房+景区下)等,鉴于大部分矿山企业未在设计中进行三下开采安全论证或论证深度达不到要求,为保障安全,对于为进行专项论证的三下开采矿山,应针对现状和后续开采进行安全论证

18

7.2.1

竖井(包括人行通风天井)梯子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梯子倾角不大于80°。

b)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

c)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要错开,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少于0.7m和0.6m。

d)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

√修订

□新增

□删除

7.2.1

竖井(包括人行通风天井)梯子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梯子倾角不大于80°;

——相邻的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平台应防滑;

——平台梯子孔的尺寸不小于0.7m×0.6m;

——梯子上端应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

——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蹬间距不大于0.3m;

——梯子间周围应设防护栏栅;

——梯子间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稿相关内容修订

19

7.2.2

运输斜井人行道设置应符合GB16423的规定:

a)人行道的宽度不小于1.0m。

b)人行道的有效净高不小于1.9m。

c)斜井坡度为7°~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和扶手;大于35°时设梯子。

d)运输物料的斜井,行车道和人行道之间应设置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置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

√修订

□新增

□删除

7.2.2

提升斜井的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有效宽度不小于1.0m;

——有效高度不小于1.9m;

——斜井倾角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梯子和扶手。

——提升间与人行道之间未设坚固的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稿相关内容修订

20

7.4.5

井巷报废应符合下列规定:

——报废的竖井应填实或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在周围设置栅栏和安全警示标志。

——报废的斜井应填实或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1座砖、石或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的平硐,必须从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20m,再砌封墙。

——报废的巷道和硐室必须封闭,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修订

□新增

□删除

7.4.5

废弃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

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禁止人员进入的明显警示标志。

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应设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

本标准为生产矿山标准化建设要求,井巷废弃后,可能在后期根据生产系统优化需要重新修复使用,按照闭坑矿山井巷废弃要求进行处理后,不利于恢复。

21

7.4.6

封填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硐时,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

□修订

□新增

√删除

/

/

22

8.2.4

采用崩落法采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采用壁式崩落法采矿,放顶时,人员不应在放顶区附近的巷道中停留;放顶后,应及时封闭落顶区,禁止人员入内;相邻两个中段同时回采时,上中段回采工作面应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个工作面斜长的距离,且应不小于20m。

b)采用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阶段崩落法采矿,拉底空间应形成厚度不小于3~4m的松散垫层;采场顶部应有厚度不小于崩落层高度的覆盖岩层,若采场顶板不能自行冒落,应及时强制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

c)采用无底柱分段崩落法采矿,回采工作面的上方应有大于分段高度的覆盖岩层,若上盘不能自行冒落或冒落的岩石量达不到所规定的厚度,应及时进行强制放顶;上下两个分段同时回采时,上分段应超前于下分段,超前距离应使上分段位于下分段回采工作面的错动范围之外,且应不小于20m。

d)采用分层崩落法采矿,每个分层进路宽度应不超过3m,分层高度应不超过3.5m;上下分层同时回采时,应保持上分层(在水平方向上)超前相邻下分层15m以上;顶板不能及时自然崩落的缓倾斜矿体,应进行强制放顶。

e)采用自然崩落法采矿,应编制放矿计划,严格进行控制放矿。

√修订

□新增

□删除

8.2.4

采用崩落法采矿的矿山应遵守GB16423的规定。

目前省内仅有和睦山铁矿后和睦山矿段采用崩落法(无底柱分段崩落法)开采,不具有广泛性,不再做详细规定。

23

8.5.1

采用电耙出矿应符合GB16423的规定:

——电耙道内应有良好照明。

——电耙绞车前部应有防断绳回甩的防护设施。

——电耙运行时,耙道内或尾部不应有人。

——电耙停止运行时,应使钢丝绳处于松弛状态。

采用电耙出矿应符合GB16423的规定:

——电耙道内应有良好照明。

——电耙绞车前部应有防断绳回甩的防护设施。

——绞车开动前司机应发出信号;

——电耙运行时人员不应跨越钢丝绳,耙道内及尾部不应有人;

——电耙停止运行时,应使钢丝绳处于松弛状态。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稿相关内容补充

24

8.5.2

采用无轨装运设备出矿应符合GB16423的规定:

d)柴油铲运机必须安装废气净化装置和配备灭火器。

□修订

□新增

√删除

/

/

原标准只考虑了柴油铲运机尾气对空气污染和防灭火,未考虑其他柴油设备的尾气污染,也未规定灭火器配备。

依据《地下铲运机安全要求》GB25518-2010相关规定,补充相关标准内容

25

□修订

√新增

□删除

10.4.12

柴油铲装、运输设备应安装废气净化装置。

26

□修订

√新增

□删除

13.3.12

地下铲运机应至少配备1具手提车用储压式ABC干粉灭火器,规格应符合表规定。

灭火器应安装在司机便于看到和容易取下的位置。

27

8.6.2

围岩松软不稳定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有支护措施。

8.6.2

应建立采场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人员需要进入的采场作业面的顶板和侧帮应确保稳定,矿岩不稳固时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稿相关内容补充

28

8.6.3

人员进入采场内作业,应备有敲帮问顶工具或设备。

√修订

□新增

□删除

8.6.3

回采作业前应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回采作业。

不应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作业中发现冒顶征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稿相关内容补充

29

/

/

□修订

√新增

□删除

9.6.8

禁止使用内燃机车;有发生气体爆炸或自燃发火危险的,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电机车。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稿相关内容补充

30

9.2.17

提升机检验检测报告中应包含过卷保护装置、过速保护装置、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限速保护装置、减速功能保护装置、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闸间隙保护装置、缠绕式提升机松绳保护装置等的主要提升保护装置的检测内容。

□修订

□新增

√删除

/

/

检验检测报告有相关格式和内容要求,总则中要求提供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即可。

31

9.7.1

井下无轨运输设备应配有废气净化装置和灭火装置。

√修订

□新增

□删除

9.7.1

井下无轨运输设备应配有废气净化装置和灭火装置;应保证刹车系统、灯光系统、警报系统齐全有效。

对无轨运输车辆增加了制动、照明灯安全要求

32

9.7.5

斜坡道内应安装车辆控制信号。

√修订

□新增

□删除

9.7.5

主斜坡道内应安装车辆控制信号。

考虑到主斜坡道车辆通行较多,应安装信号控制系统。

对于采区斜坡道可不做要求。

33

/

/

□修订

√新增

□删除

9.7.6

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爆破器材、油料的无轨自行设备不应采用干式制动器。

淘汰使用干式制动器的无轨自行设备。

34

10.1.3

井下爆破器材库、储存动力油的硐室、井下风机硐室、所有机电硐室均应供给新鲜空气。

√修订

□新增

□删除

10.1.3

井下爆破器材库、储存动力油的硐室、充电硐室、所有机电硐室均应供给新鲜空气。

其中:

a)爆破器材库应有独立的回风道;

b)充电硐室空气中H2的体积浓度不超过0.5%;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稿:

6.6.2.6井下硐室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爆破器材库应有独立的回风道;

——充电硐室空气中H2的体积浓度不超过0.5%。

处在井下总回风道中的抽出式主通风机硐室无法供给新鲜空气,故删除“井下风机硐室应供给新鲜空气”条款。

35

10.1.4

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应连续运转。

√修订

□新增

□删除

10.1.4

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应连续运转,满足井下生产所需风量。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稿:

6.6.3.1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应连续运转,满足井下生产所需风量。

36

10.2.1

箕斗井不应兼作进风井;混合井作进风井时,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

√修订

□新增

□删除

10.2.1

箕斗井、混合井作进风井时,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保证空气质量。

箕斗井作为矿井开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无法排除在通风系统之外。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稿:

6.6.2.5箕斗井、混合井作进风井时,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保证空气质量。

37

10.2.7

井下破碎硐室、主溜井等处的污风应引入回风道。

√修订

□新增

□删除

10.2.7

来自破碎硐室、主溜井等处的污风经净化处理达标后可以进入通风系统;未经净化处理达标的污风应引入回风道。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稿:

6.6.2.6井下硐室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来自破碎硐室、主溜井等处的污风经净化处理达标后可以进入通风系统;未经净化处理达标的污风应引入回风道;

38

10.2.11

矿山企业应对通风系统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记录存档。

√修订

□新增

□删除

10.2.11

矿山每年应对通风系统至少进行1次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相关检测、检查和维护应有相关记录并存档。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稿:

6.6.2.1

39

10.2.12

矿山通风系统图中应标明风流的方向和风量、所有风机和通风构筑物的位置等。

√修订

□新增

□删除

10.2.12

生产矿山企业应至少每半年根据矿山实际情况的变化,更新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通风设备型号、安装方式及数量、风量、风流方向、通风构筑物、与通风系统隔离的区域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稿:

6.6.2.1

40

□修订

√新增

□删除

10.3.7

主通风机系统应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和判定,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a)新购置安装的通风机投入使用前;

b)在用的通风机大修后投入使用前。

《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验规范》AQ2054—2016:

6.1、7.1、7.2

41

10.4.3

采场未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

□修订

√新增

□删除

10.4.3

矿山形成系统通风、采场形成贯穿风流之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稿:

6.6.2.3

42

□修订

√新增

□删除

10.4.6

有人员作业场所的井下气象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人员连续作业场所的湿球温度不高于27℃,通风降温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制冷降温或其它防护措施;

——湿球温度超过30℃时,应停止作业;

——湿球温度为27℃~30℃时,人员连续作业时间不应超过2h,且风速不小于1.0m/s;

——湿球温度为25℃~27℃时,风速不小于0.5m/s;

——湿球温度20℃~25℃时,风速不小于0.25m/s;

——湿球温度低于20℃时,风速不小于0.15m/s。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稿:

6.6.1.4

43

10.4.7

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

√修订

□新增

□删除

10.4.8

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启动局部通风机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较长时间无人进入的工作面和上一班放炮的作业面还应进行空气质量检测。

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通风机应连续运转。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稿:

6.6.3.7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启动局部通风机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较长时间无人进入的工作面还应进行空气质量检测。

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通风机应连续运转。

44

10.4.12

柴油铲装、运输设备应安装废气净化装置。

√修订

□新增

□删除

10.4.13

柴油铲装、运输设备应安装尾气净化装置。

45

11

电气设备

√修订

□新增

□删除

11

电气设施

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稿:

6.6矿山电气设施”保持一致。

46

11.1.1

井下电气设备应为矿用设备。

√修订

□新增

□删除

11.1.4

井下应采用矿用电气设备。

硐室外的电气设备的绝缘不应采用矿物油质材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稿:

6.6.4.1有关内容,章节调整到11.1.4。

47

/

/

修订

√新增

□删除

11.1.1

有一级负荷的矿山企业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中断供电,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且电源容量应满足矿山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

地下矿山一级负荷应符合GB50070的规定:

a)井下有淹没危险环境矿井的主排水泵及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

b)井下有爆炸或对人体健康有严重损害的危险环境矿井的主通风机;

c)矿井经常升降人员的立井提升机;

d)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应视为一级负荷的其他设备。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稿:

6.6.2.1和《矿山电力设计标准》GB50070-2020:

3.0.1第一条有关内容。

48

11.1.2

矿山存在一级负荷且两路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地面主变电所主变压器应不少于2台,且一级负荷的两路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

地下矿山一级负荷应符合GB50070的规定:

a)井下有淹没危险环境矿井的主排水泵及下山开采采区的采区排水泵。

b)井下有爆炸或对人体健康有严重损害危险环境矿井的主通风机。

c)矿井经常升降人员的立井提升机。

d)根据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应视为一级负荷的其他设备。

√修订

□新增

□删除

11.1.2

地面主变电所主变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矿山一级负荷的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应采用2台变压器;

——主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若其中1台停止运行,其余变压器应能保证一级和二级负荷的供电。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稿:

6.6.2.3相关内容,并将一级负荷的规定内容统一调整到11.1.1小节。

49

11.1.3

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

(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除外)。

√修订

□新增

□删除

11.1.3

井下变、配电所的电源及供电回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由地面引至井下各个变、配电所的电力电缆,总回路数不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承担该变电所的全部负荷;

——有一级负荷的井下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变、配电所,在有爆炸危险或对人体健康有严重损害危险环境中工作的主通风机和升降人员的竖井提升机,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井下主变、配电所和具有低压一级负荷的变、配电所的配电变压器不得少于2台;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承担全部负荷;

——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设备同等可靠的电源。

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稿:

6.6.2.5相关内容,对井下变、配电所的电源及供电回路的要求进行统一叙述。

50

11.1.4

井下主变(配)电所和具有低压一级负荷的变(配)电所的配电变压器不得少于2台;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承担全部负荷。

□修订

新增

√删除

/

/

相关内容调整到11.1.3-c)。

51

11.1.5

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

□修订

新增

√删除

/

/

根据《金属非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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